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原 告 翰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帛姿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黃濟陽 參 加 人 陳盈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9日經訴字第106063153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以「水龍頭之平衡控制閥」(下稱系爭專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二、原告之主張: (一)證據2 至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2 之說明書並未說明其活動閥片之構造,僅由簡易之圖式實難判斷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稱之「活動閥片中央貫穿有一混合孔,頂面凹設有通過該混合孔的至少一水流通道」等技術特徵。又證據2 之說明書並未說明其固定閥片構造,僅由示意圖式實難判斷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稱之「固定閥片底面往上貫穿有相對稱的一第一進水通孔與一第二進水通孔,該第一進水通孔與第二進水通孔間設有一出水通孔」等技術特徵。再者,僅從證據2 圖式做判斷,並無法輕易推知證據2 是否具備有系爭專利所稱的進水室、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出水室與出水口,故實難稱系爭專利與證據2 相同,而能夠以證據2 來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者;依此推論,其亦無從與證據3 、4 相組合,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甚明。 2、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3 固定閥片底面設有互呈反向弧緣的一冷水流道與一熱水流道,冷水流道一端以一冷水流通孔、熱水流道一端以一熱水流通孔往上貫穿固定閥片,讓該冷水流通孔與熱水流通孔能保持相鄰,在所述的冷水流道與熱水流道的另一端間則設有一濾淨水流通孔。然該冷水流道、熱水流道並未在系爭專利的固定閥片中出現,其濾淨水流通孔的設置與作用亦不同於系爭專利固定閥片之出水通孔。又證據3 的閥座上並無如系爭專利閥座,其內部隔設有一進水室與一出水室,且證據3 閥座具備有一冷水進水孔、一熱水進水孔與一濾淨水進水孔(三進),此與系爭專利的閥座具有一冷水進水口、一熱水進水口與一出水口,該(二進一出)之配置明顯不同。且證據3 說明書第7 頁與第8 頁係記載關於精密陶瓷控制閥能同時用於冷水、熱水、混合後之溫水與濾淨水出水。惟系爭專利使用時,係視所安裝的水龍頭不同,以出水孔或出水室做擇一出水,且該出水孔或出水室僅能提供冷水、熱水單獨流出,或將冷、熱水混合成溫水後再一起流出,二者功能明顯不同,故實難稱系爭專利與證據3 相同,而能夠以證據3 來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依此推論,其亦無從與證據2 、4 相組合,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3.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4 並未出現出水孔結構、活動閥片、混合孔、水流通道構件、固定閥片、第一進水通孔、第二進水通孔、出水通孔、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出水口。且證據4 只能從冷熱水平衡閥下方的出水口出水,然系爭專利出水時能視所裝設水龍頭之不同,選擇從出水通孔經閥座的出水口與出水室或該平衡控制閥的下方出水;或直接利用混合孔、水流通道、出水孔的轉移,讓水流能從該平衡控制閥的側邊進行出水,此亦是系爭專利顯然不同於證據4 者,故實難以證據4 來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依此推論,亦無從與證據2 、3 相組合,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甚明。 4.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為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徵作進一步之限定。證據2 至4 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 至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不具進步性: 1.證據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5 中並未出現平衡閥、混合孔、水流通道、第一進水通孔、第二進水通孔、出水通孔、出水室與出水口。且證據5 並無系爭專利在閥座的進水室中安裝有一平衡閥的構造,可見系爭專利有關該平衡閥的技術特徵並未被證據5 所揭示,故實難稱系爭專利與證據5 相同,而能夠以證據5 來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者。依此推論,其亦無從與證據2 、3 、4 相組合,以證明糸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甚明。 2.證據2 至5 並無對系爭專利產生功效上之教示、建議: 系爭專利平衡控制閥可視所裝設水龍頭之不同,選擇從下方出水,或由閥殼側邊出水,在使用上係具靈活變化之彈性,也不會因為水龍頭出水位置改變,而有無法適用的問題;又利用平衡閥的安裝,能自動平衡冷、熱水的進水水壓,利用二彈簧之頂撐則能讓活動閥芯不會因為突波壓力之作用即產生猛烈的平移,相對能避免產生水錘現象,亦能防止在管路內產生惱人的共鳴噪音;反觀,證據2 至5 則無該功效上之教示、建議。 3.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為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徵作進一步之限定。證據2 至5 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亦不足以證明糸爭專利請求項2 、3 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為此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 (一)證據2 至4 或證據2 至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及該閥座的進水室中係安裝有一平衡閥」、「閥座內部隔設有一進水室與一出水室,該進水室上方是以一冷水進水口與一熱水進水口貫穿閥座、出水室上方是一出水口貫穿閥座,當活動閥片、固定閥片在所述容室中依序相疊,俾利用閥座提供固定閥片承載時,除令固定閥片能在閥座上獲得卡固外,還可讓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出水口分別與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第二進水通孔、出水通孔形成對正,及在閥桿未操作的常態下,活動閥片的混合孔係會避開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與第二進水通孔,讓冷、熱水都會受到活動閥片封阻,而無法從該平衡控制閥經水龍頭流出」及「平衡閥是在二對合的容置套間設有一固定閥管、一活動閥芯與二彈簧,該容置套上設有相導通的一水平穿槽、一進水端與一出水端,俾以該水平穿槽提供相套的所述固定閥管、活動閥芯與彈簧放入容置,當所述平衡閥整個放入所述閥座的進水室中定位時,則還令二容置套的出水端能分別與所述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形成導通,固定閥管於管身套掣有止水圈,兩側各鏤設有一缺口,活動閥芯兩端各向內凹設有一槽室,二槽室間是以一隔板進行隔開,二槽室的壁面上則各鏤設有一缺口,讓活動閥芯能在固定閥管中隨著冷、熱水的進水水壓變化產生位移,俾進而改變活動閥芯與固定閥管其缺口相對應之位置,以達到自動平衡兩側水壓之目的,彈簧是放入活動閥芯的二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置套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芯保持在中央位置」技術特徵。 2.證據3 已揭示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閥座內部隔設有一進水室,該進水室上方是以一冷水進水口與一熱水進水口貫穿閥座,當活動閥片、固定閥片在所述容室中依序相疊,俾利用閥座提供固定閥片承載時,除令固定閥片能在閥座上獲得卡固外,還可讓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分別與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第二進水通孔形成對正,及在閥桿未操作的常態下,活動閥片的混合孔係會避開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與第二進水通孔,讓冷、熱水都會受到活動閥片封阻,而無法從該平衡控制閥經水龍頭流出」技術特徵。 3.證據4 第二圖亦已揭示「該閥座的進水室中係安裝有一平衡閥」、「閥座內部隔設有一進水室與一出水室,出水室上方是一出水口貫穿閥座:出水口分別與固定閥片的出水通孔形成對正」及「平衡閥是在二對合的容置套間設有一固定閥管、一活動閥芯與二彈簧,該容置套上設有相導通的一水平穿槽、一進水端與一出水端,俾以該水平穿槽提供相套的所述固定閥管、活動閥芯與彈簧放入容置,當所述平衡閥整個放入所述閥座的進水室中定位時,則還令二容置套的出水端能分別與所述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形成導通,固定閥管於管身套掣有止水圈,兩側各鏤設有一缺口,活動閥芯兩端各向內凹設有一槽室,二槽室間是以一隔板進行隔開,二槽室的壁面上則各鏤設有一缺口,讓活動閥芯能在固定閥管中隨著冷、熱水的進水水壓變化產生位移,俾進而改變活動閥芯與固定閥管其缺口相對應之位置,以達到自動平衡兩側水壓之目的,彈簧是放入活動閥芯的二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置套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芯保持在中央位置」之技術特徵。 4.雖證據2 、3 、4 僅揭示從側邊出水或下方出水,未同時揭示水龍頭選擇從下方出水或閥殼側邊出水之結構或功效,然從側邊出水或下方出水僅是習知蓮蓬頭閥體結構之簡單改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係在證據2 之閥體結構基礎上組合證據3 、證據4 之閥座及平衡閥之技術而完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 至4 或證據2 至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依附請求項1 ,包含請求項1 全部之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閥殼上方係透過一縮徑環壁形成有一上端口」。查證據2 至4 或證據2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復為證據3 所揭露,故證據2 至4 或證據2 至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依附請求項1 ,包含請求項1 全部之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閥座係扣固在閥殼下方,俾利用所述閥座提供容置在容室內之固定閥片、活動閥片、滑塊依序承載」。查證據2 至4 或證據2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附屬技術特徵復為證據2 所揭露,故證據2 至4 或證據2 至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答辯: 參加人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庭,惟以書狀陳述意見如下: (一)系爭專利與證據2 、3 、4 皆是相同發明人、相同申請人,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3 、4 之必要元件、結構配置、功效、各自說明書中相對應技術特徵的論述實質相同。換言之,系爭專利可說是僅單純係直接將證據2 、3 、4 之局部技術特徵整合在一起,僅有部分元件名稱有些微差異。再者,系爭專利中之必要元件之圖式亦與上述證據之圖式完全相同,僅係將圖式轉換視角呈現。 (二)原告並未採用審查基準(第二篇3.3.2 結合比對)及業界之正常判斷方式,其試圖將證據2 、3 、4 之結合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拆分開來進行單獨論述,並故意忽略相同技術特徵、相同主要元件之部分,而特意選用不相同之部分或是名詞上相對關係用語作為爭論點,藉此試圖模糊焦點影響判決。 (三)原告於起訴狀承認系爭專利係改良自證據2 至4 原告之既有新型專利。然而,系爭專利僅單純結合證據2 至4 之技術特徵,而並未產生非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並無進步性可言。參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於106 年2 月8 日以「水龍頭之平衡控制閥」即系爭專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形式審查於106 年4 月10日准予新型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4331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6 年7 月7 日提出舉發證據2 、3 、4 、5 分別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違反核准時所適用之103 年1 月22日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6 年9 月19日(106 )智專三(三)04076 字第106209636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9日經訴字第10606315340 號訴願決定書以相同理由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並以上開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故本件之主要爭點為參加人所提證據2 、3 、4 之組合或證據2 、3 、4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而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之主要內容: 系爭專利係一種水龍頭之平衡控制閥,該水龍頭平衡控制閥是在一閥殼內組設有一滑塊,滑塊下方設有依序相疊的一活動閥片與一固定閥片,滑塊中央樞組有一往上伸出閥殼的閥桿,以該滑塊嵌住活動閥片,再藉由閥桿的操作經滑塊帶動活動閥片平移,將令活動閥片與固定閥片能產生對位關係的改變,俾用來對水龍頭進行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與出水流量大小,在閥殼下方則利用一閥座的結合來擋止固定閥片、活動閥片、滑塊掉出,及該閥座的進水室中係安裝有一平衡閥(參系爭專利摘要)。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共計3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分別如下: 1.一種水龍頭之平衡控制閥,該水龍頭平衡控制閥是在一閥殼內組設有一滑塊,滑塊下方設有依序相疊的一活動閥片與一固定閥片,滑塊中央樞組有一往上伸出閥殼的閥桿,以該滑塊嵌住活動閥片,再藉由閥桿的操作經滑塊帶動活動閥片平移,將令活動閥片與固定閥片能產生對位關係的改變,俾用來對水龍頭進行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與出水流量大小,在閥殼下方則利用一閥座的結合來擋止固定閥片、活動閥片、滑塊掉出,及該閥座的進水室中係安裝有一平衡閥,其中:閥殼內部具有一容室,上方形成有一上端口,所述滑塊、活動閥片與固定閥片是放入容置在該閥殼的容室中,俾利用上端口提供閥桿往上穿出閥殼,及該容室是以至少一出水孔側向貫穿閥殼;活動閥片中央貫穿有一混合孔,頂面凹設有通過該混合孔的至少一水流通道;固定閥片底面往上貫穿有相對稱的一第一進水通孔與一第二進水通孔,該第一進水通孔與第二進水通孔間則設有一出水通孔;閥座內部隔設有一進水室與一出水室,該進水室上方是以一冷水進水口與一熱水進水口貫穿閥座、出水室上方是一出水口貫穿閥座,當活動閥片、固定閥片在所述容室中依序相疊,俾利用閥座提供固定閥片承載時,除令固定閥片能在閥座上獲得卡固外,還可讓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出水口分別與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第二進水通孔、出水通孔形成對正,及在閥桿未操作的常態下,活動閥片的混合孔係會避開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與第二進水通孔,讓冷、熱水都會受到活動閥片封阻,而無法從該平衡控制閥經水龍頭流出;平衡閥是在二對合的容置套間設有一固定閥管、一活動閥芯與二彈簧,該容置套上設有相導通的一水平穿槽、一進水端與一出水端,俾以該水平穿槽提供相套的所述固定閥管、活動閥芯與彈簧放入容置,當所述平衡閥整個放入所述閥座的進水室中定位時,則還令二容置套的出水端能分別與所述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形成導通,固定閥管於管身套掣有止水圈,兩側各鏤設有一缺口,活動閥芯兩端各向內凹設有一槽室,二槽室間是以一隔板進行隔開,二槽室的壁面上則各鏤設有一缺口,讓活動閥芯能在固定閥管中隨著冷、熱水的進水水壓變化產生位移,俾進而改變活動閥芯與固定閥管其缺口相對應之位置,以達到自動平衡兩側水壓之目的,彈簧是放入活動閥芯的二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置套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芯保持在中央位置。 2.如請求項1 所述之水龍頭之平衡控制閥,其中,閥殼上方是透過一縮徑環壁形成有一上端口。 3.如請求項1 所述之水龍頭之平衡控制閥,其中,閥座是扣固在閥殼下方,俾利用所述閥座提供容置在容室內的固定閥片、活動閥片、滑塊依序承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表一)。 (三)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比對: (1)證據2 為台灣2016年7月11日公告之第M525414號「精密陶瓷閥限溫結構」新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證據2 為一種精密陶瓷閥限溫結構,其包含有:一精密陶瓷閥與一檔位塊,其中,精密陶瓷閥的閥殼內壁形成有一基部,基部一側設有多個往上貫穿縮徑環壁的卡固孔,這些卡固孔並相互隔間,俾令每一卡固孔間均能成為一卡抵緣,在精密陶瓷閥的旋轉座上則凸出有一具適當弧緣的限位塊,檔位塊具有一板狀本體,本體兩側各往下伸出有至少一定位腳,該定位腳是從適當位置的卡固孔穿入,讓定位腳能藉由卡固孔的閃避往閥殼內部做凸伸,再以本體撐抵在卡抵緣上,透過定位腳的凸伸,在旋轉座旋轉時提供限位塊擋抵,將能用來設定熱水可供流出的最大流量(參說明書第2 至3 頁)(證據2 主要圖式如附表二)。 (2)證據2 之精密陶瓷閥限溫結構,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水龍頭之平衡控制閥」,證據2 圖式第3 圖揭示一閥殼設有一連動塊,連動塊下方依序設有相疊的一活動閥片及一固定閥片,連動塊中央樞設有一往上伸出閥殼的閥桿,以該連動塊嵌住活動閥片,再藉由閥桿的操作經連動塊帶動活動閥片平移,將令活動閥片與固定閥片能產生對位關係的改變,俾用來對水龍頭進行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與出水流量大小,在閥殼下方則利用一閥座的結合來擋止固定閥片、活動閥片、連動塊掉出,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水龍頭平衡控制閥是在一閥殼內組設有一滑塊,滑塊下方設有依序相疊的一活動閥片與一固定閥片,滑塊中央樞組有一往上伸出閥殼的閥桿,以該滑塊嵌住活動閥片,再藉由閥桿的操作經滑塊帶動活動閥片平移,將令活動閥片與固定閥片能產生對位關係的改變,俾用來對水龍頭進行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與出水流量大小,在閥殼下方則利用一閥座的結合來擋止固定閥片、活動閥片、滑塊掉出」技術特徵;證據2 圖式第3 圖揭示閥殼內部具有一容室,上方形成有一上端口,所述連動塊、活動閥片與固定閥片是放入容置在該閥殼的容室中,俾利用上端口提供閥桿往上穿出閥殼,及該容室是以至少一出水孔側向貫穿閥殼,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閥殼內部具有一容室,上方形成有一上端口,所述滑塊、活動閥片與固定閥片是放入容置在該閥殼的容室中,俾利用上端口提供閥桿往上穿出閥殼,及該容室是以至少一出水孔側向貫穿閥殼」技術特徵;證據2 圖式第3 圖揭示活動閥片中央貫穿有一混合孔,頂面凹設有通過該混合孔的至少一水流通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中:活動閥片中央貫穿有一混合孔,頂面凹設有通過該混合孔的至少一水流通道」技術特徵;證據2 圖式第3 圖揭示固定閥片底面往上貫穿有相對稱的一第一進水通孔與一第二進水通孔,該第一進水通孔與第二進水通孔間則設有一出水通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固定閥片底面往上貫穿有相對稱的一第一進水通孔與一第二進水通孔,該第一進水通孔與第二進水通孔間則設有一出水通孔」技術特徵。 (3)但證據2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及該閥座的進水室中係安裝有一平衡閥」、「閥座內部隔設有一進水室與一出水室,該進水室上方是以一冷水進水口與一熱水進水口貫穿閥座、出水室上方是一出水口貫穿閥座,當活動閥片、固定閥片在所述容室中依序相疊,俾利用閥座提供固定閥片承載時,除令固定閥片能在閥座上獲得卡固外,還可讓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出水口分別與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第二進水通孔、出水通孔形成對正,及在閥桿未操作的常態下,活動閥片的混合孔係會避開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與第二進水通孔,讓冷、熱水都會受到活動閥片封阻,而無法從該平衡控制閥經水龍頭流出」、「平衡閥是在二對合的容置套間設有一固定閥管、一活動閥芯與二彈簧,該容置套上設有相導通的一水平穿槽、一進水端與一出水端,俾以該水平穿槽提供相套的所述固定閥管、活動閥芯與彈簧放入容置,當所述平衡閥整個放入所述閥座的進水室中定位時,則還令二容置套的出水端能分別與所述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形成導通,固定閥管於管身套掣有止水圈,兩側各鏤設有一缺口,活動閥芯兩端各向內凹設有一槽室,二槽室間是以一隔板進行隔開,二槽室的壁面上則各鏤設有一缺口,讓活動閥芯能在固定閥管中隨著冷、熱水的進水水壓變化產生位移,俾進而改變活動閥芯與固定閥管其缺口相對應之位置,以達到自動平衡兩側水壓之目的,彈簧是放入活動閥芯的二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置套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芯保持在中央位置」等技術特徵。 2.證據3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比對: (1)證據3 為台灣2016年11月21日公告之第M532536 號「精密陶瓷控制閥結構」新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證據3 為一種精密陶瓷控制閥結構,該精密陶瓷控制閥是在一閥殼內組設有一旋轉座,旋轉座下方設有依序相疊的一活動閥片與一固定閥片,所述的旋轉座並包含有一往上伸出閥殼的閥桿,以該旋轉座嵌住活動閥片,配合閥桿的操作經旋轉座帶動活動閥片旋轉,將令活動閥片與固定閥片能產生對位關係的改變,俾用來控制水龍頭進行開、關水,或改變冷、熱水的混合比例與出水流量大小,在閥殼下方則利用一閥座的結合來擋止固定閥片、活動閥片、旋轉座掉出(參證據3 摘要)(證據3 主要圖式如附表三)。 (2)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閥座上設有一冷水進水孔、一熱水進水孔與一濾淨水進水孔,該冷水進水孔、熱水進水孔與濾淨水進水孔是分別用來啣接冷、熱水源與過濾後的濾淨水,當活動閥片、固定閥片、閥座依序相疊,俾利用閥座提供固定閥片承載時,除令固定閥片能在閥座中獲得卡固外,還可讓閥座的冷水進水孔、熱水進水孔、濾淨水進水孔分別與固定閥片的冷水流道、熱水流道、濾淨水流通孔形成對正,及在閥桿未操作的常態下,活動閥片的第一通水缺口、第二通水缺口係會避開固定閥片的冷水流通孔、熱水流通孔與濾淨水流通孔,讓冷、熱水與過濾後的濾淨水都會受到活動閥片封阻,而無法從該精密陶瓷控制閥經水龍頭流出。 3.證據4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比對: (1)證據4 為台灣2011年5月1日公告之第M402952 號「冷熱水平衡閥結構」新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證據4 係一種冷熱水平衡閥結構,其包含有:一控制頭及一平衡閥組,該平衡閥組並由二容置套、一固定閥蕊、一活動閥蕊及二彈性件構成,其中控制頭具有一本體,本體底端貫入有一容室,以該容室將能提供平衡閥組整個放入承載,容置套中央設有一軸向通過之流道,內側設有一與該流道保持相通之套口,固定閥蕊為一中空管,該係在活動閥蕊與二彈性件各別放入後,再安裝於二相互靠攏之容置套的套口中,該固定閥蕊外周二側處並各鏤設有第一切槽,活動閥蕊二側各貫入有一槽室,二槽室間係以一隔板保持相隔,邊壁上各鏤設有第二切槽,彈性件係放入於活動閥蕊之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置套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蕊保持在中央位置(參證據4 摘要)(證據4 主要圖式如附表四)。 (2)證據4 圖式第2 、5 圖揭示本體內部隔設有一進水室與一出水室,進水室及出水室上方分別是容室及出水口貫穿閥座,其容室及出水口分別與平衡閥組之流道及本體之出水室形成重合對位,容室提供平衡閥組整個放入承載,已對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閥座內部隔設有一進水室與一出水室,該進水室上方是以一冷水進水口與一熱水進水口貫穿閥座、出水室上方是一出水口貫穿閥座,當活動閥片、固定閥片在所述容室中依序相疊,俾利用閥座提供固定閥片承載時,除令固定閥片能在閥座上獲得卡固外,還可讓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出水口分別與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第二進水通孔、出水通孔形成對正,及在閥桿未操作的常態下,活動閥片的混合孔係會避開固定閥片的第一進水通孔與第二進水通孔,讓冷、熱水都會受到活動閥片封阻,而無法從該平衡控制閥經水龍頭流出」技術特徵;證據4 圖式第2 圖揭示本體之容室可安裝整個平衡閥組,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及該閥座的進水室中係安裝有一平衡閥」技術特徵;證據4 圖式第2 、3 圖又揭示平衡閥組是在二對合的容置套間設有一固定閥芯、一活動閥芯與二彈性件,該容置套上設有相導通的一套口、一流道與一出水端,俾以該套口提供相套的所述固定閥芯、活動閥芯與彈性件放入容置,當所述平衡閥組整個放入所述閥座本體的容室中定位時,則還令二容置套的出水端能分別與所述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形成導通,固定閥芯於管身套掣有止水圈,兩側各鏤設有第一切槽,活動閥芯兩端各向內凹設有槽室,二槽室間是以一隔板進行隔開,二槽室的壁面上則各鏤設有第二切槽,其實際使用時,冷水與熱水係分別從二容置套之流道經固定閥蕊之第一切槽與活動閥蕊之第二切槽流入,當冷、熱水的壓力驟變時,該壓力大的一方係會由隔板推抵活動閥蕊往反方向平移,令二側之第一切槽、第二切槽均能產生錯位,以形成大小互異之入水開口,利用該差異進行節流,以平衡二側壓力,可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平衡閥是在二對合的容置套間設有一固定閥管、一活動閥芯與二彈簧,該容置套上設有相導通的一水平穿槽、一進水端與一出水端,俾以該水平穿槽提供相套的所述固定閥管、活動閥芯與彈簧放入容置,當所述平衡閥整個放入所述閥座的進水室中定位時,則還令二容置套的出水端能分別與所述閥座的冷水進水口、熱水進水口形成導通,固定閥管於管身套掣有止水圈,兩側各鏤設有一缺口,活動閥芯兩端各向內凹設有一槽室,二槽室間是以一隔板進行隔開,二槽室的壁面上則各鏤設有一缺口,讓活動閥芯能在固定閥管中隨著冷、熱水的進水水壓變化產生位移,俾進而改變活動閥芯與固定閥管其缺口相對應之位置,以達到自動平衡兩側水壓之目的,彈簧是放入活動閥芯的二槽室中,令其二端分別撐抵在容置套與隔板上,以在常態時利用其彈力推抵活動閥芯保持在中央位置」技術特徵。 4.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至4 之組合所分別揭示。證據2 、3 皆為精密水龍頭陶瓷閥結構領域,證據4 為可平衡冷熱水壓力之水龍頭結構,證據2 、3 、4 為相同申請人,皆屬水龍頭相關技術領域,證據2 、3 、4 之結構上具有共通性,主要在控制冷、熱水及其混合結構,或水流控制的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聯性,證據2 、3 、4 間具有明顯之組合動機,所屬技術領域者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證據2 已揭示之基礎下組合證據3 之閥座、證據4 之平衡閥,所能輕易完成請求項1 之新型,故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四)原告主張原處分僅泛以從側邊或下方出水僅是習知蓮蓬頭閥體結構之簡單改變,應係有所誤會云云。惟查證據2 至4 之組合已分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而原告所有台灣2015年12月11日公告之第I512223B號「精密陶瓷控制閥」發明專利,主要為一種精密陶瓷控制閥,其精密陶瓷控制閥係於一閥殼內由上往下依序結合有一控制軸栓、一上陶瓷片、一下陶瓷片,下方再以一閥座的結合,擋止內部構件掉出者。關於該證據之閥座內部同時具備熱水進水流道/冷水進水流道及出水孔,並於閥殼側面具有出水口,使得冷熱水可由出水部流出,閥殼下面亦具有冷熱水由蓮蓬頭流出口,該專利已可同時提供兩種不同型式之出水,與系爭專利所揭示之功能相同,且該專利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顯見同時提供兩種不同型式之出水,為蓮蓬頭閥體結構之習知技術,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以證據2 之閥體結構基礎上組合證據3 、證據4 之閥座及平衡閥之技術,應可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蓮蓬頭閥體結構之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 、3 、4 之組合已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告所述,並不可採。 (五)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閥殼上方是透過一縮徑環壁形成有一上端口」。經查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上方透過一縮徑環壁形成一上端口,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其中,閥殼上方是透過一縮徑環壁形成有一上端口」技術特徵。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證據2 、3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閥座是扣固在閥殼下方,俾利用所述閥座提供容置在容室內的固定閥片、活動閥片、滑塊依序承載」。經查證據2 圖式第3 、4 圖揭示閥座為卡固在閥殼之下方,主要利用該閥座提供容置在容室內的固定閥片、活動閥片及連動塊依序堆疊承載,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其中,閥座是扣固在閥殼下方,俾利用所述閥座提供容置在容室內的固定閥片、活動閥片、滑塊依序承載」技術特徵。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證據2 、3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2 、3 、4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進步性: 1.證據5 為台灣2011年5 月1 日公告之第M402962 號「水龍頭及其心軸」新型專利,證據5 揭示心軸包括一本體、一混合閥及一控制件,該本體具有一第一進水流道、一第二進水流道、一混合室及一側向出水口,該第一、第二進水流道分別連通於該混合室,該側向出水口則位於該本體側面並連通於該混合室,該混合閥係調整第一、第二進水流道中的水進入混合室之流量比,該控制件則係供使用者調整該混合閥之作動者(參證據5 摘要)(證據5 主要圖式如附表五)。 2.證據2 、3 、4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之比對已如前所述。證據5 為一種可供混合冷熱水龍頭及其心軸,主要提供一種出水口並非位於心軸底部之水龍頭心軸結構,證據5 所揭示水龍頭結構與證據2 、3 、4 間結構上具有共通性,主要在控制冷、熱水及其混合結構,或水流控制的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聯性,證據2 、3 、4 、5 間具有明顯之組合動機。準此,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則由證據2 、3 、4 、5 所揭示之技術指引為基礎,證據2 、3 、4 、5 之組合亦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上開證據2 、3 、4 之組合及證據2 、3 、4 、5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進步性。故被告所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本件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審理案件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