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原 告 陳福興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參 加 人 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世淇(董事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