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原 告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超立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余惠如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參 加 人 美商六洲酒店集團 代 表 人 塔米琳 柯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以「H 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飲店、旅館」服務,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52475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 ,權利期間自101 年12月1 日起至111 年11月30日止。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3 年5 月27日中台異字第102020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經濟部。經經濟部以104 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1030613009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