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原 告 蕭財政 訴訟代理人 洪澄文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邰中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1年6 月11日以「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通道電流的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9項),並以美國申請案號第10/051,136號專利案(申請日西元2002年1 月22日)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1112736號審查,於92年10月7 日審定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19101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92年11月11日起至111 年6 月10日止。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0年10月24日公布,91年1 月1 日施行(下稱修正前)之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12月5 日(102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2216846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28、30至33、35至39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就上開審定書中「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