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原 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邰中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再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1年2 月1 日以「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經被告編為第91101863號審查,於92年8 月8 日審定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18647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又參加人復在97年10月9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僅更正第1 項及第3 項部分內容,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仍為12項),經被告於98年6 月1 日核准更正並公告。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0年10月24日公布,91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1 月17日(103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3200719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10月1 日經訴字第103061094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以及被告應為舉發成立撤銷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之處分。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得按上開條文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