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楊憲祖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宗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彥丞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行政 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109072558號」之記載,應 更正為「第11088030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上揭行政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110880306號」之記載,誤繕為「第109072558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