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原 告 堅正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崧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火泉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國興(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8 月21日以「人(手)孔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98215474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509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符核准時專利法第95條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4 年2 月11日以(104) 智專三㈢06020 字第10420195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4 年7 月30日以經訴字第1040631197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