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原 告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義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崇諭(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以「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德泰及圖TEH TAI MATTRESS CO., LTD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家具;床架;床頭板;床頭櫃;嬰兒床;彈簧床墊;枕頭;坐墊;靠墊;抱枕」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547555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3 年10月28日中台異字第G01020142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4 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308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