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原 告 陳淵慎 訴訟代理人 劉沁瑋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山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1 月19日以「空白胎壓偵測器及其設定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100101982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並發給發明第I476120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至6 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第26條第2 項及第4 項等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參加人陸續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原請求項5 )。案經被告審查,認其106 年4 月20日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以106 年7 月18日(106 )智專三(三)05077 字第106207431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 年4 月2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5 至6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11月30日經訴字第106063129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