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尚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吳雅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唐中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1年6 月14日以「自動切換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20886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22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雅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4 項及第5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嗣於100 年6 月2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應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乃於101 年8 月27日以(101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1208840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 月22日經訴字第102060921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作成系爭專利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厚雅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厚雅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厚雅公司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58 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