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原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謝祥揚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陳威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霖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國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1年1 月15日以「具複合反射層之高亮度發光二極體結構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100498號進行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18953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系爭專利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參加人以該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並於101 年3 月9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以101 年8 月27日(101 )智專三㈡04069 字第101208840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