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原 告 翰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家博(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陳盈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302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以「冷熱水平衡閥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被告編為第99222782號,並為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0295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7 月28日以(103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3210215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1 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30250 號決定3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證據4 其欲解決之問題為:「(兩平衡器殼體90之槽室91內部凸體911 的圓槽912 內徑契合度…),為防止真空狀態產生而影響壓力平衡動作,故於平衡桿60之小徑桿兩端各設置一調壓孔611 ,及於平衡桿60之兩端段階狀穿孔的大徑階各套置一輔助彈簧82,以輔助壓力平衡及推移動作,俾達冷、熱水之壓力平衡更快速,進而所需水溫之控制更為確實者」;其實施方式為:「另於平衡桿60兩端段端面階狀槽67的大徑階各套置一輔助彈簧82後,將平衡桿60連同平衡膜片70置於兩平衡器殼體90間夾置」、「壓縮之彈簧82同時彈伸輔推「 帶動」平衡桿60往冷水(熱水)平衡器殼體90推回,令平衡桿60獲得當時所需之冷熱水綜合溫度之平衡位置」。而其功效為:「…以確保平衡桿60與平衡薄膜70順暢進行壓力平衡動作」、「平衡膜片70可以穩定固結於平衡桿60上避免翻唇翹脫」、「…另外平衡膜片70受壓凹陷面平整的令平衡桿60確實以同心圓軸向位移平順,又可避免造成使用者被熱水燙傷」。是證據4 顯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彈性件23係放入於活動閥蕊22之槽室221 中,令其兩端分別撐抵在容室141 與隔板222 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22保持在中央位置」之主要技術特徵。 ㈡又系爭專利採閥管式設計,該二彈性件23之主要作用係在撐抵容室141 與隔板222 ,使活動閥蕊22維持其在閥內之中央位置(與平衡閥並不連動)﹔而證據4 係採膜片式設計,其輔助彈簧82之主要作用在(與平衡桿60、平衡膜片70「套置」後共同置入平衡器殼體中夾置…)輔助平衡桿60、調壓孔611 、平衡膜片70能在平衡器殼體內90來回軸向位移,以平衡冷熱水壓(與平衡桿連動)﹔是若無該輔助彈簧82,將影響平衡桿60在平衡器殼體內90之運作。是證據4 無論從欲解決之問題、功效及技術手段諸項,顯然皆未教示有系爭專利「彈性件23係放入於活動閥蕊22之槽室221 中,令其兩端分別撐抵在容室141 與隔板222 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22保持在中央位置」之主要技術特徵;雖證據4 亦揭露有輔助彈簧82之構件,惟對於該彈性件23、輔助彈簧82兩者之相關組配及實施作動方式,及其等各欲解決之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言之﹔證據4 並未見有何相關之教示或建議。 ㈢縱將先前技術證據2 、4 、9 或3 、4 、9 加以組合,亦缺乏系爭專利將「彈性件23係放入於活動閥蕊22之槽室221 中,令其兩端分別撐抵在容室141 與隔板222 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22保持在中央位置」之實施方式與組配關係﹔在不改變習知閥管式平衡閥其他組配結構元件之條件下,系爭專利所達成之目的功效、及所解決之問題,顯有方便、易於實施、成本低廉之進步,應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思及者﹔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各項尚難遽謂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卷內之先前技術證據2 、4 、9 或3 、4 、9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其結合甚明。 ㈣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抗辯: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之記載係以「其特徵在於...」方式時,其特徵前之前言部分,係指習知構造,創作特徵則記載於其特徵之後。系爭專利請求項特徵前之前言部分,依證據2 圖2 或證據3 第2 圖,業已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控制頭、平衡閥組、固定閥蕊、活動閥蕊、外殼體、控水件、固定座、容室、第一切槽、第二切槽、隔板、槽室等構件。又證據9 第8 圖之底座52中心內部有一容置槽,亦已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用以置放固定閥蕊及活動閥蕊之容室。據上比對,證據2 、3 、9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中所載特徵前之習知技術。 ㈡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特徵在於:「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者。」之技術內容,惟此技術已見於證據4 說明書記載「另於平衡桿60之兩端段端面階狀槽67的大徑階各套置一輔助彈簧82後,將平衡桿60連同平衡膜片70置於兩平衡器殼體90間夾置,…」及「…再壓縮之彈簧82同時彈伸輔推帶動平衡桿60往冷水(熱水)平衡器殼體90推回,令平衡桿60再獲得當時所需之冷、熱水綜合溫度之平衡位置者。」其中證據4 「輔助彈簧82」之目的與功效相當系爭專利之「彈性件23」。據上說明,證據2 、3 、4 、9 與系爭專利同屬水龍頭冷熱平衡閥相關技術領域,主要技術均係解決有關平衡閥的問題,二者間存有相關之技術手段,其技術內容皆揭示平衡閥相關組成結構( 如控制頭、平衡閥組、固定閥蕊、活動閥蕊、外殼體、控水件、固定座、容室、第一切槽、第二切槽、隔板、槽室及彈性件等),具有共通之結構組合,對於平衡閥產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為消除平衡閥水錘現象問題時,組合證據2 、4 、9 或組合證據3 、4 、9 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因此,在組合證據2 、4 、9 或組合證據3 、4 、9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連性技術之情形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將證據2 、4 、9 或證據3 、4 、9 予以引用及組合之動機,以消除平衡閥水錘現象,進而達到降低管路內產生共鳴噪音,及降低平衡閥內部構件碰撞之效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結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2 、4 、9 或組合證據3 、4 、9 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前揭證據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為依附請求項1 獨立項之附屬項,依該證據組合亦不具進步性。 ㈢並聲明: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抗辯: ㈠系爭專利是用其特徵在於的方式說明,也就是前言的部份列為先前技術,所以此案主要的特徵就是把彈性件放在活動閥蕊,保持在中間的位置。 ㈡證據4 的輔助彈簧確實抵頂於平衡桿兩端以將平衡桿復位至中央,功能與系爭專利完全相同。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已被證據揭露無誤,亦可藉該結構達到相同功效。 ㈢關於「彈性件兩端撐抵於容室與隔板上,以常態推抵活動閥蕊保持中央位置」的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特徵部分)已被US 5,826,611(證據4 之美國案)所揭露而不具進步性。 ㈣原告提出之實品與證據4 是不相同,是不同廠商製作的,所以實品沒有看到證據彈簧,這個實品是早期的冷熱平衡閥,是利用模片加平衡桿的方式,後期使用的冷熱平衡閥與證據2 與證據3 是閥管式的設計,是有固定管與活動管的,而系爭專利裝上彈簧就是把證據2 、4 或3 、4 結合。 ㈤並聲明: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100年3 月15日經被告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被告係於103 年7 月28日就本件專利舉發案為審定,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為斷。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46頁): 下列證據組合,是否分別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證據4與證據9之組合? ⒉證據3、證據4與證據9之組合? 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9年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新型有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 依系爭專利之新型專利說明書【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記載,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 可平衡冷、熱水壓力,且能用來消除水錘現象的「冷熱水平衡閥改良」(本院卷第170 頁)。 ⒉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系爭專利係針對習知冷熱水平衡閥的活動閥蕊僅單純放置在固定閥蕊內,而沒有加以彈性撐抵,以產生緩衝效果,因此,如果水龍頭只有單邊出水,在出水過程又有其他用水設備同時開啟時,即容易產生有水錘現象,此乃欲解決之技術問題點者。本創作提供一種冷熱水平衡閥改良,其包含有:一控制頭及一平衡閥組,該平衡閥組並由一固定閥蕊、一活動閥蕊及二彈性件構成,其中,控制頭具有一外殼體,外殼體係一開口向上狀,開口處設有控水件,該控水件係在平衡閥組與控水單元逐一放入於外殼體內後,再加以蓋合,俾用來將外殼體開口封閉,且能利用伸出之切控桿透過控水單元來控制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又外殼體底端係往外凸出有一固定座,固定座上方設有一與外殼體內部空間相通之容室,容室底面設有二保持相隔之冷、熱進水孔,以該容室將能提供平衡閥組整個放入承載,而固定座旁側則貫通有出水口,固定閥蕊為一中空管,該係在活動閥蕊與二彈性件各別放入後,再安裝於控制頭之容室中,該固定閥蕊外周二側處並各鏤設有第一切槽,俾以在安裝後,能以第一切槽相對於容室之冷、熱進水孔,活動閥蕊二側各貫入有一槽室,二槽室間係以一隔板保持相隔,邊壁上各鏤設有第二切槽,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藉此,俾以得到一種冷熱水平衡閥改良者。(本院卷第170 頁反面至171 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新型內容】)。⒊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請求項2 至4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本院卷第173反面至174頁)。相關圖式如附圖1 所示。 ⑴第1 項:一種冷熱水平衡閥改良,其包含有:一控制頭及一平衡閥組,該平衡閥組並由一固定閥蕊、一活動閥蕊及二彈性件構成,其中,控制頭具有一外殼體,外殼體係一開口向上狀,開口處設有控水件,該控水件係在平衡閥組與控水單元逐一放入於外殼體內後,再加以蓋合,俾用來將外殼體開口封閉,又外殼體底端係往外凸出有一固定座,固定座上方設有一與外殼體內部空間相通之容室,容室底面設有二保持相隔之冷、熱進水孔,以該容室將能提供平衡閥組整個放入承載,固定閥蕊為一中空管,該係在活動閥蕊與二彈性件各別放入後,再安裝於控制頭之容室中,該固定閥蕊外周二側處並各鏤設有第一切槽,俾以在安裝後,能以第一切槽相對於容室之冷、熱進水孔,活動閥蕊二側各貫入有一槽室,二槽室間係以一隔板保持相隔,邊壁上各鏤設有第二切槽,其特徵在於: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者。 ⑵第2 項: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冷熱水平衡閥改良,其中,控水件具有一往外伸出之切控桿,而外殼體內部則設有控水單元,以該切控桿透過控水單元將能用來控制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者。 ⑶第3 項: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冷熱水平衡閥結構,其中,外殼體之固定座旁側係貫通有出水口者。⑷第4 項: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冷熱水平衡閥結構,其中,彈性件為一壓縮彈簧者。 ㈣參加人所提之引證案: ⒈參加人提出之引證案共4 項:⑴證據2 係99年8 月11日公告之第99206283號「水龍頭控制心軸(二)」新型專利案(舉發卷第36至32頁,本院卷第63至72頁)。⑵證據3 係97年4 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一)」新型專利案(舉發卷第31至27頁,本院卷第73至84頁)。⑶證據4 係86年7 月1 日公告之第85216612號「混合栓之進水流道壓力平衡器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舉發卷第26至24頁,本院卷第85至95頁)。⑷證據9 係87年10月1 日公告之第85213928號「水龍頭冷熱安全閥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舉發卷第87至85頁,本院卷第96至106頁)。 ⒉證據2 之技術內容: 證據2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1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係一種水龍頭控制心軸(二),包含:一殼體,於該殼體定義一第一容室與一第二容室,該殼體於該第一容室與該第二容室之間形成一隔板,於該隔板定義一第一開口與一第二開口,該第一開口連通於第一容室與第二容室之間,該第二開口連通於第一容室與第二容室之間,於該殼體定義一第三容室,該第三容室連通於該第一容室;一平衡閥,包含二套管與一壓力閥,該二套管相互靠併,該二套管卡抵於該殼體並容設於該第二容室,於該二套管各定義一流孔,其中一流孔與該第一開口相連通,另一流孔與該第二開口相連通,於該二套管之間定義一容置槽,該容置槽連通於該二流孔之間,該壓力閥容設於該容置槽;一混合閥,包含一防漏閥片與一控制閥片,於該防漏閥片定義一第一貫孔、一第二貫孔與一第三貫孔,該防漏閥片容設於該第一容室,該第一貫孔與該第一開口相連通,該第二貫孔與該第二開口相連通,該第三貫孔與該第三容室相連通,於該控制閥片定義一混合孔,該控制閥片可滑動地抵靠於該防漏閥片,該混合孔選擇性地與該第一貫孔相連通,該混合孔選擇性地與該第二貫孔相連通,該混合孔與該第三貫孔相連通;一控制頭,該控制頭與該控制閥片成連動關係,該控制頭可帶動該控制閥片相對於該防漏閥片滑動。(本院卷第68頁反面之證據2 說明書中【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之內容。相關圖式見附圖2 )。 ⒊證據3之技術內容: 證據3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1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係一種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一),其包含有:一切控桿組、一出水蓋、二止水套、一控制閥座、二容置套、一間隔件及一活動軸心,其中切控桿組係在一閥蓋之中央內穿設有一切控桿,出水蓋係在一底盤頂面中央延伸有一套管,下方則扣結有一閥片,且該底盤與閥片中央左右二對正處均分別設有一冷水調溫孔與一熱水調溫孔,二止水套中央分別設有一冷水流通孔與一熱水流通孔,以在其內部均套設有一彈簧,控制閥座內部形成為容置空間,容置空間下方設有一長橢圓狀之槽室,讓槽室之二長邊外能構成貫通狀之出水流道,頂面則設有二相隔之水流孔,二容置套內側均設有一圓孔槽,該圓孔槽下方設有入水孔,上方則設有出水孔,間隔件平行其軸向設有一貫孔,兩側則分別設有第一切槽與第二切槽,活動軸心兩側分別具有一第一軸心孔與一第二軸心孔,讓第一、二軸心孔外方能形成為一第一封阻緣與一第二封阻緣者。(本院卷第74頁之證據3 說明書中【中文創作摘要】。相關圖式見附圖3 )。 ⒋證據4之技術內容: 證據4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1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係證據4 揭示一種混合栓之進水流道壓力平衡器結構改良,其包含:一栓體、一平衡桿、一平衡膜片、一輔助套環、一C型環扣、兩輔助彈簧、兩平衡器殼體及一控制蓋體,其中平衡桿係由一小徑桿兩端段分別設置冷、熱水導引柱體,而中段近熱水導引柱體處凸設一阻擋圓片,中段近冷水導引柱體處環設一較高凸緣及一較低凸緣,另平衡桿兩端段端面各設置一階狀槽,又平衡桿之小徑桿兩段各設置一調壓孔,平衡膜片周緣跨置一圈喫合凸緣,而其熱水受壓面於喫合凸緣之內側相隔一適距設置一圈大調整凸緣,背面則相對形成一圈大調整凹槽,另平衡膜片之冷水受壓面於大調整凹槽之內側相隔一適距設置一圈小調整凸緣,背面則相對形成一圈小調整凹槽,又平衡膜片熱水受壓面於小調整凹槽之內側一段處設置一圈封閉凸緣,而平衡膜片中心貫設一中心孔,平衡器殼體相對內側面各設置一槽室,槽室外緣各設置一環槽,而槽室內部後側緣各往前延伸一凸體至中段處,且該凸體之弧狀尾段內側設置一圓槽,圓槽內緣壁上段後側緣設置一道橫向入水孔,另槽室內部前側緣設置一出水孔;藉由上述結構組合,俾達確保平衡桿與平衡膜片順暢進行壓力平衡動作,及平衡膜片可穩定固結於平衡桿上,另平衡膜片受壓凹陷面平整地令平衡桿確實以同心圓軸向位移平順,又可避免造成使用者被熱水燙傷者。(本院卷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之證據4 說明書中【中文創作摘要】。相關圖式見附圖4 )。 ⒌證據9之技術內容: 證據9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1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係揭示一種水龍頭冷熱安全閥之結構改良,其係由上蓋、底座、止水墊圈、間隔環柱體、控制軸心所構成,上蓋兩側邊緣各延伸出一扣合凸塊,可扣合底座之扣合凹孔,使上蓋和底座緊密結合成一體;在其一體內部中心有一容置槽可容置一間隔環柱體,且該間隔環柱體將容置槽隔成左容置室、右容置室兩部份;在上蓋、底座、間隔環柱體上有各種穿孔及切槽,以形成冷、熱水水流之流道;其主要特徵在於:冷熱安全閥之上蓋頂面係一平面部,其上並設有兩個定位孔;控制軸心係由軸心本體、兩個E 形扣環、及兩個橡膠材質製成之止水錐塊所構成,其係穿置於間隔環柱體中。(本院卷第101 頁反面之證據9 說明書中【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之內容。相關圖式見附圖5 )。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1部分: ⒈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比對: ①證據2 請求項1 揭示「一種水龍頭控制心軸(二),包含:一殼體…一平衡閥,包含二套管與一壓力閥,…一混合閥,包含一防漏閥片與一控制閥片…一控制頭,該控制頭與該控制閥片成連動關係…」之技術特徵(本院卷第68頁反面之證據2 說明書第10頁);及證據2 第2 、3 圖(本院卷第70、71頁)已揭示該壓力閥22包括有一可移動的閥桿221 ,該閥桿中央呈封閉狀,其中殼體、混合閥及控制頭三者之組合、平衡閥、壓力閥及閥桿等構造,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冷熱水平衡閥改良,其包含有:一控制頭及一平衡閥組,該平衡閥組並由一固定閥蕊、一活動閥蕊構成」技術特徵。惟證據2 之平衡閥組未如系爭專利之平衡閥組另包含二彈性件。 ②證據2 請求項1 及第2 圖(如附圖2 所示)已揭示殼體1 係一開口向上狀,開口處設有控制頭4 ,該控制頭係在混合閥3 與平衡閥2 放入於殼體第一容室12與第二容室13後,再加以蓋合,俾用來將殼體開口封閉之技術特徵,其中殼體、控制頭、混合閥之構造,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外殼、控水件、控水單元等構件,故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中,控制頭具有一外殼體,外殼體係一開口向上狀,開口處設有控水件,該控水件係在平衡閥組與控水單元逐一放入於外殼體內後,再加以蓋合,俾用來將外殼體開口封閉」技術特徵。 ③證據2 請求項1 及第2A、2B圖(如附圖2 所示)已揭示該殼體1 於該第一容室12與該第二容室13之間形成一隔板11,於該隔板定義一第一開口111 與一第二開口112 ,該第一開口連通於第一容室與第二容室之間,該第二開口連通於第一容室與第二容室之間;一平衡閥2 ,包含二套管21與一壓力閥22,該二套管相互靠併,該二套管卡抵於該殼體並容設於該第二容室,其中隔板與第二容室所佔之殼體部分、第二容室、第一開口及一第二開口之構造,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固定座、容室、控水單元及冷、熱進水孔之技術特徵,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外殼體底端係往外凸出有一固定座,固定座上方設有一與外殼體內部空間相通之容室,容室底面設有二保持相隔之冷、熱進水孔,以該容室將能提供平衡閥組整個放入承載」技術特徵。惟證據2 第二容室開口向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容室開口向上相較,兩者容室開口位置稍有差異。 ④證據2 第2 、3 圖(如附圖2 所示)已揭示壓力閥22為一中空管,該閥桿221 放入壓力閥22內,且該閥桿兩端分別穿入於該二套管二流孔211 中,再安裝於第二容室13中,該壓力閥外周二側處並各鏤設有第一切槽,俾以在安裝後,其中一流孔與該第一開口111 相連通,另一流孔與該第二開口112 相連通,能以第一切槽相對於第一、第二開口,二側閥桿各貫入有一槽室,二槽室間係以一隔板保持相隔,邊壁上各鏤設有第二切槽之構造,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固定閥蕊為一中空管,該係在活動閥蕊與二彈性件各別放入後,再安裝於控制頭之容室中,該固定閥蕊外周二側處並各鏤設有第一切槽,俾以在安裝後,能以第一切槽相對於容室之冷、熱進水孔,活動閥蕊二側各貫入有一槽室,二槽室間係以一隔板保持相隔,邊壁上各鏤設有第二切槽」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關於證據2 第二容室開口向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容室開口向上,兩者相較其等容室開口位置稍有差異部分,經查,由證據9 第8 圖(如附圖5 所示)已揭示底座52中心內部有一開口向上之容置槽,該容置槽可容置一間隔環柱體53之技術特徵,是運用開口向上之容室,提供平衡閥組整個放入承載,此乃水龍頭冷熱安全閥之通常知識,且已由證據9 第8 圖所揭示。 ⑶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另一差異在於證據2 之平衡閥組未如系爭專利之平衡閥組包含二彈性件,該二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者之構件。惟查:關於證據4 說明書第11頁第20至23行揭示「另於平衡桿60之兩端段端面階狀槽67的大徑階各套置一輔助彈簧82後,將平衡桿60連同平衡膜片70置於兩平衡器殼體90間夾置,…」(本院卷第90頁),及第12頁第23行至第13頁第1 行揭示「…再壓縮之彈簧82同時彈伸輔推帶動平衡桿60往冷水(熱水)平衡器殼體90推回,令平衡桿60再獲得當時所需之冷、熱水綜合溫度之平衡位置者。」(本院卷第90頁反面至91頁)等技術內容,是證據4 之輔助彈簧結構相當系爭專利之彈性件結構,且證據4 運用二彈簧設於平衡閥兩側之彈性撐抵,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體保持在中央位置之浮動狀態,其具有緩衝效果,亦可達到系爭專利使活動閥體不會因為突波壓力之作用,而產生水錘現象之相同功效,因此,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二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者」之技術特徵。 ⑷證據2 、證據4 、證據9 與系爭專利均同屬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之技術領域,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如何改良水龍頭冷熱安全閥結構元件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其動機參考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其組合係屬明顯。且系爭專利水龍頭冷熱水平衡閥,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係要達成當水龍頭只有單邊出水,在出水過程又有其他用水設備同時開啟時,讓活動閥蕊不會因為突波壓力之作用,而產生水錘現象(本院卷第170 頁反面至171 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至5頁),證據2 已揭示一壓力閥內套設有一活動閥桿,令冷水與熱水由第一、二開口分別流經該活動閥桿之兩端,當冷、熱水管壓力變化時,就能利用水壓推動活動閥桿平移,俾用來改變壓力閥與活動閥桿間所共同界定之開口大小,進以獲得控制冷、熱水流量達到平衡之功效證據9 已揭露底座中心內部有一開口向上之容置槽,提供平衡閥組承載作用,惟證據2 、9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二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而證據4 揭露二輔助彈簧係放入於平衡桿兩端段端面階狀槽的大徑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平衡器殼體內壁與段端面上,即已明確教示利用二彈簧設於平衡閥兩側之彈性撐抵,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體保持在中央位置之浮動狀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以彈性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證據4 則以輔助彈簧二端分別撐抵在平衡器殼體內壁與段端面上,兩者均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體保持在中央位置之浮動狀態,具有相同之緩衝作用,雖證據4 所欲解決問題及功效並未提及解決水錘現象及延長該平衡閥組之使用壽命,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之二輔助彈簧具有緩衝活動平衡桿保持在中央位置之作用,當面臨水龍頭只有單邊出水,在出水過程又有其他用水設備同時開啟時,而有水錘現象問題時,該輔助彈簧自亦具有能讓活動平衡桿不會因為突波壓力之作用,而產生水錘現象,同時因緩衝作用可避免碰撞而具延長該平衡器之使用壽命,故兩者解決問題之性質及功效實質相同,又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9 均屬於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之技術領域,且均運用平衡閥來解決水龍頭冷、熱水流量達到平衡,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客觀合理期待,將證據4 之輔助彈簧二端分別撐抵在平衡器殼體內壁與段端面上,運用於撐抵在證據2 容室與活動閥蕊、證據9 之之容置槽開口向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以避免產生水錘現象,及延長該平衡閥組之使用壽命,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2 、證據4 、證據9 作結合。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水錘現象的問題時,參酌證據2 揭示一壓力閥內套設有一活動閥桿,令冷水與熱水由第一、二開口分別流經該活動閥桿之兩端,當冷、熱水管壓力變化時,就能利用水壓推動活動閥桿平移、證據4 揭示二輔助彈簧係放入於平衡桿兩端段端面階狀槽的大徑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平衡器殼體內壁與段端面上、證據9 揭示將容置槽開口向上之技術內容,自有將該等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且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證據4 、證據9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 ⑸又原告主張證據4所欲解決問題及功效並未有解決水錘 現象及延長該平衡閥組之使用壽命,且證據4 係採膜片式設計,雖有揭露有輔助彈簧,惟對於彈性件、輔助彈簧兩者相關組配及實施動作方式,及其欲解決之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言之,證據4 未有相關之教示或建議云云。惟查證據4所 欲解決問題及功效雖未提及解決水錘現象及延長該平衡閥組之使用壽命,惟證據4 具有緩衝活動平衡桿保持在中央位置之作用,亦可讓活動平衡桿不會因為突波壓力之作用,而產生水錘現象,同時因緩衝作用可避免碰撞而具延長該平衡器之使用壽命,故兩者解決問題之性質及功效實質相同。次查證據4 雖採膜片式設計與系爭專利不同,惟證據4 揭示平衡桿之兩端段端面階狀槽的大徑階各套置一輔助彈簧82後,輔助彈簧二端分別撐抵在平衡器殼體內壁與段端面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二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故兩者相關組配亦相類似。另由證據4 第12頁第23行至第13頁第1 行記載「…再壓縮之彈簧82同時彈伸輔推帶動平衡桿60往冷水(熱水)平衡器殼體90推回,令平衡桿60再獲得當時所需之冷、熱水綜合溫度之平衡位置者」(本院卷第90頁反面至91頁)可知,證據4 利用其彈力推抵平衡桿,使平衡桿在平衡器殼體內來回軸向位移,最後保持在中央位置之浮動狀態,具有相同之緩衝作用。雖證據4 輔助平衡桿、調壓孔、平衡模片均具有平衡冷、熱水壓力之功能,惟調壓孔調整壓力主要為避免熱(冷)水導引柱體於平衡器殼體之圓槽中造成真空狀態;而平衡膜片確實可令平衡桿以同心圓軸向位移平順,惟當遇到水龍頭只有單邊出水,在出水過程又有其他用水設備同時開啟時,產生數倍於平常之壓力突波時,則仍需藉兩輔助彈簧輔助推移平衡桿之移動,以確保平衡軸順暢進行壓力平衡位移。是以證據4 裝設輔助彈簧已揭示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裝設彈性件之相關組配及實施動作方式,且其欲解決之問題、所達成之功效均實質相同,又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9 均屬於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之技術領域,且均運用平衡閥來解決水龍頭冷、熱水流量達到平衡。再者,採閥管式設計或膜片式設計均為一般控制閥常見技術,證據4 所揭示之膜片式設計閥體自可供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作為參考及引用,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客觀合理期待,嘗試將證據4 之輔助彈簧二端分別撐抵在平衡器殼體內壁與段端面上,運用於撐抵在證據2 容室與活動閥蕊、證據9 之容置槽開口向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且具有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以避免產生水錘現象,及延長該平衡閥組之使用壽命,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2 、證據4 、證據9 作結合,是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⑹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證據2 、4 、9 之內容後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 、證據4 與證據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比對: ①查證據3 請求項1 揭示「一種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一),其包含有:一切控桿組、一出水蓋、二止水套、一控制閥座、二容置套、一間隔件及一活動軸」(本院卷第79頁反面)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3 之一切控桿組、一出水蓋、一控制閥座三者之組合、一間隔件及一活動軸,係分別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控制頭、固定閥蕊及活動閥蕊,故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冷熱水平衡閥改良,其包含有:一控制頭及一平衡閥組,該平衡閥組並由一固定閥蕊、一活動閥蕊構成」的技術特徵,惟證據3 並無揭示該平衡閥組另包含二彈性件。 ②證據3 第二圖(如附圖3 所示)揭示控制閥座40係一開口向上狀,開口處設有切控桿組10,該切控桿組係在出水蓋20與容置套50、一間隔件60及一活動軸70放入於控制閥座之容制空間41與槽室42後,再加以蓋合,俾用來將控制閥座開口封閉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3 之控制閥座、切控桿組、出水蓋,係分別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外殼、控水件、控水單元,故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控制頭具有一外殼體,外殼體係一開口向上狀,開口處設有控水件,該控水件係在平衡閥組與控水單元逐一放入於外殼體內後,再加以蓋合,俾用來將外殼體開口封閉」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3 請求項1 及第七圖(如附圖3 所示)揭示控制閥座40內部形成為容置空間41,容置空間下方設有一長橢圓狀之槽室42,讓槽室之二長邊外能構成貫通狀之出水流道43,頂面則設有二相隔之水流孔421 ,二容置套50 設 於槽室內,容置套內側均設有一圓孔槽51且其下方設有二入水孔52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3 之槽室、圓孔槽、二入水孔係分別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固定座、容室及冷、熱進水孔,故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外殼體底端係往外凸出有一固定座,固定座上方設有一與外殼體內部空間相通之容室,容室底面設有二保持相隔之冷、熱進水孔,以該容室將能提供平衡閥組整個放入承載」之技術特徵。惟證據3 二容置套50之圓孔槽開口左、右相對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容室開口向上相較,兩者容室開口位置不同。 ④證據3請求項1揭示間隔件平行其軸向設有一貫孔,兩側則分別設有第一切槽與第二切槽,活動軸心兩側分別具有一第一軸心孔與一第二軸心孔;另第二圖揭露活動軸心70放入間隔件60貫孔61內後,再安裝於之容置套50之圓孔槽51,俾以在安裝後,能以第一、二切槽相對於容置套之二入水孔52,活動軸心二側各貫入有一槽室,二槽室間係以一隔板保持相隔之技術特徵,是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固定閥蕊為一中空管,該係在活動閥蕊放入後,再安裝於控制頭之容室中,該固定閥蕊外周二側處並各鏤設有第一切槽,俾以在安裝後,能以第一切槽相對於容室之冷、熱進水孔,活動閥蕊二側各貫入有一槽室,二槽室間係以一隔板保持相隔,邊壁上各鏤設有第二切槽」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3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關於證據3 之二容置套50之圓孔槽開口左、右相對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容室開口向上,兩者相較,其等容室開口位置稍有差異部分,經查,由證據9 第8 圖(如附圖5 所示)已揭示底座52中心內部有一開口向上之容置槽,該容置槽可容置一間隔環柱體53之技術特徵,是運用開口向上之容室,提供平衡閥組整個放入承載,此乃水龍頭冷熱控制閥之通常知識,且已由證據9 第8 圖所揭示。 ⑶證據3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另一差異在於證據3 之平衡閥組未如系爭專利之平衡閥組包含二彈性件,該二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者之構件。然證據4 已揭示相當於上開技術特徵,已於前第五㈤⒈⑶項所述。 ⑷證據3 、證據4 、證據9 與系爭專利均同屬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之技術領域,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如何改良水龍頭冷熱安全閥結構元件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其動機參考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其組合係屬明顯。且系爭專利水龍頭冷熱水平衡閥,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係要達成當水龍頭只有單邊出水,在出水過程又有其他用水設備同時開啟時,讓活動閥蕊不會因為突波壓力之作用,而產生水錘現象(本院卷第170 頁反面至171 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至5 頁),證據3 已揭示一間隔件內套設有一活動軸心,令冷水與熱水由二入水孔分別流經該活動軸心之兩端,當冷、熱水管壓力變化時,就能利用水壓推動活動軸心平移,俾用來改變間隔件與活動軸心間所共同界定之開口大小,進以獲得控制冷、熱水流量達到平衡之功效,證據9 已揭露底座中心內部有一開口向上之容置槽,提供平衡閥組承載作用,惟證據3 、9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二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室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而證據4 所揭示之技術特徵,已於第五㈤⒈⑷項所述。又證據3 、證據4 與證據9 均屬於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之技術領域,且均運用平衡閥來解決水龍頭冷、熱水流量達到平衡,基於上開理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客觀合理期待,嘗試將證據4 之輔助彈簧二端分別撐抵在平衡器殼體內壁與段端面上,運用於撐抵在證據3 容室與活動閥蕊、證據9 之容置槽開口向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體保持在中央位置,以避免產生水錘現象,及延長該平衡閥組之使用壽命,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3 、證據4 、證據9 作結合。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水錘現象的問題時,參酌證據3 揭示一間隔件內套設有一活動軸心,令冷水與熱水由二入水孔分別流經該活動軸心之兩端,當冷、熱水管壓力變化時,就能利用水衡桿兩端段端面階狀槽的大徑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平衡器殼體內壁與段端面上、證據9 揭示將容置槽開口向上之技術內容,則自有將渠等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且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證據4 、證據9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 ⑸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證據3 、4 、9 之內容後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3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請求項2: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除包含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2 項進一步限縮界定其中「請求項1 之控水件具有一往外伸出之切控桿,而外殼體內部則設有控水單元,以該切控桿透過控水單元將能用來控制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者。」(本院卷第173頁反面)。 ⒉證據2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如前第五㈤⒈項所述,證據2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第10至13行揭示「…該撥動件44擺動時可帶動該固定塊41移動,進一步帶動該控制閥片32移動,該轉動件43亦可相對該蓋體42轉動,令該撥動件44與該固定塊41轉動,帶動該控制閥片32轉動。」(本院卷第67頁)之技術內容,是證據2 撥動件透過帶動該控制閥片移動,可調整冷、熱水出水口開度大小,進而控制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故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請求項1 之控水件具有一往外伸出之切控桿,而外殼體內部則設有控水單元,以該切控桿透過控水單元將能用來控制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者。」之技術特徵,且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證據2 、4 、9 之內容後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3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如前第五㈤⒉項所述,證據3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 說明書第9 頁以下揭示「…可以透過切控桿(12)帶動出水蓋(20),再利用出水蓋(20)帶動底盤(21)與閥片(23)在二止水套(30)上轉動,該轉動之過程可令冷水調溫孔(211 )(231 )、熱水調溫孔(212 )(232 )離開冷、熱水流通孔(301 )(302 ),或是配合通設冷、熱水流通孔(301 )(302 ),該配合之程度係依照冷水調溫孔(211 )(231 )、熱水調溫孔(212 )(232 )反向牛角狀之造型與冷、熱水流通孔(301 )(302 )相對之開口大小而定,不同之配合比例具有不同之溫度出水,…」(本院卷第77頁)等技術內容,是證據3 切控桿透過帶動底盤與閥片在二止水套上轉動,可調整冷、熱水流通孔開度大小,進而控制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故證據3 已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證據3 、4 、9 之內容後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3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請求項3: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依附於第1項獨立項之附屬項,除包含第1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3項進一步限縮界定其中「請求項1之外殼體之固定座旁側係貫通有出水口者。」( 本院卷第174頁)。 ⒉證據2、4、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如前第五㈤⒈項所述,證據2、4、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 第2B圖(如附圖2 所示)揭示其外殼體下方之第二容室13旁側係貫通有第三容室14 之 出水口之構造,故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請求項1 之外殼體之固定座旁側係貫通有出水口者。」之技術特徵,且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所屬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證據2 、4 、9 之內容後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3、4、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如前第五㈤⒉項所述,證據3、4、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 請求項1 及第7 圖(如附圖3 所示)揭示控制閥座40內部形成為容置空間,容置空間下方設有一長橢圓狀之槽室42,讓槽室之二長邊外能構成貫通狀之出水流道43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請求項1 之外殼體之固定座旁側係貫通有出水口者。」之技術特徵,且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所屬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證據3 、4 、9 之內容後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3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請求項4: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除包含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4 項進一步限縮界定其中「請求項1 之彈性件為一壓縮彈簧者。」(本院卷第174 頁)。 ⒉證據2、4、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如前第五㈤⒈項所述,證據2、4、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4說明書第12頁第8至9行記載「同時皆適度壓縮彈簧82」;第12頁第23至第13頁第1 行記載「…再壓縮之彈簧82同時彈伸輔推帶動平衡桿60往冷水(熱水)平衡器殼體90推回,令平衡桿60再獲得當時所需之冷、熱水綜合溫度之平衡位置者。」(本院卷第90頁反面)等技術內容,可知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4 上開說明內容即能輕易聯想該彈簧為壓縮彈簧,況且,壓縮彈簧亦為一般常見用之機械元件,自能輕易運用,故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請求項1 之彈性件為一壓縮彈簧者。」之技術特徵,且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所屬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證據2 、4 、9 之內容後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3、4、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如前第五㈤⒉項所述,證據3、4、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4已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壓縮彈簧的附屬技術特徵,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 效,已如前第五㈧⒉所述。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所 屬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證據3 、4 、9 之內容後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3 、4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六、從而,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之主要結構與技術已為證據2、4、9或證據3、4、9之組合所揭示,而為所屬水龍頭冷熱水控制閥結構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有進步性。雖參加人提起本件舉發時僅檢具證據2 、3 、4 、9 之專利公報(舉發卷第36至24頁、第87至85頁),舉發卷內復無證據2 、3 、4 、9 之專利說明書,被告即為原處分,自有未洽,有待日後改進。惟被告以系爭專利有違99年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結論尚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