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原 告 喬亞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雅侖(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鄧昌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昌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以「具低阻力、快速鑽鎖之緊固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編為第106203181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12月27日(106 )智專三(一)04078 字第106213121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6 月7 日經訴字第10706305560 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