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87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力行 訴訟代理人 宋珍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國章 訴訟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 林詩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1 年1 月20日以「kbro凱擘大寬頻SMOD k bro Broadband及圖(三)」商標(聲明圖樣上之外文「MOD 」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之企劃、宣傳、設計、製作、代理,樣品分發,廣告宣傳品遞送,廣告宣傳本遞送,商品示範,電視海報廣告設計,網路廣告及網路行銷活動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報章、雜誌、電視、電台之廣告設計企劃及宣傳,各種廣告招牌設計及製作,透過線上電子交換網路服務系統提供廣告宣傳,電腦網路廣告製作,戶外廣告設計,工商廣告之企劃及宣傳,各種廣告招牌設計,廣告美術設計,企業識別體系設計,廣告版面設計,藉由電腦資料庫及國際網際網路連線提供商情及商業資訊,代辦禮品及紀念品,打字,市場調查,民意調查,電視收視率調查,企業調查,網路市場調查,廣告宣傳器材租賃,廣告場所租賃,電子及網路廣告看板出租,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藉由網路提供購物資訊,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廣告服務,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提供,提供商業資訊,工商管理協助,職業介紹,拍賣,網路拍賣,公關,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及展示會及博覽會之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8 月1 日准列為註冊第153039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1 年8 月1 日起至111 年7 月31日止。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11月10日中台異字第101086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11款部分,異議不成立」、「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部分,異議不受理。」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5 月19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72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二)被告對於系爭商標異議事件,應作成異議成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