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69號原 告 日商艾世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吉松徹郎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cosm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 第21類、第35類、第42類及第44類之商品/服務,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編為000000000號審查。嗣原告向被告申請 將前揭申請案分割為2件商標註冊申請案,經被告核准並分 別編為申請第103880414號商標及第103880415號商標。其中分割後之申請第103880415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類「香;牙膏,牙粉,漱口水,潔齒劑」商品;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室內水族箱用陶瓷製及玻璃製裝飾品」商品;第35類「廣告宣傳;為他人提供有關研究人員資歷之電腦資料庫檢索」服務;第42類「利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及其他通訊網路提供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程式設計或電腦軟體維護之資訊;提供有關符合電腦操作所需準確度之電腦性能及操作之技術諮詢顧問」服務,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69455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 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以107年9月25日中 台評字第1060077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8年4月30日經訴字第108063049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