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原 告 大陸地區廣州市肯琰優電子設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麗云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江國塼 參 加 人 領航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銀樑(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領航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條第3 項並準用之。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1 年5 月7 日以「一種解耦合兩軸運動平台」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其編為第101208556 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42183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9 月26日(103 )智專三(一)05017 字第10321353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4 月9 日經訴字第104063018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並命被告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