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煦邦(董事長) 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信煒(董事長) 原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信煒(董事長) 原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煦邦(董事長) 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宗貽(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振儀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解散中) 代 表 人 吳政男(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