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原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進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楊呂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呂秀英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4 月16日以「變壓器繞組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簡稱系爭專利),原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經被告編為第9611326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34613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楊呂秀英君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訴原告於103 年1 月6 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1 月13日(105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5200381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1 月6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5 、7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6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對舉發成立之處分部分不服,提起訴願,嗣經訴願機關經濟部駁回,原告猶未甘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