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原 告 君牧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俊龍(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范銘祥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宛珍律師 輔 佐 人 張華鵬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薛惠澤 參 加 人 華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南賢(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三榮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8日經訴字第107063041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及理 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5 月5 日以「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103207787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8518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違反核准時(即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6 年10月23日(106 )智專三(三)05048 字第10621074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主張: ㈠證據3 並無證據力,應不可採為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證據: 證據3 係PA66聚醯胺尼龍66博客網頁影本,舉發人完全未舉證說明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公眾是否已經能得知該網頁及位置而取得該資訊,以及證據3 網頁散布方式是否與公開發行之刊物相同而能為公眾得知。而證據3 網頁影本上雖然有日期,然因該網路資訊為隨時可更新變動者,尚難以推定該日期即為公開日。此外,證據3 係私人博客網頁影本,網路資訊為隨時可更新變動者,舉發理由亦未就證據3 內容之真正以及證據3 之內容確實公開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為任何舉證。故證據3 欠缺證據力,應不可採為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證據。 ㈡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3 皆未揭露請求項1 等技術特徵: 證據2 說明書通篇均未記載舉發理由第3 頁於證據2 圖2 及圖3 上所標示的進氣室、排氣室、排氣通道、外蓋板、內蓋板、側板等元件,舉發人於證據2 圖2 及圖3 上標示該等元件,純係舉發人基於想像所標示。證據3 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且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之技術特徵。 2.證據2 、3 皆未揭露請求項1 「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 如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所認定,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技術特徵。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特徵係針對六邊形之構造,其夾角為對鈍角,證據3 所揭則係針對銳角所為,二者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又證據3 所針對的主題是射出成型的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特徵係新型結構標的完全不同。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特徵係用於機動車輛引擎蓋,其發動時溫度高達120 ℃,而證據3 係針對一般塑膠材料,例如僅耐76℃之PA66材質( 參原證6 ,PA66之熱變形溫度HDT 為76℃) ,證據3 顯不適用於機動車輛引擎蓋,故證據3 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技術特徵。 3.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證據2 、3 : ①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且不具關連性: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製品銳角部分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之問題( 參證據3 原因分析14) ,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則在於如何提供一種可提升機動車輛引擎蓋之結構強度之問題(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 0007] 段參照) ,更詳細說,系爭專利以多邊形鈍角構造加入圓弧型導角的主要目的在增加纖維的流動均勻性以保障結構強度的穩定性,以及提高材料的結晶度以相對提高材料的耐熱溫度及結構強度,故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又系爭專利係有關以塑膠為材料之機動車輛引擎蓋,由於機動車輛引擎的技術特殊性,需解決塑膠引擎蓋的以下難題: ⑴引擎蓋至少須耐熱120 ℃以上: 機動車輛引擎蓋發動,其溫度高達120 ℃以上,而一般塑膠在80℃左右時便軟化( 參見原證6 ,PA66欄) ,因此引擎蓋之塑膠原料無法為一般塑膠原料,其塑膠加工所產生之不良及解決方法,也必須採用特殊材質塑膠( 如原證6 所載PA6/玻纖45% 等) 方能解決。此由在業界中,機車引擎蓋產品的成品測試通常需經冷熱試驗項目進行高達150 ℃耐熱之測試,即可見本特性對機動車輛引擎蓋的重要性。 ⑵引擎蓋須能耐撞、耐衝擊: 由於引擎起動時產生高溫,因為須散熱,故須裸露來加速散熱,如此,引擎蓋被撞擊之機率大大增加,因此必須採用能耐撞、耐衝擊之特殊材質塑膠( 如原證6 所載PA6/玻纖45% 等) 。此外,在業界中,機車引擎蓋產品的成品測試通常需經強度測試項目,亦可見本特性對機動車輛引擎蓋的重要性。 ⑶引擎蓋須耐老化: 塑膠材質之引擎蓋,長期裸露,受紫外線及日曬雨淋,快速老化,因此必須採用耐老化之特殊材質塑膠。此由在業界中,機車引擎蓋產品的成品測試通常需經耐候試驗項目以及實車耐久測試項目,即可見本特性對機動車輛引擎蓋的重要性。為解決上述種種問題,經多次試驗結果,原告始創作出在塑膠原料中添加如玻璃纖維及碳纖維等材料,以增加耐熱及強度以及減緩老化。惟由於塑膠品之成型係將塑膠原料經過塑膠射出機台上之熱管高溫熔化,再以擠押方式將已熔化成乳膠狀之塑膠擠押入模具內,經冷卻後開模取出,但為達到機動車輛引擎蓋之特殊要求,必須在塑膠原料中添加如玻璃纖維及碳纖維等材料來改善,但如此,不僅須用更大壓力的機台或更久的射出時間,且更易造成變形彎撓等不良品。經原告再三檢討改進及測試,遂創作出系爭專利,從而解決了上述之種種問題與缺失。其中,系爭專利以多邊形鈍角構造加入圓弧型導角,進而增加纖維的流動均勻性以保障結構強度的穩定性,並提高材料的結晶度以相對提高材料的耐熱溫度及結構強度,故解決了前述問題與缺失。 反觀證據3 所列之ㄧ般塑膠( 例如PA66) 射出成型缺陷處理方法,並無法解決機動車輛引擎蓋上述種種問題,蓋引擎蓋之塑膠原料無法為一般塑膠原料,其塑膠加工所產生之不良及解決方法,自然非證據3 所能解決。證據3 係針對ㄧ般塑膠( 例如僅耐76℃之PA66材質) ,無法作為引擎蓋之材質,故證據3 所列舉之內容並不適用於系爭專利。 ②證據3 與系爭專利於技術領域不具關連性: 系爭專利係有關機動車輛引擎蓋,由於機動車輛引擎的技術特殊性,故系爭專利屬於專用於機動車輛引擎蓋的特殊塑膠材料技術領域,而舉發證據3 係ㄧ般塑膠材料之技術領域,故二者之技術領域完全不同,因此證據3 與系爭專利於技術領域並不具關連性。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援引與系爭專利於技術領域不具關連性的證據3 來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③證據3 之功能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於功能或作用上並不具關連性: 證據3 是在解決因應力而脆裂的瑕疵,系爭專利是用在特殊機能塑料,增強結構以替代金屬材料的功能為主要功能。又系爭專利以多邊形鈍角構造加入圓弧型導角的主要作用在於增加纖維的流動均勻性以保障結構強度的穩定性,以及提高材料的結晶度以相對提高材料的耐熱溫度及結構強度,故證據3 之功能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於功能或作用上也不具關連性。又因證據3 所欲解決問題及所用材料與系爭專利不同,於射出成型時考量的因素完全不同,所達成的功能或作用也完全不同,因此證據3 之功能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且於功能或作用上也不具關連性。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援引與系爭專利之功能或作用上完全不同的證據3 來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④證據3 之特性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或相關: 新型專利的定義是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無關方法。系爭專利為新型結構,並不包含方法標的,而舉發證據3 著重射出成型方法之缺陷,故證據3 之方法特性與系爭專利之結構特性並不相同,二者各歸其類,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引喻失義,不當類比,顯乏所基。實則,證據3 之特性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或相關,自非相同或相關技術。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援引證據3 以製法角度比擬系爭專利的新型構造,並無所基,尤見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⑤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功能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且證據3 與系爭專利於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上皆不具關連性: 系爭專利所揭主要係針對六邊形之構造,其夾角為鈍角,而證據3 所揭之方法則僅係針對銳角所為,銳角如何類推至鈍角,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完全沒有論理,原告無從答辯。按技藝人士皆知,鈍角所受應力與銳角並不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功能或作用皆不相同,二者各歸其類,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不當類比,顯乏所基。因此,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援引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功能完全不同,且於功能或作用上不具關連性的證據3 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⑥證據3中並無關於系爭專利的教示或建議: 承上,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特性,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或相關,證據3 與系爭專利於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上皆不具關連性,而證據3 中也並無關於系爭專利於機動車輛引擎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特性的教示或建議,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證據2 、3 。 4.準此,證據2 與證據3 皆未揭露請求項1 「外蓋板、內蓋板、側板、排氣通道、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等技術特徵,且證據5 與證據3 間並無任何結合之建議或動機,證據2 、3 之結合自屬非能輕易完成。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無法基於證據2 、3 的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當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3 、5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1.證據3 與證據5 皆未揭露請求項1 技術特徵: 證據5 並未記載舉發理由第9 頁於證據5 之照片上所標示的進氣室、排氣室、排氣通道、外蓋板、內蓋板、側板等元件,舉發人於證據5 之照片上標示該等元件,純係舉發人基於想像所標示。因此證據5 之照片並未標示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進氣室、排氣室、排氣通道、外蓋板、內蓋板、側板等元件。 2.證據5 係揭露光陽KYMCO Many傳動外蓋之商品網頁資訊,如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所認定,證據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技術特徵。( 訴願決定書第10-11 頁、原處分第10頁參照) ,而如前所述,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技術特徵,故證據3 與證據5 皆未揭露請求項1 「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 3.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特性,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或相關,證據3 與系爭專利於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上也皆不具關連性,證據3 中亦無關於系爭專利於機動車輛引擎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特性的教示或建議,已如前述。故證據3 、5 間並無任何結合之建議或動機,故證據3 、5 之結合自屬非能輕易完成,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之理由純為後見之明,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 無法由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及舉發證據3 的組合所輕易完成而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與舉發證據3 皆未揭露請求項1 「外蓋板、內蓋板、側板、排氣通道」等技術特徵: 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認定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外蓋板、內蓋板、側板、排氣通道等元件,惟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為公告第M308846 號專利,然查該公告第M308846 號專利說明書通篇均未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外蓋板、內蓋板、側板、排氣通道等元件。而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所引的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圖以及其相關說明,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第M308846 號專利說明書中,是以並非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之先前技術,顯不足以做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適格引證。因此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認定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外蓋板、內蓋板、側板、排氣通道等元件之理由,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2.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係習知的機動車輛引擎蓋,如如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所載( 訴願決定書第12頁、原處分第12頁參照) ,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並未揭露請求項1 「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而如前所述,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皆未揭露請求項1 「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 3.又如上所述,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特性,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或相關,證據3 與系爭專利於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上亦皆不具關連性,證據3 中亦無關於系爭專利於機動車輛引擎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特性的教示或建議,故證據3 與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無從結合,自無法得到系爭專利。據此,證據3 與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間並無任何結合之建議或動機,證據3 與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之結合自屬非能輕易完成。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之理由純為後見之明,尤見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4.綜上,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皆未揭露請求項1 「外蓋板、內蓋板、側板、排氣通道、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等技術特徵,且證據3 與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間並無任何結合之建議或動機,證據3 與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之結合自屬非能輕易完成。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無法基於證據3 與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的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當具有進步性。 ㈤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3 、5 之組合、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3 、5 之組合、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皆具有進步性,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請求項1 既具有進步性,其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2 當然亦具有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請求項1、2應具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1.證據3 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具有反向教示,故可判斷具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係有關機動車輛引擎蓋,由於機動車輛引擎的技術特殊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屬於專用於機動車輛引擎蓋的特殊塑膠材料技術領域,而證據3 係ㄧ般塑膠材料之技術領域,故二者之技術領域完全不同,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所揭主要係針對六邊形之構造,其夾角為鈍角,而舉發證據3 所揭之方法則僅係針對銳角所為,鈍角所受應力與銳角並不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功能或作用皆不相同,明顯無法類比,因此基於證據3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勸阻而不會依循證據3 所採的途徑。是依前揭基準所揭意旨,因相關先前技術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之發明具有反向教示,故可判斷具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2.有關輔助性判斷因素,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對照先前技術具有有利及無法預期之功效,並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故可判斷具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所欲解決之問題則在於如何提供一種可提升機動車輛引擎蓋之結構強度之問題(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 0007] 段參照) ,而如原告於今年7 月10日於實驗室所為的多邊結構R 角強度驗證報告所示( 原證8),六邊形結構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所載於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後,大幅提升結構強度,而讓大型曲軸箱蓋可以藉由輕量化、高強度塑料取代金屬結構成為可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之發明對照先前技術具有有利及無法預期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解決先前技術中長期存在的提升結構強度問題,且達成讓大型曲軸箱蓋可以藉由輕量化、高強度塑料取代金屬結構成為可能之長期的需求,故可判斷具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3.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並無「否定進步性之因素」: 如前所述,證據3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於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上皆不具關連性,而證據3 中也並無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於機動車輛引擎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特性的教示或建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諸舉發證據,故並不具有「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並非諸證據之「簡單變更」或「單純拼湊」,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並無「否定進步性之因素」。 ㈦證據3 第二十五點第14項原因分析記載:「製品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而其改善方法為「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證據3 第二十五點第15項原因分析記載:「玻纖增強塑膠注塑時,澆口過小」,而其改善方法為「加大澆口尺寸,防止玻纖因剪切變短」。先不論證據3 第二十五點第14項係針對製品銳角部位,而系爭專利為鈍角部位之重大差異,光就證據3 第二十五點第15項原因分析針對與系爭專利之標的「機動車輛引擎蓋」所用材質類似的玻纖增強塑膠之問題而論,證據3 僅提出注塑時澆口過小之問題,並未記載玻纖增強塑膠應力集中造成開裂之問題,顯見玻纖增強塑膠之應力集中造成開裂之問題,並非證據3 所針對之問題,因此,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顯然不同。再者,證據3 第二十五點第11項原因分析記載:「材料本身強度不足」,其改善方法為「改用分子量大的塑膠」,而系爭專利並非在解決材料本身強度不足之問題,而係在解決提升機動車輛引擎蓋之結構強度之問題,且系爭專利解決該問題之方法並非如證據3 般改用分子量大的塑膠,而係以多邊形鈍角構造加入圓弧型導角以增加纖維的流動均勻性而保障結構強度的穩定性,並提高材料的結晶度以相對提高材料的耐熱溫度及結構強度,故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以及解決之方式皆與系爭專利完全不同。綜上,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證據3 與證據2(或證據5 或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故系爭專利確具進步性。 ㈧原告謹提出由「君牧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分子檢測實驗室」所出具之「機動車輛引擎蓋多邊形相鄰肋補強結構型式對尼龍添加玻纖材成型流動分佈之影響分析」之實驗報告 (原證 10),並簡要說明如下: 1.「君牧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分子檢測實驗室」刻正申請ISO/IEC 17025 的實驗室認證中,由其實驗室運作系統圖 (ISO/IEC 17025)以及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證的實驗室人員認證合格證書 (原證 11),可知該實驗室具有一定規模且符合一定標準,故其出具之實驗數據具有可信度。 2.該「機動車輛引擎蓋多邊形相鄰肋補強結構型式對尼龍添加玻纖材成型流動分佈之影響分析」實驗報告主要在補強說明機動車輛引擎蓋產品強度除設計結構補強外,同時必須由原料之添加補強材( 例如:玻纖、碳纖…等) 來達到產品本身強度補強功能。而設計結構補強型式( 例如:增加R 角) 也會影響射出成型原料補強材流動配向分佈之含量差異性及均勻性,進而影響其結構強度。系爭專利機動車輛引擎蓋「多邊形相鄰肋補強結構」選擇「增加R 角」對「尼龍( 例如PA66聚醯胺等) 添加玻纖材」為最佳產品設計結構型式,達到補強材成型流動分佈之「產品強度補強功能創新」。由該實驗報告之數據,可知多邊形相鄰補強結構「增加R 角」,對射出成型原料補強玻纖材流動「玻纖量增加」,而更「強化補強」效果。而多邊形相鄰補強結構「增加R 角」,對射出成型原料補強玻纖材流動配向分配易「聚集肋玻纖分佈」,而更「強化肋補強」效果。因此,如產品強度需求或不足,可設計「多邊形相鄰肋補強結構」與「選擇補強肋與R 角寸法」,配合射出成型對「玻纖成型流動分佈」影響,來強化補強達到產品強度需求,故證據3 與證據2(或證據5 或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之創作為六邊形為主要實施態樣,系爭專利二凸肋的相鄰邊緣交接處會形成有120 °的夾角θ,此機動車輛引 擎蓋製品夾角θ為鈍角( 大於90°) ,證據3 所提原因分析 為製品銳角( 小於90°) ,其兩者角度差異最小為30°以上 。同時,銳角和鈍角在射出成型的流動填料上完全產生不同流動填料結果,其產品強度結果也不同,故系爭專利之夾角θ皆為鈍角,與證據 3 所舉 PA66 聚醯胺銳角部位完全不 同。 4.證據 3 原料為 PA66 聚醯胺,而系爭專利機動車輛引擎蓋 ,係長期暴露於外部,並未受到任何保護,因而容易受到外力的碰撞,而造成破損的情形發生。因此,系爭專利申請除了「產品設計多邊形相鄰肋相交結構補強」外,必須由原料添加補強材 (例如:玻纖)來達到產品「機動車輛引擎蓋」 本身強度補強的要求功能。因「機動車輛引擎蓋」強度要求必須由產品設計補強結構與原料補強材 (例如:玻纖)來達 到產品強度功能要求,所以系爭專利「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其原料為 PA66 加玻纖 45%,與證據 3 之 PA66聚醯胺不同。 5.系爭專利使用原告公司「高分子檢測實驗室」試驗「先前技術一般多邊形相鄰補強肋結構與創作增加R 角多邊形相鄰補強肋結構」補強差異性產生如下結論: ①多邊形相鄰補強結構增加R 角,對射出成型原料補強玻纖材流動玻纖量增加,而更強化補強效果。多邊形相鄰補強結構增加R 角,對射出成型原料補強玻纖材流動配向分配易聚集肋玻纖分佈,而更強化肋補強效果。 ②以上試驗結論皆為增加 R 角更強化產品與補強肋補強效果 ,達到機動車輛引擎蓋產品強度需求。由上述說明顯示系爭專利所提機動車輛引擎蓋補強結構與證據3 所提之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PA66聚醯胺,在產品、原料、機構型式( 銳角、鈍角) 、射出成型流動性,所要改善對策強化補強結構完全不同,故證據3 與系爭專利於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上皆不具關連性,從而證據3 與證據2(或證據5 或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 之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證據3 有證據力,應可採為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經查與證據3 相同標題( 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 及相同內容之文件,亦公開於西元2011年9 月15日之 Qming 的博客以及2013年4 月7 日之二十萬個為什麼發布於百度文庫上之內容,故證據3 或與證據3 相同內容之佐證均可證明證據3 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存在,且內容可為公眾得知,故證據3 於形式、內容以及公開時間均具真實性,自具證據能力。 ㈡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與證據2 相較:系爭專利之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 對應於證據2 之第二圖之進氣室、排氣室及排氣通道【參見舉發理由書第3 頁之標示】) ,且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 對應於證據2 之第三圖之外蓋板、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參見舉發理由書第3 頁之標示】) ,其特徵在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 對應於證據2 之第二圖之進氣室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之表面內側) 。系爭專利與證據2 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之「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證據2 之「任二相鄰之凸肋間並未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 2.系爭專利利用圓弧導角R 之設計,可使整體機動車輛引擎蓋10在進行射出成形,能夠提升樹脂流動性,使其機動車輛引擎蓋10之成形更為容易。該些圓弧導角R 之設計,能夠解決習知技術中應力集中的現象,提升機動車輛引擎蓋10之結構強度( 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段) 。舉發證據3 「射出成形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之內容第7 頁第十四點,膠件翹曲變形,揭示:「注塑製品出現翹曲變形的原因很多,例如脫模太快……。為了使溶融塑料能順利充分充填模腔,其設計要避免下列各點:2.存有過度銳角。」,其第11頁第二十五點,強度不足,揭示:「注塑生產中,若溶料過熱分解,…。下表即強度不足產生的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法,原因分析第14項,製品銳角部分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改善方法第14項,銳角部分加R 角圓弧過渡」。舉發證據3 指出射出成形生產塑膠之製品之銳角部分易應力集中,其改善方法為於銳角部分加R 角圓弧過渡,已揭示系爭專利於「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手段,系爭專利與證據3 所欲解決的問題及達成的功效亦均相同。 3.又證據3 網頁資料記載:「注塑製品出現翹曲變形的原因很多,例如脫模太快……。為了使溶融塑料能順利充分充填模腔,其設計要避免下列各點:2.存有過度銳角」,證據3 揭露塑膠製品產生翹曲變形之原因在於塑料未能充分充填膜腔,證據3 並記載「製品銳角部分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改善方法在銳角部分加R 角圓弧過渡」,即已揭示在製品銳角部分加R 角圓弧過渡,可解決塑料未能充分充填膜腔而產生應力集中之問題,因此若射出成形製品產生有應力集中而造成翹曲或變形之結構,即要考量是否有塑料未能充分充填膜腔之情形,而改良的方式在於改善模具之流路不順暢之處。因此證據2 六邊形凸肋之邊角雖為鈍角,但若產生有翹曲或變形之結構,自然會依證據 3 建議之改善方式,將任二相鄰 之凸肋間形成圓弧型導角,確保多邊形外圍之應力達到平衡的狀態,以避免應力集中,另舉發證據2 係使用射出成形之方式製造機動車輛引擎蓋,而證據3 為「射出成形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二者皆屬射出成形之相關技術領域,且證據2 及證據3 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彼此間組合應無困難。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舉發證據3 、5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1.證據5 為101 年4 月25日刊載於「露天拍賣」網站之光陽 KYMCO Many傳動外蓋之商品網頁及實物照片,其中該網頁上架日期為101 年4 月25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3 年5 月5 日,足認其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公開,且證據5 第2/3 頁二圖式已揭露一種機車引擎蓋結構,故證據5 應具有證據能力。 2.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內容與證據 5 之商品網頁相較:系爭專利之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 對應於證據5 之第2 頁上圖之進氣室、排氣室及排氣通道【參見舉發理由書第9 頁之標示】) ,且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 對應於證據5 之第2 頁下圖之外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兩端側之側板【參見舉發理由書第9 頁之標示】) ,其特徵在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 對應於證據5 之第2 頁上圖之排氣室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陳設於該進氣室之表面內側)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5 網頁商品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之「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證據5 之「任二相鄰之凸肋間並未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 3.證據3 指出射出成形生產塑膠之製品之銳角部分易應力集中,改善方法為於銳角部分加R 角圓弧過渡,已如前所述,揭示系爭專利於「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手段,系爭專利與證據3 所欲解決的問題及達成的功效亦均相同。又證據5 為射出成形之塑膠製品,證據3 為「射出成形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與證據5 屬相關之技術領域,可解決證據5 之問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組合證據3 、5 之動機。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5 差異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且系爭專利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由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及舉發證據3 之組合所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之差異在於:系 爭專利之「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之「任二相鄰之凸肋間並未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 2.證據3 指出射出成形生產塑膠之製品之銳角部分易應力集中,改善方法為於銳角部分加R 角圓弧過渡,已揭示系爭專利於「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手段,系爭專利與證據3 所欲解決的問題及達成的功效亦均相同。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均是使用射出成形之方式製造機動車輛引擎蓋,證據3 為「射出成形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屬相關之技術領域,可解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之問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動機。 3.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差異之技術特徵 已揭露於證據3 ,且系爭專利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3 、5 之組合、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3 、5 之組合、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均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 2.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係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其他技術特徵。解釋其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 進一步界定:「該些凸肋係設置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內較大面積之表面上者」,已分別揭示於證據2 之第二圖、證據5 之第2 頁之上圖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第1 圖,進氣室A1與排氣室A2之表面內側形成有複數凸肋C ,系爭專利難稱具進步性。是以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證據3 與證據5 之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證據3 有證據能力: 1.證據 3 為一名稱為為「 PA66 聚醯胺尼龍 66 」之網路使 用者(該名稱為使用者自身設定者,與證據 3 之文章實際 內容無關),於知名網路部落格平台「新浪博客」轉載之主題為「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文章之網頁資料(網址為: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b5316e01014o9z.html ),該文章之轉載發佈時間:2012 年 5 月 7 日 23 時 40 分 25 秒,係該網站平台於使用者發佈或轉載文章自動加註產生之時間戳記,考量網路上之資訊量龐大且內容繁多,應可認為遭操控的機會甚小,且遍查該網頁資料之整體內容並無任何特定之相反指示,本件參加人顯然皆不具有竄改此等資料之能力與動機,且依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應可推定該發佈時間點為真實。 2.又查證據 3 之網頁資料中對於文章標題之描述為「 [ 轉載] 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可知,該篇部落格文章為使用者直接全文轉載自其他網路資源之文章,此自證據 3 第 1 頁內容亦標示有其原文地址及原文作者可作為佐證,而該原文地址所示之網頁內容亦與證據3 相同,且早自2011年9 月15日已公開(請參見參證1 :公開於2011年9 月15日之Qming 的博客)。另與證據3 相同標題及相同內容之文件亦可見於2013年4 月7 日之二十萬個為什麼發布於百度文庫上之內容(請參見參證2 )、2014年4 月15日之愛在離別時的博客(請參見參證3 )以及2014年4 月15日之葡萄皮愛鬧鬧之微博(請參見參證4 )。 3.原告固援原證 9 之「 Wayback Machine 」檢索資料聲稱證據 3 無系爭專利申請前之任何網頁紀錄云云。然依一般常 情可知,以「 Wayback Machine 」(即網站時光回溯器) 查詢網頁資料時,若網頁資料包含外掛程式(例如 Flash ),可能會造成網站時光回溯器抓取之網頁資料與原始網頁資料不符,不足採為證據(本院 106 年行專訴字第 93 號 判決同此意旨)。況且,證據3 自參加人提出本件舉發時(2017年5 月26日)即已提出,然原證9 之檢索資料僅顯示2018年1 月25日之一次變更紀錄,亦可證明「Wayback Machine 」檢索資料並不精確,不足為採。準此,原證9 之檢索資料並不足證明證據3 內容及其所標示公開日期非真實。 4.綜上所述,證據 3 或與證據 3 相同內容之佐證均可證明證據 3 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存在,且內容可為公眾得知,證 據 3 不論在形式、內容及公開時間均具真實性,應為得主 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之適格證據。 ㈡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結合證據2、3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所有技術特徵: 1.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及第【0016】段之說明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圓弧型導角」結構之目的,係使整體機動車輛引擎蓋10在進行射出成形時,能夠提升樹脂流動性,使機動車輛引擎蓋10之成形更為容易,並透過「圓弧型導角R 」之設計,解決習知技術中因夾角造成之應力集中而容易產生斷裂、填料不確實之現象,提升機動車輛引擎蓋10之結構強度。 2.早於2003年12月公開發表於「Journal of China Instituteof Technology 」之「塑膠射出成型模具之側向脫模實例探討」之期刊文章之前言中,即述及:「…塑膠射出製品成品設計之重要原則包括:…;( 4)避免尖角之設計,以免應力集中;…」之概念(請參見參證5 );而此類以過渡圓角(即圓弧型導角)避免結構之應力集中,以改善結構強度之概念亦可廣泛地見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教科書及論文,除被告於2018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庭呈之「精密機器用塑膠複合材料」之科技用書第111 頁所記載「…但製品角隅都要避免銳緣(sharp edge),即使R 小,也宜設R 。這是要使樹脂流動滑順,直離時,可緩和模穴角隅的應力集中…」等內容外,2005年由重慶大學出版之「機械設計基礎」之教科書第215 頁13.2.5關於「軸的結構工藝性」段落,亦揭示:「為了改善軸的抗疲勞強度,減小軸在剖面突變處的應力集中,應適當增大其過渡圓角半徑R …」(請參見參證6 );2012年7 月公開之「軸孔干涉配合之應力分析」碩士論文第28頁亦揭示:「在一般工業界中,若將零組件或產品邊緣修飾成圓角其目的地主要為避免在邊角地方產生發生應力集中…」等解決應力集中之結構設計之一般性概念描述(請參見參證7 )。 3.證據 2 所揭示者係有關以塑膠射出成型方式所製造之機動 車輛引擎蓋結構,而證據 3 所揭示為「射出成型之缺陷異 常原因分析與對策」,二者與系爭專利皆屬射出成型之相關技術領域,且自證據 2 【新型內容】揭示:「本創作『機 動車左曲軸箱蓋之結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一種可避免原料流動產生的應力,造成成品翹曲變形與縮水…」,及證據3 網頁資料第 7 頁第十四點揭示:「注塑製品出現翹曲變 形的原因很多,例如脫模太快…。為了使溶融塑料能順利充填模腔,其設計要盡量避免以下各點:… 2. 存有過度銳角;從澆口分析,模具的設計要保證塑料能順利進入模腔,故分流道要避免採直角轉彎形式,轉彎點比較適合採弧形過渡區,因此短而粗的分流道最理想,有助於減少流體阻力及流體取向現象。」以及證據 3 第 11 頁第二十五點亦揭示注 塑生產產品強度不足之原因之一為:「製品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而改善之方法為「銳角部位加 R 角圓弧 過渡」等記載可知,證據 2、證據 3 及系爭專利除屬於相 關技術領域外,所欲解決之問題亦具有共通性,依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對於通常知識者而言,為解決系爭專利之機動車引擎側蓋射出成型時,所存在原料流動性不順、因夾角造成之應力集中而容易產生斷裂、填料不確實等問題,且為增加機車引擎側蓋之結構強度,應有動機而明顯組合證據2 與證據3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無疑。 4.另如參加人舉發理由書所述,證據 2 說明書關於【實施方 式】之記載與圖式第 2 圖及第 3 圖等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大部分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與證據2 之差異僅在於,證據 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惟參照前述證據2 第7 頁第十四點所揭示之內容,以及其第11頁第二十五點亦揭示注塑生產產品強度不足之原因之一為:「製品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而改善之方法為「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等內容可知,證據3 已揭示以射出成形製造塑膠製品時,如製品存在夾角,該夾角部分容易應力集中而產生斷裂之現象,而其改善方法為於夾角部分加「R 角圓弧」過渡,是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 5.詳究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申請範圍,其所界定之凸肋結構為「多邊形」(如包含夾角皆為銳角之三角形),並非僅限於六邊形,且縱算其構造主要為六邊形,若產生因夾角而生之斷裂、填料不確實等問題,通常知識者自然會依證據3 教示之改善方式,將任二相鄰凸肋間形成圓弧型導角,確保多邊形外圍之應力達到平衡之狀態,以避免應力集中,是以原告關於此部份之主張,應不足採。 6.綜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應為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2 、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相對於證 據 2、3 之組合應不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結合證據3、5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所有技術特徵: 1.如參加人之舉發理由書所述,參照證據5 第2/3 頁之二實物照片之上圖可知,證據5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大部分技術特徵,二者之差異僅在於,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然如前所述,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2.又證據 5 之商品網頁同樣揭示一種以射出成形之塑膠機車 引擎蓋製品,故證據 3、5 及系爭專利皆屬相關技術領域,且皆具有相通之解決課題,對於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3、5 應無困難。 3.綜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應為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3 、5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相對於證 據 3、 5 之組合應不具有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結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 3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所有技術特徵: 1.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為獨立項,且係以前揭專利法施行細則 所規定之二段式之記載方式撰寫,換言之,原告(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於系爭專利申請當時即自認請求項 1 之前 言部分所界定之「進氣室」、「排氣室」、「排氣通道」以及「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等技術特徵係屬習知技術。 2.又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關於【先前技術】第【0003】段之記載:「…本案創作人曾於2006年7 月31日於中華民國提出一件『殼體補強結構』專利申請案,編列公告第M308846 號,該專利申請案應用於機動車輛引擎蓋A 之進氣室A1與排氣室A2內,使該機動車輛引擎蓋A 之進氣室A1與排氣室A2之表面內側形成有複數凸肋C ,該些凸肋C 以縱橫交錯成蜂巢狀態陳設於進氣室A1與排氣室A2的表面內側,藉以增加整體機動車輛引擎蓋A 之殼體強度。」可知,前述請求項1 之特徵結構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其凸肋之形狀界定為「多邊形」,而先前技術所揭示者為蜂巢之六邊形結構,然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所揭示之「六邊形」為請求項1 之「多邊形」之下位概念,足見前揭請求項1 所界定之特徵結構係屬習知技術。 3.自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有關先前技術之圖式第1 圖至第4 圖可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進氣室A1、排氣室A2、排氣通道A4、外蓋板A5、內蓋板A6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A5與內蓋板A6兩端側之側版,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且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之技術特徵。 4.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進氣室A1與排氣室A2之表面內側形成有複數凸肋C ,該些凸肋C 以縱橫交錯成蜂巢狀態陳設於進氣室A1與排氣室A2的表面內側,亦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特徵在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之技術特徵。 5.由上述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關於先前技術之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相較,僅在於該先前技術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結構,然如前所述,此部分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 所揭示,又證據3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同屬相關技術領域,且具有共通之解決課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自有組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動機,且透過前述組合所揭示之技術內容當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應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 2、3 之組合、證據 3、5 之組合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 3 之組合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 1.如前所述,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3 、5 之組合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外,進一步界定:「該些凸肋係設置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內較大面積之表面上者」。然證據2 之第二圖、證據5 之第2 頁之上圖及系爭專利自陳之先前技術之第1 圖,皆已揭示機車引擎側蓋之進氣室及/或排氣室之表面內側形成有複數凸肋之技術內容,足見對於通常知識者而言,應有動機結合證據2 、3 與證據3 、5 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整體技術特徵。 3.綜上,證據 2、3 之組合、證據 3、5 之組合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 3 之組合,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 五、本件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為: ㈠證據2 、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3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系爭「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新型專利係於103 年5 月5 日向被告提出申請,經被告形式審查,於103 年9 月1 日核准公告准予專利,故系爭專利是否有撤銷原因,應以核准時即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為斷。上揭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發明專利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依同法第120 條規定準用於新型專利。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習知之機動車輛引擎蓋的凸肋係縱橫交錯呈蜂巢狀態,其蜂巢狀態係為一六邊形,因此在二凸肋的相鄰邊緣交接處會形成有120 °的夾角θ,此夾角θ於機動車輛引擎蓋A 在進行 射出成形時,容易造成應力集中的現象,進而該夾角θ處產生斷裂的現象,同時亦容易產生填料不確實的問題。爰是,如何提供一種可提升機動車輛引擎蓋之結構強度,即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為達上述目的,系爭專利之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排氣通道設於進氣室與排氣室之間,且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其特徵在於:進氣室與排氣室之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進氣室與排氣室之表面內側,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 至2 頁) 2.系爭專利主要圖面: 第1 圖為習知機動車輛引擎蓋之平面示意圖;第4 圖為第3 圖之剖面示意圖;第5 圖為系爭專利機動車輛引擎蓋加上空氣濾心後之平面示意圖;第6 圖為系爭專利凸肋之放大示意圖;第7 圖為系爭專利排氣通道第一角度之放大示意圖;第9 圖為系爭專利排氣通道第二角度之放大示意圖。如判決附圖一所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7 項,其中請求項1 及3 為獨立項,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4 至7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3 之附屬項,由於本件爭點僅涉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以下僅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之內容,其內容分別如下: ①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且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其特徵在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 ②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些凸肋係設置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內較大面積之表面上者。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1.證據2之技術內容 證據2 為96年4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5213443號「機動車左曲軸箱蓋之結構」專利案。證據2 之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5 月5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2 係機動車左曲軸箱蓋之結構,尤指一種用以罩蓋於機動車左曲軸箱之外側,以保護左曲軸等傳動機件者。證據2 係於左曲軸箱蓋的內側表面上,向內凸設有呈蜂巢狀之補強肋,不僅可以減少厚度,且又能增加左曲軸箱蓋之強度,尤其配上多段式螺絲的設計,更降低了材料及人工作業成本( 參證據2 新型摘要) 。證據2 主要圖式如判決附圖二所示。 2.證據3之技術內容: 證據3 為2012年5 月7 日公開之「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網頁。證據3 之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5 月5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3 第7 頁第十四點記載「十四、膠件翹曲變形:注塑製品出現翹曲變形的原因很多,例如脫模太快……。為了使溶融塑料能順利充填模腔,其設計要儘量避免以下各點……;2.存有過度銳角」,證據3 第11頁第二十五點記載「二十五、強度不足:注塑生產中……下表即為強度不足產生的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法:……原因分析14、製品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改善方法14、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 參證據3 第7 、11頁)。 3.證據5之技術內容: 證據5 為2012年4 月25日公開之「光陽KYMCO 」Many傳動外蓋的商品網頁及實物照片。證據5 之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 年5 月5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5 第2 頁之上、下圖揭示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且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證據5 第2 頁之上、下圖如判決附圖三所示。 ㈣證據3應具證據能力 1.原告指稱舉發人對於舉發證據3 私文書網頁內容之真正、網頁及網頁內容確實公開日期並未為任何舉證,是以舉發證據3 欠缺證據力,應不可採為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證據云云。 2.查證據3 為一名稱為「PA66聚醯胺尼龍66」的網路使用者於知名網路部落格平台「新浪博客」,轉載一正文主題為「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之文章( 網址為:http://blog .sina .com .cn/s/blog_70b5316e01014o9z .html) ,該文章之轉載發佈時間為0000-00-00 00 :40:25( 即2012年5 月7 日23時40分25秒,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4年5 月5 日) ,該發佈時間係為該網路部落格平台自動加註所產生之時間戳記。另參加人為證明證據3 具有證據能力,而於訴訟中提出參證1 至4 補強證據,參證1(參本院卷1 第205 至241 頁) 所載「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之文章內容與證據3 相同,且參證1 已於2011年9 月15日( 早於證據3 之轉載發佈時間,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4年5 月5 日) 被一名稱為「Qming 」的網路使用者發佈於知名網路部落格平台「新浪博客」,該發佈時間亦為該網路部落格平台自動加註所產生之時間戳記。另與證據3 相同標題及相同內容之文件亦可見於2013年4 月7 日之二十萬個為什麼發布於百度文庫上之內容(見本院卷1 第243 至249 頁參證2 )、2014年4 月15日之愛在離別時的博客(見本院卷1 第251 至287 頁參證3 )以及2014年4 月15日之葡萄皮愛鬧鬧之微博(見本院卷1 第289 至291 頁參證4 )。綜上可知,參證1 至4 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證據3 係真實存在,參證1 係為最原始之文章,證據3 為轉載參證1 之內容,且參證1 及證據3 之公開日期( 即網路部落格平台自動加註所產生之時間戳記) 係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證據3 應具有作為系爭專利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 3.原告雖提出原證9 之「Wayback Machine 」檢索資料聲稱證據3 無系爭專利申請前之任何網頁紀錄云云。然以「Wayback Machine 」(即網站時光回溯器)查詢網頁資料時,若網頁資料包含外掛程式(例如Flash ),可能會造成網站時光回溯器抓取之網頁資料與原始網頁資料不符之問題(參本院106 年行專訴字第93號判決同此意旨)。況且,證據3 自參加人提出本件舉發時(2017年5 月26日)即已提出,然原證9 之檢索資料僅顯示2018年1 月25日之一次變更紀錄,亦可證明「Wayback Machine 」檢索資料不足以證明證據3 內容及其所標示公開日期非真實。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反證,僅以主觀臆測認為證據3 之日期非在系爭專利申請前,不具證據能力,尚非可採。 ㈤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1.證據2 圖式之各構件雖未標示名稱,惟係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領域之通常知識者觀看該構圖應會知悉其構件各該部位之名稱,其第2 圖揭示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之技術特徵;證據2 第3 圖揭示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之技術特徵;證據2 第2 圖揭示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補強肋( 13) ,該些補強肋( 13) 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之技術特徵。綜上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之差異為: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 2.另查證據3 第7 頁第十四點記載「十四、膠件翹曲變形:注塑製品出現翹曲變形的原因很多,例如脫模太快……。為了使溶融塑料能順利充填模腔,其設計要儘量避免以下各點……;2.存有過度銳角」,證據3 第11頁第二十五點記載「二十五、強度不足:注塑生產中……下表即為強度不足產生的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法:……原因分析14、製品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改善方法14、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由此可知,證據3 已揭示塑膠製品之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其改善方法可於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 與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進氣室、排氣室、排氣通道、外蓋板、內蓋板、側板、凸肋及圓弧型導角的技術特徵。 3.原告雖稱證據3 與系爭專利於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上皆不具關連性,證據3 中亦無關於系爭專利的教示或建議,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證據2 、3 ,證據2 與證據3 無從結合,自無法得到系爭專利云云。惟查: ①證據2 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及可達成的功效,如證據2 說明書第6 頁【先前技術】中記載「同時,當左曲軸箱蓋之厚度增加時,於製造過程中,由於塑膠材料的冷熱收縮,會造成成型時之變形,而不規則之補強肋,更會造成不規則之應力及收縮變形,嚴重影響成品結構之強度及外觀性。」及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新型內容】中記載「本創作『機動車左曲軸箱蓋之結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一種可避免原料流動產生的應力,造成成品翹曲變形與縮水,同時大大增加了結構上之強度」,由此可知,證據2 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分別為:塑膠材料製造成型之技術領域;欲解決習知塑膠成型品會翹曲變形影響結構強度之問題;可達成避免塑膠成型品應力集中造成翹曲變形,同時增加結構強度之功效。再查,證據3 之技術內容係為「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證據3 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及可達成的功效,包括如證據3 第7 頁第十四點記載「十四、膠件翹曲變形:注塑製品出現翹曲變形的原因很多,例如脫模太快……。為了使溶融塑料能順利充填模腔,其設計要儘量避免以下各點……;2.存有過度銳角」,及證據3 第11頁第二十五點記載「二十五、強度不足:注塑生產中……下表即為強度不足產生的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法:……原因分析14、製品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改善方法14、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由此可知,證據3 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分別為:塑膠材料製造成型之技術領域;欲解決習知塑膠成型品會翹曲變形影響結構強度之問題;可達成避免塑膠成型品應力集中造成開裂,同時增加強度之功效。綜上,證據2 與證據3 均屬於塑膠材料製造成型的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習知塑膠成型品會翹曲變形影響結構強度的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均可達成避免塑膠成型品應力集中造成翹曲變形,同時增加結構強度之功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2 與證據3 作結合。 ②被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補強證據即77年6 月出版之大專科技教科書「精密機器用塑膠複合材料」第111 頁所記載「…但製品角隅都要避免銳緣(sharp edge),即使R 小,也宜設R 。這是要使樹脂流動滑順,直離時,可緩和模穴角隅的應力集中…」(見本院卷一第439 至443 頁);參加人亦提出下列補強證據:⑴92年12月公開發表於「Journal of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之「塑膠射出成型模具之側向脫模實例探討」之期刊文章之前言中,即述及:「…塑膠射出製品成品設計之重要原則包括:…;( 4)避免尖角之設計,以免應力集中;…」之概念(見本院卷二第95頁參證5 );⑵94年由重慶大學出版之「機械設計基礎」之教科書第 215 頁13.2.5關於「軸的結構工藝性」段落,亦揭示:「為了改善軸的抗疲勞強度,減小軸在剖面突變處的應力集中,應適當增大其過渡圓角半徑R …」(見本院卷二第123 至 132 頁參證6 );⑶101 年7 月公開之「軸孔干涉配合之應力分析」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碩士論文第28頁亦揭示:「在一般工業界中,若將零組件或產品邊緣修飾成圓角其目的地主要為避免在邊角地方產生發生應力集中…」等解決應力集中之結構設計之一般性概念描述(見本院卷二第133 至159 頁參證7 )。由該等補強證據顯示,夾角以過渡圓角(即圓弧型導角)設計,避免夾角填料不確實造成應力集中之問題,以改善結構強度,於系爭專利申請前,早已廣泛地見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教科書及論文,而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知悉採用。 ③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段稱:「如第三圖所示,前述該些凸肋C 係縱橫交錯呈蜂巢狀態,其蜂巢狀態係為一六邊形,因此在二凸肋的相鄰邊緣交接處會形成有120 °的夾角θ, 此夾角θ於機動車輛引擎蓋A 在進行射出成形時,容易造成應力集中的現象,進而該夾角θ處產生斷裂的現象,同時亦容易產生填料不確實的問題。」(見原處分卷第一宗第47頁正反面),第【0016】段稱:「藉以,利用該些圓弧導角R 之設計,可使整體機動車輛引擎蓋10在進行射出成形,能夠提升樹脂流動性,使其機動車輛引擎蓋10之成形更為容易。再者,該些圓弧導角R 之設計,能夠解決習知技術中應力集中的現象,提升機動車輛引擎蓋10之結構強度。】(見原處分卷第一宗第47頁反面)。顯見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係以圓弧導角R 之設計,使機動車輛引擎蓋在進行射出成形,能夠提升樹脂流動性,避免產生填料不確實,以解決習知技術中應力集中的現象,與證據2 、3 之技術領域及解決問題均相同。並無原告所稱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技術領域及解決問題不相同,證據2 、3 無法結合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問題。 4.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習知塑膠成型品會翹曲變形影響結構強度的問題時,參酌證據2 揭示進氣室、排氣室、排氣通道、外蓋板、內蓋板、側板、補強肋( 13) ,可達成避免塑膠成型品應力集中造成翹曲變形,同時增加結構強度之功效,並參酌證據3 揭示塑膠製品之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其改善方法可於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的技術內容,且基於上開理由自有將證據2 與證據3 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亦可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補強塑膠製機動車輛引擎蓋結構強度的功效,況且一般機械工程或化學工程上,亦經常採用將金屬鑄模成型或樹脂射出成型之模具內的尖銳夾角改良設計成圓弧狀之R 角的技術手段,可提升金屬流體或樹脂流體的流動性,且可避免模穴內尖銳夾角造成應力集中,以達成提升產品結構強度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證據2 第2 圖之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鈍角(120 °)或銳角的夾角改良設計成圓弧型導角,並未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故以證據2 、3 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5.原告固於107 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庭所提「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具進步性」之簡報資料第8 頁中指稱,系爭專利「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其原料為PA66加玻纖45% ,與舉發證據3 之PA66聚醯胺不同,系爭專利確具進步性。又原告於該準備程序庭所提「專利有效性答辯報告」最後1 頁之結論中指稱,機動車輛引擎蓋「多邊形相鄰肋補強結構」選擇「增加R 角」對「尼龍添加玻纖材」為最佳產品設計結構型式,由報告中科學與物理驗證其結論為:達到補強材成型流動分佈之「產品強度補強功能創新」有效性,系爭專利確具進步性云云。惟按: ①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上揭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2 條規定準用於新型專利。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其特徵在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且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並未界定該引擎蓋之補強結構的材質為「尼龍添加玻纖材」,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引擎蓋補強結構的材質可以包括任何可以進行流動成形之塑膠材質,意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引擎蓋補強結構的材質亦可包括舉發證據3 之PA66聚醯胺,並非僅限定為原告所稱之PA66加玻纖45% ,故原告上開理由應不可採。 ②又系爭專利係為新型專利,新型專利係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具體表現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新型請求項之進步性審查,應視請求項中所載之非結構特徵( 例如材質、方法) 是否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 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 而定,若非結構特徵不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則應將該非結構特徵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界定該引擎蓋之補強結構的材質為「尼龍添加玻纖材」,已如前述,退而言之,即使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界定該引擎蓋之補強結構的材質為「尼龍添加玻纖材」,由於該引擎蓋補強結構有關材質之「尼龍添加玻纖材」技術特徵,係屬於不會改變或影響新型物品引擎蓋補強結構之「非結構特徵」,是以,該引擎蓋補強結構有關材質之「尼龍添加玻纖材」技術特徵應視為習知技術的簡單運用。既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2 與證據3 作結合,且該引擎蓋補強結構有關材質之「尼龍添加玻纖材」技術特徵應視為習知技術的簡單運用,已如前述,故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告上開理由應不可採。 6.原告雖又稱系爭專利係六邊形之鈍角,非證據3 所稱之銳角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申請範圍,其所界定之凸肋結構為「多邊形」,即包含夾角皆為銳角之三角形在內,並非僅限於六邊形,且縱其構造為六邊形,若產生因夾角致生填料不確實而產生應力集中等問題,通常知識者自然會依證據3 教示之改善方式,將任二相鄰凸肋間形成圓弧型導角,確保多邊形外圍之應力達到平衡之狀態,以避免應力集中,是以原告關於此部份之主張應不足採。 7.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應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對於證據2 、3 之組合應不具有進步性。 ㈥證據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1.證據5 第2 頁之上、下圖中之各構件雖未標示名稱,惟係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領域之通常知識者觀看該構圖應會知悉其構件各該部位之名稱,其中上圖揭示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及「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之技術特徵;另下圖揭示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之技術特徵。綜上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5 之差異為: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 2.證據3 已揭示塑膠製品之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其改善方法可於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如前所述。綜上,證據5 與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進氣室、排氣室、排氣通道、外蓋板、內蓋板、側板、凸肋及圓弧型導角的技術特徵。 3.雖證據5 未揭示「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惟查一般機械工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知悉,大多數機械元件都有不連續形狀的外型,此種不連續形狀的外型會使得該處附近產生應力集中現象,造成機械元件的破壞,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 至2 頁【先前技術】第【0004】段所載,習知機動車輛引擎蓋之凸肋係縱橫交錯呈蜂巢狀態,其蜂巢狀態係為一六邊形,因此在二凸肋的相鄰邊緣交接處會形成有120 °的夾角θ,此夾角θ於機動車輛 引擎蓋在進行射出成形時,容易造成應力集中的現象,進而該夾角θ處產生斷裂的現象,故機動車輛引擎蓋之凸肋相鄰邊緣交接處形成有120 °的夾角,會容易造成應力集中進而 產生斷裂現象之問題為習知問題。因此,當面臨習知機動車輛引擎蓋之凸肋相鄰邊緣交接處形成有120 °的夾角,會容 易造成應力集中進而產生斷裂現象的問題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可輕易想到應改變該凸肋相鄰邊緣交接處120 °夾角的形狀,以提升機動車輛引擎蓋之結構強度。 又證據3 之技術內容係為「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證據5 係為塑膠材料之成型品,證據3 、5 均屬於塑膠材料成型品之相關技術領域而可輕易組合,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證據5 機動車輛引擎蓋之凸肋相鄰邊緣交接處形成有鈍角(120 °)或銳角的夾角, 會容易造成應力集中進而產生斷裂現象的問題時,可參酌相關技術領域之證據3 中揭示塑膠製品之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其改善方法可於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的技術手段,合理嘗試利用證據5 機動車輛引擎蓋的構造將證據3 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的技術手段予以組合,如此即可達成系爭專利補強塑膠製機動車輛引擎蓋結構強度的功效,系爭專利利用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手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5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故以證據3 、5 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4.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應為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5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對於證據3 、5 之組合應不具有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按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0條定有明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以二段式(即吉普森式)撰寫,其前言部分載明「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且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自係標名其專利名稱為「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而「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且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係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之習知技術特徵。另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0002】至【0012】中亦均提到上開習知構件,其【圖式簡單說明】欄【0013】亦稱第1 圖為習知機動車輛引擎蓋之平面示意圖、第2 圖為習知機動車輛引擎蓋上之凸肋放大示意圖、第3 圖為習知機動車輛引擎蓋加上空氣濾心後之剖面示意圖。均顯示系爭專利說明書已列載上開習知技術特徵,惟原告竟稱其系爭專利說明書並無上開習知先前技術特徵云云,不可採信。 2.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 至4 圖係為習知機動車輛引擎蓋之結構,揭示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 A1) 、一排氣室( A2) 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 A4) ,該排氣通道( A4) 設於該進氣室( A1) 與該排氣室( A2) 之間,且該排氣通道( A4) 中係由一外蓋板( A5) 、一內蓋板( A6) 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 A5) 與內蓋板(A6)兩端側之側板( 元件符號未標示) 所形成,該進氣室( A1) 與該排氣室( A2) 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 C),該些凸肋( C)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 A1) 與該排氣室( A2) 之表面內側,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機動車輛引擎蓋之補強結構,該機動車輛引擎蓋係具有一進氣室、一排氣室以及至少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間,且該排氣通道中係由一外蓋板、一內蓋板以及二分別連接於外蓋板與內蓋板兩端側之側板所形成,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的表面內側,向內凸伸有複數凸肋,該些凸肋係以縱橫交錯成多邊形態樣陳設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之表面內側」之技術特徵。3.據上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的差異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而證據3 已揭示塑膠製品之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其改善方法可於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特徵,如前所述。綜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進氣室、排氣室、排氣通道、外蓋板、內蓋板、側板、凸肋及圓弧型導角的技術特徵。機動車輛引擎蓋之凸肋相鄰邊緣交接處形成的夾角,容易因填料不確實造成應力集中進而產生斷裂現象之問題為習知問題,已如前述。因此,當面臨習知機動車輛引擎蓋之凸肋相鄰邊緣交接處形成夾角,容易造成應力集中進而產生斷裂現象的問題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可輕易想到應改變該凸肋相鄰邊緣交接處夾角採用圓弧型導角形狀之設計,使射出材料填實,避免因填料不確實造成應力集中進而產生斷裂現象,以提升機動車輛引擎蓋之結構強度。 4.又證據3 之技術內容係為「射出成型之缺陷異常原因分析與對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係為塑膠材質之引擎蓋,證據3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均屬於塑膠材料成型品之相關技術領域,而且均係解決填料不確實造成應力集中進而產生斷裂現象之共同問題,而有動機輕易組合。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機動車輛引擎蓋之凸肋相鄰邊緣交接處形成有鈍角(如系爭專利實施例120 °)或銳角的夾角,會容易造成應力集中進而產生斷裂現 象的問題時,可參酌相關技術領域之證據3 中揭示塑膠製品之銳角部位易應力集中造成開裂,其改善方法可於夾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的技術手段,合理嘗試利用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機動車輛引擎蓋的構造將證據3 銳角部位加R 角圓弧過渡的技術手段予以組合,如此即可達成系爭專利補強塑膠製機動車輛引擎蓋結構強度的功效。 5.因此,系爭專利利用任二相鄰之凸肋間形成有一圓弧型導角之技術手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故以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㈧證據 2、3 之組合、證據 3、5 之組合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 3 之組合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 1.如前所述,證據 2、3 之組合、證據 3、5 之組合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 3 之組合,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 1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外,進一步界定:「該些凸肋係設置於該進氣室與該排氣室其中之一內較大面積之表面上者」。然證據2 之第二圖、證據5 第2 頁之上圖及系爭專利自陳之先前技術之第1 圖,皆已揭示機車引擎側蓋之進氣室及排氣室之表面內側形成有複數凸肋之技術內容,足見對於通常知識者而言,應有動機結合證據2 、3 與證據3 、5 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整體技術特徵。 3.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之組合、證據3 、5 之組合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示,證據 2、3 之組合、證據 3、5 之組合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 3 之組合,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2 不具進步性。原處分為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陳述主張,因不影響判決結果,故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