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瑞士商諾華公司、Anna Hewitt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原 告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代 表 人 Anna Hewitt(全球智財長)、Conrad Arnander(資深法律顧問) 原 告 德商LTS洛曼治療系統公司(LTS LOHMANN THERAPIE-SYSTEME AG) 代 表 人 Sebastian Kiewtiz(專利長)、Bernd Grunes(專 利顧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號8樓 黃裕煦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東秀 簡正芳 參 加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長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祁明輝專利師 林素華專利師 涂綺玲專利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顏逸瑜,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