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更正專利權讓與登記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原 告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 (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 代 表 人 Colm Higgins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李昆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