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行專訴字第2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24 號原 告 翰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帛姿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陳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6 年2 月8 日以「水龍頭之平衡控制閥」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106201855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4331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陳盈安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9 月19日(106 )智專三(三)04076 字第106209636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1 月29日經訴字第106063153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