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9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9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3 4原告陳福興 5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6 7 8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9訴訟代理人林麗芬 10參加人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1 12代表人林世淇(董事長) 13 14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9 15年3月19日經訴字第109063013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16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判決如下︰ 17主文 18原告之訴駁回。 19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0事實及理由 21壹、程序方面: 22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為舉 23發成立之審定」(本院卷第13頁),嗣於民國109年10月2 241日當庭更正為「(第1項)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第2 25項)被告應就第107212357號『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新型 26專利作成撤銷專利舉發成立之審定」(本院卷第144頁), 27經核原告所為僅使聲明更為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尚 11無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予准許。 2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 3第386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 4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 5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定有明文。查參 6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 7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7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 8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被告之聲請,由其辯論後而 9為判決(本院卷第143頁)。 10貳、實體部分: 11一、事實概要︰ 12參加人於107年9月10日以「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向被 13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經被告編為第10721 14235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75401號專利證書 15(下稱系爭專利)。之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6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 17,以108年12月20日(108)智專三(三)05078字第10821 182125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的處分 19。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9年3月19日經訴字第 2010906301340號決定駁回。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 21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乃22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的訴訟。 23二、原告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第1072123 2457號「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新型專利作成撤銷專利舉發 25成立之審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主張: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燈座1係相同於證據2之燈座A(如證據 272第三、四、九、十圖所示,燈座係習知技術)及證據3之反 21射鏡1;系爭專利之燈座1設有一反射面11、該反射面11的 2前緣設有一固定部12、該固定部12設有一缺口13,係相同於 3證據2之燈座A內部成凹弧狀之反射面、該燈座A之前緣設 4有固定板2、該固定板2設有一缺口22,及證據3反射鏡1 5內之反射面11、該反射鏡1前緣設有連結面13、固定座14與 6固定遮光板4、該固定遮光板4上設有缺口;系爭專利之發光 7源2設於該反射面11上,係相同於證據2之發光元件A1設 8於燈座A1內之反射面上,及證據3之發光源12設於反射面1 91上;系爭專利之遮光板3樞接於該固定部12上、該遮光板3 10設有一第一板體31及一第二板體32、該第二板體32係常態 11阻擋該缺口13,係相同於證據2之遮光板5樞設於固定板2、 12該遮光板5與從動件4連接組成、該遮光板5係常態阻擋於固 13定座2之該缺口22,及證據3之活動遮光板5樞設於固定遮 14光板4、該活動遮光板5設有第一段51與第二段52、該第二 15段52係常態阻擋於活動遮光板4之缺口。 16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板體31係凸設有一推片35,等同於 17證據2設於遮光板5之從動件4;系爭專利之電磁閥4固定於 18該固定部12、電磁閥4設有伸縮移動的一推桿41,係相同於 19證據2之電磁閥3固定於固定板2、電磁閥3設有伸縮移動之 20閥桿33,及證據3之電磁閥3固設於固定座14、電磁閥3設 21有伸縮移動之作用軸3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41設有一 22撥動塊42,等同於證據2閥桿33上所設之從動件4,系爭專 23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42係常態不與該推片35接觸,該撥動塊 2442隨著該推桿41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35 25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亦即推片35未與電磁閥之推桿41接觸 26但其設置位置仍位於推桿41之推動路徑上,此與證據2藉由 27從動件4設於閥桿33上並沿著閥桿33之推動路徑上移動係為 31相同,亦與證據3利用連桿6設於電磁閥3之作用軸31與活 2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間之移動路徑上移動相同。是系爭專 3利請求項1該撥動塊42隨著推桿41之移動路徑之設計與證據 42、3為等效之技術手段,其目的均係藉由電磁閥4之推桿41 5伸縮作動而使遮光板3以樞接端33(相當於證據2之樞桿25 6、證據3之樞接軸53)為支軸呈旋移之動作(如本院卷第46 7頁至第47頁之比對圖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遠近燈切換 8裝置之整體結構特徵已完全揭露於證據2、3,且系爭專利請 9求項1之使用目的及所欲達成之功效均與證據2、3完全相同 10,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 11據2、3之教示及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 12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3被告認為證據2、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技術特徵 14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推片35之設計係為習知技術簡 15單結構之改變,電磁閥4之推桿41若接觸到第一板體31可輕 16易將遮光板3予以推動,該推片35未與電磁閥4之推桿41接 17觸但其設置位置仍位於推桿41之推動路徑上,此與證據2藉 18由從動件4設於閥桿33上並沿著閥桿33之推動路徑移動、證 19據3利用連桿6設於電磁閥3之作用軸31與活動遮光板5之 20第一段51間之移動路徑上移動均相同,不論是推動或連動均 21係藉由電磁閥之作動由其推桿(閥桿)之抵推來完成,故系爭22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42不具任何結構之功效性,該撥動塊 23只是附加在推桿上,不需要撥動塊,僅有推桿亦能推動遮光板24,與證據2、3以推桿推動遮光板之作用相同。又系爭專利請 25求項1界定「撥動塊常態不與推片接觸」之技術特徵,並非結 26構或結構改變,而是空間的排列,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撥動塊27常態不與推片接觸而不會產生熱源的傳遞云云,惟不論有無接 41觸大燈原本就有熱傳導,尤其現在科技都是LED燈,燈發出 2亮光的熱已在外面散發,故只是光源的投遞,並不具熱傳導, 3系爭專利請求項1主要結構仍已為證據2、3之組合所揭露。 4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並抗辯: 6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燈座、反射面、固定部、缺口、發光源、 7第二板體、電磁閥技術特徵雖相當證據2之燈座A、反射面、 8固定板2、缺口22、發光元件A1、遮光板5、電磁閥3技術 9內容,惟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遮光板第一板 10體及其凸設推片」、「推桿設有一撥動塊,該撥動塊係常態不11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12路徑,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等技術特徵,又證據3為 13一種遠近燈切換裝置,其中遮光板第一段51與連桿樞接,亦 14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推片技術特徵。至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推片1535並非必要設計云云,惟申請專利之發明範圍係以請求項文 16字界定其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既界定「第一板體凸設一推 17片」,且推片係供撥動塊推頂,並常態不與撥動塊接觸,足以18產生減少電磁閥過熱問題的功效,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先前 19技術比對時,自不得忽略上開推片技術特徵,原告所稱並不足20採。 21系爭專利請求項1對於撥動塊係界定「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 22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23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技術特徵,而證據2之閥桿33 2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接合部330與從動件40 25穿孔41結合,從動件4凸柱42插入固定板2滑槽24內,閥 26桿33向內收,並帶動從動件4移位且壓縮彈簧34,當從動件 274以其底面的凸柱42於固定板2之滑槽24內移動時,同時帶 51動被凸柱42穿通的遮光板5偏擺,可見證據2之閥桿33凸柱 2與從動件穿孔係常態接觸;又由證據3第6頁第2段所載可 3知,證據3電磁閥3之作用軸3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4之推桿)透過連桿6與活動遮光板5連接,作用軸帶動活動遮 5光板5第1段51朝電磁閥方向擺動,亦即證據3之作用軸31 6亦常態與活動遮光板接觸。是證據2之閥桿33與從動件連結 7、證據3之作用軸與活動遮光板連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撥 8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之技術手段不相同。且由系爭專利 9說明書第2、3頁所載可知,系爭專利為解決習知連桿控制連 10動、體積增加及輻射傳導電磁閥過熱等問題,係藉由撥動塊常11態不與推片接觸,達成避免遮光板熱能傳導至電磁閥功效,此12非證據2、3之結合可輕易完成,故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 13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4四、參加人經本院命獨立參加,並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15狀以供本院斟酌。 16五、經兩造協議本件爭點為: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17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本院卷第120頁)? 18六、本院判斷如下: 19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7年9月10日,被告於同年10月26 20日形式審查核准專利,並於108年3月11日公告,之後原告 21於同年4月29日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於同年12月20 22日作成原處分,有系爭專利之申請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新23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書、專利公報、專利舉發申請書、專24利舉發審定書等在卷可稽(申請卷第3頁至第13頁、舉發卷 25第27頁、第32頁、第60頁),則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 26利權情事,依現行專利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核准審 27定時即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 61法規定。 2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3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4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該專利前案由於必須增 5設有一固定遮光板,造成製造成本增加及零件組裝繁複。而 6且利用連桿做為調整遠近燈的控制連動,造成連桿的移動空 7間增加,而使得車燈整體的體積增加,無法極小化。而且該 8連桿連接於該活動遮光板與電磁閥的作用軸之間,在做動時 9需耗費較多能源,才能使該電磁閥帶動該連桿及活動遮光板 10,且長時間的做動,該連桿與該活動遮光板、電磁閥之作用 11軸的連接處容易卡住,而輻射熱傳導到電磁閥,易導致零件 12膨脹或是熱量累積提高,造成零件老化或彈性疲乏,進而縮 13短使用壽命(申請卷第11頁至背面)。又系爭專利說明書 14第【0006】段記載,該專利前案係利用電磁閥直接帶動遮光 15板,以調整遠近燈的控制連動,雖然可減少習知採用連桿進 16行連動,而會增加移動空間的缺點。但由於該專利前案仍然 17需要增加一固定片的構造,仍然會造成製造成本增加、零件 18組裝繁複之缺點,因此於使用上仍然不盡理想(申請卷第1 191頁背面)。 20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與功效: 21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8】段記載,系爭專利提供一種鍘刀 22式遠近燈切換裝置,包含有:一燈座,係設有一反射面,該 23反射面的前緣設有一固定部,該固定部設有一缺口;一發光 24源,係設於該反射面上;一遮光板,係樞接於該固定部上, 25該遮光板設有一第一板體及一第二板體,該第二板體係常態 26阻擋該缺口,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一推片;一電磁閥,係固 27定於該固定部上,該電磁閥係設有伸縮移動的一推桿,該推 71桿設有一撥動塊,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 2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 3該推動路徑上(申請卷第11頁背面)。又依系爭專利說明 4書第【0017】至【0020】段所載,上述技術特徵具有下列之 5優點:於燈座上緊鄰反射面的前緣設有固定部,於固定部 6上直接設有缺口,無庸另外再增加習知的固定遮光板或固定 7片等構件,因此可以減少製造成本,並使零件在組裝上更為 8簡單及省時。由於利用電磁閥的推桿可以直接伸出推動遮 9光板的推片,藉以可連動第二板體不再阻擋該缺口,因此可 10以使得車燈組裝的整體體積縮小,以達到極小化之功效。 11由於電磁閥不作動時,其撥動塊與遮光板的推片呈脫離狀態 12,此時可以避免遮光板上的熱能直接傳導至電磁閥。當電磁 13閥作動時,撥動塊推動遮光板離開缺口,此時遮光板可以脫 14離發光源之熱輻射聚焦點,故可以大幅降低遮光板累積熱源 15傳導至電磁閥,以減少熱型變引發之機構變異,藉以延長使 16用壽命(申請卷第10頁至背面)。 17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18第二圖為系爭專利實施例之組合剖視圖、第三圖為系爭專利 19實施例遮光板常態阻擋缺口之示意圖、第四圖為系爭專利實 20施例光線通過第二板體上方而形成近光之示意圖、第五圖為 21系爭專利實施例遮光板不再阻擋缺口之示意圖、第六圖為系 22爭專利實施例光線通過缺口而形成遠光之示意圖,如附圖1 23所示。 2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2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 26立項,其餘為附屬項。本件原告僅爭執請求項1,其內容為 27:「一種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包含有:一燈座,係設有 81一反射面,該反射面的前緣設有一固定部,該固定部設有一 2缺口;一發光源,係設於該反射面上;一遮光板,係樞接於 3該固定部上,該遮光板設有一第一板體及一第二板體,該第 4二板體係常態阻擋該缺口,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一推片;一 5電磁閥,係固定於該固定部上,該電磁閥係設有伸縮移動的 6一推桿,該推桿設有一撥動塊,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 7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 8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 9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10證據2為100年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337143號「車燈 11遠近燈控制裝置」發明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2(即107年9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13依證據2摘要所載,其為一種車燈遠近燈控制裝置,係由 14固定板、電磁閥、從動件及遮光板所組成,其中固定板設 15有缺口、滑槽及樞桿,而電磁閥係固設於固定板上,電磁 16閥設有一閥桿,閥桿套上設一彈簧,從動件係與電磁閥之 17閥桿組接,於從動件底面設有凸柱可插入固定板之滑槽內 18,該遮光板一端設樞孔與固定板之樞桿樞設,又遮光板上 19設有一通孔可被從動件之凸柱穿通;藉此提供車燈之遠近 20切換之控制操作,不僅切換操作平穩、順暢,且組件精簡 21,組裝快速、有效率,並能有效降低成本,提升經濟效益 22(舉發卷第23頁)。 23證據2主要圖式: 24第五圖為證據2之立體分解圖、第六圖為證據2之立體組 25合圖、第七圖及第八圖為證據2之操作狀態參考圖、第九 26圖及第十圖為證據2遠近燈切換之操作狀態參考圖,如附 27圖2所示。 91證據3為98年7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61443號「遠近 2燈切換裝置」新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 3107年9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4依證據3摘要所載,其為一種遠近燈切換裝置,包含:一 5反射鏡、一固定遮光板、一活動遮光板、一電磁閥及一連 6桿;該反射鏡前緣向外延伸有供凸鏡架固設之連結面及供 7電磁閥設置之固定座,且反射鏡之連結面前方依序設置固 8定遮光板及活動遮光板,該活動遮光板係為兩段式構造, 9其第一段以連桿與電磁閥之作用軸連結,而第二段則橫設 10於反射鏡前方,且第一段與第二段之銜接處係以樞接軸樞 11設於固定遮光板前方;藉之,當電磁閥之作用軸向外凸伸 12或向內縮入時,該連桿將帶動活動遮光板之第二段向下或 13向上擺動,令車燈之照明模式切換為遠燈或近燈光形,俾 14可縮減車燈模組體積,提昇適用性及延長電磁閥之使用壽 15命(舉發卷第13頁背面)。 16證據3之主要圖式: 17第一圖為證據3之立體分解示意圖、第三圖為證據3近燈 18光形之前視示意圖、第四圖為證據3近燈光形之剖視示意 19圖、第五圖為證據3遠燈光形之前視示意圖、第六圖為證 20據3遠燈光形之剖視示意圖,如附圖3所示。 21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2證據2之技術特徵: 23證據2係「一種車燈遠近燈控制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 24請求項1之「一種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技術特徵。 25由證據2第五、九、十圖(舉發卷第14頁、第15頁背面 26、第16頁)可知證據2之燈座A內側為一弧形凹槽之反 27射面,該反射面的前緣設有固定板2,固定板2中間設有 101缺口2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燈座,係設有 2一反射面,該反射面的前緣設有一固定部,該固定部設有 3一缺口」技術特徵。 4由證據2第九、十圖(舉發卷第15頁背面、第16頁)可 5知證據2之發光元件A1設於反射面上,已揭露系爭專利 6請求項1之「一發光源,係設於該反射面上」技術特徵。 7由證據2第六、七圖(舉發卷第14頁背面、第15頁)可 8知證據2之遮光板5樞接於固定板2,遮光板5設有一第 9一板體(遮光板5連接從動件4處為第一板體)及一第二 10板體(除遮光板5的第一板體外,其餘為第二板體),可 11知證據2之遮光板5常態阻擋缺口22;又依證據2說明 12書第6頁第6行、第9行記載「從動件4概呈L形板」、 13「一遮光板與從動件4樞組」,及第七圖、第八圖揭示遮 14光板5樞組從動件4之L形板之一側面(相當於系爭專利 15請求項1之第一板體),該樞組凸設於遮光板5從動件4 16之L形板之該側面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是 17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 18一推片」技術特徵。承上所述,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19求項1之「一遮光板,係樞接於該固定部上,該遮光板設 20有一第一板體及一第二板體,該第二板體係常態阻擋該缺 21口,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一推片」技術特徵。 22由證據2第七、八圖(舉發卷第15頁),可知證據2之 23電磁閥3固定於固定板2,電磁閥3設有伸縮移動的閥桿 2433;又證據2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6行記載「從動件4, 25與電磁閥3之閥桿33組接,從動件4概呈L形板」(舉 26發卷第19頁背面),可知證據2之閥桿33頂端係連結從 27動件4之L形板之一側面,該閥桿33頂端連結之該一側 111面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所設之「撥動塊」, 2是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電磁閥,係固定 3於該固定部上,該電磁閥係設有伸縮移動的一推桿,該推 4桿設有一撥動塊」技術特徵。 5由證據2第七圖至第十圖(如附圖2所示)可知證據2從 6動件4之L形板兩側面分別與電磁閥之閥桿33、遮光板5 7呈現接合狀態,而該從動件4之L形板兩側面分別相當於 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推片,已見前述,而證據2 9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推片之L形板兩側既 10係相鄰接,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推片與撥動塊常態地 11不相接觸」之技術手段不同,故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 12請求項1之「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 13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 14該推動路徑上」技術特徵。 15是以,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撥動塊係 16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 17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技術特徵 18。 19證據3之技術特徵部分: 20證據3係「一種遠近燈切換裝置」,由其第一、三、四、 21五、六圖之圖式(舉發卷第5頁、第6頁正、背面、第7 22頁背面、第8頁背面),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 23種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技術特徵。 24由證據3第一、四、六圖(舉發卷第5頁、第6頁、第8 25頁背面),可知證據3之反射鏡1具有一弧形凹槽之反射 26面11,該反射面11的前緣設有固定座14及固定於其上 27之固定遮光板4,固定遮光板4中間設有缺口(未有元件 121編號),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燈座,係設有一 2反射面,該反射面的前緣設有一固定部,該固定部設有一 3缺口」技術特徵。 4由證據3第四圖(舉發卷第6頁)可知證據3之發光源1 52係設於反射鏡之反射面11上,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6之「一發光源,係設於該反射面上」技術特徵。 7由證據3第一、三、五圖(舉發卷第6頁背面、第7頁背 8面、第8頁背面)可知,證據3之活動遮光板5樞接於固 9定遮光板4,活動遮光板5設有一第一段51及一第二段5 102,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遮光板係樞接於固定部 11,該遮光板設有第一板體及第二板體;又依證據3第三圖 12及說明書第6頁第11行至第13行記載「當駕駛者選擇一 13般常用之近燈模式時,該電磁閥3係如第三圖所示之斷電 14狀態」(舉發卷第10頁),可知證據3之活動遮光板5 15常態阻擋缺口;又依證據3第一、三、五圖所示於活動遮 16光板5之第一段51以樞接軸53凸設一連桿6,雖連桿不 17是片狀,但桿體與片體僅係簡單之置換,是證據3已揭露 1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一推片」技術 19特徵。承上,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遮光 20板,係樞接於該固定部上,該遮光板設有一第一板體及一 21第二板體,該第二板體係常態阻擋該缺口,該第一板體係 22凸設有一推片」技術特徵。 23由證據3第一、三圖(舉發卷第7頁背面、第8頁背面) 24可知電磁閥3固定於固定座1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25電磁閥固定於固定部上,該電磁閥3設有伸縮移動之彈性 26元件3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磁閥設有伸縮移動 27之一推桿,該彈性元件32前端設有一作用軸,相當於系 131爭專利請求項1推桿設有一撥動塊,是證據3已揭露系爭 2專利請求項1之「一電磁閥,係固定於該固定部上,該電 3磁閥係設有伸縮移動的一推桿,該推桿設有一撥動塊」技 4術特徵。 5由證據3第一、三、五圖(如附圖3所示)可知證據3活 6動遮光板5第一段51凸設一連桿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7求項1之推片),與電磁閥所設伸縮移動的彈性元件32 8(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所設之作用軸31( 9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係連結移動,易言之 10,證據3之連桿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與 11作用軸3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是相接 12觸,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推片與撥動塊常態地不相接觸 13」之技術手段不同,故證據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4之「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 15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 16徑上」技術特徵。 17綜上,證據2、3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及撥動 18塊係常態不與推片接觸之技術特徵,難以達成系爭專利說明 19書第【0020】段所載「由於電磁閥不作動時,其撥動塊與遮 20光板的推片呈『脫離狀態』,此時可以避免遮光板上的熱能 21直接傳導至電磁閥。當電磁閥作動時,撥動塊推動遮光板離 22開缺口,此時遮光板可以脫離發光源之熱輻射聚焦點,故可 23以大幅降低遮光板累積熱源傳導至電磁閥,以減少熱型變引 24發之機構變異,藉以延長使用壽命」之功效(申請卷第10 25頁至背面)。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3具有前 26開差異,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該差異技術特 27徵無法依證據2、3所能輕易完成,是證據2、3之組合不足 141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原告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推片35雖未與電磁閥4之推桿 341接觸,但其設置位置仍位於推桿41之推動路徑上,此與 4證據2藉由從動件4設於閥桿33上並沿著閥桿33之推動路 5徑上移動,及證據3利用連桿6設於電磁閥3之作用軸31 6與活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間之移動路徑上移動的技術手 7段相同,其目的均係藉由電磁閥4之推桿41伸縮作動進而 8使遮光板3以樞接端33(即證據2之樞桿25、證據3之樞 9接軸53)為支軸呈旋移之動作,來達到遠近燈之切換功效 10,而系爭專利藉由撥動塊42常態不與推片35接觸,避免遮 11光板3熱能傳導至電磁閥4之功效,乃由證據2、3之結構 12所能輕易改變達成云云。惟查: 13由證據2第五、九、十圖及其說明書第6頁第1至12行 14揭示「一電磁閥3…,於閥桿33前端設接合部330;從 15動件4,與電磁閥3之閥桿33組接,從動件4概呈L形 16板,於從動件4上設有穿孔41與閥桿33之接合部330結 17合,於從動件4底面設有凸柱42,可供插入固定板2之 18滑槽24內;…該遮光板5一側設有樞孔51,供與固定板 192之樞桿25樞設,又於樞孔51旁邊設有一通孔52對正 20於固定板2之滑槽24,供從動件4之凸柱42穿組」(舉 21發卷第21頁背面)、第7頁第4至12行揭示「…當電磁 22閥3受電時,藉由電磁閥3的磁力吸附使閥桿33向內收 23,並帶動從動件4移位且壓縮彈簧34,當從動件4以其 24底面的凸柱42於固定板2之滑槽24內移動時,同時帶動 25被凸柱42穿通的遮光板5偏擺,則該遮光板5即以樞孔 2651與固定板2之樞桿25樞組處為軸,使遮光板5之自由 27端沿圓周偏移不再遮蔽固定板2之缺口22,讓車大燈的 151遠燈折射光線可投射出去;當電磁閥3斷電時,藉由彈簧 234向外撐頂,並推動從動件4向前移,連帶帶動遮光板5 3復位,再遮蔽固定板2之缺口22,而使車大燈回復為近 4燈照射」(舉發卷第20頁),可知證據2電磁閥3閥桿 533之端頭設有接合部330係用以使從動件4之L形板其 6中一側面與電磁閥之閥桿33相結合,以隨著閥桿33之伸 7縮連動位移,及從動件4之L形板另一側面藉由凸柱42 8連接於遮光板5,並參酌證據2第七至十圖,可見藉由從 9動件4之L形板之兩側面(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 10片、撥動塊),使從動件4與閥桿33、遮光板5呈現接 11合狀態,故從動件4之L形板之兩側面(相當於系爭專利 12請求項1之推片、撥動塊)既係相鄰接,即無「未」接觸 13狀態,故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推片與撥動塊常態地 14不相接觸的技術手段不同,是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15求項1「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 16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該推 17動路徑上」之技術特徵。 18由證據3第一、三、五、六圖(如附圖3所示)及其說明 19書第5頁最末行至第6頁第2行揭示「…活動遮光板5為 20呈彎折狀之兩段式構造,其第一段51以非直線之連桿6 21與電磁閥3之作用軸31連結,且該第一段51與連桿6之 22間形成一夾角」(舉發卷第10頁、第11頁背面)、第6 23頁第11行至第7頁第9行揭示「…當駕駛者選擇一般常 24用之近燈模式時,該電磁閥3係如第三圖所示之斷電狀態 25,此時電磁閥3之彈性元件32係保持伸張並帶動作用軸 2631呈內縮狀,令作用軸31透過連桿6帶動活動遮光板5 27,此時活動遮光板5將以樞接軸53為支點進行擺動,令 161活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朝接近電磁閥3方向擺動,而 2第二段52則朝上擺動至其末端抵於於擋止15處,如第四 3圖所示,該活動遮光板552第二段之明暗截止線521將遮 4蔽投射至遠端之光線形成近燈光形,且在此近燈模式下, 5該連桿6相對於活動遮光板5將產生一股曳引及支撐作用 6,可確實防止活動遮光板5之第二段52頂緣之明暗截止 7線521向下偏移,進而避免漏光現象產生。當駕駛者切換 8選擇遠燈模式時,此時電磁閥3之作用軸31將呈凸伸狀 9並壓迫彈性元件32形成壓縮,且凸伸狀之作用軸31透過 10連桿6推動活動遮光板5,此時活動遮光板5將同樣以樞 11接軸53為支點進行擺動,令活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朝 12遠離電磁閥3方向擺動,而第二段52則脫離擋止15並朝 13下擺動,如第六圖所示,該活動遮光板5第二段52之明 14暗截止線521將下降,進而使投射至遠端之光線順利通過 15並照射於遠端地面形成遠燈光形」(舉發卷第10頁正、 16背面),可知證據3活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凸設連桿 17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並藉由連桿6與 18電磁閥之彈性元件3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 19)所設之作用軸3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 20),常態性地結合並連動位移,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推 21片與撥動塊常態地不相接觸的技術手段不同,故證據3並 2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 23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 24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之技術特徵。 25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 26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 27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之技術特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171【0020】段所載,具有「由於電磁閥不作動時,其撥動塊 2與遮光板的推片呈脫離狀態,此時可以避免遮光板上的熱 3能直接傳導至電磁閥。…,以減少熱型變引發之機構變異 4,藉以延長使用壽命」之功效(申請卷第10頁至背面) 5,為證據2、3均未揭示者,故證據2、3之結構無法輕易 6改變而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開技術特徵,原告所稱 7並不可採。 8七、綜上所述,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9具進步性。從而,原處分所為「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之處 10分,尚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 11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被告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舉發成立 12並予撤銷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13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 14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15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16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17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1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9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0法官林惠君 21法官杜惠錦 2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3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24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25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26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27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 181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 2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符合右列情形之 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一者,得不委任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律師為訴訟代理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 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 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 影本及委任書。 3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4書記官林佳蘋 19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201 2 3 211附圖2(證據2主要圖式): 2 3 221 231 2 3 4 241附圖3(證據3主要圖式): 2 3 251 2 3 261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