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原 告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立賢(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宗祐 參 加 人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ials) 代 表 人 Colm Higgins(董事)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林芝余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俊逸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