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民國102年9月12日辯論終結原 告 日商三菱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越智仁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輔 佐 人 高千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集福 蔡豐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2 年2 月26日經訴字第102060931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4年2 月14日以「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及其製造方法與製造裝置以及碳纖維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4年2 月13日在日本提出之0000-000000 號專利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4104158號審查(下稱原申請案),於98年11月21日公告核准。嗣原告於97年9 月4 日將原申請案部分內容申請分割出一獨立之「碳纖維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下稱本案),並請准予以原申請案申請日為本案申請日及以上開原申請案優先權基礎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另編為第97133979號(即本案)進行審查,原告並於99年7 月13日提出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並修正專利名稱為「碳纖維製造方法」(下稱系爭專利),經被告審查後,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於99年9 月2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告依該修正本審查,於101 年10月3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73 字第1012105436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技術特徵: 歷來作為碳纖維用丙烯腈系前驅體,為得到高強度及高彈性率的碳纖維,主要製造出較少發生斷絲和起絨毛的情況且品質佳之3000至20000 根的細絲,即小纖維束。以此製造的碳纖維大多用於航空、宇宙、體育運動等領域。碳纖維製造用的前驅體纖維被預先經過碳化處理,在200 ℃至350 ℃的氧化氣氛中進行加熱的耐火處理。耐火處理因為伴隨著反應熱,所以在纖維束內部容易蓄熱。在纖維束內部若產生剩餘的蓄熱,就容易發生細絲斷絲和纖維間的融著。因此,有必要儘量抑製由反應熱所致的蓄熱。為了抑製這種蓄熱,不得已使供給耐火爐的纖維束直徑在特定直徑以下,因為纖維束的直徑受到限制,所以使得生產率低,同時也成為使製造成本提高的因素。其次,系爭專利提供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其特徵在於:能把多數條小纖維束容易地集束成一根,又備有燒成時能自然地分割成原有的小纖維束的可分割能力。系爭專利的碳纖維的製造方法是把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一耐火製程後,進行一碳化製程,其中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是小纖維束間交絡度為1m-1以下,收納在容器時的纖維束之水分率為未滿10質量%的、不被捲縮、實質上是直線的纖維構成,往容器收納時及從容器拉出導入燒成製程時保持一根集合纖維束型態。由在上述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 (二)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4 等四件引證,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為:把一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一耐火製程後,進行一碳化製程,不用設置分割導引物就能由在該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以使該些小纖維束之間不發生糾纏地進行分割,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由鉤落法(hook drop )所得多數條小纖維束間交絡度小於等於1m-1,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率未滿10質量% ,未被授予捲縮的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器收納時及從該容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集合纖維束型態,有於燒成製程由在同製程發生之張力能夠向延伸方向分割成多數條的小纖維束之可分割能力。 2、引證1 (西元1998年8 月25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0 號「炭素纖維とその製造方法および製造裝置」專利案)係利用將多束前驅體單纖維利用連接介質連接聚集以成為一條單一之前驅體纖維束,再進行後續之耐火製程、碳化製程等製作碳纖維之方法。然引證1 所揭露者,僅是前驅體纖維束的細絲數和連接介質的細絲數。其次,引證1 未揭露如何讓碳纖維束分割,也未提及後續纖維束的處理流程。再者,系爭專利之碳纖維束係以「集束型態」的方法加以製造,即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器收納時及從前述容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根集合纖維束型態。反觀引證1 揭露之碳纖維束,其並非以並列鄰接的方式配置,而係將利用連接介質連接纖維束長度方向的頂端與另一纖維束長度方向的頂端。因此,引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 3、引證2 (西元2000年12月1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 號「ピッチ纖維束およびピッチ系炭素纖維束ならびにその製造方法」(瀝青纖維束和瀝青系碳纖維束及其製造方法)專利案)係一種使用「瀝青纖維( ピッチ纖維) 前驅體」作為材料的碳纖維束製造方法。然「瀝青纖維前驅體」與系爭專利所使用之「丙烯腈系前驅體」存有差異。「瀝青纖維前驅體」分子式中所包含元素僅含有碳和氫,而「聚丙烯腈纖維( 丙烯腈系前驅體) 」分子式中所包含元素是丙烯腈,因此,二者在碳纖維的製造過程,會有明顯差異。其次,化學原料的不同必然導致其特性之差異,系爭專利「聚丙烯腈碳纖維」在碳化製程分離,是經過無數次的試驗和調整其原料中各個元素的比例、交絡度而來,要兼顧其成為碳纖維後的強度和含碳量,也要讓其在碳化製程即可不產生斷絲、起毛而分離。而引證2 所揭露之「瀝青碳纖維前驅體」,縱將進行碳化製程,不可能達到系爭專利不斷絲、不起毛之效果。且引證2圖1之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是用來製作「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瀝青纖維)」的裝置,而非製作「碳纖維」的裝置,本就不具分割導引物,無論是引證2 還是系爭專利,都沒有在製作「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裝置中設置分割導引物的必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解讀引證2 顯有違誤。再者,系爭專利之「丙烯腈系前驅體」,相較於引證2 所揭露之「瀝青纖維束前驅體」,擁有更大的承載重量,且其纖維束的含量亦較引證2 所揭露者為多。「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交絡度」,代表纖維束中的1 根單纖維與相鄰的其他單纖維在一公尺(1m)間交絡( 交纏) 幾次的參數。系爭專利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交絡度,係採用鉤落法進行評價,詳細方法是使纖維束不要零亂,在其尖部掛吊10g/3000丹尼爾(denier)的荷重(10g/330Tex);在從尖部20mm被折彎成直角的直徑為1mm 的金屬線上吊掛10g 的重量,若使此重量從纖維間掛起自由落下時的落下長為Xm,則交絡度 =1/X,反覆進行30次測定,使用從30個數值中20點的平均值。引證2 之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交絡度,雖然亦採用鉤落法進行評價,但是其詳細評價方法是在垂直掛吊0.12mN/tex至0.16mN/tex的張力;在從尖部2cm 被折彎成直角的直徑為0.8mm 的金屬線上,如果是瀝青纖維就吊掛1.2g重…,並使此重量從纖維間掛起自由落下時的落下長度作為交絡度,且每一個條件是使用進行10次所測定之平均值。故引證2 所揭露之「瀝青纖維束前驅體」,其張力與吊掛重量都異於系爭專利,引證2 之「瀝青纖維束」內的纖維在10000 根以內,而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小纖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150000以下、集合纖維束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兩者相差近10倍之多。因此,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4、引證3 (西元2001年12月26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 號「ラ一ジトウプリカ一サ一及びその製造方法」(大纖維束(tow) 前驅體及其製造方法)專利案)係「碳纖維前驅體」的製造方法,系爭專利則是「碳纖維」製造方法,兩者不同。其次,引證3 係一種需要「使用設置2 個以上的分割導引件」的「碳纖維前驅體製造方法」,系爭專利乃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而系爭專利並不需要利用「分割導引件」。再者,引證3 使用的前驅體纖維束是「授予捲縮的前驅體纖維束」,系爭專利則是「未授予捲縮的直線纖維」,兩者之前驅體在本質上不同,且系爭專利在製造的過程中不需要在油劑授予製程後增加捲縮授予製程,且在進行耐火製程前也不需要捲縮除去裝置,可大幅減少成本與空間。因此,引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5、引證4 (西元2002年8 月9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 號「炭素纖維前驅体糸條の製造方法」(碳纖維前驅體絲條的製造方法)專利案)為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的製造方法」,系爭專利乃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二者不同。再者,引證4 之技術主要在於如何製作碳纖維前驅體並加以收納,且該技術需要使用「分割設備」與系爭專利不同。因此,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6、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縱使組合該等引證,亦無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且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亦未敘明如何組合相關引證,僅泛稱組合該等引證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因此,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顯無理由。 (三)引證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纖度在0.7dtex 以上1.3dtex 以下、該些小纖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150000以下、該集合纖維束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如上所述,引證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且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碳化製程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2 項依附於第1 項亦應具有進步性。 (四)引證1 、引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與鄰接的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通過單纖維的空氣流由交絡形成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一集合纖維束的型態。如上所述,引證1 及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且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碳化製程。引證1 揭露之小纖維束,其並非「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各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與鄰接的各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交絡形成一集合纖維束」,引證1 是通過耐火絲(oxidized yarn) 分別連接兩條前驅體纖維束的末端部來形成纖維束,故引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特徵。再者,引證2圖1之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是用來製作「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 瀝青纖維) 」的裝置,而非製作「碳纖維」的裝置,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解讀引證2 顯有違誤。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3 項依附於第1 項亦應具有進步性。 (五)引證1 、引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間的黏著根數在5 根/50000根以下,在纖維軸垂直方向的結晶領域尺寸為1.1 ×10-8m 以上。如上所述 ,引證1 及引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且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碳化製程。再者,「黏著根數」、「結晶領域尺寸」等物理特徵會影響碳纖維在製造過程中的反應和成品,若將參數任意改變,則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特別是結晶領域尺寸若調整不當,即可能造成碳纖維在碳化製程中融化,進而與其他纖維束黏著導致整束纖維被破壞。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略稱此為「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云云,顯有違誤。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4 項依附於第1 項亦應具有進步性。 (六)引證4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強度為5.0cN/dtex以上,單纖維的纖度變異係數為百分之10以下。如上所述,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且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碳化製程。依引證4 之實施例所示,其碳纖維前驅體在收納到容器時必須使用「分纖條」分割成小纖維束,且引證4 亦無記載將碳纖維前驅體從容器拉出時係保持「集合纖維束」之型態。惟系爭專利不須藉由任何分割導引物即可使碳纖維分割,且系爭專利的碳纖維前驅體則為集合纖維束,引證4 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再者,單纖維強度、纖維變異係數會決定碳纖維束是否能分割,以及在何階段分割,且此參數不能任意改變,亦非任意計算可得,而是將整個碳纖維製程的環境、溫度、碳纖維中各元素的含量…等參數均計入後,經過反覆的計算和實驗方可得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略稱此為「引證4 申請專利範圍4 至5 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云云,顯有違誤。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5 項依附於第1 項亦應具有進步性。 (七)引證4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長邊方向的油劑附著變異係數為百分之10以下。如上所述,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且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碳化製程。系爭專利不須分割導引物、且其碳纖維前驅體為集合纖維束的型態,引證4 與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完全不同。再者,油劑附著變異係數等特性並非任意計算可得,必須經過反覆的計算和實驗方可得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略稱此為「引證4 段落37至41所揭示之溶液濃度、油劑添加技術特徵之簡單改變」云云,顯有違誤。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第6 項依附於第1 項亦應具有進步性。 (八)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就第97133979號「碳纖維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應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三、被告則以: (一)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 、2 、3 、4 所揭露: 1、原告主張:「引證1 係利用將多束前驅體單纖維利用連接介質連接聚集以成為一條單一之前驅體纖維束,再進行後續之耐火製程、碳化製程等製作碳纖維之方法……引證1 所揭露者,僅僅是前驅體纖維束的細絲數和連接介質的細絲數,引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云云。惟引證1 在摘要、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段落[0081]至[0095]及圖式圖2 、4 、7 至10、14中揭露一種碳纖維之製造方法,使用單纖維根數在30000 根以上之碳纖維前驅體,其藉由高速流體的作用使纖維成束,乃用以揭露如系爭專利中所述可將纖維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流交絡製得集合纖維束之方法,亦揭露如系爭專利中所述將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耐火製程;而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之技術特徵乃是由引證2 及3 所揭露。 2、原告主張:「引證2 所揭露之『瀝青纖維束前驅體』,其張力與吊掛重量都異於系爭專利……引證2 之『瀝青纖維束』內的纖維在10000 根以內。而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小纖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150000以下、集合纖維束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云云。惟引證3 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0037]、[0057]中已揭露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纖維及其製法,經紡絲、水洗、乾燥、延伸、弛緩等工程所製得之前驅體纖維束單纖維纖度0.5 至 3dtex ,小纖維束之纖維數為2 至10萬根,且該集合纖維束之總纖維數為6 萬至300 萬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小纖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150000以下、集合纖維束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僅為應用引證3 之簡單改變。 3、原告主張:「引證3 係一種需要『使用設置2 個以上的分割導引件』的『碳纖維前驅體製造方法』。系爭專利乃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而且系爭專利並不需要利用『分割導引件』,兩者不同。且引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街特徵」云云。惟引證1 已揭露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且引證1 及2 皆未使用分割導引件;而由系爭專利原說明書第27至28頁之實施例可知,碳纖維前驅體分割乃在交絡授予裝置3 進行,再由後續滾筒輸送處理而形成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12,將得到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12從容器15中拉出,不分割成小纖維束供給耐火製程,經70分鐘耐火處理,再進行3 分鐘的碳化處理,由引證2圖1之空氣流交絡裝置4 及後續滾筒輸送處理形成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而後再進入引證2 圖3 或4 之燒成,已揭示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而引證3 說明內容[0037]第3 至5 行乃在揭露分割處理所得到的片狀的碳纖維製造用大絲束前驅體,在碳纖維製造過程中進行耐火製程與燒成製程中的步驟,實已揭示分割與燒成之技術特徵。 4、原告主張:「引證4 為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的製造方法』,系爭專利乃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二者不同,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耐火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云云。惟引證4 在摘要、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及圖示圖l 中已揭露碳纖維前驅體紗條之製造方法,將前驅體纖維束由釣落法得到多數小纖維束間交絡度所形成之碳纖維者,集合纖維束交絡度5 至20m-1 ,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率5 至30質量% ,未被授予捲縮的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器收納時及從該容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集合纖維束型態。系爭專利在「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由鉤落法 (hook drop) 所得多數條,小纖維束間交絡度小於等於 1m-1」之技術特徵乃為應用引證4 的簡單改變;而系爭專利之『利用耐火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乃為引證2 及3 所揭露。 (二)引證2 、3 、4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 1、原告主張:「引證1 未揭露如何讓碳纖維束分割,也未提及後續纖維束的處理流程,從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引證1 揭露之碳纖維束,其並非以並列鄰接的方式配置,而係將利用連接介質連接纖維束長度方向的頂端與另一纖維束長度方向的頂端」云云。惟引證2 摘要、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0017]、[0038]至 [0043]及圖式圖1 中已揭露一種藉由氣流交絡成束(4) 形成之碳纖維束7 ,說明內容[0054]至[0068]及圖式圖3至4中揭露將纖維束7 再作不融化工程、碳化工程。又引證3 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0037]、[0057]中已揭露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纖維製法,說明內容[0037]第3 至5 行揭露分割處理所得到的片狀碳纖維製造用大絲束前驅體,在碳纖維製造過程中進行耐火製程與燒成製程中的步驟。系爭專利「利用耐火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乃為引證2 及3 所揭露。又系爭專利「碳纖維束以並列鄰接的方式配置」亦為引證2 所揭露。 2、原告主張:「引證2 所揭露者系一種使用『瀝青纖維前驅體』的碳纖維製造方法……『瀝青纖維前驅體』與系爭專利所使用之『丙烯腈系前驅體』存有差異,在碳纖維的製造過程,會有明顯不同……引證2 所揭露之『瀝青碳纖維前驅體』,縱使將之進行碳化製程,也不可能達到系爭專利不斷絲、不起毛之相同效果」。惟引證2 圖1 之空氣流交絡裝置4 及後續滾筒輸送處理形成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而後再進入引證2 圖3 或4 之燒成,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其次,原告主張:「瀝青纖維前驅體」與系爭專利所使用之「丙烯腈系前驅體」存有差異,在碳纖維的製造過程,會有明顯不同」云云,惟其技術特徵,已如上所述,為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內容所揭露。 3、原告主張:「引證3 是『碳纖維前驅體』的製造方法,本專利則是『碳纖維』製造方法,兩者不同,引證3 將碳纖維分割時需要兩個分割導引物,若無分割導引物則無法將碳纖維分離」云云。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把一「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一耐火製程,與引證3 說明內容[0037]第3 至5 行揭露分割處理所得到的片狀碳纖維製造用大絲束前驅體,在碳纖維製造過程中進行耐火製程與燒成製程中的步驟。而其「無分割導引物」之技術特徵已由引證1 及2 所揭露。 (三)引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原告主張:「引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云云。惟引證3 申請專利範圍、說明內容[0037]、[0057]中已揭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經紡絲、水洗、乾燥、延伸、弛緩等工程所製得之前驅體纖維束單纖維纖度0.5 至3 dtex,小纖維束之纖維數為2 至10萬根,且該集合纖維束之總纖維數為6 至300 萬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附屬特徵係為應用引證3 之簡單改變。 (四)引證1 、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特徵: 原告主張:「引證1 揭露之小纖維束,其並非『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各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與鄰接的各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交絡形成一集合纖維束』……引證2 圖1 之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是用來製作『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 瀝青纖維) 』的裝置,而非製作『碳纖維』的裝置」云云。惟引證1 在說明內容段落[0081]至[0095]之實施例及圖式圖2 、4 、7 至14中已揭露使用單纖維根數在30000 根以上之碳纖維前驅體,其藉由高速流體的作用使纖維成束,並揭露可將纖維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流交絡製得集合纖維束,並利用連接介質將多束前驅體單纖維連接聚集以成為一條單一之前驅體纖維束;引證2 圖式圖1 中已揭露藉由氣流交絡成束(4) 形成之碳纖維,纖維束間之交絡度可為100 mm以下,且在進入氣流交絡成束(4) 前之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相互鄰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附屬特徵僅為引證1 及引證2 之簡單改變。 (五)引證1 、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特徵: 原告主張:「『黏著根數』、『結晶領域尺寸』等物理特徵會影響碳纖維在製造過程中的反應和成品,若將這些參數任意改變,則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云云。惟引證1 及2 已揭示單纖維根數在30000 根以上之碳纖維前驅體,藉由高速流體的作用使纖維成束,並揭露可將纖維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流交絡製得集合纖維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在「黏著根數」、「結晶領域尺寸」之附屬特徵僅為引證1 及2 在單纖維體之材料選用的簡單改變。 (六)引證4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原告主張:「單纖維強度、纖維變異係數會決定碳纖維束是否能分割」云云。惟引證4 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5 項已揭示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強度為5.0cN/dtex以上及燒成後具450kg/mm2 以上之強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附屬特徵僅為應用引證4 在單纖維體之材料選用的簡單改變。 (七)引證2 、3 、4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技術特徵: 原告主張:「引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從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碳化製程……油劑附著變異係數等特性並非任意計算可得,必須經過反覆的計算和實驗方可得出」云云。惟系爭專利「利用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的技術特徵為引證2 及3 所揭露;引證4 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5 項之技術特徵已如上開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在「油劑附著變異係數」之附屬特徵係僅為應用引證4 在說明內容[0037]至[0041]中在溶液濃度、油劑添加時材料選用之簡單改變等語,資為抗辯。 (八)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系爭專利於94年2 月14日以「碳纖維製造方法」申請自第94104158號案分割為第097133979 號發明專利案,經被告於101 年10月3 日為「本案應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是系爭專利申請應否核准,應以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本件並經兩造同意整理爭點如下: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6 項不具進步性?(見本院卷第229 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發明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集合纖維束)在耐火處理時能夠容易分割成小纖維束並且能容易控制小纖維束的蓄熱,因此供給耐火處理的纖維束的直徑可以不受限制,並得到生產力優越且製造成本低廉的碳纖維,該前驅體纖維束可減少斷絲和起毛現象,又系爭發明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製造方法,能適合製造上述小纖維束或者集合纖維束及碳纖維;且系爭發明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的製造裝置能適合製造上述集合纖維束。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項次為附屬項(主要圖面如附圖1 所示)。 1、第1 項: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其特徵在於:把一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一耐火製程後,進行一碳化製程,不用設置分割導引物就能由在該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以使該些小纖維束之間不發生糾纏地進行分割,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由鉤落法(hook drop) 所得多數條小纖維束間交絡度小於等於1m-1,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率未滿10質量% ,未被授予捲縮的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器收納時及從該容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集合纖維束型態,有於燒成製程由在同製程發生之張力能夠向延伸方向分割成多數條的小纖維束之可分割能力。 2、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纖度在0.7dtex 以上1.3dtex 以下、該些小纖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 150000以下、該集合纖維束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 3、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與鄰接的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通過單纖維的空氣流由交絡形成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一集合纖維束的型態。 4、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間的黏著根數在5根 /50,000根以下,在纖維軸垂直方向的結晶領域尺寸為 1.1×10-8m以上。 5、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強度為5.0cN/dtex以上,單纖維的纖度變異係數為10%以下。 6、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碳纖維製造方法,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長邊方向的油劑附著變異係數為10% 以下。 (三)被告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不具進步性,所引用之證據包括: 1、引證1 :1998年8 月25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0 號「炭素纖維とその製造方法および製造裝置」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2004年02月13日;日本0000-000000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係揭示一種碳纖維之製造方法及其裝置,係使用單纖維根數在30000 根以上之碳纖維前驅體,其藉由高速流體的作用使纖維成束。引證1 可將纖維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流交絡製得集合纖維束,經過混纖、連接後的纖維束可予以耐火焰化爐的上限溫度225 ℃及工程通過率測定(段落【0088】),該經混纖被連接後的纖維束,其介入的耐火焰化線的燈絲數F ,對前驅體纖維束的燈絲數G ,則其範圍在0.4×G≦F≦1.5×G時,具有蓄熱的抑制效 果,特別是0.6×G≦F≦1.0×G的範圍最佳(段 落【0089】),另表1 顯示各纖維束經由不同接續條件後通過耐火工程及碳化工程處理後之實施例及其結果(主要圖面如附圖2 所示,見申請卷002 第189 至192 頁)。 2、引證2 :2000年12月1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 號「ピッチ纖維束およびピッチ系炭素纖維束ならびにその製造方法」(瀝青纖維束和瀝青系碳纖維束及其製造方法)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2004年02月13日;日本0000-000000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係一種螺距纖維束及螺距系碳纖維束排列的製造方法,該若干束螺距纖維束(2) 經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混雜後構成若干第1 纖維束(5) ,再將若干第1 纖維束(5) 經捻合後以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6) 混雜以構成第2 纖維束(7) ,其過程並未具有分割導引物,圖式第1 圖製程所得之第2 纖維束(7) 再配合圖式第3 圖(或第4 圖)之不融化(11)、碳化(13)、分割、燒成(黑鉛化14)之製程前,亦明顯揭示在碳化製程(13)前不需分割導引物;該所製成之第2 纖維束(7) 經不融化、炭化,石墨化後,能再分割為第1 纖維束(5) 作為特徵碳纖維(段落【0014】);其中,第2 纖維束(7) 之不融化製程係以溫度100 ~400 ℃、最好為100 ~300 ℃進行約10 ~1000 分鐘、最好為30~500 分鐘的不融化處理(見【0040】段落),如最初碳化後的第2 纖維束不分成第1 纖維束,而維持單一條纖維束的狀態,則能像平常製造的纖維束一樣進行處理(段落【0042】)(主要圖面如附圖3 所示,見申請卷002 第185 至188 頁)。 3、引證3 :2001年12月26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 號「ラ一ジトウプリカ一サ一及びその製造方法」(大纖維束(tow) 前驅體及其製造方法)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2004年02月13日;日本0000-000000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係揭露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纖維之製法,係於耐火製程中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並經紡絲、水洗、乾燥、延伸、弛緩等工程所製得之前驅體纖維束單纖維纖度0.5 ~ 3dtex ,小纖維束之纖維數為2 ~10萬根,且該集合纖維束之總纖維數為6 至300 萬根;在進行乾燥(緻密化)工程部分,乾燥前的狀態是凝膠線狀(水+ 聚合物),在這個乾燥工序中水分使之蒸發,使聚合物間空隙水分脫掉,根據熱聚合物因為弄( 引) 起熱收縮調整收縮率以除去空隙(見【0030】段落),所製作之片狀碳纖維在以200 ~300 ℃的空氣進行熱處理後,於重力1.3 ~1.4 拉伸情況下進行分割成股束,尤以1000℃以上進行熱處理後之碳纖維具有伸張強度300kgf/mm2以上、彈性率20tonf/ mm2 以上的成品(見【0045】、【0046】段落)(見申請卷002 第183 至184 頁)。 4、引證4 :2002年8 月9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 號「炭素纖維前驅体糸條の製造方法」(碳纖維前驅體絲條的製造方法)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2004年02月13日;日本0000-000000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係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線條的製造方法,其前驅體纖維束係由鉤落法測得多數小纖維束間交絡度所形成之碳纖維者,圖l 所示為碳纖維前驅體紗條之製造方法,先將原料通過孔數30000 ,孔徑55μm 的噴管,由濃度60重量% 、溫度25℃的二甲基乙胺水溶液組成的沉澱槽中使之吐出要凝固線,從第1 沉澱槽中以紡紗原液的吐出線速度的0.8 倍的速度拉引該凝固線,再對這個線條束水洗的同時進行4 倍的延伸,並添加1.5 重量% 調製的氨基硅系油劑,再用熱卷套組施予乾燥,蒸汽拉絲機以4.0 倍伸展該線條束F1(如圖1 所示),此階段線條束F1之燈絲數為30,000、燈絲纖細度1.1dtex (見【0041】段落);將前驅體纖維束由鉤落法測得多數小纖維束間交絡度所形成之碳纖維,其集合纖維束交絡度5 ~20m-1 ,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率5 ~30質量% (見請求項1 ),未被授予捲縮的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器收納時及從該容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集合纖維束型態;該在容器把收納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集合體的燈絲強度5.0cN/dtex以上(見請求項4 ),所製得之碳纖維強度為450kg/mm2 以上(見請求項5 )。若炭素纖維前驅体纖維束交絡度(混雜度)太小,收納於容器時線條束易發生散亂、產生絨毛和斷線等的問題,並且,分割收納於容器內困難;若線條束的交絡度(混雜度)太大,浸水性難度提高,使得碳纖維束的樹脂浸漬性及開纖性變得差(引證4 【0013】段落)(主要圖面如附圖4 所示,見申請卷 002 第180 至182 頁)。 (四)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及引證4 所揭露之內容相較,系爭專利案係一種碳纖維製造方法(對應於引證1 之一種碳纖維之製造方法及其裝置、引證2 之一種螺距纖維束及螺距系碳纖維束排列的製造方法、引證3 之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纖維之製法及引證4 之一種碳纖維前驅體線條的製造方法),其特徵在於:把一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供應至一耐火製程後(對應於引證1 該經過混纖、連接後的纖維束可予以耐火焰化爐的上限溫度225 ℃及工程通過率測定(段落【0088】)、引證2 該第2 纖維束(7) 之不融化製程係以溫度100 ~400 ℃、最好為100 ~300 ℃進行約10~1000分鐘、最好為30~ 500 分鐘的不融化處理(見【0040】段落)、引證3 將耐火製程及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並經紡絲、水洗、乾燥、延伸、弛緩等工程所製得之前驅體纖維束單纖維纖度0.5 ~3dtex ,小纖維束之纖維數為2 ~10萬根),進行一碳化製程(對應於引證1 之表1 顯示各纖維束係經由不同條件的接續絲條通過耐火工程及碳化工程處理後之實施例及其結果、引證2 所製成之第2 纖維束(7) 經不融化、炭化,石墨化後,能再分割為第1 纖維束(5) 作為特徵碳纖維(段落【0014】)),不用設置分割導引物就能由在該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以使該些小纖維束之間不發生糾纏地進行分割(對應於引證2 圖式第1 圖之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並未具有分割導引物,該圖式第1 圖之裝置將若干束螺距纖維束(2) 製得纖維束(7) 後,該纖維束(7) 配合圖式第3 圖之不融化(11)低溫碳化(12)、碳化(13)及燒成(14)之製程,均揭示碳化製程(13)前不需分割導引物之技術特徵,且係由螺距纖維束(2) 到完成炭素纖維製品(15)之製程上兼行一邊分割,一邊燒成之碳化製程(13)、引證3 所製作之片狀碳纖維在以200 ~300 ℃的空氣進行熱處理後,於重力1.3 ~1.4 拉伸情況下進行分割成股束(段落【0045】)),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由鉤落法(hook drop) 所得多數條小纖維束間交絡度小於等於1m-1,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率未滿10質量% ,未被授予捲縮的由直線纖維組成,向容器收納時及從該容器拉出輸入到燒成製程時保持一集合纖維束型態(對應於引證4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其前驅體纖維束由鉤落法測得多數小纖維束間交絡度所形成之碳纖維,其集合纖維束交絡度5 ~20m-1 ,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率5 ~30質量% ),有於燒成製程由在同製程發生之張力能夠向延伸方向分割成多數條的小纖維束之可分割能力(對應於引證3 在耐火製程中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並經紡絲、水洗、乾燥、延伸、弛緩等工程所製得之前驅體纖維束單纖維纖度0.5 ~3dtex ,小纖維束之纖維數為2 ~10萬根,且該集合纖維束之總纖維數為6-300 萬根)(詳細對應分析比較表如附表要件編號1A至1F所示)。再者,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及引證4 皆為與系爭專利有關之碳纖維束的製造方法,且國際專利分類亦與系爭專利案相同(IPC :D01F),故對於製作與系爭專利有關之碳纖維束業者而言,在面臨製造碳纖維所欲解決之問題時,有其動機能促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相關技術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進而蒐集上開引證資料、並予以分析及整合,藉以達成如系爭專利之可耐火處理的纖維束製作、及前驅體纖維束可減少斷絲和起毛現象之功效或目的,況上開引證資料間亦無技術組合上明顯扞格或具有相反教示之情事,自得作為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比對之基礎。 2、引證2 圖式第1 圖所示碳纖維束之製程中第2 纖維束(7) 通過纖維交絡裝置(4) 、氣流纖維交絡裝置(6) 後會因拉引產生張力之製程,顯與系爭專利圖式第1 、4 圖所示之製程相同;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耐火製程中發生的張力就能將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之技術特徵,參酌系爭專利案專利說明書第22頁第5 行所載:「僅以碳纖維製造製程的耐火製程中或者碳化製程中所產生的張力便可分割成小纖維束,沒有必要使用分割導引棒」、及第22頁第15行所載:「進一步由在燒成製程間產生之張力,能夠自然地將前述碳纖維用前驅體纖維束分割成多數的小纖維束進行安定的燒成,得到高品質的碳纖維。」等內容觀之,系爭專利之碳纖維用前驅體纖維束的分割是由耐火製程中或者碳化製程中施以張力便可達成;而引證2 (併參第1 圖)之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並未具分割導引物,該圖式第1 圖之裝置將若干束螺距纖維束(2) 製得纖維束(7) 後,配合後續圖式第3 圖之不融化(11)、低溫碳化(12)、碳化(13)及燒成(黑鉛化14)等製程中,均說明在碳化(13)製程前不需分割導引物之技術特徵,另引證3 亦揭示所製作之片狀碳纖維在以200 ~300 ℃的空氣進行熱處理後,於重力1.3 ~1.4 拉伸情況下進行分割成股束(段落【0045】),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耐火製程中發生的張力就能將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之技術特徵,自為引證2 及引證3 所揭露。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雖有:「小纖維束間交絡度小於等於1m -1」及「收納到一容器時的纖維束水分率未 滿10質量% 」等數值界定之技術特徵;惟引證4 於【0013】段落提示:若炭素纖維前驅体纖維束交絡度(混雜度)太小,收納於容器時線條束易發生散亂、產生絨毛和斷線等的問題,並且,分割收納於容器內困難;若線條束的交絡度(混雜度)太大,浸水性難度提高,使得碳纖維束的樹脂浸漬性及開纖性變得差。是以引證4 將其前驅體纖維束由鉤落法測得多數小纖維束間交絡度所形成之碳纖維,其集合纖維束交絡度5 ~20m-1 ,最好為10~14m-1 (見【0013】段落),其炭素纖維前驅体纖維的水分率在5%~30% ,最好為10% ~20% 的範圍內調整(見【0015】段落),原告對於系爭專利何以在請求項中作出該些數值限定,僅陳稱「係透過精密計算及反覆實驗所得」,然並無法提出客觀且信而有徵之具體資料證明,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數值界定,並不具備臨界意義,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選擇而已,不具進步性。 4、原告雖主張引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該碳化製程中發生的張力,一邊分割成小纖維束,一邊進行燒成」之技術特徵」等語。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技術特徵乃為引證2 圖式第1 圖之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並未具分割導引物所對應,因引證2 圖式第1 圖製程所得之纖維束7 配合圖式第3 圖之不融化、碳化、分割、燒成之製程,均揭示碳化製程前不需分割導引物之技術特徵,另引證2 段落【0045】說明所製作之片狀碳纖維在以200 ~300 ℃的空氣進行熱處理後,於重力1.3 ~1.4 拉伸情況下進行分割成股束者,即揭露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至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使用「丙烯腈系前驅體」作為碳纖維材料,與引證2 以「瀝青纖維前驅體」作為碳纖維材料不同;然系爭專利並未將該「丙烯腈系前驅體」材質界定於請求項中作為技術特徵,自難作為審論之標的。況系爭專利業於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中自承:「歷來,作為碳纖維用丙烯腈系前驅體,為了得到高強度及高彈性率的碳纖維,主要製造出較少發生斷絲和起絨毛的情況且品質佳之3000~20000根的細絲,即小纖維束。以此製造的碳纖維大多用於航空、宇宙、體育運動等領域。」、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3頁第3 行「本發明的碳纖維,可以用眾所周知的方法,由前述的丙烯腈系前驅體纖維束燒成而得」,益徵系爭專利所採「丙烯腈系前驅體」作為碳纖維材料乃屬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選取之材料,並無特別之處。再者,系爭專利使用「集束型態」製造,相對於各引證之纖維束製造方法而言,亦僅是纖維絲條的數量或規模大小而已,如引證2 圖1 即揭示由若干纖維絲(1 )分割為第1 纖維束(5) 作為特徵碳纖維,再以第2 空氣交絡裝置(6 )製作第2 纖維束(7) 者,故尚難據此認定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非能輕易完成。 5、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運用申請前引證1 至引證4 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該引證1 至引證4 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五)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附第1項 ,包含第1 項全部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纖度在0.7dtex 以上1.3dtex 以下、該些小纖維束之單纖維數為50000 以上150000以下、該集合纖維束之總單纖維數為100000以上600000以下。惟引證3 揭露之碳纖維前驅體纖維製法,所製得之前驅體纖維束單纖維纖度0.5 ~3dtex ,小纖維束之纖維數為2 ~10萬根,且該集合纖維束之總纖維數為6 ~300 萬根(詳細對應分析比較表如附表要件編號2G所示),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有關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數值界定,僅是先前技術引證3 已知內容之簡易選變而已。則引證3 既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尚難稱系爭專利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準此,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六)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第1 項,包含第1 項全部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與鄰接的各該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通過單纖維的空氣流由交絡形成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一集合纖維束的型態。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與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及引證4 所揭露之內容相較,引證1 係使用單纖維根數在30000 根以上之碳纖維前驅體,其藉由高速流體的作用使纖維成束,可將纖維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流交絡製得集合纖維束;引證2 (併參圖式第1 圖)揭示將若干束螺距纖維束(2) 經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4) 混雜後構成若干第1 纖維束(5) ,再將若干第1 纖維束(5) 經捻合後以空氣噴流纖維交絡裝置(6) 混雜以構成第2 纖維束(7) 。該引證1 圖七、八顯示該連接媒體疊合前驅體纖維束的末端部11a 同時經過交絡噴嘴裝置21時,配合由噴嘴22射出之空氣而形成圖4 至圖6 所表現的交絡狀態(詳細對應分析比較表如附表要件編號3H所示),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尚難稱系爭專利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告主張引證1 圖式已有交絡裝置,但從引證1 圖七、八明顯看出,其中小纖維束之排列是上下交疊,與系爭專利在小纖維束延伸方向之端部交絡是不同的等語,尚有未合。則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之組合既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有關集合纖維束的型態特徵,相對先前技術引證1 、引證2 所揭示之內容,仍屬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該引證1 至引證4 等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七)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依附第1 項,包含第1 項全部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間的黏著根數在5 根/50,000 根以下,在纖維軸垂直方向的結晶領域尺寸為1.1 ×10 -8 m 以上。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與 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及引證4 所揭露之內容相較,引證1 既已揭示之單纖維根數在30000 根以上之碳纖維前驅體,可藉由高速流體的作用使纖維成束,並可將纖維束並列鄰接排列經氣流交絡製得集合纖維束之技術特徵、引證2 揭示以若干第1 纖維束(5) 連結成第2 纖維束(7) ,及引證3 經於耐火製程所製得之前驅體纖維束單纖維纖度 0.5 ~3dtex ,小纖維束之纖維數為2 ~10萬根,且該集合纖維束之總纖維數為6 ~300 萬(詳細對應分析比較表如附表要件編號4I所示),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尚難稱系爭專利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之組合既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有關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黏著根數」及「結晶領域尺寸」等數量界定,僅為引證1 、引證2 、引證3 之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結構單位密度之簡單改變,對該碳纖維製造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仍為組合引證1 至引證4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八)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依附第1 項,包含第1 項全部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單纖維強度為5.0cN/dtex以上,單纖維的纖度變異係數為10% 以下。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與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及引證4 所揭露之內容相較,引證3 以1000℃以上進行熱處理後之碳纖維具有伸張強度300kgf/mm2以上、彈性率20tonf/ mm2 以上的成品(見【0045】、【0046】段落)、另引證4 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揭示該在容器把收納的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集合體的燈絲強度5.0cN/dtex以上(詳細對應分析比較表如附表要件編號5J所示)。又系爭專利雖界定其單纖維的纖度變異係數為10% 以下,即CV值(%)=( 標準偏差/ 平均纖度) ×100 ,然並無纖度之平均值以作為該變異 係數之前值,則系爭專利所稱纖度變異係數為10% 以下者,實無統計上之意義。故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之組合既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有關單纖維強度之界定,相對於先前技術引證3 、引證4 所揭示之內容而言,仍屬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該引證1 至引證4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九)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依附第1 項,包含第1 項全部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長邊方向的油劑附著變異係數為10% 以下。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與引證1 、引證2 、引證3 及引證4 所揭露之內容相較,引證4 圖l 所示之碳纖維前驅體紗條製造方法,已揭露先將原料通過孔數30000 ,孔徑55μm 的噴管,由濃度60重量% 、溫度25℃的二甲基乙胺水溶液組成的沉澱槽中使之吐出要凝固線,從第1 沉澱槽中以紡紗原液的吐出線速度的0.8 倍的速度拉引該凝固線,再對這個線條束水洗的同時進行4 倍的延伸,並添加1.5 重量% 調製的氨基硅系油劑,再用熱卷套組施予乾燥,蒸汽拉絲機以4.0 倍伸展該線條束F1;至於系爭專利雖界定其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長邊方向的油劑附著變異係數為10% 以下,然並無油劑附著量的平均值以作為該變異係數之前值,則系爭專利所稱該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長邊方向的油劑附著變異係數為10% 以下者,實無統計上之意義。故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既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有關碳纖維前驅體纖維束之長邊方向有油劑附著,相對於先前技術引證4 所揭示之內容而言,仍屬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該引證1 至引證4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則被告就本件專利舉發案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