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慶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薇亦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薇亦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5 月30日以「散熱管結構及其散熱模組」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0953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431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陳薇亦於99年9 月1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同年10月2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並經被告依同法第108 條準用第71條第3 項規定函請陳薇亦表示意見,惟陳薇亦逾期未表示意見,案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乃於101 年5 月7 日以(101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1204423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14500 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薇亦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薇亦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陳薇亦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01 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