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原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姚 送達代收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9年2 月24日以「多層餡料之甜點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03422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85940 號專利證書。嗣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 日以該專利有違其核准時(即93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其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101 年7 月30日以(101 )智專三(一)05017 字第101207723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 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39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則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