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原 告 洽興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立群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玉鈞 參 加 人 彩麗國際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鴻 複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張東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經訴字第104063142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24日以「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100205266 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1267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已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4 年4 月28日(104 )智專三(一)02008 字第104205521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9 月24日經訴字第104063142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包含有貯存化妝液料用延伸管形的刷套座及內置用以吸附化妝液料用的引水芯,其芯具的錐尖端插伸出到刷套座前端,供眼線化妝用,及一設於刷套座外側,方便化妝使用後蓋合封閉收置用的外蓋體構件;其特徵在於:刷套座呈延伸中空管形設計,一端形成錐斜端,內置刷套凸伸到外緣,供固定插組化妝用刷毛頭,引水芯的削斜端插組於刷毛頭內部,一端延伸到貯液空間內部,刷套底部以一外緣具環片間設排列的分流座插組定位,同時固定刷套及引水芯插合組裝,使化妝液料由引水芯底端吸附引流到刷毛頭,提供化妝使用,而分流座的內緣設有數個連通內外的貫穿孔,供引水芯吸附液量較多時,由貫穿孔溢流到分流座環片間隙,達到調節化妝液料出流量的緩衝控制目的。其中刷套座之錐斜端底部設凸環,供外蓋體蓋合卡固;其中分流座底端設留端環,供刷套座內緣插固定位;其中刷套座延伸管形內充填化妝用液料,內置滾珠體,座底端以塞子塞固,形成液料的安全貯置。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主要特徵為分流座的分流設計及其中刷套座呈延伸中空管形設計,一端形成錐斜端,內置刷套凸伸,供化妝用刷毛頭插組定位,使刷毛頭簡易確實且安全的裝置固定。證據2 即中國大陸2001年4 月25日公開之第CN1064830C號「化妝物質容器」專利案,根本看不到類似之結構,此為兩者結構設計明顯不同之處。此結構設計之創新,耗費相當之精神與巧思,方能完成,實非證據2 簡單運用即能達成。 三、證據2 其通氣貯液導流之設計,係以一連通分流座前後的狹長切口314 相連於各間隔環片間。至於系爭專利則於間隔環片間設計數個貫穿孔做精密調節使用。而證據2 以連結座體前後的狹長切口引流調節氣壓設計,由於其切口面積過大且長,所能達到虹吸防止溢流之功效有限且不靈敏,難以達到虹吸確實之功效,直接影響到化妝時刷毛沾料的滴溢效果,而影響到整支化妝用具之實用性。反觀,系爭專利透過穿孔通氣設計,可以極微量的調整溢流量,達到出料均勻之特性。亦即系爭專利在引水芯控制輸出液料流量,配合微調式分流座內緣設有數個間隔環片之貫穿孔,以虹吸作用調整溢流量,可確實的維持整支眼線化妝用具出液量之均勻化,達到化妝使用便利、實用之使用功效。較之證據2 自具有相當之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創作特徵重點在於透過前後數個貫穿孔之改良設計,將引水芯吸附過多之液料,得以溢流貯放於分流座的排列環列間隙暫為存放,達到筆尖化妝使用時,完全不會有滴漏料之不良情形,此一精準調控緩衝液流量之實用功效,尚非為同類商品設計及證據2 所得相提並論,其具有之功效更為先前技術所無法預期。尤以,眼線筆之化妝使用,首重者乃是眼線液出液的平穩性,蓋隨身攜帶之眼線筆,主要提供即時補妝使用之功效,其出液流量之穩定度,將直接影響美妝之效果,若出液量無法精準控制,可能破壞整個美妝效果,而失去眼線筆補妝之功能。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分流座之內緣所設有之數個貫穿孔,前後數孔可分別依序達到透氣調節之功能,可確實解決眼線筆長期存在之液流量難以控制精準問題。況且,系爭專利前、後排列的貫穿孔,在引水芯沾附液料飽滿狀況下,於使用眼線筆美妝時,當眼線筆端微量出液後,其最前端之穿孔將首先受到外吸出的負壓操作,使原本多餘落入貯放之液料隨之被吸流出到筆尖,達到出液量之均勻,其技術特徵與多年來現行商品或舉發證據2 之長槽切口貯置的技術理念設計,完全不同。是以,系爭專利亦具有克服現行同類商品所存在以長槽切口控制液流量之技術偏見。再者,系爭專利所生產之眼線筆深獲好評,完全無出液過多、不均勻之現象,現為多數知名品牌,如Marc jocbs、Tom ford、Sephora 、Hard Candy、Femme Couture 所使用,已獲得商業上之成功與績效。且系爭專利以簡化穿孔設計,達成更佳之出液量控制之功效,足見系爭專利申請項1 具有進步性,並非證據2 所能輕易完成。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項2 至5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亦同具進步性。且該請求項2 至5 項所示於刷套座之錐斜端底部設凸環,一側以等徑底管插套組裝;刷套座斜一側環面上設有凸緣,供外蓋體蓋合卡固;分流座底端設留端環,供與刷套座內緣插固定位;刷套座延伸管形內充填化妝用液料,內置滾珠體,底座端以塞子塞固,形成液料之安全貯置等設計,均為證據2 所無之結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固認請求項2 至5 ,均屬證據2 可輕易完成之設計,惟就證據2 所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如何可輕易完成申請求項2 至5 之創作乙節,則未見被告說明其具體理由,其所為之處分及決定亦流於擅斷,難令原告折服。 六、系爭專利之毛細現象與虹吸原理之說明: 系爭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之專利,其內部分流座所示的間隔葉片空間,即如同一管槽狀,通過眼線筆管體內、外側壓力平衡,使引水芯液體通過毛細現象,當液槽內之液體吸附過多時,液體便會自然由預設之數個貫穿孔滲流到環狀葉片間,此為毛細現象之出液貯存調節功效。惟當外頭的刷毛在化妝時釋出眼線液時,由於引水芯材的毛細孔將液料釋出後,即會產生釋壓的現象,此時則因為眼線液內部的內壓相對穩定下,反而形成內壓呈較大狀態,而會將內部的液料通過引水芯材的毛細吸附作用,藉由數個貫穿孔向外釋流出,而通過此一刷毛外側壓力較低,管內內部壓力較大,形成外側刷毛端向內吸附之出液狀態,此一現象即是利用內外壓差平衡所產生虹吸出液之原理。所以系爭專利創作的出液設計確是一種透過數個貫穿孔之虹吸效用,使引水芯的毛細出液狀態平穩,可於連續化妝時,透過虹吸原理操控出液量,使其連續不斷料。當收置不化妝時,因內、外壓差平衡不會有滲料的情形,而通過內部分流座的葉片間隔出液貯放調節,使吸附過多的引水芯可藉由毛細現象,透過貫穿孔滲流於葉片間,而當使用眼線筆時,又可就近由分流座各葉片貯液透過貫穿孔優先虹吸出補充,確保出液之順暢性。 七、另所謂「孔」,顧名思義即為細小之「小洞」,因此系爭專利所設計之貫穿孔乃於分流座內緣設有數個貫穿而得連通內外之「小洞」而言。因此就字面意思,「貫穿孔」與「狹長缺口」之相異甚大。另觀諸證據2 之314 狹長切口、證據4 之122 縱向槽與證據6 之32墨水狹縫,均屬「狹長性」之細槽,由於其長形細槽面積過大,所能達到虹吸之功效有限且不靈敏,難以達到虹吸確實之功效,直接影響到化妝時刷毛沾料的滴溢效果,而影響到整支化妝用具之實用性。反觀,系爭專利透過數個貫穿孔通氣設計,可以極微量的調整溢流量,達到出料均勻之特性。亦即系爭專利在引水芯控制輸出液料流量,配合微調式分流座內緣設有數個間隔環片之貫穿孔,以虹吸作用調整溢流量,可確實的維持整支眼線化妝用具出液量之均勻化,達到化妝使用便利、實用之使用功效。被告及參加人仍謂證據2 、4 、6 之上開設計,可達系爭專利所設計貫穿孔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自無足取。 八、觀諸系爭專利之外觀立體分解圖,可知系爭專利之刷套係由刷套座內部進行插組,具有固定刷毛頭,使刷毛頭簡易確實且安全之組裝之功效,避免刷毛頭於組裝時產生折損,兼具有「固定」與「插組」之作用,此參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記載:「內置刷套凸伸到外緣,供固定插組化妝用刷毛頭,…」等語自明。反觀證據2 所示前塞502 並不具備上開作用,雖被告辯稱證據2 之前塞亦可由內部組裝,然依證據2 之圖說,可看出500 之前塞僅能由外部插組,並無從固定刷毛頭後,再由內部進行組裝。至於證據4 及證據6 則無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刷套設計,亦難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九、參加人所引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判決,係以系爭專利作為證據,為舉發參加人另一新型專利之訴訟,要與本件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無涉,併予敘明。 十、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參、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相較(括弧內係證據2 之相對構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化妝物質容器),包含有貯存化妝液料用延伸管形的刷套座10(套筒形保持件1 )及其內置用以吸附化妝液料用的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其芯具的錐尖端(塗敷尖頭33)插伸出到刷套座10(套筒形保持件1 )前端,供眼線化妝用,及一設於刷套座外側,方便化妝使用後蓋合封閉收置用的外蓋體20構件(雙帽蓋部件4 );其特徵在於:刷套座10(套筒形保持件1 )呈延伸中空管形設計,一端形成錐斜端,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的削斜端(前端錐間頭)插組於刷毛頭11(塗敷尖頭33)內部,一端延伸到貯液空間內部(後端突出於儲具13中),一外緣具環片間設排列(環形槽311 )的分流座16 ( 調節件31),同時固定引水芯17的插合組裝,使化妝液料由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底端吸附引流到刷毛頭11(塗敷尖頭33),提供化妝使用,而分流座16的內緣設有數個連通內外的貫穿孔161 (等效於至少一狹長切口314 ),供引水芯(芯子32)吸附液量較多時,溢流到分流座16(調節件31 ) 環片間隙等構造已揭露於證據2 ;又證據2 調節件31具有狹長切口314 ,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分流座16具有貫穿孔161 ,僅為形狀之簡單改變,兩者皆具有供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吸附液量較多時,由貫穿孔161 (狹長切口31)溢流到分流座16(調節件31)環片間隙,達到調節化妝液料出流量的緩衝控制之作用;另證據2 雖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於 刷套座10一端錐斜端內置「刷套15」凸伸到刷套座10外緣,供固定插組化妝用刷毛頭11,刷套15底部與分流座16插組定位之構造,惟其僅為證據2 圖14具有於套筒保持件400 內設有芯子504 、調節件503 、墨水儲器401 、前塞502 等構件之傳統墨水直接排出筆,其具有前塞502 之簡單運用,該前塞502 亦具有置於套筒型保持件400 內,凸伸於套筒保持件400 外緣,供固定插組筆尖501 ,前塞502 底部與調節件503 插組定位之作用;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構造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所能輕易完成者,難謂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刷套座10之錐斜端底部設凸環12,一側以等徑底管30插套組裝。按附屬項之解釋應包含其所依附獨立項之全部條件及限制。按「證據2 」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請求項2 刷套座10之錐斜端底部設凸環12,一側以等徑底管30插套組裝僅為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第2 段「如果需要的話,一金屬套(未畫出)可安裝在套筒形保持件1 的外周面上,且通過螺紋連接而被固定在套筒形保持件1 的外周面上,且通過螺紋連接而被固定在套筒形保持件1 的螺旋部分17上」之簡單運用,證據2 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中刷套座錐斜一側環面上設有凸緣13,供外蓋體蓋合卡固者僅為證據2 套筒保持件1 在其前端12之外周面上設有一會聚之錐形部分及凸緣,供雙帽蓋部件4 蓋合卡固之簡單運用,證據2可 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中分流座16底端設留端環162 ,供與刷套座內緣插固定位者,僅為證據2 圖1 、圖7 調節件31後端設有凸緣317 ,供與套筒形保持件1 內緣插固定位之簡單運用,證據2 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五、請求項5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中刷套座10延伸管形內充填化妝用液料,內置滾珠體31,座底端以塞子18塞固,形成液料的安全貯置,僅為證據2 套筒型保持件1 後端11設有尾塞2 塞固,圖12之儲器200 內並設有滾珠體201 之簡單運用,「證據2 」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六、原告起訴理由另稱系爭專利已獲商業上之成功與績效乙節,其並無具體證據以實其說,且其或係因其他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等所導致,是以並無法改變證據2 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難謂具進步性之事實。 七、就「證據2 」或「證據2 、4 之結合」或「證據2 、6 之結合」是否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補充答辯如105 年3月14日答辯書所述。 八、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參加人陳述: 一、原處分書已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㈠原處分書第7 頁至第8 頁第(六)點處分說明,並配合參證1 號之比對圖,原處分書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相較(括弧內係證據2 之相對構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化妝物質容器),包含有貯存化妝液料用延伸管形的刷套座10(套筒形保持件1 ),及其內置用以吸附化妝液料用的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其芯具的錐尖端(塗敷尖頭33)插伸出到刷套座10(套筒形保持件1 )前端,供眼線化妝用,及一設於刷套座外側,方便化妝使用後蓋合封閉收置用的外蓋體20構件(雙帽蓋部件4 );其特徵在於:刷套座10(套筒形保持件1 )呈延伸中空管形設計,一端形成錐斜端,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的削斜端(前端錐間頭)插組於刷毛頭11(塗敷尖頭33)內部,一端延伸到貯液空間內部(後端突出於儲具13中),一外緣具環片間設排列(環形槽311 )的分流座16(調節件31),同時固定引水芯17的插合組裝,使化妝液料由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底端吸附引流到刷毛頭11(塗敷尖頭33),提供化妝使用,而分流座16的內緣設有數個連通的貫穿孔161 (等效於至少一狹長切口314 ),供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吸附液體較多時,溢流到分流座16(調節件31)環片間隙等構造已揭露於證據2 。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的前述元件,以及元件相對構造已揭露於證據2 之部分,已明確記載於原處分書。原告起訴理由書對於兩案前述技術特徵相同之部分並未爭執,顯然原告認同被告處分理由。進一步分析,起訴理由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之間有兩個爭執點,爭執點一是,系爭專利之刷套15是否已被證據2 揭露,爭執點二是,系爭專利之貫穿孔161 是否僅為證據2 之狹長切口314 的形狀簡單改變。 ㈡參閱原處分書第7 頁倒數第5 行至第8 頁第1 行的說明,被告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分流座16的貫穿孔161 ,只是證據2 之調節件31之狹長切口314 的簡單形狀改變的理由是,兩者都可在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吸附較多液體時,讓液體分流到分流座16(調節件31)環片間隙,並且達到調節化妝液料出流量的緩衝控制之作用,基於兩案貫穿孔161 及狹長切口314 的設置位置相同、功用一樣,故被告處分兩案前述結構只是形狀簡單改變,且達成功效相同。即被告已明確將得心證理由詳載於原處分書,前述處分理由對於爭執點一不僅完整交代,也確實依法行政。 ㈢參原處分書第8 頁第2 行至第10行的說明,並配合參證據1 號,原處分書已載明,證據2 的實施例雖然沒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刷套座10一端錐料端內置「刷套10」凸伸到刷套座10外緣,供固定插組化妝用刷毛頭11,刷套15底部與分流座16插組定位之構造,但是證據2 圖14所公開的傳統化妝物質容器,其前塞套502 也是安裝在套筒保持件400 一端的錐斜端內,且凸伸出該套筒保持件400 後供筆尖501 固定插組,同時該前塞套502 底部也是和調節件503 插組固定,因此,被告處分爭執點二僅為傳統化妝物質容器之簡單運用,前述處理由完全是依據證據2 公開內容而得,並且將得心證理由詳載於原處分書,故原告主張原處分書的處分理由率斷並非事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貫穿孔161 的功效優於證據2 之狹長切口314 ,不足採信: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化妝液料是否容易滴溢,除了與液料的黏稠度有關之外,也會和溢流孔的形狀及尺寸有關,以系爭專利及證據2 所屬領域來說,狹長形的切口可以對應較多數量的環片,也方便利用狹長缺口的寬度來控制液料的溢流,故對於系爭專利及證據2 來說,狹長形的切口確實是較佳形狀設計。原告雖主張,證據2 之狹長切口314 的切口面積比系爭專利的貫穿孔161 大且長,難以達到虹吸確實功效,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沒有界定該等貫穿孔161 的面積及長度,說明書也沒有提到這些貫穿孔161 之面積及長度要多少,才能產生較佳的效果,且由系爭專利的的圖式研判,系爭專利的貫穿孔161 也是一種狹長形的切口,且該等貫穿孔161 之溢流效果與證據2 之狹長切口314 為相同,原告將不屬於請求項界定之技術特徵納入比對範疇,不足採信。 三、原告主張「系爭專利所生產之眼線筆已獲商業上之成功與績效」,亦缺乏具體事證認定事實,應不足採: 原告起訴理由雖提到有多家廠商採用原告所生產的眼線筆,但原告曾經申請許多關於眼線筆的專利,這些廠商是基於何種因素購買原告所生產的眼線筆,是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的結構有關,原告完全沒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故前述主張僅屬空言,不足採信。 四、證據2 及其先前技術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5 不具進步性之之理由,詳如105 年2 月26日參加理由狀所載。 五、證據2 、4 之組合,以及證據2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105 年3 月18日補充參加理由狀所載。 六、針對「證據2 之狹長切口314 的寬窄為毛細現象或虹吸現象」的爭點說明: ㈠維基百科對於「毛細現象」的解釋為「毛細現象(又稱毛細管作用)是指液體在細管狀物體內側,由於內聚力與附著力的差異、克服地心引力而上升的現象。……當液體和固體(管壁)之間的附著力大於液體本身內聚力時,就會產生毛細現象。液體在垂直的細管中時液面呈凹或凸狀、以及多孔材質物體能吸收液體皆為此現象所造成的影響。毛細現象的應用甚多,例如:自來水筆的筆管也是通過毛細現象維持筆頭濕潤,海綿有非常多的細小孔洞(相當於毛細管),這使海綿能夠吸收大量的液體。」。 ㈡維基百科對於「虹吸現象」的解釋為,虹吸是一種流體力學現象,可以不藉助泵而抽吸液體。處於較高位置的液體充滿一根倒U形的管狀結構(稱為虹吸管)之後,開口於更低的位置。這種結構下,管子兩端的液體壓強差能夠推動液體越過最高點,向另一端排放,主要是由萬有引力讓虹吸管作用。2010年5 月澳洲昆士蘭科技大學休斯博士(Dr Stephen Hughes)說:「是由重力讓虹吸管內的液體由上端往下端流動,藉由較長且朝下的那一端,將較短上端那一邊的水往上引出再流到下端。」 ㈢不論是系爭專利或是證據2 (括弧內係證據2 之相對構件),都是利用在分流座16(調節件31)與外周環片間隙之間設置貫穿孔161 (狹長切口314 )形成連通構造,使化妝液料可以在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與分流座16(調節件31)環片間隙之間流動。再佐以前揭「毛細現象」的說明可知,當化妝液料和分流座16內壁、外周環片表面(調節件31內壁、外周環片表面)之間的附著力大於化妝液料本身內聚力時,就會產生毛細現象,使化妝液料在引水芯17(連接芯子32)與分流座16(調節件31)環片間隙之間流動,達到調節化妝液料出流量的緩衝控制功效。因此,不論是系爭專利的貫穿孔161 或是證據2 的狹長切口314 ,都屬於毛細現象的應用。而非利用液體的高低位壓差及虹吸管原理,原告稱為虹吸作用,事實認定錯誤,不可採信。 七、針對「證據2 之狹長切口314 是否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貫穿孔161 」的爭點說明: 依「專利審查基準」對於進步性判斷步驟之說明可知,判斷新型是否具有進步性之首要步驟為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換言之,未界定在請求項的形狀、構造或裝置,當然不是判斷新型是否具有進步性之判斷要件。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只有界定「分流座16的內緣設有數個連通內外的貫穿孔 161 」,並未界定貫穿孔161 的形狀及尺寸大小,其說明書的記載也僅止於此。因此,該貫穿孔161 應該包含所有可以使分流座16內部與外部環片間隙連通的結構,意即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所謂的貫穿孔161 是形成連通構造,並使化妝液料可藉由毛細現象在引水芯17與環片間隙之間流通,進而產生可以調節化妝液料出流量的緩衝控制功效。證據2 之狹長切口314 實質上也是貫穿孔的一種,其作用也是使調節件31內部與外部環片間隙連通,使化妝物質可藉由毛細現象在連接芯子32與環片間隙之間連通,進而產生可以調節化妝物質出流量的緩衝控制功效。既然兩案之貫穿孔161 及狹長切口314 的設置位置及作用相同,系爭專利之貫穿孔161 的界定,又明顯包含屬於下位概念之證據2 的狹長切口314 ,兩案前述元件的命名即使不同,也無法改變其實質相同,且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2 未能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 八、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本件之爭點(見本院卷第134-135頁): 本件兩造之爭點為:證據2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具進步性?證據2 、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0 年3 月24日,核准審定日為100 年7 月26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99年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新型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項所明定。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習知眼線液係以引水芯做為吸附液料之主體,直接引流到外端之筆尖,其出液量不穩定,而造成畫出的線條粗細不均(參說明書第3 頁【先前技術】,如附圖一)。系爭專利為一種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包含有貯存化妝液料用延伸管形的刷套座10及其內置用以吸附化妝液料用的引水芯17,其芯具的錐尖端插伸出到刷套座10前端,供眼線化妝用,及一設於刷套座10外側,方便化妝使用後蓋合封閉收置用的外蓋體20構件;其特徵在於:刷套座10呈延伸中空管形設計,一端形成錐斜端,內置刷套15凸伸到外緣,供固定插組化妝用刷毛頭11,引水芯17的削斜端插組於刷毛頭11內部,一端延伸到貯液空間內部,刷套15底部以一外緣具環片間設排列的分流座16插組定位,同時固定刷套15及引水芯17的插合組裝,使化妝液料由引水芯17底端吸附引流到刷毛頭11,提供化妝使用,而分流座16的內緣設有數個連通內外的貫穿孔161 ,供引水芯17吸附液量較多時,由貫穿孔161 溢流到分流座16環片間隙,達到調節化妝液料出流量的緩衝控制目的(參摘要)。系爭專利於出料引水芯的外環裝設分流座,藉由分流座環外側的間隔環片間隙空間的通氣連通平衡,提供引水芯液料的出料緩衝,調整控制化妝液料流出的穩定性(參說明書第4 頁【新型內容】第二段)。 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二。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5 個請求項,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5 均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各請求項之內容如下: ⒈一種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包含有貯存化妝液料用延伸管形的刷套座及其內置用以吸附化妝液料用的引水芯,其芯具的錐尖端插伸出到刷套座前端,供眼線化妝用,及一設於刷套座外側,方便化妝使用後蓋合封閉收置用的外蓋體構件;其特徵在於:刷套座呈延伸中空管形設計,一端形成錐斜端,內置刷套凸伸到外緣,供固定插組化妝用刷毛頭,引水芯的削斜端插組於刷毛頭內部,一端延伸到貯液空間內部,刷套底部以一外緣具環片間設排列的分流座插組定位,同時固定刷套及引水芯的插合組裝,使化妝液料由引水芯底端吸附引流到刷毛頭,提供化妝使用,而分流座的內緣設有數個連通內外的貫穿孔,供引水芯吸附液量較多時,由貫穿孔溢流到分流座環片間隙,達到調節化妝液料出流量的緩衝控制目的。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其中刷套座之錐斜端底部設凸環,一側以等徑底管插套組裝。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其中刷套座錐斜一側環面上設有凸緣,供外蓋體蓋合卡固者。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其中分流座底端設留端環,供與刷套座內緣插固定位者。 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其中刷套座延伸管形內充填化妝用液料,內置滾珠體,座底端以塞子塞固,形成液料的安全貯置。 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㈠證據2 為90年4 月25日公告之中國第1064830C號「化妝物質容器」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53-45 頁)。證據2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0 年3 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證據2技術內容: ⒈證據2 係一種化妝物質容器,包括一套筒形保持件1 ,它具有一前開口端12和一後開口端11;一尾塞2 ,它用於封閉所述套筒形保持件的後開口端11;一塗敷尖頭部件3 ,它固定於套筒形保持件的前開口端側;一雙帽蓋部件4 ,它具有一外帽蓋、一內帽蓋和一壓縮螺旋彈簧,其中所述內帽蓋通過所述彈簧向外偏壓,所述雙帽蓋部件可裝卸地套接到套筒形保持件的前開口端的外周面上;所述塗敷尖頭部件3 包括一在外周面上設有若干環形槽311 的調節件31,一可插進調節件的軸向孔中的開與環形槽的一部分連通的多孔連接芯子32和一連接到所述連接芯子的前端並插入在調節件前端所設置在插口中的多孔尖頭33;在所述調節件的後端和所述套筒保持件1 的尾端2 之間形成一化妝物質儲器13;所述多孔連接芯子被安置所述調節件中而使其後端突出於所述儲器中;其特徵在於:所述套筒形保持件的前開口端比其後開口端要窄;所述套筒形保持件在其中部的內表面上設有一按其內徑不同所形成的階梯形部分14和若干突起15,在那裡,當所述調節件插入到所述套筒形保持件的後開口端內時,且當所述調節件的後端被夾持在所述階梯部分和所述突起部分之間時,所述調節件就固定在所述套筒形保持件1 中;所述套筒形保持件在其前端的外周面上設有一會聚的錐形部分,並且所述套筒形保持件1 在其內表面上至少設有一條按軸向方向延伸的通氣槽16;所述調節件在其外周面上至少設有一從其前端延伸到其後端的狹長切口314 且至少所述狹長切口的一部分與所述調節件的軸向孔312 相連通(參請求項1 )。 ⒉證據2 之圖14(習知技術)揭示一常用墨水直接排出筆,其具有一塗覆尖頭部件500 被固定在其後端具有一底壁的套筒形保持件400 的前開口端上。套筒形保持件400 的後部形成一墨水儲器401 。塗覆尖頭部件500 包括一筆尖501 、一前塞502 、一調節件503 和一連接芯子504 (參說明書第2 頁第3 段)。 ⑵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圖三。 ㈡證據4 為94年7 月13日公告之中國第1210168C號「液體塗布器」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43-29 頁)。證據4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0 年3 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證據4技術內容: 證據4 係一種液體塗布器,包括:一個筒形柱體12,該筒形柱體12具有一個墨水罐16和一個墨水收集器18,所述墨水罐16用於儲存要被供給一筆芯10的墨水,所述墨水收集器18用於暫時保存墨水;一個支座14,該支座14在筒形柱體12的前端夾持筆芯10,筆芯10的筆尖部向前伸出;一個套管38,該套管38安裝保持在所述支座14的外圓周上;一個帽蓋部件28,該帽蓋部件28用於在不使用筆尖10a 時保護筆尖10a ,一個內帽30設置在帽蓋部件28內部,當帽蓋部件28覆蓋住所述筆尖部10a 以及覆蓋住被安裝保持在套管28外圓周上的所述墨水罐12前端時,所述內帽30就被安裝保持在套管28外圓周上;其特徵在於,所述支座14,收集器18,筒形柱體12和墨水罐16都是由清澈、透明的材料製成。(參請求項1 ) ⑵證據4主要圖式如附圖四。 ㈢證據6 為90年8 月21日公告之美國第6276860B1 號「液體塗佈具」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27-20 頁)。證據6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0 年3 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證據6技術內容: 證據6 係一種液體塗佈具,筒體1 的前筒11具有一隔板13(Partinition )以區隔成一前套管14(front sleeve)及一後套管15(rear sleeve ),該後套管15內沿軸向成型一圓柱凸部16(cylindrical projection),一可更換的墨水罐40(cartridge )呈可移除地組裝於該圓柱凸部16,一密封套管18(sealing sleeve)藉由一收集器20(collector )插入前套管14的前端,該收集器20相對於前套管14的內周面14a 保持寬鬆以允許空氣流通,該收集器20的中心軸是一通道21(communication passage ),該通道21與圓柱凸部16的通道17(communication passage )反向且彼此連通,該收集器20的前端設置一可塑套管20a (plastic mouthpiece)供筆芯22(pencore )插置,該筆芯22與插置在通道21內之中繼芯23(trunk core)的前端23a 連接,收集器20的後端面20b 靠近隔板13的凹部19(concave portion )且兩者之問形成一間隙B ,該間隙B 與墨水狹縫32(ink slit)的寬度C 彼此連通,中繼芯23的後端23b 與通道17內周面之間形成一間隙A ,藉此結構,墨水罐40的墨水W (ink )可經由通道17被引進收集器20的通道21及滲入中繼芯23以供應給筆芯22,進一步地,收集器20的外周面部位是一個墨水收集部30,具有多數沿著軸向設置的收集葉片31,所述收集葉片31像梳子排列並依要求問距D 形成空隙,一墨水狹縫32沿軸向延伸成型並與全部收集葉片31交叉以允許空氣連通,該墨水狹縫32的指定開放端32a 位於收集器後端面20b ,適應於間隙A 並藉由間隙B 在圓柱凸部16的內周面與桿芯23之間連通,也就是說,該間隙B 使成形在收集器20外周面部位且具有寬度C 的墨水狹縫32和問隙A 相互連通,藉此使由於溫升使墨水罐40內部產生壓差而溢出的多餘墨水能夠被暫時保存,可防止墨水W 從前筒14的前端溢出。(參請求項1 ) ⑵證據6主要圖式如附圖五。 四、技術爭點分析: ㈠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之「一種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包含有貯存化妝液料用延伸管形的刷套座及其內置用以吸附化妝液料用的引水芯,其芯具的錐尖端插伸出到刷套座前端,供眼線化妝用,及一設於刷套座外側,方便化妝使用後蓋合封閉收置用的外蓋體構件」技術特徵,由證據2 圖1 、6 、7 及說明書第4 頁第11至18行記載「本發明的化妝物質容器包括:一套筒形保持件1 、一尾塞2 、一塗敷尖頭件3 和一雙帽蓋部件4 ,該保持件1 具有一前開口端12和一後開口端11,尾塞2 用作封閉套筒形保持件1 的後開口端11,塗敷尖頭部件3 固定於套筒形保持件1 的前開口端側,而所述雙帽蓋部件4 則可裝卸地套接到套筒形保持件1 的前開口端12的外周面上。如圖6 和7 清楚地所示,塗敷尖頭部件3 包括一調節件31、一多孔連接芯子32和一多孔尖頭33。」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眼線液出液結構」、「刷套座」、「引水芯」及「外蓋體構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之「化妝物質容器」、「套筒形保持件1 」、「多孔連接芯子32」及「雙帽蓋部件4」之技術內容。 ⑵系爭專利之「其特徵在於:刷套座呈延伸中空管形設計,一端形成錐斜端,內置刷套凸伸到外緣,供固定插組化妝用刷毛頭」技術特徵,由證據2 之圖14及說明書第2 頁第6 至9 行記載先前技術「一塗覆尖頭部件500 被固定在其後端具有一底壁的套筒形保持件400 的前開口端上。套筒形保持件400 的後部形成一墨水儲器401 。塗覆尖頭部件500 包括一筆尖501 、一前塞502 、一調節件503 和一連接芯子504 」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刷套座」、「刷套」及「刷毛頭」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先前技術之「套筒形保持件400 」、「前塞502 」及「筆尖501 」技術內容。 ⑶系爭專利之「引水芯的削斜端插組於刷毛頭內部,一端延伸到貯液空間內部」技術特徵,由證據2圖1及說明書第4 頁第20至24行記載「多孔尖頭33和多孔連接芯子32相連接且被插入調節件31前端所設置的插口313中。如圖1明顯地所示,在調節件31的後端和套筒形保持件1的尾端2之間形成了一化妝物質的儲器13。連接芯子32的後端則突出于儲器13中。」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引水芯」、「刷毛頭」及「貯液空間」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之「多孔 連接芯子32」、「多孔尖頭33」及「化妝物質的儲器13」技術內容。 ⑷系爭專利之「刷套底部以一外緣具環片間設排列的分流座插組定位,同時固定刷套及引水芯的插合組裝,使化妝液料由引水芯底端吸附引流到刷毛頭,提供化妝使用」技術特徵,由證據2圖14及說明書第2頁第6至9行記載先前技術「一塗覆尖頭部件500被固定在其後端具有一底壁的套筒 形保持件400的前開口端上。套筒形保持件400的後部形成一墨水儲器401。塗覆尖頭部件500包括一筆尖501、一前 塞502 、一調節件503 和一連接芯子504 」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刷套」、「分流座」、「引水芯」及「刷毛頭」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先前技術之「前塞502 」、「調節件503 」、「連接芯子504 」及「筆尖501 」技術內容。 ⑸系爭專利之「分流座的內緣設有數個連通內外的貫穿孔,供引水芯吸附液量較多時,由貫穿孔溢流到分流座環片間隙,達到調節化妝液料出流量的緩衝控制目的」技術特徵,由證據2圖7至圖10及說明書第6頁第4至6行記載「調節 件31在其外周面上至少設有一條從其前端延伸到其後端的狹長切口314。至少狹長切口314的一部分與調節件31的軸向孔312相連通。」之內容,及說明書第7頁第10至14行記載「在化妝物質容器的使用過程中,降低化妝物質消耗量。同時,空氣則通過通氣槽16和316以及軸向孔312和連接芯子32之間的間隙流入儲器13中。因溫度和諸如此類的變化,而引起儲器13的內壓和外壓之間的差異的情況下,化妝物質將在儲器13和調節件31的環形槽311之間流動,因 而此壓差的變化可自動地進行調整。」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分流座」及「分流座環片」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之「調節件31」及「環形槽311 」技術內容,其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之分流座具有「數個連通內外的貫穿孔」之技術特徵;惟查,證據2 揭露其調節件31具有「至少一條至少設有一條從其前端延伸到其後端的狹長切口314 」之技術內容,如證據2 圖9 所示,該狹長切口314 連通軸向孔31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分流座的內緣,用於裝設連接芯子32)並延伸至環形槽311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各環片間隙),使化妝液藉由該狹長切口314 在軸向孔312 及環形槽311 之間流動以調節化妝液之流量,而系爭專利之貫穿孔亦連通分流座的內外側,用以導引化妝液流入或流出各環片之間隙,故證據2 「狹長切口314 」之功效與系爭專利之「貫穿孔」實質相同,兩者皆係藉由內壓與外壓之間之差異,供化妝液在引水芯與環片間隙之間流動;在此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該貫穿孔僅為證據2 狹長切口314 形狀構造之簡單改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之貫穿孔實質上已被證據2 之狹長切口314 所揭露。 ⑹系爭專利與證據2均為提供一種眼線液出液結構改良,系 爭專利與證據2均為使用分流座(調節件)來達到調整化 妝液料流動之功效,而證據2圖14之先前技術亦為利用調 節件達到調節墨水功效之直接墨水排出筆,均屬於具調節出液量功能之筆型容器的相關技術領域。證據2 已揭露化妝物質容器之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亦為利用分流座來達到調整化妝液料流動之眼線液結構,眼線液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證據2 所使用之調節件來進行改良。是以,眼線液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證據2 之動機。 ⑺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刷套座」、「引水芯」、「外蓋體構件」、「刷毛頭」、「貯液空間」、「分流座」、「貫穿孔」及「環片」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之「套筒形保持件1 」、「連接芯子32」、「雙帽蓋部件4 」、「塗敷尖頭33」、「妝物質的儲器13」、「調節件31」、「狹長切口314 」及「環形槽311 」技術內容,同時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刷套座」、「刷套」、「刷毛頭」、「分流座」及「引水芯」,亦已揭露於證據2 中先前技術之「前塞502 」、「筆尖501 」、「調節件503 」及「連接芯子504 」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為證據2 所揭露。 ⑻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刷套的目的是為了要固定刷毛頭,且在讓刷毛頭在插入組裝時,不會受到破壞變形,證據2 先前技術之前塞502 只是單純將刷套座一分為二,將刷套座錐斜端部分,以前塞的方式處理,組裝方式應該是由外面往刷套座組裝,而系爭專利係於刷套座內設置刷套,組裝時是以刷毛頭先穿入刷套,以固定刷毛頭及避免刷毛頭於穿插時受到損傷,之後再將插有刷毛頭的刷套,穿插進入刷套座之方式與功效顯然不同;系爭專利之刷套係由刷套座內部進行插組,具有「固定」與「插組」之作用,此參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記載:「內置刷套凸伸到外緣,供固定插組化妝用刷毛頭」等語自明。反觀證據2 所示前塞502 並不具備上開作用,雖被告辯稱證據2 之前塞亦可由內部組裝,然依證據2 之圖說,可看出500 之前塞僅能由外部插組,並無從固定刷毛頭後,再由內部進行組裝云云(105 年3 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105 年4 月13日行政訴訟補充狀第3 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記載「刷套座呈延伸中空管形設計,一端形成錐斜端,內置刷套凸伸到外緣,供固定插組化妝用刷毛頭…」,而證據2 圖14則確實揭露套筒形保持件400(相當於刷套座) 呈延伸中空管形設計,一端形成錐斜端( 套筒形保持件400 容納調節件503 之部分) ,內置前塞502(相當於刷套) 凸伸到外緣,供固定插組筆尖501 (相當於化妝用刷毛頭) 之技術特徵;就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記載,並未界定如原告所述「組裝時是以刷毛頭先穿入刷套,之後再將插有刷毛頭的刷套,穿插進入刷套座」之穿套方式;再者,證據2 圖14揭露該筆尖501 係插組於該前塞502 中,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能夠無歧異地知悉該前塞502 具有固定該筆尖501 之功能。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⑼原告又主張:證據2 之專利,證據2 之專利以連結座體前後的狹長切口引流調節氣壓設計,由於其切口面積過大且長,所能達到虹吸防止溢流之功效有限且不靈敏,直接影響到化妝時刷毛沾料的滴溢效果,反觀,系爭專利透過貫穿孔通氣設計,可以極微量的調整溢流量,達到出料均勻之特性(行政訴訟起訴狀第4 至5 頁)。系爭專利的出液設計是一種透過數個貫穿孔之虹吸效用,使引水芯的毛細出液狀態平穩,可於連續化妝時,透過虹吸原理操控出液量,使其連續不斷料。當收置不化妝時,因內、外壓差平衡不會有滲料的情形,而通過內部分流座的葉片間隔出液貯放調節,使吸附過多的引水芯可藉由毛細現象,透過貫穿孔滲流於葉片間,而當使用眼線筆時,又可就近由分流座各葉片貯液透過貫穿孔優先虹吸出補充,確保出液之順暢性。另所謂「孔」,顧名思義即為細小之「小洞」,因此系爭專利所設計之貫穿孔乃於分流座內緣設有數個貫穿而得連通內外之「小洞」而言。因此就字面意思,「貫穿孔」與「狹長缺口」之相異甚大云云(105 年4 月13日行政訴訟補充狀第1 至3 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記載「…分流座的內緣設有數個連通內外的貫穿孔,供引水芯吸附液量較多時,由貫穿孔溢流到分流座環片間隙,達到調節化妝液料出流量的緩衝控制目的。」,而證據2 之調節件31則至少設有一條狹長切口314 ,該狹長切口314 連通軸向孔31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分流座的內緣,用於裝設連接芯子32)並延伸至環形槽311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各環片間隙),使化妝液藉由該狹長切口314 在軸向孔312 及環形槽311 之間流動,藉以調節化妝液之流量,對應系爭專利之貫穿孔連通分流座內外側,而形成延伸至各環片間隙之通道,使化妝液於引水芯與各環片間隙流動,故證據2 之狹長切口314 實質上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貫穿孔。原告固主張貫穿孔之「孔」即為「小洞」,與證據2 之「狹長缺口」之相異甚大,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說明書並未具體界定該貫穿孔之形狀或尺寸,依說明書之記載,該貫穿孔係用以使分流座內外形成連通構造,令化妝液在引水芯與環片間隙之間流通,進而緩衝控制化妝液之流量,因此,該貫穿孔實質上包含所有可以使分流座內外連通之結構,「貫穿孔」與「狹長缺口」命名之差異並不影響兩者實質相同之事實。再者,即使將該貫穿孔之範圍限縮至圖式所揭露之形狀,由於其目的仍為連通分流座內外側,相較於證據2 之「狹長缺口」亦僅為調控化妝液之流動程度而完成的簡單形狀改變,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又查,根據參加人提出之參證3 號維基百科關於「虹吸」之記載:「虹吸( siphon)是一種流體力學現象,可以不藉助泵而抽吸液體。處於較高位置的液體充滿一根倒U 形的管狀結構(稱為虹吸管)之後,開口於更低的位置。這種結構下,管子兩端的液體壓強差能夠推動液體越過最高點,向另一端排放,主要是由萬有引力讓虹吸管作用。」可得知,虹吸原理是利用高低位置之壓差所產生之虹吸管原理,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說明書之記載,無法得知該貫穿孔係利用虹吸原理來極微量的調整溢流量之尺寸、形態或規格,且由於系爭專利之眼線液出液結構並非總是上下垂直使用(一般人使用眼線筆畫眼線時多是以水平或朝上方向),因此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係憑藉貫穿孔使分流座之內外側產生虹吸現象,進而在連續化妝時,透過虹吸原理操控出液量,使其連續不斷料之主張,尚非可採。系爭專利及證據2 皆係藉由貫穿孔或狹長切口的內外壓差來調整化妝液料的流動,因此難謂該貫穿孔於功效上不同於證據2 之狹長切口 314 ,在此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該貫穿孔僅為證據2 狹長切口314 形狀之簡單改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是以,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⑽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刷套座之錐斜端底部設凸環,一側以等徑底管插套組裝」。查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第2 段記載「一金屬套(未畫出)可安裝在套筒形保持件1 的外周面上,且通過螺紋連接而被固定在套筒形保持件1 的外周面上,且通過螺紋連接而被固定在套筒形保持件1 的螺旋部分17上。」,證據2 之金屬套已揭露該凸環之結構,是證據2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已揭露請求項2 所有之技術特徵,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刷套座錐斜一側環面上設有凸緣,供外蓋體蓋合卡固者」。查證據2圖1已揭露該套筒形保持件1(相當於刷套座) 錐斜一側環面上設有凸緣,供雙帽蓋部件4(相當於外蓋體 )蓋合卡固,是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已揭露請求項3 所有之技術特徵,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分流座底端設留端環,供與刷套座內緣插固定位者」。查證據2圖6、7已揭露調節件31底端設凸緣317(相當於端環),供與套筒形保持件1(相當於刷套座)內緣插固定位者 ,是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已揭露請求項4 所有之技術特徵,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刷套座延伸管形內充填化妝用液料,內置滾珠體,座底端以塞子塞固,形成液料的安全貯置」。查證據2圖12之先 前技術已揭露儲器200(相當於刷套座延伸管形)內充填化 妝用液料,內置滾珠體201;又證據2圖1揭露套筒形保持件1底端以尾塞2(相當於塞子)塞固,形成液料的安全貯置, 是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已揭露請求項5 所有之技術特徵,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五、綜上所述,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違反99年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被告就本件專利舉發案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