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王耀華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許哲睿 參 加 人 孫艷輝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0日經訴字第106063035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訴訟。本院依參加人之聲請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原為:「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均撤銷」(參本院卷第5頁),嗣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減縮該項聲明為【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請求項3 至1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均撤銷】請求(參本院卷第165 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屬訴之減縮,茲被告及參加人對原告上開訴之減縮,均表示同意(參本院卷第165 頁),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102 年5 月27日以「電源供應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4項,經被告編為第10220986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6346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3 年4 月7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104 年10月16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刪除請求項1 、2 )。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本件舉發案依前揭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5年12月7 日(105 )智專三(二)04228 字第105215051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 年10月1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3至1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至2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就前揭審定書中有關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6 年4 月20日以經訴字第10606303510 號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參加人之聲請,准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證據1【先前技術】並非適格之舉發證據: 原告在申請系爭專利時,僅為使公眾更明瞭系爭專利之特徵及功效,在發明背景部分將原告之內部資料做為相關技術之說明,但在原告提出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前,從未對外公開過此內部資料,故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所提第一圖及相關技術內容,核與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先前技術」之要件顯不相符;而被告在未有任何證據可資證明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先前技術】之第一圖及相關技術說明等內容,在原告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曾對外公開過之情形下,遽以證據1 即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欄之第一圖及相關技術說明做為認定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不具有進步性之依據,於法顯然不合,故證據1 自非適格之舉發證據。 (二)證據2 至4 與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證據1 【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與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大有不同,而證據2 至4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3僅利用單一隔離開關將兩個電源輸出端(即「該第二電源輸出端(VB)」、「待機電源輸出端(Vsb) 」)輸出之電力傳遞至控制器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 至4 也不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能達成「減少電路元件,以降低失效、錯誤的機率,可提高系統的可靠度」之功效,證據2 至4 及證據1 實無顯示任何可以結合該等證據之教示或建議,在技術上實難以證據2 至4 以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結合,而可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被告謂證據 2至4 與證據1 結合後能輕易完成爭專利請求項3 云云,純屬後見之明,毫無依據,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 確實具有進步性。 (三)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3 、5 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欲解決之問題即「藉由提供電源轉換器(24)以外的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38)及待機電源轉換器(40),以提供不同電壓規格及降低轉換器體」完全不同,且無任何先前技術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一待機電源轉換器,電連接於該待機電源輸出端;以及一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包含一第二電源輸出端及一第三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該開關元件,該開關元件依據該電源管理器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換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之技術特徵。又被告於答辯書之理由欄第三點中也未提出明確之證據與理由,說明證據2 、3 、5 及證據1 第一圖何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以及證據2 、3 、5與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有何教示或建議,可使此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得以因此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故原處分、原訴願決定認定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純屬後見之明,不足為採。 2、系爭專利請求項5因依附請求項4 ,故應對於證據2 、3、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5確實具備進步性。 (四)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 、3 、5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至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依附請求項3 或5 (請求項5 則依附請求項4 ),系爭專利請求項7 至9 ,因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6 ;而如前述,證據2 、3 、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5 之主要或附屬之技術特徵,且彼此所欲解決之問題也大不相同,而證據6 也未揭露請求項3 、4 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6 應對於舉發證據2 至4、證據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或相較證據2、3 、5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均具有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7 至9 相較於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或相較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亦具有進步性。 (五)證據2 至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至5 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欲解決之問題即「藉由提供電源轉換器(24)以外的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38),以提供不同電壓規格及降低轉換器體積」顯然大不相同,且亦無任何先前技術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直流- 直流輸出端包含一第二電源輸出端、一第三電源輸出端及一待機電源輸出端,該待機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電子系統;以及一開關元件,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該電源管理器及該電子系統,該開關元件係依據該電源管理器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斷由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之技術特徵,是證據2 至5 根本缺乏結合之動機,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將證據2 至5 及證據1 中【先前技術】組合後,仍然不易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整體,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應具有進步性,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純屬後見之明。 (六)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因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0,而證據2 至5 之技術特徵及所欲解決之問題均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同,且證據6 並未揭露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相較於舉發證據2 至6 及證據1中【先前技術】之組合,確實具有進步性。 (七)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3 至1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均撤銷。 三、被告抗辯如下: (一)證據1先前技術部分及第一圖等為適格之舉發證據: 起訴理由援引美國專利審查基準及系爭專利對應之美國案,主張證據1 第一圖為原告之內部資料,原告在提出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前,從未對外公開過該等內容云云。惟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2]段第1 行已記載「配合參閱第一圖,為『習知』之電源供應裝置之電路方塊圖... 」,足見原告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自承第一圖之電路方塊圖係屬習知技術;故起訴理由以證據1 先前技術部分及第一圖等並非適格之舉發證據,顯非可採。 (二)起訴理由又稱證據2 至4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欲解決之問題「達成電路元件減少,可降低失效、錯誤的機率,可提高系統的可靠度」不同,且證據2 至4 未揭露「藉第一隔離開關將第二電源輸出端及待機電源輸出端共同連接到控制器」;證據2 並未揭露電源系統中無待機電源的中、大功率開關如何與後級電路之連接關係云云。惟查證據 1先前技術第[0005]段揭示第一光隔離器電連接於主電源轉換器之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一控制器之間,第二光隔離器電連接於附屬電源轉換器的之待機電源輸出端Vsb 及第二控制器之間,證據2 至4 皆是為解決如何調整電源供應器使其省電,尤其是解決在待機時可降低其功耗的技術問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為降低待機時功耗,自可依證據2 之電路基礎,結合證據3 、4 及證據1 之先前技術以減少附屬電源轉換器,達到待機低功耗之功效,即可達成系爭專利第【0056】段所稱縮小電源供應裝置的體積,降低能源消耗,達到待機低功耗之功效。另查證據1 第一圖亦已揭示控制器不僅連接於電源管理器,更連接於整流器與主電源轉換器、附屬電源轉換器。而控制器之功能在於控制改變待機電源輸出端Vsb 、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二電源輸出端VB之電壓值,且以控制器控制電源轉換器中的切換電路來達到控制輸出電壓值的目的係電源供應領域之通常知識,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易於思及將控制電路連接至DC/DC 主電源電路並發出控制信號控制DC/DC 主電源電路中的切換元件以控制主電源電路的輸出電壓值,故起訴理由顯非可採。 (三)起訴理由稱證據5 之直流轉換器是將直流電壓轉換成為多種不同之定電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直流- 直流轉換器不同,即使結合證據2 、3 、5 及證據1 之先前技術也無法得到系爭專利之發明。證據2 、3 、5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且亦無任何先前技術揭露「一待機電源轉換器…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之技術特徵;證據2 並未揭露電源系統中無待機電源的中、大功率開關電源如何與後級電路的連接關係云云。惟查,證據2 至4 皆是為解決如何調整電源供應器使其省電,尤其是解決在待機時可降低其功耗的技術問題,又證據5 與被舉發案同為國際專利分類號H02M下相同技術領域,同樣都是為解決如何能調整電源供應器使其省電之技術問題,查證據5 第4 至5 頁揭示功率因素修正器連接有一直流電壓轉換器,以轉換待轉換訊號為一直流電壓訊號,而後再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以接收其直流電壓訊號並轉換為 LED燈串所需要之不同種電流,再分別於直流電流轉換器的複數輸出端輸出,經電子開關輸出至各LED 燈串,其揭示可於直流電壓轉換器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以轉換成負載所需要的不同種電流,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當可依負載類型,以設計選擇何種複數端輸出,故為可穩定的提供負載所需的直流電壓,可藉證據5 之教示,使待機電源輸出端、第一電源輸出端連接一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並由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提供複數輸出,即可達成縮小電源供應裝置的體積,降低能源消耗,提供複數輸出滿足電子系統所需之電壓規格之功效;另查證據1 第一圖亦已揭示控制器不僅連接於電源管理器,更連接於整流器與主電源轉換器、附屬電源轉換器。而控制器之功能在於控制改變待機電源輸出端Vsb 、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二電源輸出端VB之電壓值,且以控制器控制電源轉換器中的切換電路來達到控制輸出電壓值的目的係電源供應領域之通常知識,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易於思及將控制電路連接至DC/DC 主電源電路並發出控制信號控制DC/DC 主電源電路中的切換元件以控制主電源電路的輸出電壓值,故起訴理由顯非可採。 (四)起訴理由稱系爭專利請求項5 因依附請求項4 ,所以對應於證據2 、3 、5 及證據1 之先前技術,具備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 至9 係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3 或5 ,而證據2 、3 、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5 之主要或附屬之技術特徵,且彼此所欲解決之問題也大不相同,而證據6 也未揭露請求項3 或4 之技術特徵,所以請求項 6、7 應對於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組合具備進步性云云。惟如前述及被告之舉發審定理由,證據2至4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 、3 、5 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不具進步性。又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 先前技術已揭示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3 或5 、請求項7 依附於請求項6,因證據2 至4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3 、5 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 、3 、5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請求項8 依附於請求項7 、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8 ,因證據1 先前技術、證據3 已揭露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 、3 、5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 (五)起訴理由稱證據5 之直流轉換器是將直流電壓轉換成為多種不同之定電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直流- 直流轉換器不同,即使結合證據2至5及證據1 之先前技術也無法得到系爭專利之發明。證據2 至5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且亦無任何先前技術揭露「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之技術特徵;證據 2之電源系統中無待機電源的中、大功率開關電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電源供應裝置不同,難以與證據3 至5 結合云云。惟查,證據2 至4 皆是為解決如何調整電源供應器使其省電,尤其是解決在待機時可降低其功耗的技術問題,又證據5 與被舉發案同為國際專利分類號H02M下相同技術領域,同樣都是為解決如何能調整電源供應器使其省電之技術問題,查證據5 第4 至5 頁揭示功率因素修正器連接有一直流電壓轉換器,以轉換待轉換訊號為一直流電壓訊號,而後再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以接收其直流電壓訊號並將之轉換為LED 燈串所需要之不同種電流,再分別於從直流電流轉換器的複數輸出端輸出,經電子開關輸出至各LED 燈串,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可穩定的提供負載所需的直流電壓,可藉證據5 之揭示,使第一電源輸出端連接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並由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提供複數輸出(第二電源輸出端、第三電源輸出端及待機電源輸出端),另查證據1 第1 圖亦已揭示控制器不僅連接於電源管理器,更連接於整流器與主電源轉換器、附屬電源轉換器。而控制器之功能在於控制改變待機電源輸出端Vsb 、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二電源輸出端VB之電壓值,且以控制器控制電源轉換器中的切換電路來達到控制輸出電壓值的目的係電源供應領域之通常知識,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易於思及將控制電路連接至DC/DC 主電源電路並發出控制信號控制DC/DC 主電源電路中的切換元件以控制主電源電路的輸出電壓值,且證據2 亦已揭示關斷器,電源接於電源輸出端、電源管理CPU 及電子系統,關斷器係依據電源管理CPU 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斷由電源輸出端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故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將證據5 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結合至證據2 電源供應裝置後,將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提供之複數輸出第二電源輸出端、第三電源輸出端連接於開關元件,及將電源管理器電連接於該控制器、該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及該電子系統,達成「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一開關元件…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之技術特徵,證據4 亦有揭示電源轉換器、控制器與電源管理器之連接關係,證據2 至5 與系爭專利同屬減少功耗之電源供應電路領域,對該所屬技術領域者而言,應用或組合渠等引證之技術內容,並無困難,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對電子系統提供可變穩壓及降低待機時功耗,自可依證據2 之電路基礎,結合證據3 至5 及證據1 之先前技術以減少附屬電源轉換器,達到待機低功耗之功效,其結合動機應屬明顯,故起訴理由顯非可採。 (六)起訴理由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因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0,而如前述,證據2 至5 之技術特徵以及所欲解決之問題均與請求項10不同,且證據6 並未揭露請求項10前述區別技術特徵,所以請求項11至14相較於舉發證據2至6及證據1 【先前技術】具有進步性云云。惟證據2 至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1至14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原處分並無違法。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則抗辯如下: (一)系爭專利申請時的已知技術: 1、依證據2 中國專利公開案CN0000000A(公開日96年3 月7 日)說明書記載: ⑴「通常,中、大功率開關電源按照目前國標的要求均需要有功率因數校正(PFC) 電路,以滿足諧波電流測試要求。由於目前所採用的有源PFC 電路工作時本身有一定的功耗,特別是在低負載狀態下效率較低,整個電源在輕負載或待機狀態下電源本身損耗較大,使得待機功耗大大超過國標要求」。 ⑵為解決這項問題,習知技術乃「引進另外一個單獨的待機輔助電源,當系統待機時關掉主電源,僅由待機輔助電源供電,因此,現有技術的中、大功率開關電源都是由主電源和待機電源構成」,證據2 圖1 就顯示這種改良的習知技術。 ⑶但是,這種架構所產生的問題是:「由於引進了額外的待機輔助電源,即採用二路供電,使得整個電源的成本增加、系統繁雜,而且容易引起EMC、EMI等方面的問題」。 ⑷證據2 所提出的電源供應裝置如附圖二圖2 所示,即與系爭案相同,利用一個開關元件,在「待機時關斷PFC 電路」,而「提供一種電源系統中無待機電源的中、大功率開關電源」,「使得主電源仍能實現低待機功耗」。 2、此外,系爭專利的發明專利對應案000000000 號在被告審查時的引證1 ,新型專利M363021 號(公開日98年8 月11日、參證二)也公開一種電源供應裝置。該電源供應裝置具有一個主電源轉換器14以及一個待機電源轉換器15。該引證1 的電源供應裝置也是具有與系爭案圖1 完全相同或一一對應的電路與結構,例如EMI電路、整流電路、PFC電路、DC/DC 主電源轉換器、附屬電源轉換器,控制器等電路。且在該引證1 的電路中也提供三種隔離傳送電路16、36與38。 3、由以上證據可知: ⑴不使用額外的「附屬電源轉換器」或「待機電源轉換器」的電源供應裝置,乃是最基本的電源供應裝置。電源供應裝置需要使用額外的「附屬電源轉換器」或「待機電源轉換器」,乃是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規定須要使用功率因數校正(PFC)電路所致。 ⑵證據2 的發明目的與系爭案相同,都是提供一種不需使用「附屬電源轉換器」或「待機電源轉換器」的電源供應裝置。 ⑶上述引證1 提供具有「主電源轉換器」及「附屬電源轉換器」的電源供應裝置,除了電路結構與系爭專利第一圖相同之外,也提供了3種「光隔離器」。 ⑷上述引證1 的電路圖(圖1 、圖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第一圖所示,確屬一種在98年8 月當時已經存在,最遲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時已經存在的已知技術。 (二)證據2與系爭案的比對: 1、本案經被告審查結果,認定如下: ⑴證據2 之交流電輸入、整流電路12、DC/DC 主電源電路14、關斷器15、電源管理CPU16 與控制電路17可對應系爭專利之交流電源供應器、整流器、電源轉換器、開關元件、電源管理器、控制器。 ⑵DC/DC 主電源電路的輸出端之第一路主電源輸出可對應系爭專利第一電源輸出端,第二路輔助電源輸出可對應待機電源輸出端。 ⑶系爭專利電源轉換器更包含第二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該開關元件且由開關元件控制導通或切斷第一/ 第二電源輸出端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之技術特徵。但該第二電源輸出端與開關元件、電源管理器之連接關係及功能與第一電源輸出端相同,因此,該「第二電源輸出端」的相關電路只是證據2第一路主電源輸出之簡單修飾。 2、換言之,原處分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中的所有技術特徵都已經揭示在證據2 。對於以上認定,原告並沒有表示異議,堪認為真。 (三)隔離電路已經是公知技術: 1、原告於申請專利時在專利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先前技術,如事後可否認,則專利法第112 條第5 款、第120 條準用第26條第4 項規定,均將形同具文。基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的精神,原告於說明書中故意記載不實的行為如果認定屬實,法律效果應該是㈠將所記載的技術逕認為習知技術,或㈡基於原告的混淆審查行為,撤銷原形式審查審定,依照專利法第112條第5款規定,處分不予專利。 2、原告雖然主張隔離電路是原告首創,但證據4 確實已經揭示在電源供應裝置中使用隔離開關的技術,證據4 的隔離開關15是連接第二電源輸出端與控制器。證據4 的電路並沒有待機電源輸出端,但如將證據4 的隔離開關15轉用到有待機電源輸出端的證據2 ,則同業人士當然可以想到將該隔離開關連接到第二電源輸出端與待機電源輸出端以提供信號給控制器。這種簡單的轉用並無須創作性的勞力或思考,不具進步性。 3、此外,證據2並非沒有揭示隔離開關。證據2在圖4至6都顯示隔離開關,即「光耦芯片(光耦合晶片)IC2 」。證據2 的隔離開關IC2 連接電源管理CPU 的stand_by接腳,等同於系爭專利的電源管理器,另一端連接到控制器,該隔離開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的第二、第三隔離開關。證據2 的電源管理CPU 又連接到輔助電源輸出,即系爭專利的待機電源輸出端。則同業人士在將證據4 的隔離開關應用在證據2 時,更有動機且容易以「將該隔離開關連接到第二電源輸出端與待機電源輸出端以提供信號給控制器」的方式實施。 4、此外,上述引證1 也顯示隔離開關的應用。引證1 的隔離開關則是直接連接待機電源輸出端。證據2 公開日為96年3 月7 日,引證1 公開日為98年8 月11日。證據4 公開日為100 年2 月1 日。則同業人士在系爭專利102 年10月11日申請時,當然可以直接想到將證據4 連接到第二電源輸出端的隔離開關,應用在證據2 的電源供應裝置,並參考引證1 的做法,「將該隔離開關連接到第二電源輸出端與待機電源輸出端以提供信號給控制器」。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全部不具進步性: 經上述分析、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甚明,原告主張均不足採。請求項10實質上與請求項3 相同,亦不具進步性。另如請求項4 增設額外的待機電源轉換器,即是系爭專利所要改良的習知技術,不但已經揭示在系爭專利的第一圖,更也揭示在證據2 的圖1 中。其餘請求項所增加的技術特徵均已經原處分指明為習知技術或習知技術的簡單改變,均不具進步性。 (五)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件爭點(參本院卷第167頁): (一)證據1先前技術是否證據適格? (二)如證據1具證據適格: 1、證據2 至4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2、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3、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 、3 、5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4、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至9不具進步性? 5、證據2 至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6、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2年5 月27日,核准審定日為102年9 月9 日,是系爭專利應否撤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3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二)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1、【先前技術】電源供應裝置1 必須同時包含主電源轉換器12及附屬電源轉換器13,這使得電源供應裝置1 的體積大,且在正常模式操作下,主電源轉換器12及附屬電源轉換器13必須同時進行電能轉換,導致電源供應裝置1 在正常模式操作下的能源消耗增加(參廢止卷第73頁、第63頁所示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9段及圖一)。 2、【發明內容】系爭專利係有關於一種電源供應裝置,尤指一種具有低待機功耗及小型化的電源供應裝置(參說明書第0010段)。電源供應裝置2 包含一電磁干擾濾波器20接收交流電源供應器ACP 提供的交流電力,並濾除交流電力中的電磁干擾。整流器22用以將電磁干擾濾波器20所輸出的交流電力轉換為直流電力輸出,並可加入功率因素校正電路220 ,以降低輸入電流量。電源轉換器24接受控制器26控制而改變待機電源輸出端Vsb 、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二電源輸出端VB輸出之電力的電壓值。電源管理器28通過一信號輸出端PG傳遞信號至電子系統PS,以及通過一信號輸入端PS_On 接收電子系統PS發出的信號。開關元件30依據電源管理器28送出的開關控制信號以導通或切斷由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二電源輸出端VB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PS的電力(參廢止卷第71頁正反面、第63頁反面所示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7至0031段及圖2)。 (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1、證據1: ⑴證據1 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先前技術(說明書第0002段至0009段)及圖一,圖一為習知之電源供應裝置之電路方塊圖。電源供應裝置1 連接於一交流電源供應器ACP 及一電子系統PS,電源供應裝置1 接收交流電源供應器ACP 輸出的交流電力,並將交流電力進行電能轉換後傳遞至電子系統PS。電源供應裝置1 可供操作在正常模式或待機模式(standby mode),其中正常模式操作是指電源供應裝置1 必須提供電子系統PS操作時所需的電力,意即在正常模式時,連接於電源供應裝置1 的電子系統PS處於開機狀態;反之,待機狀態是指電子系統PS處於關機狀態。電源供應裝置1 包含一電磁干擾濾波器10、一整流器11、一主電源轉換器12、一附屬電源轉換器13、一第一控制器14、一第二控制器15、一電源管理器16、一第一光隔離器OC1 、一第二光隔離器OC2 、一第三光隔離器OC3 及一第四光隔離器OC4。電源供應裝置1必須同時包含主電源轉換器12及附屬電源轉換器13,這使得電源供應裝置1 的體積大,並且,在正常模式操作下,主電源轉換器12及附屬電源轉換器13必須同時進行電能轉換,導致電源供應裝置1 在正常模式操作下的能源消耗增加(參廢止卷第76至73頁所示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0003、0009段)。 ⑵證據1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2、證據2: ⑴證據2 為96年3 月7 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1925298 號「電源系統中無待機電源的中、大功率開關電源」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 年5 月27日,下同),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2之技術內容: 一種電源系統中無待機電源的中、大功率開關電源,它是以原有作為主電源部分的EMI電路11、整流電路12、PFC電路13、DC/DC 主電源電路14為基礎,沒有設輔助電源部分,且在DC/DC 主電源電路14設有主電源和輔助電源的二路輸出,在主電源輸出端設有關斷器15,關斷器15接受待機控制信號而切斷主電源輸出,在輔助電源輸出端接有電源管理CPU16 ,電源管理CPU16 在待機指令的觸發下產生待機控制信號,待機控制信號送給關斷器以切斷主電源輸出,待機控制信號還通過控制電路17送給PFC 電路13以關閉PFC 電路13工作(參廢止卷第58頁所示摘要)。 ⑶證據2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3、證據3: ⑴證據3 為100 年7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1122794 號「可減少電源損耗之電源供應電路及其適用之電腦裝置」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3之技術內容: 證據3為一種電源供應電路,應用於電腦裝置9中,包含:主要電源電路11,具有主輸出端(11a、11b),且輸出運作直流電壓(Vo1、Vo2);輔助電源電路12,其具有與電腦裝置9 之待機電路92連接之輔助輸出端12a ,且輸出待機直流電壓Vs;以及開關電路13,連接於主輸出端(11a、11b)及輔助輸出端(Vo1、Vo2)之間;當電腦裝置9 關閉時,開關電路13截止,待機電路92所需之電能由待機直流電壓Vs所提供,當電腦裝置9 啟動時,開關電路13導通,運作直流電壓(Vo1、Vo2)經由主輸出端(11a、11b)及開關電路13傳送至待機電路92,提供待機電路92所需之電能(參廢止卷第51頁所示摘要)。 ⑶證據3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4、證據4: ⑴證據4 為100 年2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397546 號「可降低待機功耗的電源供應器」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4之技術內容: 證據4 為一種可降低待機功耗(降低供電電壓)的電源供應器20,包括輸出檢測電路24、誤差放大電路15和切換式電源轉換器13。輸出檢測電路包括第一至第三電阻器(R1~R3) 和開關Q2,第一電阻器R1耦接於第一供電電壓Vo1 和檢測輸出端241 之間,第二電阻器R2耦接於檢測輸出端241 和地端之間,第三電阻器R3和開關Q2串聯耦接於檢測輸出端241 和地端之間,開關Q2在正常工作模式時導通並在待機模式時斷開。誤差放大電路15耦接檢測輸出端241 ,用於根據檢測輸出端241 的電壓和參考電壓的差異以產生誤差信號ER。切換式電源轉換器13耦接誤差放大電路15,用於輸出第一供電電壓Vo1 ,並根據誤差信號ER進行調整以穩定第一供電電壓Vo1(參廢止卷第39頁所示摘要)。 ⑶證據4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5、證據5: ⑴證據5 為100 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8290 號「可調式定電流輸出之電源供應裝置」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5之技術內容: 證據5 為一種可調式定電流輸出之電源供應裝置,包含一直流電壓轉換器22,其係接收一待轉換訊號,以轉為直流電壓訊號。直流電壓轉換器22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24,直流電流轉換器24具有複數輸出端,並接收直流電壓訊號,以轉換為發光二極體燈串16需要之複數種不同的定電流,進而分別於每一輸出端輸出之。另有複數電子開關26,每一電子開關26分別連接每一輸出端、所有發光二極體燈串,與一控制單元28,控制單元28控制每一電子開關26輸出定電流至發光二極體燈串(參廢止卷第31頁所示摘要)。 ⑶證據5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6、證據6: ⑴證據6 為102 年1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I381621 號「具省電機制之電源系統」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6之技術內容: 證據6為一種具省電機制之電源系統200,其包含一穩壓器205、一電源輸入模組220、以及一開關訊號產生單元 260。穩壓器係用來對第一電壓Vout1 執行穩壓處理以產生第二電壓Vout2。電源輸入模組220包含一變壓器225 、一整流單元235、一開關230、與一開關控制單元245 。整流單元235配合變壓器225將輸入電壓轉換為第一電壓 Vout1。開關230 係用以控制流經變壓器225 的初級繞組之電流。開關控制單元240 根據開關訊號Ssw 產生控制訊號Sc以控制開關230 。開關訊號產生單元260 係用來產生開關訊號Ssw以於能量傳輸除能時段內除能開關控制單元260(參廢止卷第25頁所示摘要)。 ⑶證據6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7、參證2: ⑴參證2 為98年3 月13日公告之我國第M363021 號「電源偵測器及電源供應器」新型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參證2之技術內容: 參證2圖1揭露包含EMI濾波器(11)、橋式整流(12)、PFC電路(13)、主電源轉換器(14)、待機電源轉換器(15)、 MCU、電源控制器(U2 、U3) 、隔離傳送電路(16)之電源系統。 ⑶參證2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四)證據1 先前技術是否證據適格? 原告援引美國專利審查基準及證據1 對應之美國案,訴稱證據1 之【先前技術】欄所載內容及圖一為原告之內部資料,原告在提出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前,從未對外公開過該等內容,被告據以認定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不具進步性,於法不合云云。惟所謂先前技術,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說明書應記載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客觀指出技術手段所欲解決而存在於先前技術中的問題或缺失,記載內容應儘可能引述該先前技術文獻之名稱,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以利於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關係,且據以進行檢索、審查,此於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 項第3 款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1.2.3 節等均有明文規定。發明說明中所載【先前技術】,既與系爭專利屬同一領域,且係存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前,自可做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之證據;另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2]段第1 行已記載「配合參閱第一圖,為『習知』之電源供應裝置之電路方塊圖... 」,足見原告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自承圖一之電路方塊圖係屬習知技術,故證據1 【先前技術】及圖一為適格之舉發證據,自無疑義;且證據2 圖1 揭露包含EMI電路(11'、22')、整流電路(13'、23')、PFC電路(14') 、DC/DC 主電源電路(15' )、DC/DC 待機電源電路(25') 、電源管理CPU 之電源系統,及參證2 圖1 揭露包含EMI濾波器(11)、橋式整流(12)、PFC 電路(13) 、主電源轉換器(14)、待機電源轉換器(15)、MCU 、電源控制器(U2 、U3) 、隔離傳送電路(16)之電源系統亦可再次佐證證據1 【先前技術】及圖一之電源供應裝置包含電磁干擾波器(10)、整流器(11)、功率因素校正電路(110) 、主電源轉換器12、附屬電源轉換器13、電源管理器16、第一至二控制器(14 、15) 、第一至四光隔離器(OC1至OC4)等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經公開之技術,其當然可為適格之舉發證據。綜上所述,原告訴稱理由不可採。 (五)證據2 至4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記載實質界定「一種電源供應裝置,電連接於一交流電源供應器及一電子系統,該電源供應裝置接收該交流電源供應器輸出之交流電力,並將交流電力進行電能轉換後輸出至該電子系統,該電源供應裝置包含:一整流器;一電源轉換器,電連接於該整流器,該電源轉換器包含一第一電源輸出端及一待機電源輸出端,待機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電子系統;一控制器,電連接於該電源轉換器;一電源管理器,電連接於該控制器及該電子系統;以及一開關元件,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電源管理器及該電子系統,該開關元件係依據該電源管理器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斷由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其中電源轉換器更包含一第二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該開關元件,該開關元件係依據該電源管理器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斷由該第一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二電源輸出端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更包含一第一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第二電源輸出端、該待機電源輸出端及該控制器,該第二電源輸出端、該待機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通過該第一隔離開關傳遞至該控制器」技術特徵。 2、證據2 圖2 揭露一種電源供應裝置,電連接於一交流電輸入並進行電能轉換後輸出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電源供應裝置連接於交流電源供應器,進行電能轉換後輸出至電子系統,證據2 圖2 及說明書第5 頁第11至22行揭露「接入的交流電依次經EMI 電路、整流電路、PFC 電路、DC/DC 主電源電路處理後成所需的直流電壓輸出,其中DC/DC 主電源電路的輸出端設有二路電源輸出,第一路為主電源輸出,用於提供正常工作狀態下後級電路所需的電壓,如向後級電路的功放、主CPU 、顯示裝置等提供電壓;第二路為輔助電源輸出,用於實現在主電源關閉情況下輸出待機電源,如向電源管理CPU 提供電壓等;上述二路均有電源輸出,此時的關斷器處於導通狀態,PFC 電路也在工作狀態。當系統進入待機時,電源管理CPU 在待機指令的觸發下產生待機控制信號,該待機控制信號一方面送給關斷器,使關斷器轉為斷開狀態,主電源的輸出被切斷;同時,待機控制信號還通過控制電路送給PFC 電路,去關閉PFC 電路,使PFC 電路不工作,由整流電路輸出的電量被直接輸送給DC/DC 主電源電路,再由DC/DC 主電源電路的輔助電源輸出端輸出給相應的後級電路」,可知證據2 之交流電輸入、整流電路12、DC/DC 主電源電路14、關斷器15、電源管理CPU16、控制電路17、DC/DC主電源電路的輸出端之第一路主電源輸出及第二路輔助電源輸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交流電源供應器、整流器、電源轉換器、開關元件、電源管理器、控制器、第一電源輸出端及待機電源輸出端,又證據2 第5 頁第17至19行揭露當系統在進入待機時,電源管理CPU16 接收待機指令產生待機控制信號,並將該信號送給關斷器以切斷主電源,可知其電源管理CPU16 係連接於一電子系統,且證據3 圖1 及說明書第8 頁第15至20行揭露電源供應電路接收交流電源AC之交流電力,經轉換輸出至系統單元90,故證據3 亦揭露系爭專利之電源供應裝置係電連接於交流電源供應器及電子系統,另證據 1先前技術第[0007]至[0008]段揭露第一控制器連接至電源管理器和主電源轉換器,且係用以控制改變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二電源輸出端VB的電力,其功用與系爭專利之控制器相同(控制改變待機電源輸出端Vsb 、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二電源輸出端VB之電壓值),故證據1 先前技術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控制器電連接於該電源轉換器。 3、系爭專利之電源轉換器更包含第二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該開關元件且由開關元件控制導通或切斷第一/ 第二電源輸出端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之技術特徵,其第二電源輸出端與開關元件、電源管理器之連接關係及功能與第一電源輸出端相同,且該技術特徵僅為證據2 圖2 之DC/DC 主電源電路經由電源管理CPU16 控制關斷器15以控制主電源輸出之電源輸出端重覆配置之簡單修飾。 4、證據1 先前技術之圖一及先前技術第[0005]段揭露第一光隔離器電連接於主電源轉換器之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一控制器之間,第二光隔離器電連接於附屬電源轉換器之待機電源輸出端Vsb 及第二控制器之間,且證據4 圖1、2亦揭露光耦合器U3設置於PWM 控制器U1與並聯穩壓器U2之間,證據1 先前技術與證據4 之電源轉換器(並聯穩壓器)與控制器之間設有光隔離器(光耦合器)之技術手段即可簡單修飾為系爭專利之第一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第二電源輸出端、該待機電源輸出端及該控制器,該第二電源輸出端、該待機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通過該第一隔離開關傳遞至該控制器之技術手段。證據2 至4 與系爭專利(證據1 )同屬電源供應電路領域,具有技術領域的關聯性,證據2 至4 與證據1 同屬解決電源功耗之電源供應電路領域,具有所欲解決問題的關聯性,證據2 至4 與證據1 同為具有將交流電源轉換經由電磁干擾濾波、整流、電源轉換而供應直流電源的功能或作用,具有功能或作用上的關聯性,是以證據2 至4 與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結合動機應屬明顯,對該所屬技術領域者而言,應用或組合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無困難,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降低待機時功耗,自可依證據2之電路基礎,結合證據3、4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以減少附屬電源轉換器,達到待機低功耗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簡單組合證據2 至4 與證據1 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而能輕易完成者,證據2 至4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5、原告訴稱證據2 至4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欲解決之問題「達成電路元件減少,可降低失效、錯誤的機率,可提高系統的可靠度」不同,且證據2 至4 未揭露「藉第一隔離開關將第二電源輸出端及待機電源輸出端共同連接到控制器」,證據2 之電源系統中無待機電源的中、大功率開關電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電源供應裝置並不相同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發明說明及圖式並無關於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為「達成電路元件減少,可降低失效、錯誤的機率,可提高系統的可靠度」之記載,次查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5]段揭露第一光隔離器電連接於主電源轉換器之第一電源輸出端VA及第一控制器之間,第二光隔離器電連接於附屬電源轉換器之待機電源輸出端Vsb 及第二控制器之間,是以證據1 先前技術已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藉第一隔離開關將第二電源輸出端及待機電源輸出端共同連接到控制器」,證據1 先前技術之圖一亦已揭露控制器不僅連接於電源管理器,更連接於整流器(功率因素校正電路)與主電源轉換器、附屬電源轉換器,且證據2至4 與證據1先前技術之結合動機應屬明顯已如前述,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為降低待機時功耗,自可依證據2 之電路基礎,結合證據3、4及證據1 之先前技術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請之電源供應裝置,以減少附屬電源轉換器,達到待機低功耗之功效,即可達成系爭專利第[0056]段所稱縮小電源供應裝置的體積,降低能源消耗,達到待機低功耗之功效及訴稱之「達成電路元件減少,可降低失效、錯誤的機率,可提高系統的可靠度」之目的。綜上所述,原告訴稱理由不可採。 (六)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界定「一種電源供應裝置,電連接於一交流電源供應器及一電子系統,該電源供應裝置接收該交流電源供應器輸出之交流電力,並將交流電力進行電能轉換後輸出至該電子系統,該電源供應裝置包含:一整流器;一電源轉換器,電連接於該整流器,該電源轉換器包含一第一電源輸出端及一待機電源輸出端,該待機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該電子系統;一控制器,電連接於該電源轉換器;一電源管理器,電連接於該控制器及該電子系統;一開關元件,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電源管理器及該電子系統,該開關元件係依據該電源管理器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斷由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一待機電源轉換器,電連接於該待機電源輸出端;以及一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包含一第二電源輸出端及一第三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該開關元件,該開關元件依據該電源管理器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換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技術特徵。 2、查系爭專利請求項4與請求項3具有部分相同技術特徵(交流電源供應器、電子系統、整流器、電源轉換器、開關元件、電源管理器、控制器、第一電源輸出端及待機電源輸出端),而此部分相同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3、證據1先前技術所揭露,已如前述;又證據5 第4頁第19行至第5頁第7 行揭露功率因素修正器連接有一直流電壓轉換器,以轉換待轉換訊號為一直流電壓訊號,而後再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以接收其直流電壓訊號並將之轉換為LED 燈串所需要之不同種電流,再分別於直流電流轉換器的複數輸出端輸出,經電子開關輸出至各LED 燈串並以控制單元控制電子開關之導通,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一待機電源轉換器,電連接於該待機電源輸出端;以及一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包含一第二電源輸出端及一第三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該開關元件,該開關元件依據該電源管理器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換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技術特徵,證據2 、3 、5 與證據1 同屬電源供應電路領域,具有技術領域的關連性,證據2 、3、5與證據1 同屬解決電源功耗之電源供應電路領域,具有所欲解決問題的關連性,證據2 、3 、5 與證據1 同為具有將交流電源轉換經由電磁干擾濾波、功率因素修正、電源轉換而供應直流電源的功能或作用,具有功能或作用上的關連性,是以證據2 、3 、5 與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結合動機應屬明顯,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簡單組合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而能輕易完成者,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3、原告訴稱證據5 之直流轉換器是將直流電壓轉換成為多種不同之定電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直流- 直流轉換器不同,即使結合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也無法得到系爭專利之發明。證據2 、3 、5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且亦無任何先前技術揭露「一待機電源轉換器…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之技術特徵;證據2 之電源系統中無待機電源的中、大功率開關電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請之電源供應裝置並不相同云云。惟查證據5 第4 頁第19行至第5 頁第7 行揭露功率因素修正器連接有一直流電壓轉換器,以轉換待轉換訊號為一直流電壓訊號,而後再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以接收其直流電壓訊號並轉換為LED 燈串所需要之不同種電流,再分別於直流電流轉換器的複數輸出端輸出,經電子開關輸出至各LED 燈串並以控制單元控制電子開關之導通,簡言之,證據5 揭露可於直流電壓轉換器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以轉換成負載所需要的不同種電流,故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當可依負載類型,以設計選擇何種複數端輸出,為可穩定的提供負載所需的直流電壓,自可藉證據5 之教示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一待機電源轉換器…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另查證據1 先前技術之圖一已揭露控制器不僅連接於電源管理器,更連接於整流器(功率因素校正電路)與主電源轉換器、附屬電源轉換器,證據 2、3 、5 與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結合動機應屬明顯已如前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簡單組合證據2、3 、5及證據1 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電源供應裝置。綜上所述,原告訴稱理由不可採。4、系爭專利請求項5 係依附於請求項4 ,並界定「更包含一第一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及該控制器,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輸出之電力通過該第一隔離開關傳遞至該控制器」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5]段揭露第一光隔離器電連接於主電源轉換器之第一電源輸出端及第一控制器之間,第二光隔離器電連接於附屬電源轉換器之待機電源輸出端及第二控制器間,電源轉換裝置與控制裝置之間設有隔離電路之技術手段,簡言之,證據1 先前技術之第一光隔離器、第二光隔離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第一隔離開關皆用以將電源轉換器所輸出之電力信號隔離地傳遞至控制器,是以證據1 先前技術已揭露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3 、5 與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結合動機應屬明顯已如前述,證據2、3、5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 、5、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依附於請求項3 或5 ,並界定「一第二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電源管理器及該控制器,該第二隔離開關將該電源管理器發出的保護信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以及一第三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電源管理器及該控制器,該第三隔離開關將該控制器發出的控制信號傳遞至該電源管理器」之附屬技術特徵。 2、證據2 至4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 、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5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5]段揭露第三光隔離器及第四光隔離器電連接於電源管理器及控制器,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一第二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電源管理器及該控制器」、「以及一第三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電源管理器及該控制器」,證據6 圖2 揭露開關訊號產生單元所發出的開關信號Ssw 通過光耦合單元傳到開關控制單元,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隔離開關將電源管理器發出的保護信號或控制信號傳遞至控制器之技術特徵,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附屬技術特徵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先前技術第[0005]段、證據6圖2之內容簡單修飾證據2 之電源供應電路即能完成,證據2至4、6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5至6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八)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至9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7 係依附於請求項6 ,並界定「更包含一電磁干擾濾波器,電連接於該交流電源供應器及該整流器」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5、6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1先前技術第[0006]段揭露電源供應裝置的電磁干擾濾波器電連接於整流器且在交流電力輸入供應裝置後,另查證據 2圖2 揭露EMI 電路設置於交流電輸入與整流電路間,證據3 圖1 揭露電磁干擾及整流電路設置於交流電輸入與整流電路間,證據4 圖1 揭露EMI 濾波器設置於交流電輸入與整流電路間,是以證據1 先前技術、證據2 至4 已揭露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 至4 、6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5、6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依附於請求項7 ,並界定「其中該電源轉換器為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至4、6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3、5至6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查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7]段揭露電源轉換器為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證據3 第9 頁第12 至13 行揭露主電源電路可為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是以證據1 先前技術、證據3 已揭露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 2、3 、5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9 係依附於請求項8 ,並界定「其中該電源轉換器為LLC 諧振式電源轉換器、雙重順向式電源轉換器或單一順向式電源轉換器」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 、3 、5 、6 及證據1先前 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查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7]段揭露「主電源轉換器12為直流/ 直流轉換器(DC to DC converter),並可例如為LLC 諧振式電源轉換器、雙重順向式電源轉換器(Dual Forward Converter)或單一順向式電源轉換器(Single Forward Converter)」,證據3第9頁第12至15行亦揭露「主要電源電路11可為但不限於為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且更可由具有高電源轉換效率之電路架構,例如電源轉換效率達到90% 之諧振式、推挽式、順向式或降壓式等電路架構所構成」,是以證據1先前技術、證據3已揭露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至4、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 、3 、5 、6 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九)證據2 至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界定「一種電源供應裝置,電連接於一交流電源供應器及一電子系統,該電源供應裝置接收該交流電源供應器輸出之交流電力,並將交流電力進行電能轉換後輸出至該電子系統,該電源供應裝置包含:一整流器;一電源轉換器,電連接於該整流器,該電源轉換器包含一第一電源輸出端;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直流- 直流輸出端包含一第二電源輸出端、一第三電源輸出端及一待機電源輸出端,該待機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電子系統;一控制器,電連接於該電源轉換器;一電源管理器,電連接於該控制器、該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及該電子系統;以及一開關元件,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該電源管理器及該電子系統、該開關元件係依據該電源管理器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斷由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技術特徵。 2、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請求項3 具有部分相同技術特徵(交流電源供應器、電子系統、整流器、電源轉換器、開關元件、電源管理器、控制器、第一電源輸出端及待機電源輸出端),而此部分相同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3 、證據1 先前技術所揭露已如前述;證據5 第4頁第19行至第5頁第7 行功率因素修正器連接有一直流電壓轉換器,以轉換待轉換訊號為一直流電壓訊號,而後再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以接收其直流電壓訊號並將之轉換為LED 燈串所需要之不同種電流,再分別從直流電流轉換器的複數輸出端輸出,經電子開關輸出至各LED 燈串並以控制單元控制電子開關之導通,證據5 之經由直流電壓轉換器、直流電流轉換器轉換待轉換訊號再於複數輸出端輸出之技術手段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直流- 直流輸出端包含一第二電源輸出端、一第三電源輸出端及一待機電源輸出端」技術手段,證據2 圖2 揭露之DC/DC 主電源電路14提供一輔助電源輸出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待機電源輸出端電連接於電子系統,證據2 圖2 及說明書第5 頁第11行至第22行揭露關斷器,電連接於電源輸出端、電源管理CPU 及電子系統,關斷器係依據電源管理CPU 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斷由電源輸出端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之技術手段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一開關元件,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該電源管理器及該電子系統,該開關元件係依據該電源管理器的控制以導通或切斷由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該第二電源輸出端及該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並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技術手段,又證據1 先前技術之圖1 揭露第一控制器連接至電源管理器和主電源轉換器即可簡單修飾其連接關係而完成系爭專利之「一電源管理器,電連接於該控制器、該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證據2 至5 與證據1 同屬電源供應電路領域,具有技術領域的關連性,證據2 至5 與證據1 同屬解決電源功耗之電源供應電路領域,具有所欲解決問題的關連性,證據2 至5 與證據1 同為具有將交流電源轉換經由電磁干擾濾波、整流、電源轉換而供應直流電源的功能或作用,具有功能或作用上的關連性,是以證據2 至5 與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結合動機應屬明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對電子系統提供可變穩壓及降低待機時功耗,自可依證據2 之電路基礎,結合證據3 至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以減少附屬電源轉換器,達到待機低功耗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簡單組合證據2 至5 與證據1 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而能輕易完成者,證據2 至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3、原告訴稱證據5 之直流轉換器是將直流電壓轉換成為多種不同之定電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直流- 直流轉換器不同,即使結合證據2 至5 及證據1 之先前技術也無法得到系爭專利之發明,證據2 至5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且亦無任何先前技術揭露「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傳遞至電子系統的電力」之技術特徵;證據 2之電源系統中無待機電源的中、大功率開關電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電源供應裝置不同云云。惟查證據5 第4 頁第19行至第5 頁第7 行揭露功率因素修正器連接有一直流電壓轉換器,以轉換待轉換訊號為一直流電壓訊號,而後再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以接收其直流電壓訊號並轉換為LED 燈串所需要之不同種電流,再分別於直流電流轉換器的複數輸出端輸出,經電子開關輸出至各LED 燈串並以控制單元控制電子開關之導通,簡言之,證據5 揭露可於直流電壓轉換器連接一直流電流轉換器,以轉換成負載所需要的不同種電流,故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當可依負載類型,以設計選擇何種複數端輸出,為可穩定的提供負載所需的直流電壓,自可藉證據5 之教示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第三電源輸出端輸出的電力」;另查證據1 先前技術之圖1 已揭露控制器不僅連接於電源管理器,更連接於整流器(功率因素校正電路)與主電源轉換器、附屬電源轉換器,證據2 至5 與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結合動機應屬明顯已如前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簡單組合證據2 至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電源供應裝置。綜上所述,原告訴稱理由不可採。 (十)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依附於請求項10,並界定「一第一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第一電源輸出端及該控制器,該第一電源輸出端輸出之電力通過該第一隔離開關傳遞至該控制器;一第二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電源管理器及該控制器,該第二隔離開關將該電源管理器發出的保護信號傳遞至該控制器;以及一第三隔離開關,電連接於該電源管理器及該控制器,該第三隔離開關將該控制器發出的控制信號傳遞至該電源管理器」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證據1 先前技術之圖一及第[0005]段揭露主電源轉換器之第一電源輸出端與第一控制器之間的第一光隔離器以及電連接於附屬電源轉換器的待機電源輸出端及第二控制器之間的第二光隔離器,另證據4 圖1、2揭露光耦合器U3設置於PWM 控制器U1與並聯穩壓器U2之間,第一供電電壓所輸出之電力通過光耦合器U3傳遞至 PWM控制器U1,和系爭專利電源轉換裝置輸出端與控制裝置之間設有隔離電路之技術手段相同,故證據1 先前技術、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一隔離開關之技術特徵,證據1先前技術第[0005]段揭露第三光隔離器及第四光隔離器電連接於電源管理器及控制器,證據6 圖2 揭露開關訊號產生單元所發出的開關信號Ssw 通過光耦合單元傳到開關控制單元,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隔離開關及第三隔離開關、隔離開關將電源管理器發出的保護信號或控制信號傳遞至控制器之技術特徵,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於請求項11,並界定「更包含一電磁干擾濾波器,電連接於該交流電源供應器及該整流器」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6]段揭露電源供應裝置的電磁干擾濾波器電連接於整流器且在交流電力輸入供應裝置後,另查證據2 圖2 揭露EMI 電路設置於交流電輸入與整流電路間,證據3 圖1 揭露電磁干擾及整流電路設置於交流電輸入與整流電路間,證據4 圖1 揭露EMI 濾波器設置於交流電輸入與整流電路間,是以證據1 先前技術、證據2至4已揭露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於請求項12,並界定「其中該電源轉換器為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查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7]段已揭露電源轉換器為直流/ 直流電源轉換器,證據3第9頁第12至13行亦揭露主電源電路可為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證據1 先前技術、證據3 已揭露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4、系爭專利請求項14係依附於請求項13,並界定「其中該電源轉換器為LLC 諧振式電源轉換器、雙重順向式電源轉換器或單一順向式電源轉換器」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6及證據1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查證據1 先前技術第[0007]段揭露「主電源轉換器12為直流/ 直流轉換器(DC to DC converter),並可例如為LLC 諧振式電源轉換器、雙重順向式電源轉換器(Dual Forward Converter)或單一順向式電源轉換器(Single Forward Converter)」,證據3 第9 頁第12至15行亦揭露「主要電源電路11可為但不限於為一直流/ 直流轉換器,且更可由具有高電源轉換效率之電路架構,例如電源轉換效率達到90% 之諧振式、推挽式、順向式或降壓式等電路架構所構成」,是以證據1 先前技術、證據3 已揭露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證據1 為先前技術之適格證據;證據2 至4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證據2 至3 、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 、3 、5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證據2 至4 、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至9 不具進步性;證據2 至5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證據2 至6 及證據1 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 至14 不具進步性。準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如訴之聲明所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