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原 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錫蒼(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山泉(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7 月15日以「可重複編程之輪胎監測裝置及使用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經被告編為第9912334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4083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年5月6日(105 )智專三(三)05131字第105205616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年9 月30日經訴字第1050631049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之審定主文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