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原 告 翰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家博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陳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以「冷熱水平衡閥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9222782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發給新型第M402953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3 年7 月28日(103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3210215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1 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302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