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原 告 黃崇賢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9日以「鰭片呈環狀嵌合組成的散熱模組」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141566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35149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奇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2 月6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違反前揭規定,請求項2 至5 、7 至10則未違反該規定,於103 年1 月29日以(103 )智專三(一)04064 字第103201411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至5 、7 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7 月31日經訴字第103061063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應予撤銷,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