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著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著訴字第4號原 告 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 代 表 人 黃安忠(理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代 表 人 李春祥(董事長) 參 加 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友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志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友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樂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五 人 代 表 人 顏瓊章(董事長) 參 加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錢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錢京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錢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錢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六 人 代 表 人 練台生(董事長) 參 加 人 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劉馨雅(董事長) 參 加 人 台南市視聽歌唱商業同業公會 代 表 人 黃安忠(董事長) 參 加 人 賓士中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華(董事) 參 加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嘉愷(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等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友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志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友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樂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錢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錢京視聽股份有限公司、錢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錢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視聽歌唱商業同業公會、賓士中成有限公司、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下稱ACMA)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前於107 年3 月9 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5 項規定,公告「卡拉OK、 KTV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原告對該公告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於107 年4 月2 日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1 項規定,檢附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被告申請審議;另有利用人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樂迪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公司)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聚點公司)等業者亦對該公告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依前揭規定分別向被告申請審議。案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2 項規定,於107 年4 月27日將受理前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事項公告於被告網站,復有台南市視聽歌唱商業同業公會(兼代理台南市賓士KTV )(下稱台南市同業公會)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等業者申請參加本件費率審議。嗣被告於邀集ACMA及利用人等進行意見交流、提供相關利用情形資料後,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 項規定,分別於107 年10月31日、12月19日、108 年3 月19日召開著審會針對「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及「K TV業者之費率」進行諮詢及決議。其後,被告參酌前揭著審會決議、集管團體ACMA及原告與其他利用人之意見、其他集管團體之費率、ACMA管理著作數量及利用人利用ACMA管理著作之情形等因素,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 項規定,先後以108 年3 月18日智著字第10816002410 號函審議決定「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之使用報酬率」(下稱原處分1 )。另以108 年3 月27日智著字第10816003630 號函審議決定「KTV 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下稱原處分2 )。原告對原處分1 、2 不服,分別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9 月4 日經訴字第10806311490 號決定(下稱訴願決定1 )、108 年9 月4 日經訴字第10806311360 號決定(下稱訴願決定2 )均駁回其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 1.訴願決定1 及原處分1 關於「卡拉0K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之「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000元計算(未稅)」之使用報酬費率部分均撤銷。2.訴願決定2 及原處分2 關於「KTV 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之使用報酬費率部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1 (一)部分、原處分2 (一)部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