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原 告 活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沛涵(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賴蘇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曾尚成 參 加 人 藍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銘豊(董事長) 參 加 人 富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昆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維位專利師 潘柏均專利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經訴字第107063081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㈡被告就第102119332 號「用於製造印刷電路用多層塑膠積層體的方法及系統」發明專利舉發事件(N01 ),應為「請求項1 至14舉發成立」之處分(參本院卷一第19頁)。嗣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如後開聲明所載(參本院卷一第381 頁),核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並未變更訴訟標的,即非訴之變更,自應准許。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參加人藍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德公司)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參本院卷二第19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的前手義大利商西達爾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達爾公司)前於102年5月31日以「印刷電路用多層塑膠積層體堆疊的製造改良」(嗣修正為「用於製造印刷電路用多層塑膠積層體的方法及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4項,經被告編為第102119332 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56832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6年4 月12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年4 月30日(107)智專三(一)04078字第10720384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7年8 月23日以經訴字第10706308140號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後西達爾公司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參加人,並於同年12月19日辦妥讓與登記(參本院卷一第261、263頁)。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原證10與證據2、3、4、5 的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 的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及證據14)的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獨立項)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同時,原證10與證據2、3、4、5、8的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8 的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1、由被告原處分理由(即原證1 )可知,除了系爭專利之主發電器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Xa、Ya技術特徵)、及副發電機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Xb、Yb技術特徵)之外,被告顯然也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9的其餘界定內容已由原舉發證據的組合所揭露。 2、系爭專利請求項1、9在前言部分所分別界定之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為習知技術且已被證據4、5、6所揭示: ⑴依起訴狀第壹點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9均是以二段式撰寫,系爭專利請求項1、9在前言部分所分別界定之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主發電器(GP)之供應至該金屬帶(25)之電力受到控制而按照該堆疊內部以足以硬化黏著層(22、24)之時間所測量溫度(Ta)的預建立漸次增加,並且因而達到該各個層(22、23、24)以及該金屬帶部位(25)對與其配套(mat) 之層件交互的固著」的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用於控制該主發電機(GP)的手段(63、62、58),係可程式化以便改變帶體(25)中的電流強度以至根據預建立漸次而於足以硬化該等黏著層(22、24)從而達到各個層件(22、23、24)以及該等金屬帶部位(25)交互固接於與之配套之該等層件(22、24)的整個時間間距期間增加該堆疊內部所測量的溫度(Ta)」的技術內容,無疑是西達爾公司所自認之習知技術! ⑵依起訴狀第貳點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主發電器(GP),以及請求項9之主發電機(GP),即相當於證據4之交流電源(A.C.POWER)+ 電力盒(POWER BOX),而且,由經驗與論理法則可知,證據4 顯然也能根據壓製機內建的漸次升溫曲線與在其堆疊內部所測量到之真實溫度資料(DATA)的比對,去進行回授控制,以控制調整從其電力盒輸出至其銅箔上的電力,而使堆疊內部的溫度漸次升高。由此可知,證據4顯然已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主發電器(GP)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的主發電機(GP),並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主發電器(GP)的加熱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主發電機(GP)的加熱方式。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發電器(GP)及請求項9之主發電機(GP),顯然即相當於證據5之AC主電源+DC低電壓大電流產生器,而且,由經驗與論理法則可知,證據5 顯然可由操作者將預設溫度的數值輸入電腦存檔,而產生一可程式化之漸次升溫的加熱曲線,電腦並可根據溫度探針所回饋之堆疊的實際溫度與加熱曲線之預設溫度不斷地進行比對,以進行回授控制去調整銅箔上的電流,當堆疊內部的實際溫度超過預設溫度的數值,在堆疊之銅箔上的電流即會被自動減少。反之,當堆疊內部的實際溫度低於預設溫度的數值,在堆疊之銅箔上的電流即會被自動增加,由此可知,證據5已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主發電器(GP)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的主發電機(GP),並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發電器(GP)的加熱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主發電機(GP)的加熱方式。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發電器(GP)/請求項9之主發電機(GP),即相當於證據6 之POWER SUPPLY(含模塊化之閘流體控制器),而且,由經驗與論理法則可知,在證據 6揭示「ADARA的加溫方式為以電流經過銅箔(copper foil)使銅箔非常均勻的加熱」、「材料加溫系統,功能為使材料的溫度達到所設定的料溫」、「其所有的溫度加熱訊號回饋,均回授到計算機,計算機再判斷加溫與不加溫的控制」、「材料加熱其溫度訊號回饋到計算機,計算機系統軟件再作判斷是否執行加熱動作,再經由COM1適配卡,數位/類比轉換後,再送到POWER SUPPLY的模塊化之閘流控制器,以PID 控制送到材料上的電流與電壓,進而控制其發熱量」的情形下,可見證據6 亦可由操作者將設定的料溫數值輸入電腦存檔,而產生一可程式化之漸次升溫的加熱曲線,電腦的系統軟體並可根據材料感溫線所回饋之堆疊材料的實際溫度與所設定的料溫進行判斷,以進行回授控制,而去控制送到材料上的電流與電壓,進而控制其發熱量,如此即可使堆疊材料內部的溫度漸次升高。由此可證,證據6已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主發電器(GP)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的主發電機(GP),並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主發電器(GP)的加熱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主發電機(GP)的加熱方式。 ⑸由上述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界定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西達爾公司已自認其係為本技術領域的習知技術,而且,確實已被證據4、5、6所揭示,其中證據5更是無比清楚地揭示了系爭專利之主發電器的加熱方式,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界定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顯屬本技術領域之公知技術無疑。 3、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分別界定之副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Xb、Yb技術特徵)已被證據5 與原證10所揭示: ⑴原證10顯然是通用於型號ADARA 73HD與ADARA 73HsD 之壓製機的操作手冊,其理由在於原證10之產品型號「73HsD 」與證據3之機台型號「CEDAL REVOLUTIONARY MULTIPRESS SYSTEM(73HSD型)」、證據5之說明書型號「ADARA PRESS mod.73HsD」相同。因此,依經驗法則,可合理推定原證10之操作手冊、證據3之機台與證據5之說明書之間具有同一基礎事實之關聯性。 ⑵參原證6之系爭專利與證據5的比較圖,可知證據5 揭示了以下的內容: ①證據5之附件二第1頁揭示:疊堆是直接由連續銅箔以焦耳效應加熱。AC主電源被傳送到DC低電壓大電流產生器,在很好的熱交換效率下,通過控制電流值,熱量被傳遞到預浸層(prepreg)。(The stack is heated directly through the continuous copper foil as aresult of Joule effect. The A.C. main supply is transformed into a low D.C. voltage high currentgenerator and by controlling the current value the heat is transferred to the prepreg with great thermal exchange efficiency.) ②證據5之附件二第2頁揭示:ADARA 加熱技術可以在壓力之下,使整個堆疊內溫度均勻地分佈。(The Adara heating technology allows a uniform temperature distribution inside the complete stack under pressure.) ③證據5之附件二第2頁揭示:壓製機的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電阻件加熱,以便跟上堆疊的溫度。(Top and bottom base plates of the press are heated by resistances in order to follow the stack temperature .) ④證據5之附件二第2頁揭示:溫度探針(THERMOCOUPLES ),除了在堆疊內部的探針控制著實際溫度,其他兩個探針位於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便控制他們的溫度:所有四個溫度都顯示在電腦箱內之操作者控制畫面。(In addition to the ones inside the stack to control the real temperature, other 2 sensors are located in the top and bottom base plates in order to control their temperature: all four temperaturesare shown in the operator control panel in the computer rack.) ⑤證據5 之附件十一揭示:在壓合循環的過程中,該電腦藉由四個溫度探針讀取堆疊的溫度,其中兩個溫度探針位於堆疊中,另外兩個溫度探針分別位於壓製機的頂板與底板。被溫度探針讀取的溫度數值(READ TEMPERATURE VALUE)不斷地與預設溫度(PRESET TEMPERATURE)進行比對,如此,在銅箔上的電流被調整,以在這兩種參數之間得到最小的差異。假如該堆疊的溫度超過設定的數值,在堆疊上的電流會被自動減少,反之亦然,當該堆疊的溫度低於設定的數值,在堆疊上的電流會被增加。(DURING THE PRESS CYCLE, THE COMPUTER READS THE STACK TEMPERATURE BY 4 THERMOCOUPLES. TWO OFTHESE ARE IN THE STACK WHILE THE OTHERS ARE AT TOP AND BOTTOM PLANES OF THE PRESS. THE READ TEMPERATURE VALUE IS COMPARED CONTINUOUSLY WITH THE PRESET TEMPERATURE, SO THE ELECTRICAL CURRENT ON THE COPPER FOIL IS ADJUSTED FOR OBTAINING THE MINIMUM DIFFERENCES BETWEEN THESE TWO PARAMETERS . IF THE STACK TEMPERATURE IS GOING OVER THE SET VALUE , THE CURRENT ON THE STACK IS REDUCED AUTOMATICALLY . VICE VERSA THE CURRENT IS INCREASED WHEN THE STACK TEMPERATURE IS GOING DOWN THE SET VALUE.) ⑶參原證11之系爭專利與原證10的比較圖,可知原證10揭示了以下的內容: ①原證10之Page22第14至19行揭示:依照它的功能,在任何給定的時刻,該電腦計算溫度資料並決定要施加多少電流到該堆疊。它監控在該壓製機內的四個點之間的溫度差異,並決定採取什麼措施來校正超過預定值的任何差異。例如:加熱元件將被啟動,取決於堆疊的頂、底部與堆疊中間兩點的平均值之間的差異。(The computer ,as its main function, computes temperature dataand decides how much current to apply to the stack at any given moment. It monitors differences in temperature between four points in the pressand makes decisions as to what actions to take to correct any differences over a predeterminedvalue.Example: the heater elements will be activated depending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op and bottom of the stack and the average of the two in the center of the stack.) ②原證10之Page26第1至9行揭示:因為並沒有完美的隔熱材料,熱量將會從該堆疊流失到該壓製機,除非提供某物來補償此流失。有兩個永久安裝的熱阻器。其中一個熱阻器位於該壓製機的上壓板,另一個熱阻器位於該壓製機的底部,這兩個熱阻器是相同的。每一個熱阻器包含由一個單獨的電源(非主電源)所控制的電加熱元件,這些電加熱元件獨立於該堆疊的材料而被加熱。這些加熱元件運行壓合循環所需的熱量是由電腦所控制。一溫度探針被安裝在每一個熱阻器中。該電腦讀取該等熱阻器中的溫度,當一個差異被偵測到,該加熱器將會被啟動且該等熱阻器被加熱直到不再有差異存在。加熱下熱阻器的供給是獨立於該頂熱阻器與該堆疊。(Because there is no perfect insulation material , heat will be lost from the stack to the press unless something is provided to compensate for this loss . There are two thermal barriers permanently installed. One is in the upper platen and the other is in the lower part of the press, they are identical. Each barrier contains electrical heating elements that are controlled by a separate power supply, (not the main power supply). These elements are heated independently of the stack of materials. The amount of heat necessary by the heating elements to run the press cycle is controlled by the computer.A thermocouple is installed in each thermal barrier. The computer reads the temperature in the barriers, when a difference is detected the heater will be activated and the barriers are heated until there is no longer a difference. A provision has beenmade to heat the lower barrier independently from the top one and the stack.) ③原證10之Page19的圖式揭示了分別位於該壓製機的上壓板與該壓製機的底部的兩個熱阻器(thermal barrier )。 ④原證10之SHEET 25的圖式揭示了用於加熱堆疊的4000A 的主電源(POWER SUPPLY)。 ⑤原證10之SHEET 5 的圖式揭示了用於下熱阻器的加熱電路(HEATING CIRCUIT FOR LOWER TEHRMAL BARRIER ),其加熱電路中並顯示出變壓器與電加熱元件。 ⑥原證10之SHEET 6 的圖式揭示了用於上熱阻器的加熱電路(HEATING CIRCUIT FOR UPPER TEHRMAL BARRIER ),其加熱電路中並顯示出變壓器與電加熱元件。 ⑦由上述可知,原證10、證據3、5 所揭示之型號73HsD的壓製機,確實包含了設置於該壓製機的上壓板並具有電加熱元件與溫度探針的上熱阻器,以及設置於該壓製機的底部並具有電加熱元件與溫度探針的下熱阻器。更重要的是,原證10、證據3、5 所揭示之型號73HsD的壓製機顯然即是利用兩個單獨的電源(separate power supply ,非主電源)來分別加熱上、下熱阻器! ⑷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9與證據5、原證10進行比對可知: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發電器(GP)及請求項9之主發電機(GP),即相當於證據5之AC主電源+DC低電壓大電流產生器,以及相當於原證10之SHEET 25圖式所揭示的4000A的主電源(POWER SUPPLY)。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及請求項9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即相當於證據5以及原證10的上、下熱阻器。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兩個副發電機(GS1、GS2),顯然即相當於原證10之用於加熱其上、下熱阻器的兩個單獨的電源(separate power supply)。 ⑸綜合上述可知,原證10、證據3、5 所揭示之型號73HsD的壓製機是利用該電腦來讀取兩個設置於該堆疊內的溫度探針的溫度,及讀取兩個分別設置該壓製機之上壓板與底部的上、下熱阻器的溫度探針的溫度,以監控在該壓製機內的這四個點之間的溫度差異。該上、下熱阻器的加熱元件是否被啟動,取決於堆疊的頂、底部溫度與堆疊中間兩點的溫度平均值之間的差異,該電腦會讀取與計算溫度資料並控制該AC主電源要施加多少電流到該堆疊,以及這兩個單獨的電源要分別施加多少電流到該上、下熱阻器的電加熱元件,直到不再有溫度差異存在。亦即,原證10、證據3、5所揭示之型號73HsD 的壓製機顯然可由操作者將預設溫度的數值輸入電腦存檔,而產生可程式化之漸次升溫的加熱曲線,而且,該電腦可根據位於堆疊內部之溫度探針所回饋之堆疊內部溫度與該加熱曲線之預設溫度不斷地進行比對,以進行回授控制去調整該AC主電源施加到銅箔上的電流。同時,該電腦並可根據該上、下熱阻器之溫度探針所回饋之溫度與該加熱曲線之預設溫度不斷地進行比對,以進行回授控制去調整兩個單獨的電源分別施加到該上、下熱阻器的電加熱元件上的電流。 ⑹由此可知,該AC主電源與兩個單獨的電源的電力供應與該加熱曲線之間具有連結關係,並能達成「在該堆疊各別頂部與底部包體中取得如該堆疊內部所測量之大約相同的溫度」的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主發電器(GP)的加熱方式、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主發電機(GP)的加熱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副發電機的加熱方式,相較於原證10、證據3、5 所揭示之型號73HsD的壓製機,並不會產生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 ⑺顯然地,原證10、證據3、5 所揭示之型號73HsD的壓製機已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主發電器(GP)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的主發電機(GP),並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發電器(GP)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Xa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主發電機(GP)的加熱方式(即被 告所謂之Ya技術特徵)。同時,原證10、證據3、5所揭示之型號73HsD的壓製機也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副發電機(GS1、GS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的副發電機(GS1、GS2),並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副發電機(GS1、GS2)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Xb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副發電機(GS1、GS2)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Yb技術特徵)。因此,原證10與證據2、3、4、5的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 的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及證據14)的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同時,原證10與證據2、3、4、5、8 的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8的組合也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4、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 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4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10至14自亦不具進步性。 (二)原證10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分別界定之副發電器之加熱方式,並與其他引證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其餘請求項係分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或系爭專利請求項9,原告前揭引證案之組合已可證明該等其餘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故原證10與該等引證案之組合當亦可證明系爭專利其餘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三)針對原告所爭執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主發電器(GP)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Xa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9之主發電機(GP)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Ya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且為證據4、5、6 所揭示的理由,被告所提答辯書仍未提出具說服力的答辯理由,實有未依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進行審查之違法: 1、被告於答辯書理由稱「原告欲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Xa、Ya技術特徵),僅以『副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Xb、Yb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比對,顯與前揭判決意旨相違背」云云(參本院卷一第229 頁)。惟查,依原告於起訴狀第壹點所述,原告並未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而是清楚指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9均是以二段式撰寫,此即意謂西達爾公司已自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9在「其特徵在於」之前言部分所界定之「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的技術內容均為與先前技術共有之技術特徵,亦即,不管舉發證據有無加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在前言部分所界定之「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無疑均是習知技術。因此,在審查進步性時,固然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 as a whole)為對象,然而,在已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9 在前言部分所界定之「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為習知技術的情形下,原處分卻將此等習知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視作為論斷系爭專利請求項1、9是否具有進步性的條件之一,其審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9是否具有進步性的方式顯屬不當,又訴願決定機關遞予維持之決定,均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之進步性審查規定! 2、被告復於答辯書理由稱「然查證據4 之簡報檔僅揭示各種壓合機方式及Adara 壓合控制過程與程式設置…亦未具體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主發電器或副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及Xb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Ya及Yb技術特徵…」(參本院卷一第230頁第20至27行)、「證據5固揭示「DC Power Supply」,然未具體揭示發動機數量…亦未具體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主發電器或副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Xa及Xb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Ya及Yb技術特徵…」(參本院卷一第231頁倒數第2 行至232頁第7行)、「證據6雖揭示『生產人機介面』、『壓力及溫度監控區』及『參數設置區』等畫面…惟未具體揭示發動機數量及其加熱方式為何…亦未具體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主發電器或副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Xa及Xb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Ya及Yb技術特徵…」云云(參本院卷一第232倒數第2 行至233頁第6行)。惟查: ⑴依起訴狀第貳點所述,證據4、5、6 顯然已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主發電器(GP)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的主發電機(GP),並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主發電器(GP)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Xa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主發電機(GP)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Ya技術特徵)。 ⑵綜合上述可知,被告稱「證據2、3、4、5、6、8、14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及Xb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及Yb技術特徵…」,據以做出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證據2、3、5、6、1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2、3、4、5、8 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之原處分,不僅認事有誤,亦違反專利審查基準規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事實認定錯誤,以及未依專利審查基準進行審查之違法。(四)綜上所陳,原證10與其餘引證案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不具進步性,且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有違誤,應不足以維持。 (五)聲明: 1、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就系爭專利,應為「請求項1 至14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被告抗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原處分以錯誤的方式解讀系爭專利請求項1、9的範圍,並據此與先前技術比對,而作出系爭專利請求項 1、9 具有進步性之審定,又訴願決定機關遞予維持之決定,均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進步性審查規定云云,並無理由: 1、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指出判斷進步性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為對象,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而原告欲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Xa、Ya技術特徵),僅以「副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Xb、Yb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比對,顯與前揭判決意旨相違背。 2、系爭專利請求項1、9需藉由「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Xa、Ya技術特徵)與「副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Xb、Yb技術特徵)相配合,並使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預建立漸次具有連結關係,始能達成「使得堆疊之各別頂部與底部包體中取得大約如同堆疊內部所測量的溫度」之所欲解決之問題,故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中所載「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副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及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預建立漸次具有連結關係整體加以考量,與先前技術比對,並無不當,原告所訴並不足採。 (二)原告主張原處分不僅錯誤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9與證據4、5、6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亦顯有未依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進行審查之違法;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非適法云云,並無理由: 1、證據2、3、8、14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Xa及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及Y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詳參舉發審定理由及訴願決定理由之說明。 2、原告稱【證據4之附件二十二所示,證據4即可對其堆疊之「由上、下兩層預浸層(PrePreg) 與一中間的內層」所形成的包體進行加熱…由經驗與論理法則可知,證據4 顯然也能根據壓製機內建的漸次升溫曲線與在其堆疊內部所測量到的真實溫度資料(DATA)的比對,去進行回授控制,以控制調整從其電力盒輸出至其鋼箔上的電力,而使堆疊內部的溫度漸次升高…原處分錯誤認定證據4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云云】,並無理由。蓋證據4 之簡報檔僅揭示各種壓合機方式及Adara 壓合控制過程與程式設置,其中壓合電力控制系統及各項參數控制一溫度控制等圖表,亦未具體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主發電器或副發電機之加熱方式,即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及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及Y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 3、原告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耐發電機的加熱方式相較於證據5並不會產生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云云,並無理由: ⑴證據5固揭示「DC Power Supply」,然未具體揭示發動機數量;又「Temp Curve」只揭示其溫度與時間關係曲線,並記載「The heating profile,...are controlled by computer」,惟其僅說明該「Temp Curve」係由電腦所控制,且未具體揭示發動機數量,仍無法得知其具體加熱方式,亦未具體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主發電器或副發電機之加熱方式,即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及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及Y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⑵另原證9 的專家證詞,僅為其個人意見,並無具體證據足以佐證其詞。 4、原告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耐發電機的加熱方式相較於證據6並不會產生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云云,並無理由: 證據6 雖揭示「生產人機介面」、「壓力及溫度監控區」及「參數設置區」等畫面,再配合「溫度訊號回饋到計算機,計算機系統軟件再做判斷是否執行加熱動作」,惟未具體揭示發動機數量及其加熱方式為何,亦未具體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主發電器或副發電機之加熱方式,即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及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及Y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 5、綜上,證據2、3、4、5、6、8、14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及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及Y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的電力供應與溫度的預建立漸次之連結關係,且該差異難謂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證據2、3、5、6、1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8之組合、證據2、3、5、6、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故原告所述並不足採。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未違反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云云: 1、原告稱「原處分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9具有進步性,已違反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一事,按有關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證據2、3、5、6、1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3、4、5、8之組合、證據2、3、5、6、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 2、證據2、3、4、5、7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 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 之組合、證據2、3、4、5、9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10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3、證據2、3、4、5、8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從而,證據2、3、4、5、8、12之組合、證據2、3、5、6、8、12之組合、證據2、3、4、5、8、13之組合、證據2、3、5、6、8、1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循此以論:⑴證據2、3、4、5、8、12之組合、證據2、3、5、6、8、12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請求項10、11及12不具進步性。⑵證據2、3、4、5、8 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⑶證據 2、3、4、5、8、13之組合、證據 2、3、5、6、8、13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4、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述並不足採。 (四)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富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抗辯如下: (一)原證10、12應不具證據能力: 1、原證10僅為節錄影本,並未說明來源,其是否為公開文件,顯有可疑。 2、原證10首頁所記載的產品型號為「ADARA 73HD-HsD」,日期為「September 2000」。惟原證10所附圖說(即原證10第3、4頁)中所記載的產品型號為「73HSD.025」、「73HSD.005」、「73HSD.006 」,日期為「February 22,2001」,明顯與首頁所記載的產品型號及日期不一致。倘若原證10此操作手冊已在西元2000年9 月公開,即表示該操作手冊係於西元2000年9月以前完成,則何以會附上西元2001年2月22日的圖說?足見原證10圖說及操作手冊無法勾稽,而有將非操作手冊本身內容附加於該操作手冊內之虞,故原證10應不具備證據能力。 3、原證12的內容有諸多不合理之處而不具備證據能力,茲分述如下: ⑴原證12首頁所記載的產品型號為「ADARA 73HD-HsD」,日期為「September 2000」。然原證12第13頁以下所附圖說(即原告所提原證10第3、4頁)中所記載的產品型號為「73HSD.025」、「73HSD.005」、「73HSD.006 」,日期為「February 22,2001」,明顯與首頁所記載的產品型號及日期不一致。倘若原證12此操作手冊已在西元2000年9 月前完成且公開,則何以會附上西元2001年2 月22日的圖說?足見原證12圖說及操作手冊無法勾稽,而有將非操作手冊本身內容附加於該操作手冊內之虞。 ⑵原證12之第2 頁第1 行已明確揭示「本操作手冊有38頁(This Operations manual includes 38 pages. )」,惟原告所提之原證12並非僅38頁,除參雜如前述西元2001年2月22日的圖說外,原證12的後半部內容更與「ADARA 73HD-HsD」操作手冊毫無關聯。 4、綜上所述,原證10、12之來源及完整性顯有可疑之處已如前述,且原告未提出原證10、12之正本,無從確認該等證據是否真由西達爾公司所做成,故該等證據不得作為本件判決之依據。 (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錯誤解讀系爭專利請求項1、9的範圍,自當適法: 1、原證3 之專利審查基準第2-1-13頁雖記載:「獨立項之撰寫,得以二段式(two-part form )或其他形式為之,若以二段式撰寫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然而,該段文字僅是陳述專利專責機關指導請求項撰寫格式等相關內容,毫無涉及申請專利範圍應如何解釋之問題,更未提及進步性僅須判斷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等內容。原告認為不論舉發證據有無加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在前言部分所界定之技術內容均是習知技術,不應作為論斷系爭專利請求項1、9具有進步性之條件,顯然已超越上開專利審查基準揭示之內容,原告主張明顯毫無依據。 2、原證3 之專利審查基準第2-1-13頁亦記載:「特徵部分應敘明申請標的與該先前技術不同的必要技術特徵;於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此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 項亦有相同規定。換言之,不論在法規或專利審查基準中,皆明確揭示二段式撰寫之獨立項在解釋時,應將特徵部分與前言部分結合後一併解釋,非如原告所述可忽略前言部分而僅解釋特徵部分。因此,原告主張於法無據。 3、原證3 之專利審查基準第2-1-16頁更記載:「判斷進步性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此段內容亦與前述「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相呼應。亦即,判斷請求項之進步性有無,應以請求項之整體,即包含特徵部分與前言部分一併判斷,方為適法。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中所為「所述證據2、3、4、5之組合或證據2、3、5、6、14之組合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技術特徵(可對應原告所稱前言部分)及Xb技術特徵(可對應原告所稱特徵部分),以及證據2、3、4、5、8之組合或證據2、3、5、6、8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技術特徵(可對應原告所稱前言部分)及Yb技術特徵(可對應原告所稱特徵部分)」的論述,係將特徵部分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以請求項之整體與先前技術進行比對判斷後,才得到系爭專利具備進步性之結論,此進步性之判斷步驟完全符合專利審查基準之進步性審查規定,亦符合實務判決意旨(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並無不當。故原告所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中將Xa技術特徵及Ya技術特徵作為論斷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之條件,為錯誤解讀系爭專利之範圍,進而作出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之審定均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之進步性審查規定之主張,顯與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及現行實務判決意旨不符,實無可採。(三)原處分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其審查符合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自當適法: 1、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至【0005】段內容所載,先前技術係採用單一電流產生器連接包體兩端來進行加熱(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或是採用單一電流產生器連接兩個銅條來對堆疊包體進行加熱(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惟先前技術會產生丟棄堆疊端部處之包體、降低溫度上升速度的問題(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至【0005】段)。為解決上述問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界定Xa技術特徵及Xb技術特徵,其中,Xa技術特徵主要界定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Xb技術特徵則是界定副發電機之加熱方式,且Xb技術特徵中更界定:該等輔助加熱器係藉由根據前述預建立漸次(即Xa技術特徵中的溫度(Ta)預建立漸次),受控制提升該等輔助加熱器溫度(Tc、Tb)的各別副發電機予以電力供應,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1已明確記載了Xa技術特徵及Xb技術特徵之間的連結關係(即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7】至【0028】段之內容可知,除Xa技術特徵之主發電器外,由於Xb技術特徵之兩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可補償其最靠近堆疊兩端的那些包體因其位置而具有的較低熱度,可解決先前技術中所述「丟棄堆疊端部處之包體、降低溫度上升速度」的問題,並具有「容許沿著整體堆疊提高溫度恆定度,以至於不再有必須丟棄包體的風險」的技術功效。 2、系爭專利請求項9 所界定之Ya技術特徵及Yb技術特徵亦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Xa技術特徵及Xb技術特徵,如同上述,系爭專利請求項9 亦已明確記載Ya技術特徵及Yb技術特徵之間的連結關係(即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亦同樣可解決上述問題並具有上述技術功效。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對於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 之組合、證據2、3、5、6、14之組合,當具進步性: 1、證據2圖4僅揭露發電機74連接至金屬帶30的兩端等技術內容,惟證據2 說明書並未提到任何有關發電機74供應至金屬帶30之電力受到控制等內容,更遑論進一步揭示按照溫度的預建立漸次增加之技術特徵。亦即,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Xa技術特徵。另外,證據2 說明書第6頁第3至5行僅揭露採用合併形式的加熱-傳統方式為在該堆包裝件之每一端處將板片加熱,並未提及發電機數量,更遑論對板片加熱之發電機可根據預建立漸次控制溫度。亦即,證據2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Xb技術特徵。實際上,證據2 僅揭示單一發電機74,自無法同時對比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技術特徵中主發電器(GP)及Xb技術特徵中副發電機(GS1、GS2)之技術特徵,更遑論證據2 教示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等相關內容。 2、證據3、5所揭示ADARA PRESS mod. 73HsD產品相關技術資料,僅敘及:疊板材是直接由連續銅箔以焦耳效應加熱;AC主電源被傳送到DC低電壓大電流產生器,在很好的熱交換效率下,通過控制電流值熱量被傳遞到PP板;ADARA 加熱技術可以在壓力之下使整個疊板材內溫度均勻的分佈;特定PP板的加熱曲線、壓力、真空和所需的所有其他工藝參數皆由電腦控制等技術內容。證據3及證據5並未提及發電機數量,更遑論對PP板加熱之發電機可根據預建立漸次控制溫度。亦即,證據3及證據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 3、起訴狀第14頁第17行至第20頁第11行固記載「…證據5 之附件二第1 頁揭示:…AC主電源被傳送到DC低電壓大電流產生器…證據5之附件二第2頁揭示:ADARA 加熱技術可以在壓力之下,使整個堆疊內溫度均勻地分佈。特定預浸層(prepreg) 的加熱曲線、壓力、真空和所需的所有製程參數皆由電腦控制。一個由氣囊施壓的自由浮動活塞在堆疊上方施加壓力。層壓壓合時,堆疊內部的溫度是由感溫探針向電腦提供適時反饋,以驅動DC發電機的電流…證據5之附件二第2頁揭示:可程式化的加熱曲線(Programmable heating profile)…溫度探針(THERMOCOUPLES),除了在堆疊內部的探針控制著實際溫度,其他兩個探針位於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便控制他們的溫度:所有四個溫度都顯示在電腦箱內之操作者控制畫面…原證9 的專家證詞揭示:『證據5 的圖代表加熱方式是漸次加熱,我所知沒有任何其他不是漸次加熱的方式,能達到這種漸次上升的溫度。』…」及第30頁第11行至第31頁第8行稱「…證據5已揭示在壓製機的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亦是分別以電阻件進行加熱,並有兩個探針位於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便控制這兩個電阻件的溫度並跟上堆疊的溫度…」等云云。惟查,證據5 僅揭露「DC低電壓大電流產生器」、「特定預浸層(prepreg) 的加熱曲線、壓力、真空和所需的所有製程參數皆由電腦控制」,皆未具體揭示發電機數量。亦即,具有兩個電阻件並不代表其後端發電機亦為二個。實際上證據5 僅揭示單一發電機(參見證據5第1頁所揭圖式中的DC Power Supply ),自無法同時對比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技術特徵中主發電器(GP)及Xb技術特徵中副發電機(GS1、GS2)之技術特徵,更遑論證據5 有教示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等相關內容。至於原證9 的專家證詞,僅為其個人意見,並無具體證據足以佐證其詞。即便所言為真,充其量也僅證明證據5的圖代表加熱方式是漸次加熱,並無法證明證據5的圖有揭示發電機數量,更遑論教示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等相關內容。 4、證據4揭露ADARA壓合控制與程式設置包括連續加熱示意圖、壓合電力控制系統、真空、溫度、壓力參數之控制、疊合結構及鏡板、緩衝材料與其他相關材料等技術內容。惟證據4 未提及發電機數量,自當未揭露有主、副發電機可根據預建立漸次控制溫度。亦即,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 5、起訴狀第13頁第13至16行固記載「…由經驗與論理法則可知,證據4 顯然也能根據壓製機內建的漸次升溫曲線與在其堆疊內部所測量到的真實溫度資料(DATA)的比對,去進行回授控制,以控制調整從其電力盒輸出至其銅箔上的電力,而使堆疊內部的溫度漸次升高」等云云。惟查,證據4 僅揭示各種壓合機方式及Adara 壓合控制過程與程式設置,其中溫度控制圖表只是單純示例樹脂硬化的4 個階段,並未揭示有升溫曲線與真實溫度資料比對的內容,更遑論有根據比對內容回授控制電力。原告上開所稱可由經驗與論理法則推知,證據4 有升溫曲線與真實溫度資料比對並可回授控制電力,明顯與事實不符,並非可採。 6、證據6揭示在CEDAL熱壓機之工作原理及故障處理等文件資料,該熱壓機是在密閉真空腔體中進行壓合、以電腦及PLC 控制上、下盤加熱,且證據6 更詳細介紹「生產人機介面」、「壓力及溫度監控區」、「參數設置區」等畫面,再配合「溫度訊號回饋至計算機,計算機系統軟件再做判斷是否執行加熱動作」。惟證據6 僅提到其電源系統有交流電及直流電部分,壓倉部分結構有上/ 下壓盤及壓盤加熱系統,並未提到該電源系統或壓盤加熱系統所對應之發電機數量及加熱方式。亦即,證據6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起訴狀第31頁第9 行至第32頁第10行固訴稱:「…證據6 之附件二十三揭示:上下熱盤加溫…其熱盤結構內有緩衝墊、加熱器、雲母片、銅板或鐵板,…證據6 已揭示在壓製機的上、下熱盤加溫系統亦是以各別的加熱器進行加熱,並可透過感溫線將溫度訊號回饋至電腦,以便判斷是否執行加熱動作…」等云云。惟查,證據6 僅揭示「熱盤結構內有緩衝墊、加熱器、雲母片、銅板或鐵板」,並未揭示加熱器之數量,更未揭示上、下熱盤各自必具有加熱器,甚或是加熱器所對應之發電機數量。例如證據5 雖揭示有頂部基板及底部基板,其頂部基板及底部基板各自未必具有所對應之發電機,而證據5確實只揭露一個DC power supply。再者,原證7 所揭示的證據6 附件五、二十二、二十四的圖片中,也僅揭示有上盤電極棒、下盤電極棒,並未揭露該上盤電極棒及下盤電極棒各自具有發電機。因此,原告單以證據6 有揭露加熱器即逕以指稱上、下熱盤加溫系統有各自的加熱器,顯與證據6 所揭露的事實不符,原告上述主張,自不可採。 7、證據14揭露一種積層板製造方法及其設備,如其第1 圖所示,該積層板設備由模壓機4及電熱裝置5所構成,電熱裝置5 供應電流至金屬箔2以產生熱,樹脂片1因而受熱,疊層結合物3 在壓力下被熱成形而為一積層板。證據14亦僅揭露單一電熱裝置5,自無法同時對比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Xa技術特徵中主發電器(GP)及Xb技術特徵中副發電機(GS1、GS2)之技術特徵,更遑論證據14有教示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等相關內容。8、承上所述,證據 2、3、4、5、6、14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該等證據本就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即便如原告起訴狀第28頁第2至4行所訴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Xa技術特徵)確實已被證據4、5、6 所揭露,而屬公知技術等云云,惟該等證據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b技術特徵,更遑論教示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等相關內容。 9、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b技術特徵,原告起訴狀第33頁第7至21行固記載:「…在證據5揭示出壓製機的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分別設置有電阻件進行加熱,及證據6 揭示出上、下熱盤加溫系統利用各自的加熱器進行加熱之情形下…可將證據4、5、6 所揭示之公知的主發電器的加熱方式,輕易轉用到證據5的頂、底電阻件或證據6之上、下熱盤加溫系統的加熱器,而將證據5的頂、底電阻件或證據6之上、下熱盤加溫系統的加熱器的加熱方式,簡單修飾為由相應的其他兩個發電機來提供電力,並透過電腦控制此等發電機,以便根據相同於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的預先建立的循序漸進方式(即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示的理想曲線Tai (t)),來控制證據5之頂、底電阻件的溫度或證據6 之上、下加熱器的溫度,而讓堆疊之頂部包體和底部包體中,獲得與在堆疊內部所測量的溫度大致相等的溫度,此乃最簡單與最節省成本的設計選擇。」云云。惟查,證據5 已明確揭示單一發電機(DC Power Supply) ,且具有兩個電阻件並不代表其後端發電機亦為二個,而證據6 未揭示加熱器之數量,更未揭示上、下熱盤必然各自具有加熱器或所對應之發電機數量。原告無端擴大證據5、6所揭露的技術範圍,以莫須有的技術內容支撐其謬誤之主張,在技術解讀上明顯有誤。其次,上開證據充其量僅揭露可對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至【0005】段所述單一發電機連接包體兩端或單一發電機連接兩個銅條來對堆疊包體進行加熱的近似技術內容,然該等證據俱未提供發電機數量可增加之教示,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該等證據後,應無增加發電機數量之動機,自亦無法獲得可解決該問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更無法預期系爭專利「容許沿著整體堆疊提高溫度恆定度,以至於不再有必須丟棄包體的風險」的技術功效。亦即,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可能在證據2、3、4、5、6、14的結合基礎上,將原告所稱之證據2、3、4、5、6、14所揭示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a技術特徵,簡單地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因此,原告稱可輕易轉用或簡單修飾等語,明顯為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後所產生的後見之明,自非可採。 10、綜上,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證據2、3、5、6、14之組合當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9相對於證據2、3、4、5、8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當具進步性: 1、有關證據2、3、4、5、6 所揭露的內容已如前所述,故證據2、3、4、5、6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Ya、Y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 2、經查,證據8 揭示一種使用吸熱式加熱法自動連接電源流和堆疊封片裝以製造塑膠層板之系統,金屬部分以封片裝的堆疊串聯,容許電流吸熱式加熱以製造塑膠層板,它們置放在壓力機中,位在和堆疊末端接觸之組件處,金屬接觸片連接到電流源。如證據8第1至14圖所示,證據8 亦僅揭露單一電流源(26、76),自無法同時對比為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技術特徵中主發電器(GP)及Yb技術特徵中副發電機(GS1、GS2)之技術特徵,更遑論證據8 有教示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等相關內容。 3、承上所述,證據2、3、4、5、6、8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Y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該等證據自當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退萬步言,即便如原告起訴狀第28頁第2至4行所訴稱系爭專利請求項9 所界定主發電器之加熱方式(即Ya技術特徵)確實已被證據4、5、6 所揭露,而屬公知技術等云云,惟在該等證據俱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b技術特徵下,僅據該等證據之揭示內容實無從完成或提及系爭專利所持之「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等技術手段。 4、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並非簡單地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a技術特徵即可獲得者。因此,原告稱可輕易轉用或簡單修飾等語,明顯為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後所產生的後見之明,自非可採。5、綜上所述,證據2、3、4、5、8 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當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4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皆分別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 8、10至14相對於證據2、3、4、5 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證據2、3、5、6、14之組合、證據2、3、4、5、8 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亦當具進步性。 (七)又證據7僅揭示以銅皮加溫的壓合設備(Cedal),利用捲式的銅皮與電路板、分隔板作交替的堆疊,分隔板使用絕緣的氧化處理硬化鋁板進行操作,壓板用的銅皮是連續式,同時每一片電路板也直接與熱源接觸等技術內容;然而,證據7 並未提及任何有關發電機及其數量的技術內容。證據9 所揭示之一種製造具有金屬層薄片之塑膠疊層板之加工方法,封裝積疊之起端及終端處的金屬帶終端,連接到適當電力之電流產生器;惟如證據9第1至5 圖所示,其僅揭露金屬帶33、34連接到單一電流產生器75之技術內容。證據10所揭示之一種電路板熱壓方法,僅揭示使銅片呈一體狀環繞於各層的膠片上,同時令銅片的兩端連接至加熱器上,如此於熱壓電路板時,可透過銅片的熱傳導,使多層板的每一層均可獲得均勻的加熱等技術內容,證據10並未提到任何有關發電機及其數量的技術內容。證據11所揭示之真空積層裝置及真空積層方法,上下板備有加熱手段經由膜加熱被成形材,以獲得被積層之成形品L 等技術內容;惟證據11並未提到任何有關發電機及其數量的技術內容。證據12所揭示之一種軟性線路板真空壓合機,其具有上、下加熱板7、8,惟證據12根本未提到其上、下加熱板7、8所對應之發電機及其數量等技術內容。證據13僅揭示CEDAL 壓合機台外觀照片,並未提到任何有關發電機及其數量的技術內容。因此,證據7及9至13俱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Xa、Xb、Ya、Yb技術特徵及其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無法補證據2至6、8之不足處,從而無以任意組合證據1至14來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4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相對於證據2、3、4、5、11之組合;系爭專利請求項3 相對於證據2、3、4、5、7之組合;系爭專利請求項5相對於證據2、3、4、5、9之組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 相對於證據2、3、5、6 、10之組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2相對於證據2、3、4、5、8、12之組合、證據2、3、5、6、8、12之組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4相對於證據 2、3、4、5、8、13之組合、證據 2、3、5、6、8、13之組合,亦當具進步性。 (八)綜認原證10或原證12具有證據能力且可與證據2 至14結合,仍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4不具進步性: 1、縱認原證10或原證12具備證據能力,惟未有任何證據顯示其所載之「ADARA 73HD-HsD」係通用於「ADARA 73HD」及「ADARA 73HsD 」二者。依經驗法則,產品型號命名只要有一個字元不同,其本質內容即不相同。因此,「ADARA 73HD-HsD」明顯為另一型號之壓製機產品,與「ADARA 73HD」及「ADARA 73HsD 」二者毫無關係,原告所稱原證10或原證12之操作手冊、證據3之機台與證據5之說明書間具有同一基礎事實之關聯性云云,顯無理由。故原證10或原證12應無法與證據2至14結合。 2、縱認原證10或原證12可與證據2 至14結合,惟原證10或原證12所揭示內容仍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不具進步性: ⑴原告雖稱原證10或原證12之機台係利用兩個單獨的電源來分別加熱上、下熱阻器云云(參本院卷一第332 頁第11至14行、第333 頁第19至21行),惟查原證10或原證12第26頁中13.1 Thermal barriers一節之第1至6行記載:「 Because there is no perfect insulation material, heat will be lost from the stack to the press unless something is provided to compensate for this loss. There are two thermal barriers permanently installed. One is in the upper platen and the other is in thelower part of the press, they are identical.Each barrier contains electrical heating elements that are controlled by a separate power supply, (not the main power supply). These elements are heated independently of the stack of materials.The amountof heat necessary by the heating elements to run the press cycle is controlled by the computer.」上開標示底線的內容應係指「各熱阻器包含複數個電熱元件,該複數個電熱元件由單一電源供應(非主電源供應)所控制」,即實際上僅有單一電源供應,而非如原告所稱利用兩個單獨的電源來分別加熱上、下熱阻器云云。 ⑵假設可參酌原證10或原證12所附圖說內容,原告則稱SHEET 5及6揭示了分別用於下、上熱電阻器的加熱電路,且加熱電路中並顯示出變壓器與電加熱元件,故為利用兩個單獨的電源來分別加熱上、下熱阻器等云云(參本院卷一第333 頁第10至21行)。惟查如本院卷一第75頁所示之原證10或原證12 SHEET 5 of 45及SHEET 6 of 45 的局部放大圖,其所揭露的變壓器元件符號為一致(皆為11T.2 ),顯然並非原告所稱為具有兩個單獨的電源,故原告所述顯與前揭局部放大圖所示內容不符,而非事實。 ⑶原告雖稱「該電腦會讀取與計算溫度資料並控制該AC主電源要施加多少電流到該堆疊,以及這兩個單獨的電源要分別施加多少電流到該上、下熱阻器的電加熱元件,直到不再有溫度差異存在」云云(參本院卷一第334 頁第12至14行),惟查原證10或原證12第26頁中13.1 Thermal barriers 一節之第7 至9 行記載:「A thermocouple is installed in each thermal barrier . The computer reads the temperature in the barriers , when a difference isdetected the heater will be activated and the barriers are heated until there is no longer a difference . A provision has been made to heat thelower barrier independently from the top one and the stack.」上開標示底線的內容應係指「熱電偶安裝在各熱阻器中。電腦讀取熱阻器之溫度,當檢測到差異時,加熱器將啟動且熱阻器被加熱直到無差異」,本段內容並未提到任何有關主溫度的差異,且從上開文義僅能得知「差異」是指熱阻器之間的差異,應非指主、副發電器之間的溫度差異,更遑論揭示主、副發電機之電力供應與溫度之預建立漸次的連結關係,因此可知原告所述顯非事實。又原告復稱「該電腦可根據位於堆疊內部之溫度探針所回饋之堆疊內部溫度與該加熱曲線之預設溫度不斷地進行比對,以進行回授控制去調整該AC主電源施加到銅箔上的電流。同時,該電腦並可根據該上、下熱阻器之溫度探針所回饋之溫度與該加熱曲線之預設溫度不斷地進行比對,以進行回授控制去調整兩個單獨的電源分別施加到該上、下熱阻器的電加熱元件上的電流。」云云(參本院卷一第334 頁第17至22行),則明顯為非基於證據事實而為之主觀推論,自不可採。 3、綜上所述,原證10、12應不具備證據能力。即便原證10或原證12具備證據能力,原證10或原證12仍無法與證據2 至14結合。再即便原證10或原證12具備證據能力且可與證據2至14結合,原證10或原證12及證據2至14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該主發電器(GP)之供應至該金屬帶(25)之電力受到控制而按照該堆疊內部以足以硬化黏著層(22、24)之時間所測量溫度(Ta) 的預建立漸次增加,並且因而達到該各個層(22、23、24)以及該金屬帶部位(25)對與其配套(mat) 之層件交互的固著」之Xa技術特徵、「在步驟b)期間,額外的卡路里攝入量係藉由受限於兩壓製機板件(32、38) 並與其熱絕緣的兩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予以供應至該堆疊(20)的兩端部,該等輔助加熱器(31、36) 係藉由依據前述預建立漸次受控制提升該等輔助加熱器溫度(Tc、Tb)的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予以電力供應」之Xb技術特徵,也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所界定「用於控制該主發電機(GP)的手段(63、62、58),係可程式化以便改變帶體(25)中的電流強度以至根據預建立漸次而於足以硬化該等黏著層(22、24) 從而達到各個層件(22、23、24)以及該等金屬帶部位(25) 交互固接於與之配套之該等層件(22、24)的整個時間間距期間增加該堆疊內部所測量的溫度(Ta)」之Ya技術特徵、「用於控制副發電機(GS1、GS2)的手段(63、62、40、60、59),可程式化用於改變供應至該等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的電流強度而根據前述預建立漸次提高該等各別金屬板(34、34') 內部所測量的溫度(Tc、Tb)」之Yb技術特徵。故原證10或原證12與證據2至14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4相不具進步性。 (九)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從而原處分之審定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自當適法而應予維持。 (十)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參加人藍德公司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本件爭點(參本院卷一第385、387頁): 原證10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如具證據能力,則: (一)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 之組合、證據2、3、5、6、14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 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4、5、11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11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3、4、5、7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4、5、9 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2、3、5、6、10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八)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九)證據2、3、4、5、8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8 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十)證據2、3、4、5、8、12之組合、證據2、3、5、6、8、12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4、5、8、12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5、6、8、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2不具進步性? (十一)證據2、3、4、5、8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8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十二)證據2、3、4、5、8、13之組合、證據2、3、5、6、8、13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4、5、8、13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5、6、8、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七、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2年5 月31日,核准審定日為105年10月28日,是系爭專利應否撤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3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二)本院得審酌新證據: 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原處分階段提出證據1 至14,以其證據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不具進步性。嗣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原告復追加原證10於前揭證據組合中(詳後開技術爭點分析段所載),而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不具進步性。核原告所提之上開新證據及主張,係就同一撤銷理由(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是否具有進步性)所提之新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應併予審究。 (三)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在製造印刷電路用多層塑膠積層體時,具有兩個表面之壓製機(press) 在真空下施加壓力於積層體之堆疊上,包體係用以陽極化鋁材(anodized aluminum) 所構成之隔板( separator plate)而予以交替間隔(alternate) 。包體包括預浸材層(prepreg layer) 。每個包體兩側出現的金屬化為銅條(copper strip) 繞著每個包體和每個隔板以180°反復(repeatedly) 摺疊的部位(portion)。強電流在銅 條中環行(circulate)而以電阻性行為(resistive behavior )加熱條體(strip);熱量(heat)使各個層(various layers )緊密固接(close fixing) 。輔助加熱器係藉由插置式( interposed) 絕緣板予以施加於壓製機的每個表面。這包含具有內含相同數量外裝式蠟燭狀電阻器、平行連接之等距縱向孔(equidistant longitudinal hole) 的鋁板。主電源供應器提供直流電至銅條,兩個副電源供應器( secondary power supply)提供交流電至兩個輔助加熱器 。PLC係連接到三個熱探針(probe),分別呈現於堆疊中央處及兩個輔助加熱器中。藉由PC輔助的PLC 控制三個電源供應器以便根據預建立漸次(gradualness) 提高所測量溫度,因而在堆疊的所有包體中得到大約相同的溫度(摘要,參乙證1卷第356頁)。可解決堆疊端部的包體比堆疊中央處冷的問題。(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參乙證1卷第352頁反面) 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4個請求項,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9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以下就各請求項內容分述之: ⑴請求項1 :一種用於製造印刷電路用多層塑膠積層體的方法,其步驟包括: ①建構單一的多層塑膠積層體之堆疊(20),下文中積層體稱作包體(21),與具有熱傳導性與電絕緣性的隔板(26)交替間隔,每一個包體(21)都包含有與預浸材黏著層(22、24)交替間隔在至少一面部上為金屬化的介電層(23),每一個包體的兩個最外層係由至少一金屬帶(25)的各別部位所構成,該金屬帶(25)是由銅所構成,依相反方向以180°反復摺疊以便形成該於其整體高度系統化交 錯堆疊(20)的蜿蜒迴圈; ②在真空(64)下藉由雙板壓製機(two-plate press) (70)將具受控值之壓力(P) 施加在該堆疊(20)上並且同時在該堆疊內側產生熱量,該熱量由藉助於主發電器(GP)在具有電阻性行為的該蜿蜒金屬帶(25)中環行的電流所發展(develop) ,該主發電器(GP)之供應至該金屬帶(25)之電力受到控制而按照該堆疊內部以足以硬化黏著層(22、24)之時間所測量溫度(Ta)的預建立漸次增加,並且因而達到該各個層(22、23、24)以及該金屬帶部位(25)對與其配套(mat)之層件交互的固著; ③回到該初始壓力和溫度條件; ④將該具有大量(flush with)相反堆疊(20)側翼的金屬帶(25)自其朝外處切割,並且拆解該等以此種方式金屬化的單包體(21),其特徵在於,在步驟b)期間,額外的卡路里攝入量係藉由受限於兩壓製機板件(32、38)並與其熱絕緣的兩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予以供應至該堆疊(20)的兩端部,該等輔助加熱器(31、36)係藉由依據前述預建立漸次受控制提升該等輔助加熱器溫度 (Tc、Tb) 的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予以電力供應,係藉由足以在該堆疊(20)各別頂部與底部包體(21)中取得如該堆疊(20)內部所測量大約相同溫度(Ta)的該等輔助加熱器予以驅散電力。 ⑵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壓力係藉由以初始固定壓力膨脹的氣袋(39)予以施加在該上方輔助加熱器(36)上,接著一旦驗証預建立溫度值取得即經由離散步驟予以增加。 ⑶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等隔板(26)係由具有電隔離與熱輻射之黑色氧化物陽極化表層的鋁材所構成。 ⑷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主發電機(GP)所供應的電流交錯每一個輔助加熱器(31、36)的金屬罩(34、34'),其藉由該罩件電絕緣地包圍該電阻性組件(35、35')。 ⑸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堆疊(20)基部的該銅帶部位(25)鄰接可擷取式金屬盤(30),該金屬盤是由鋁材製成,藉由該主發電機(GP)所供應的電流以及其安置(rest)於上之該輔助電加熱器(31)所產生的熱流予以交錯。 ⑹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方法,其中金屬板(29)係置於該堆疊(20)頂部該銅帶部位(25)上,該板件是由鋁材製成,其係藉由該主發電機(GP)所供應的電流以及藉由與其接觸之該輔助電加熱器(36)所產生的熱流予以交錯,改善該堆疊(20)上的壓力分佈。 ⑺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堆疊(20)頂部與底部所形成該銅帶(25)的迴圈依來自該銅帶之順序包括:兩個牛皮類紙片(27)、塑膠材料製成的阻尼接墊層(28)、以及一所述隔板(26)。 ⑻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7項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一個包體的兩個最外層,係由連接於其端部之兩個金屬帶的各別部位所構成,有如藉由該堆疊(20)用加熱電流所交錯的兩個並聯電阻器,該兩個銅帶沿著該堆疊形成迴圈彼此互穿的兩個蜿蜒體(serpentine)。 ⑼請求項9: 一種用於製造印刷電路用多層塑膠積層體的系統,其包含:雙板(32、38)壓製機(70),係用於在配有真空泵(64)之作業空間(73)內部的堆疊(20)上施加壓力,該堆疊(20)係由單一的多層塑膠積層體所形成,積層亦稱作包體(21),係與熱傳導性和電絕緣性的隔板(26)交替間隔,以及每一個包體(21)都包括在至少一面部上金屬化的介電層(23),係與預浸材黏著層(22、24)交替間隔,每一個包體的兩個最外層係由至少一金屬帶(25)的各別部位所構成,該金屬帶是由銅所製成,依相反方向反復以180°摺疊以便形成 於其整體高度系統性交錯該堆疊(20)之蜿蜒體的迴圈;主發電機(GP),係電連接於該銅帶(25)以便提供能夠因其電阻性行為加熱該帶體的電流,藉以提升該堆疊(20)內部的溫度;用於控制該主發電機(GP)的手段(63、62、58),係可程式化以便改變帶體(25)中的電流強度以至根據預建立漸次而於足以硬化該等黏著層(22、24)從而達到各個層件(22、23、24)以及該等金屬帶部位(25)交互固接於與之配套之該等層件(22、24)的整個時間間距期間增加該堆疊內部所測量的溫度(Ta);用於在該加熱期間在該堆疊(20)上漸化該壓力的手段(63、61、40、39),其特徵在於其再包括:兩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係由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予以電力供應,每一個輔助加熱器都包含金屬板(34、34') ,其是由鋁材所製成,結合至受限於壓製機(70)各別板件(32、38)之介電質和熱絕緣材料製成的板件(33、33') ,以及該等輔助加熱器(31、36)的每一個金屬板(34、34')包括電絕緣電阻性組件(35、35');用於控制副發電機(GS1、GS2)的手段(63、62、40、60、59),可程式化用於改變供應至該等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的電流強度而根據前述預建立漸次提高該等各別金屬板(34、34')內部所測量的溫度(Tc、Tb),該等輔助加熱器(31、36) 所驅散的電力足以在該堆疊(20)之各別頂部與底部包體(21)中取得大約如同該堆疊內部所測量的溫度(Ta)。 【以上係依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分行條列方式記載,參乙證1卷第334頁反面至333頁反面】 ⑽請求項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的系統,其中在該等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的該金屬板(34、34') 中,縱向貫穿孔(longitudinal through hole) 係於整體寬度彼此等距而製成,以及圓柱形外裝式電阻器(35、35') 係插入該等孔件內。 ⑾請求項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的系統,其中矩形縫口(slit)係接近該板件寬度般地在該等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的該金屬板(34、34') 中予以得到,以及合併電阻性蜿延體之厚矽膠(silicone)係插入該縫口內。 ⑿請求項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的系統,其中矩形凹體(cavity) 係幾乎如同該板件一般寬地在該等輔助電阻性加熱器 (31、36)的該金屬板件(34、34')中得到,以及外裝式電阻器係插入該凹體內,其係由以出自其陽極化鋁材六面體罩件予以隔離的不鏽鋼棒製成的電阻性蜿蜒體所構成。 ⒀請求項1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等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的金屬板(34、34') 係連接於來自該主發電機(GP)各別接端(49、50)的強安培導體;連接至受限於壓製機(70)可移動式板件(38)之金屬板(34') 的強安培導體(100)具有能夠支撐其移動的可撓式接端區段(102);該等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的該等金屬板(34、34') 與該堆疊(20)底部與頂部各別銅帶部位(25)的整體表面電接觸。 ⒁請求項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的系統,其中其上固接有對向軌道(120、121;122、123)的堆疊載體金屬盤(30),該等軌道以大於常見堆疊包體(21)最大尺寸的間距互相分隔;成對受限於該等軌道的第一滑件(124、125、126、127);與該等第一滑件整合成一體並且正交於該等軌道的桿件 (132、133、134、135) ,該等桿件導向該對向軌道;形狀如同邊緣保護器托架(bracket)的第二滑件(140、141、142、143) ,可沿著該等桿件滑動並且受限於該等桿件;用於對該等各別限制體(constraint)卡鎖(lock)該等滑件的手段(128、129、130、131;144、145、146、147),以便調整同類滑件之間的交互距離用以固定彼此因包體尺寸 (21)而不同的堆疊(20)。 (四)證據技術分析: 1、證據2: ⑴證據2為82年8月11日公告之第211099號「生產具金屬薄片之塑膠層板尤指印刷電路版之方法」專利案,因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5月31日,下同),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技術內容: 生產尤其指印刷電路用具有薄銅片之塑膠層板的方法,此種薄銅片乃係從藉將一個置於另一個上面之各種包裝件按一個方向及相反方向所交錯地製造的彎曲(32)自一個表面通至另一表面的連續帶子(30) 所取得的,以具兩端(36,37) 連接至一發電機(72)的此種帶子(30)則係作用為一組電阻,以產生必需熱量,以用於將充分壓力由一冷壓床 (60) 施加於包裝件上時,產生各種組成零件之間的聚密結合,因而,製成塑膠層板。(摘要,參乙證1卷第317頁) ⑶證據2 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2、證據3: ⑴證據3 為89至90年間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HEMO TECHNOLOGY MATERIALS CO.,LTD)經汎宇股份有限公司(仲介公司),向CEDAL SRL(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購 買CEDAL REVOLUTIONARY MULTIPRESS SYSTEM(73HSD型)機台之相關匯款單、PACKING LIST、合約書、客戶名單以及機台實際照片(附照片之光碟片)。 ⑵查證據3-1為原告於106年9 月29日與民間公證人至尚茂電子公司拍攝熱壓機之照片及影片的公證書本1 份及燒錄光碟1份;證據3-2為證據3與證據3-1之照片比對圖。因證據3-1、證據3-2公證照片及影片與證據3 照片相符,可認該證據3之交易事實及內容屬實,且證據3合約書簽定於89年間,且其與匯款單、PACKING LIST、光碟片等資料可相互勾稽,足以認定證據3 照片所示之機台之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3、證據4: ⑴證據4 為101年12月23日上傳之百度網站(Baidu)網頁上的「ADARA壓合培訓」簡報(http://wenku.baidu.com/view/dc8921ea524de518964b7d5e.html?from=search)(附民間公證人公證書)。證據4 之上傳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4 附件十三揭示一種壓製機用於加熱其內部之堆疊的銅箔的壓合電力系統,其具有一電力盒(power box) ,證據4 附件十六揭示溫度參數是根據一漸次加熱的升溫曲線進行控制,證據4 附件二十二揭示堆疊之「由上、下兩層預浸層(Prepreg) 與一中間的內層」所形成等技術內容。 4、證據5: ⑴證據5為CEDAL SRL於101年2月在公司網頁上刊登販售CEDAL REVOLUTIONARY MULTIPRESS SYSTEM(73HSD 型)機台之相關技術資料(附中文譯本及民間公證人公證書)。證據5 之刊登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5附件二第1頁揭示疊堆是直接由連續銅箔以焦耳效應加熱。AC主電源被傳送到DC低電壓大電流產生器,在很好的熱交換效率下,通過控制電流值,熱量被傳遞到預浸層(prepreg)。證據5附件二第2頁揭示ADARA加熱技術可以在壓力之下,使整個堆疊內溫度均勻地分佈。特定預浸層(prepreg) 的加熱曲線、壓力、真空和所需的所有其他製程參數皆由電腦控制。層壓壓合時,堆疊內部的溫度是由感溫探針向電腦提供適時的反饋,以驅動DC發電機的電流。證據5 附件二第2 頁亦揭示可程式化的加熱曲線( Programmable heating profile) ,壓製機的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電阻件加熱,以便跟上堆疊的溫度。 5、證據6: ⑴證據6 為100年7月8日上傳之豆丁網站(docin)的網頁上之「CEDAL熱壓機工作原理及故障處理」簡報(http://www.docin.com/p-000000000.html)(附民間公證人公證書),其上傳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6附件二十「加溫系統控制」揭示ADARA的加溫方式為以電流經過銅箔(copper foil) 使銅箔非常均勻的加熱。加溫系統分為三個部份:上熱盤加溫系統,功能為防止材料的料溫從上層流失。材料加溫系統,功能為使材料的溫度到達所設定的料溫。下熱盤加溫系統,功能為防止材料的料溫從下層流失及疊板機在疊板時用。證據6 附件二十一「溫度訊號走示圖」揭示其所有的溫度加熱訊號回饋,均回授到計算機,計算機再判斷加溫與不加溫的控制,證據6 附件二十三揭示上下熱盤加溫,其熱盤結構內有緩衝墊、加熱器、雲母片、銅板或鐵板,其加熱動作是溫度訊號回饋到計算機,再由計算機判斷是否執行加熱動作,進而告知PLC,控制加熱器電源控置器ON/ OFF來進行加熱動作。材料加熱,其溫度訊號回饋到計算機,計算機系統軟件再作判斷是否執行加熱動作,再經由COM1適配卡,數位/類比轉換後,再送到POWER SUPPLY(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主發電器)的模塊化之閘流控制器,以PID 控制送到材料上的電流與電壓,進而控制其發熱量。 6、證據7: ⑴證據7 為100年5月由台灣電路板產業學院出版之「黑棕化與壓合」之書籍。其出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7 第13-4節「以銅皮加溫的壓合設備( Cedal)」第二段揭示利用捲式的銅皮與電路板、分隔板交替的重疊,分隔板使用絕緣的氧化處理硬化鋁板進行操作。 7、證據8: ⑴證據8 為85年09月21日公告之第286470號「使用吸熱式加熱法自動連接電流源和堆疊封片裝以製造塑膠層板之系統」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8技術內容: 在壓製時,自動連接電流源(26)和金屬部份(35)之系統,金屬部份以封片裝(31)的堆疊(30)串聯,容許電流吸熱式加熱以製造塑膠層板,它們置放在壓力機(10)中,位在和堆疊(30) 末端(36、37)接觸之組件處,金屬接觸片(20、21)連接到電流源(26)。(摘要,參乙證1卷第93頁反面) ⑶證據8 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8、證據9: ⑴證據9為84年5月11日公告之第247296號「製造具有金屬層薄片之塑膠疊層板之加工方法」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9技術內容: 一種製造特別是用於印刷電路而具有金屬層薄片之塑膠疊層板的加工方法,藉一或更多封裝(51-54) 形成而配置成積疊,該封裝是由連續進給之多組件帶(45),及同時由灌注塑膠材料之支撐材料帶(30-32)及由一或兩片銅帶(33,34)等所構成。(摘要,參乙證1卷第81頁反面) ⑶證據9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9、證據10: ⑴證據10為90年7月1日公告之第444524號「電路板熱壓方法」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0技術內容: 本發明係關於一種電路板熱壓方法,主要係在於電路板熱壓時,將銅片一體環繞於內層板之膠片層表面,且令銅片兩端連接加熱器,以對銅片進行加熱,同時利用上、下壓模將銅片熱壓於內層板之膠片層上形成電路板,藉此可使加熱更為均勻,以減少不良品的產生,有效提升電路板的經濟效益。(摘要,參乙證1卷第74頁反面) ⑶證據10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10、證據11: ⑴證據11為90年6 月16日公告之第440747號「真空積層裝置及真空積層方法」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1技術內容: 將塑膠等互相為薄膜或薄膜與木,金屬,其他複合材等基板(尤其光致抗蝕劑形成層與電路基板)在真空下使用加熱,加壓不至於存留氣泡於層間,可連續地積層。由備有固定膜3之上板l與,備有可動膜4之下板2,與設置於上下板間之框體6 ,形成密閉隔間,在該隔間內收容連續地供應之被成形材H,從管14,25吸引為l氣壓以下,若持續從管14之吸引時,同時,從管25加壓為2 ~10氣壓,經由可動膜4將被成形材推壓於固定膜3,並且,由在上下板備有加熱手段12,22經由膜3,4加熱被成形材,以獲得被積層之成形品L。(摘要,參乙證1卷第68頁) ⑶證據11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11、證據12: ⑴證據12為94年2月23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2681526號「軟性線路板真空壓合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2技術內容: 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軟性線路板真空壓合機,包括機架、安裝在機架上的框架、安裝在框架內與外部液壓系統連接的油缸元件、上下耐熱板、上下加熱板、上下加熱板之間的真空元件及可將真空元件行進行出的傳動機構,其特徵在於,所述真空元件包括與傳動機構連接且將真空元件包圍在其內的鋁板、位於下加熱板上方且後端與鋁板後端連接的下盤真空板、鋁板和真空板之間的真空氣囊及圍繞氣囊一圈並將氣囊密封的押板,真空元件與外部氣路通過一真空發生器連接,真空元件可在安裝於框架上的導軌上滑動。(摘要,參乙證1卷第27頁) ⑶證據12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12、證據13: 證據13為慶生電子之CEDAL 壓合機之機台照片。證據13之CEDAL 壓合機之機台照片之銘牌分別為91、92年,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證據13之CEDAL 壓合機照片內容,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13、證據14: ⑴證據14為88年7 月21日公告之第364874號「積層板製造方法及其設備」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4技術內容: 一種製造積層板之方法,包括之各項步驟有:以合成樹脂片材與金屬箔互相疊壓而形成疊層之結合物;對金屬箔供給電流使疊層結合物在壓力下受熱成形;以及在電流終止供應之後在進一步施壓下冷卻所得積層板;俾疊層結合物得以均勻受熱至其芯部而獲品質均勻之積層板,且能縮短製程並減少表面粗糙度至最低程度。(摘要,參乙證4卷第47頁) ⑶證據14圖式如附圖八所示。 14、原證10: 原證10為包含西達爾公司所發行之型號「ADARA 73HD-HsD」壓製機的操作手冊(Operation manual)首頁及部分內頁等資料之影本。 (五)技術爭點分析: 1、原證10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⑴原證10為包含西達爾公司所發行之型號「ADARA 73HD-HsD」之壓製機的操作手冊(Operations manual )等資料之影本。由原證10首頁底部標示有 Ed.September 2000(本院卷一第359 頁),可知原證10的操作手冊已於西元2000年9 月製作。原證10應是通用於型號ADARA 73HD與ADARA 73HsD 之壓製機的操作手冊,其理由在於原證10之產品型號「73HsD」與證據3之機台型號「CEDAL REVOLUTIONARY MULTIPRESS SYSTEM(73HSD型)」、證據5 之說明書型號「ADARA PRESS mod. 73HsD」相同。因此,依經驗法則,可合理推定原證10號之操作手冊、證據3之機台與證據5之說明書之間具有同一基礎事實之關聯性。而ADARA 73HD- HsD壓製機之操作手冊通常為ADARA 73HD與ADARA 73HsD之壓製機之刊物附件,而與ADARA 73HD或ADARA 73HsD 壓製機一併交付。故可認定「ADARA 73HD-HsD」之壓製機的操作手冊之內容已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公開之事實。 ⑵原證12為包含西達爾公司所發行之型號「ADARA 73HD-HsD」之壓製機的操作手冊(Operations manual )等資料之影本。且原證12第2 頁明確揭示「本操作手冊包含38頁,每頁必須在其頁尾記載:目前修訂版本,修訂日期,頁數其操作手冊總頁數( This Operation manual includeds 38 pages . Each page must have at its end : current revision,date of revision,page number and operation manual total pages)。 ⑶原證10首頁與第19、22、26頁(本院卷一第360至362頁)標示有「ADARA 73HD-HsD」型號、「Operation manual」、「September 2000」、「Rev.3」、「29/09/2000」及 頁數其操作手冊總頁數等內容,可認定其為前述「ADARA 73HD-HsD」之壓製機的操作手冊之內容,具有證據能力。⑷原證10所附3 頁電路圖(本院卷一第363至365頁),標示日期為2001年2 月22日,其與原證10首頁與第19、22、26頁標示之「September 2000」、「29/09/2000」顯然不同,且欠缺修訂版本、修訂日期、頁數其操作手冊總頁數等內容,無法認定其為前述「ADARA 73HD-HsD」之壓製機的操作手冊之內容,不具證據能力。 2、證據2、3、4、5 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證據2、3、5、6、14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 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內容,詳如本判決【七、(三)3、⑴】段落所載。 ⑵證據2至6、14、原證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等輔助加熱器(31、36)係藉由依據前述預建立漸次受控制提升該等輔助加熱器溫度(Tc、Tb)的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予以電力供應」技術特徵: ①證據2摘要、圖4揭示一生產具金屬薄片之塑膠層板尤指印刷電路版之方法(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一種用於製造印刷電路用多層塑膠積層體的方法)、發電機(7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主發電器)、帶子(3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金屬帶)的兩端(36、37)連接至發電機(72)等技術內容。 ②證據3揭示CEDAL REVOLUTIONARY MULTIPRESS SYSTEM(73HSD型)機台之照片,證據5揭示CEDAL REVOLUTIONARY MULTIPRESS SYSTEM(73HSD 型)機台之技術資料。證據5附件二第1頁揭示疊堆是直接由連續銅箔以焦耳效應加熱。AC主電源被傳送到DC低電壓大電流產生器(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主發電器),在很好的熱交換效率下,通過控制電流值,熱量被傳遞到預浸層(prepreg)。 ③證據5附件二第2頁揭示ADARA 加熱技術可以在壓力之下,使整個堆疊內溫度均勻地分佈。特定預浸層(prepreg )的加熱曲線、壓力、真空和所需的所有其他製程參數皆由電腦控制。一個由氣囊施壓的自由浮動活塞在堆疊上方施加壓力。層壓壓合時,堆疊內部的溫度是由感溫探針向電腦提供適時的反饋,以驅動DC發電機的電流。證據5 附件二第2 頁亦揭示可程式化的加熱曲線( Programmable heating profile)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預建立漸次關係),壓製機的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電阻件加熱(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兩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以便跟上堆疊的溫度。溫度探針(THERMO COUPLES),除了在堆疊內部的探針控制著實際溫度,其他兩個探針位於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便控制他們的溫度:所有四個溫度都顯示在電腦箱內之操作者控制畫面。證據 5附件十一揭示在壓合循環的過程中,該電腦藉由四個溫度探針讀取堆疊的溫度,其中兩個溫度探針位於堆疊中,另外兩個溫度探針分別位於壓製機的頂板與底板。被溫度探針讀取的溫度數值(READ TEMPERATURE VALUE)不斷地與預設溫度(PRSET TEMPERATURE) 進行比對,如此,在銅箔上的電流被調整(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主發電器之電力控制),以在這兩種參數之間得到最小的差異。 ④證據4 附件十三揭示一種壓製機用於加熱內其內部之堆疊的銅箔的壓合電力系統,其具有一電力盒(power box),證據4附件十六揭示溫度參數是根據一漸次加熱的升溫曲線進行控制,證據4 附件二十二揭示堆疊之「由上、下兩層預浸層(Prepreg) 與一中間的內層」所形成(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預浸材黏著層)。 ⑤證據6附件二十「加溫系統控制」揭示ADARA的加溫方式為以電流經過銅箔(copper foil) 使銅箔非常均勻的加熱。加溫系統分為三個部份:上熱盤加溫系統,功能為防止材料的料溫從上層流失。材料加溫系統,功能為使材料的溫度到達所設定的料溫。下熱盤加溫系統,功能為防止材料的料溫從下層流失及疊板機在疊板時用。證據6 附件二十一「溫度訊號走示圖」揭示其所有的溫度加熱訊號回饋,均回授到計算機,計算機再判斷加溫與不加溫的控制,證據6 附件二十三揭示上下熱盤加溫,其熱盤結構內有緩衝墊、加熱器(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輔助加熱器)、雲母片、銅板或鐵板,其加熱動作是溫度訊號回饋到計算機,再由計算機判斷是否執行加熱動作,進而告知PLC,控制加熱器電源控置器ON /OFF來進行加熱動作。材料加熱,其溫度訊號回饋到計算機,計算機系統軟件再作判斷是否執行加熱動作,再經由COM1適配卡,數位/類比轉換後,再送到POWER SUPPLY(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主發電器)的模塊化之閘流控制器,以PID 控制送到材料上的電流與電壓,進而控制其發熱量。 ⑥證據14摘要、圖1 揭示一種製造積層板之方法,其以合成樹脂片材與金屬箔(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金屬帶)互相疊壓而形成疊層之結合物;在真空室中對金屬箔供給電流使疊層結合物在壓力下受熱成形(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主發電器之功能);以及在電流終止供應之後在進一步施壓下冷卻所得積層板。 ⑦原證10第26頁第1至9行揭示一個熱阻器位於該壓製機的上壓板,另一個熱阻器位於該壓製機的底部,原證10第22頁第14至19行揭示電腦計算溫度資料並決定要施加多少電流到該堆疊(亦即施加電流至堆疊之銅箔)。原證10第26頁第1至9行揭示一個熱阻器位於該壓製機的上壓板,另一個熱阻器位於該壓製機的底部,這兩個熱阻器(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兩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是相同的。每一個熱阻器包含由一個單獨的電源(非主電源)(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副發電機)所控制的電加熱元件,這些電加熱元件獨立於該堆疊的材料而被加熱。這些加熱元件運行壓合循環所需的熱量是由電腦所控制。一溫度探針被安裝在每一個熱阻器中。該電腦讀取該等熱阻器中的溫度,當一個差異被偵測到,該加熱器將會被啟動且該等熱阻器被加熱直到不再有差異存在。加熱下熱阻器的供給是獨立於該頂熱阻器與該堆疊。原證10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輔助加熱器(31、36)、副發電機等技術特徵。 ⑧綜上,證據2至 6、14、原證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等輔助加熱器(31、36)係藉由依據前述預建立漸次受控制提升該等輔助加熱器溫度(Tc、Tb)的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予以電力供應」技術特徵(下稱Xb技術特徵)。 ⑶原告固主張:原證10、證據3與證據5 所揭示之型號73HsD的壓製機也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副發電機(GS1、GS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的副發電機(GS1、GS2),並揭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副發電機(GS1、GS2)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Xb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副發電機(GS1、GS2)的加熱方式(即被告所謂之Yb技術特徵)云云(參本院卷一第335頁)。惟查: ①原證10第26頁第1至9行揭示一個熱阻器位於該壓製機的上壓板,另一個熱阻器位於該壓製機的底部,原證10第22頁第14至19行揭示電腦計算溫度資料並決定要施加多少電流到該堆疊(亦即施加電流至堆疊之銅箔)。它監控在該壓製機內的4個點之間的溫度差異,並決定採取什 麼措施來校正超過預定值的任何差異。例如:加熱元件將被啟動,取決於堆疊的頂、底部與堆疊中間兩點的平均值之間的差異(the heater elements will be activated depending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op and bottom of the stack and the average of the two in the center of the stack)。 ②證據3揭示CEDAL REVOLUTIONARY MULTIPRESS SYSTEM(73HSD型)機台之照片,證據5附件二第2 頁亦揭示壓製機的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電阻件加熱(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兩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以便跟上堆疊的溫度。證據5 附件十一揭示在壓合循環的過程中,該電腦藉由四個溫度探針讀取堆疊的溫度,其中兩個溫度探針位於堆疊中,另外兩個溫度探針分別位於壓製機的頂板與底板。被溫度探針讀取的溫度數值(READ TEMPERATURE VALUE)不斷地與預設溫度(PRSET TEMPERATURE)進行比對,如此,在銅箔上的電流被調整(相當於系爭專利 之主發電器之電力控制),以在這兩種參數之間得到最 小的差異。 ③綜上,原證10之上壓板及壓製機底部之熱阻器及證據 5之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之電阻件,其加熱目的是為了跟上堆疊的(實際)溫度,此等電阻加熱元件(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輔助加熱器)被啟動,係取決於堆疊的頂、底部與堆疊中間兩點的平均值之間的差異。詳言之,當堆疊中間的(實際)溫度因製程需要而在上升時,在感測器偵測到堆疊的頂、底部與堆疊中間兩點的平均值之間的差異後,才會啟動原證10及證據5 之電阻加熱元件。而系爭專利之「輔助加熱器」則並非依據感測器偵測到堆疊的頂、底部與堆疊中間兩點的平均值之間的差異,而加以啟動。 ④是以原證10、證據3與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等輔助加熱器(31、36)係藉由依據前述預建立漸次受控制提升該等輔助加熱器溫度(Tc、Tb)的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予以電力供應」技術特徵(Xb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用於控制副發電機(GS1、GS2)的手段(63、62、40、60、59),可程式化用於改變供應至該等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的電流強度而根據前述預建立漸次提高該等各別金屬板(34、34') 內部所測量的溫度(Tc、Tb)」技術特徵(Yb技術特徵),原告主張尚不可採。 ⑷原告另主張:在證據5 揭示出壓製機的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分別設置有電阻件進行加熱,及證據6 揭示出上、下熱盤加溫系統利用各自的加熱器進行加熱之情形下,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西達爾公司所自認之公知技術或證據4、5、6 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可將證據4、5、6 所揭示之公知的主發電器的加熱方式,輕易轉用到證據5 的頂、底電阻件或證據6 之上、下熱盤加溫系統的加熱器,獲得與在堆疊內部所測量的溫度大致相等的溫度,此乃最簡單與最節省成本的設計選擇云云(參本院卷一第51頁第7 至22行)。惟查: ①證據4 附件十三揭示一種壓製機用於加熱內其內部之堆疊的銅箔的壓合電力系統。證據5附件二第2頁壓製機的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電阻件加熱(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兩個輔助電阻性加熱器),以便跟上堆疊的溫度。證據5 附件十一揭示在壓合循環的過程中,該電腦藉由四個溫度探針讀取堆疊的溫度,其中兩個溫度探針位於堆疊中,另外兩個溫度探針分別位於壓製機的頂板與底板。被溫度探針讀取的溫度數值(READ TEMPERATURE VALUE)不斷地與預設溫度(PRSET TEMPERATURE) 進行比對,如此,在銅箔上的電流被調整(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主發電器之電力控制),以在這兩種參數之間得到最小的差異。證據6附件二十「加溫系統控制」揭示ADARA的加溫方式為以電流經過銅箔(copper foil) 使銅箔非常均勻的加熱。加溫系統分為三個部份:上熱盤加溫系統,功能為防止材料的料溫從上層流失。材料加溫系統,功能為使材料的溫度到達所設定的料溫。下熱盤加溫系統,功能為防止材料的料溫從下層流失及疊板機在疊板時用。 ②是以證據4、5、6 揭示材料加溫系統使電流經過銅箔(copper foil) 使銅箔均勻加熱,並藉由溫度探針讀取的堆疊中間的溫度數值,並不斷地與預設溫度進行比對,以調整銅箔上的電流而到達所設定的料溫;而上、下熱盤加溫系統的功能為防止材料的料溫流失,藉由壓製機的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電阻件加熱,使堆疊頂部及底部能跟上堆疊中間的溫度。換言之,證據4、5、6 揭示材料加溫與上、下熱盤加溫系統的目的並不完全相同,前者為材料均勻加溫而到達所設定的料溫,而後者為防止材料的料溫流失;其加溫控制方法亦不相同,前者讀取堆疊中間的溫度數值,並不斷地與預設溫度進行比對,以調整銅箔上的電流,而後者為對頂部基板與底部基板以電阻件加熱,使堆疊頂部及底部能跟上堆疊中間的溫度。 ③綜上,證據4、5、6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等輔助加熱器(31、36)係藉由依據前述預建立漸次受控制提升該等輔助加熱器溫度(Tc、Tb)的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予以電力供應」技術特徵,證據4、5、6 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在步驟b)期間(此時主發電器加熱),藉由配合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之加熱方式(Xb技術特徵),使得主發電器及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之電力供應與預建立漸次溫度具有連結關係。證據4、5、6更未揭示或教示對「材料加溫」與「上、下熱盤加溫」採取相同之加溫控制方法,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沒有任何理由或動機將證據5 之主發電器的材料加溫方式,轉用到目的並不相同之證據 5的頂、底電阻件或證據6 之上、下熱盤加溫系統的加熱器,原告主張尚不可採。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界定在步驟b)期間(此時主發電器加熱),藉由配合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之加熱方式(Xb技術特徵),使得主發電器及各別副發電機(GS1、GS2) 之電力供應與預建立漸次溫度具有連結關係,始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足以在該堆疊(20)各別頂部與底部包體(21)中取得如該堆疊(20)內部所測量大約相同溫度(Ta)」技術特徵。證據2 至6、14、原證10既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Xb技術特徵,且亦未有教示或建議對「材料加溫」與「上、下熱盤加溫」採取相同之加溫控制方法,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沒有任何理由或動機將前述證據揭示之以加溫材料到預設溫度為目的之主發電器的材料加溫方式,轉用到以防止材料的料溫流失為目的之上、下熱盤加溫系統的加熱器,系爭專利請求項1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至6、14、原證10之先前技術,藉由簡單的轉用、置換、修飾等手段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證據2、3、5、6、14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1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3、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4、5、11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11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7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 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4、5、9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9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10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及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均詳如本判決【七、(三)3、⑵至⑻】段落所載。 ⑵證據2至7、9至11、14、原證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Xb技術特徵: 證據2至6、14、原證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b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查證據7 第13-4節「以銅皮加溫的壓合設備(Cedal)」第二段第1 至2行揭示「利用捲式的銅皮與電路板、分隔板交替的重疊,分隔板使用絕緣的氧化處理硬化鋁板進行操作」。證據9請求項3揭示「其中一封裝或封裝積疊(51-54)之起端及終端處的金屬帶(33,34)終端(00-00 00-00) ,連接到適當電力之電流產生器,而完全地或局部地供應所需之熱」。證據10摘要揭示「一種電路板熱壓方法,主要係在於電路板熱壓時,將銅片一體環繞於內層板之膠片層表面,且令銅片兩端連接加熱器,以對銅片進行加熱,同時利用上、下壓模將銅片熱壓於內層板之膠片層上形成電路板」,證據10說明書第4 頁第18至21行揭示牛皮紙(32)及鏡板(31)之技術內容。證據11摘要、圖1 揭示「在上下板備有加熱手段12,22經由膜3,4加熱被成形材,以獲得被積層之成形品L」。綜上,證據2至7、9至11、14、原證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Xb技術特徵。 ⑶證據2至7、9至11、14、原證10既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Xb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至7、9至11、14、原證10之先前技術,藉由簡單的轉用、置換、修飾等手段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 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4、5、11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11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7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7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4、5、9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10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10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4、證據2、3、4、5、8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8 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界定之內容及技術特徵,詳如本判決【七、(三)3、⑼】段落所載。 ⑵證據2至6、原證10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該等輔助加熱器(31、36)係藉由依據前述預建立漸次受控制提升該等輔助加熱器溫度(Tc、Tb)的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予以電力供應」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是以證據2至6、原證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用於控制副發電機(GS1、GS2)的手段(63、62、40、60、59),可程式化用於改變供應至該等輔助電阻性加熱器(31、36)的電流強度而根據前述預建立漸次提高該等各別金屬板(34、34')內部所測量的溫度(Tc、Tb)」技術特徵(Yb技術特徵)。另,證據8 摘要、圖1揭示在壓製時自動連接電流源(26)和金屬部份(35)之系統,金屬部份以封片裝(31)的堆疊(30)串聯,容許電流吸熱式加熱以製造塑膠層板,它們置放在壓力機(10)中,位在和堆疊(30)末端(36、37) 接觸之組件處,金屬接觸片(20、21)連接到電流源(26)。證據8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Yb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9 係界定藉由主發電機加熱手段,配合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之加熱手段(Yb技術特徵),使得主發電機及各別副發電機(GS1、GS2)之電力供應與預建立漸次溫度具有連結關係,始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足以在該堆疊(20)各別頂部與底部包體(21)中取得如該堆疊內部所測量大約相同溫度(Ta)」技術特徵。證據2 至6、8、原證10既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Yb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至6、8、原證10之先前技術,藉由簡單的轉用、置換、修飾等手段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3、4、5、8 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8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5、證據2、3、4、5、8、12之組合、證據2、3、5、6、8、12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4、5、8、12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5、6、8、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1不具進步性?證據 2、3、5、6、8、12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5、6、8、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證據 2、3、4、5、8之組合、證據2、3、5、6、8 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8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證據 2、3、4、5、8、13之組合、證據 2、3、5、6、8、13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8、13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8、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4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附屬項,其內容及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均詳如本判決【七、(三)3、⑽至⒁】段落所載。 ⑵證據2至6、8、12、13、原證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Yb技術特徵: 證據2至6、8、原證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Yb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查證據12摘要、圖1 揭示一種軟性線路板真空壓合機,包括機架、安裝在機架上的框架、安裝在框架內與外部液壓系統連接的油缸元件、上下耐熱板、上下加熱板。證據13揭示CEDAL 壓合機外觀照片。證據12、1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Yb技術特徵。 ⑶證據2至6、8、12、13、原證10既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Yb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 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至6、8、12、13、原證10之先前技術,藉由簡單的轉用、置換、修飾等手段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4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3、4、5、8、12之組合、證據2、3、5、6、8、12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4、5、8、12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5、6、8、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1不具進步性;證據 2、3、5、6、8、12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5、6、8、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證據 2、3、4、5、8之組合、證據2、3、5、6、8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8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 2、3、5、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證據2、3、4、5、8、13之組合、證據2、3、5、6、8、13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4、5、8、13之組合、原證10與證據2、3、5、6、8、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八、綜上所述,原證10首頁及第19、22、26頁具證據能力,原證10所附3 頁電路圖,不具證據能力;【六、本件爭點】段所示各種證據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不具進步性。準此,被告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4舉發不成立之原處分,及訴願機關所為予以維持之訴願決定,均核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