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 民國111年8月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富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順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譚漢民 陳章德 參 加 人 漢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經訴字第110063097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一)原告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以「真空汲取瓶」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公告號第M578112號,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9年12月18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 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14項)。 (二)案經被告審查後以原告之更正符合規定,並依更正後專利範圍進行審查,而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4項有違前揭專 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於110年9月27日以(110)智專三㈠01128字第110209344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109年12月18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1至1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對原處分之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 年12月28日經訴字第11006309740號訴願決定駁回(下稱 訴願決定)後,再向本院提起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倘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及聲明: (一)原處分固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將證據2技術修改至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技術特徵相同。然並未說明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真正具體内容,且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在解決系爭專利所要解決之技術問題時,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的合理期待而有動機,將證據2之技術修改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相同,均未見有進一步說明,故原處分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二)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並未揭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汲筒插接組合定位於該座體」、「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2之安裝筒22與蓋體21係一體成型為單一構件,其安裝 筒22並非插接組合定位於蓋體21,結構複雜,製造、成型上相較於系爭專利困難,無法依據不同需求應用不同汲筒或整體汲取機構,且當安裝筒22及蓋體21至少一者損壞時,必需一併更換,無法單獨更換。 ⑵證據2彈性件33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蓋體21及壓蓋32之間, 而壓蓋32、連接桿31、泵活塞24及端蓋26為一體連動者,端蓋26會常態受到彈性件33向上彈頂作用力,端蓋26具有常態遠離安裝筒22趨勢,因此端蓋26容易與安裝筒22發生脫離,結構相較於系爭專利較不穩定。 ⑶反觀系爭專利,該汲筒插接組合定位於該座體,各別構件結構單純,製造成型上較為容易,可依不同需求應用不同汲筒或整體汲取機構,且當汲筒及座體任一者損壞時,無需整體更換,僅需各別構件單獨更換。且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因此汲筒之頂部會常態受到彈性件向下彈頂作用力,汲筒之部側具有常態靠抵汲筒之筒身之趨勢,因此汲筒之頂部與汲筒之筒身不會發生脫離,結構較穩定,本即具有證據2無法預期之功效。 ⒉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確實發揮無法預期之功效,且證據2與系爭專利之作動方式有所差別,無法逕 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置換,相較於證據2具有進步性,故證據2難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3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⒈證據3未揭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汲筒插接組合定位於該座體」、「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之活塞機構3與壓蓋41係固接而成為一體,並非插接組合,按壓該壓蓋41也無法使該活塞機構3向容器內部移動,無法令活塞機構作 動,無法產生出液效果。 ⒉證據3揭示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活塞3及壓蓋41之間,其中「彈性件彈抵於活塞3」係將活塞3常態向下朝安裝筒底部彈頂,與系爭專利「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而經由彈性件46之作用使活塞43受到中空推桿44常態向上朝汲筒42頂部頂推,兩者間的元件配置關係、交互作用及所產生之結果,皆完全不同,實質上作用對象及方向係為相反。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無合理動機結合證據2及證據3,且即使結合證據2及證據3亦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 特徵。 (四)證據2或證據2、3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4為請求項1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至少包括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則當證據2或證據2、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 情形下,當亦無法證明請求項2至14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或證據2、3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⒈依系爭專利請求項6附屬技術特徵之說明「當該中空推桿與 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產生之負壓吸力致使第一單向閥件之蓋板向上移動,複數連結肋被蓋板連動而向上變形。」可知,因負壓吸力致使系爭專利第一單向閥件之蓋板向上移動,複數連接肋被蓋板連動而向上變形及負壓吸力消除後,變形之複數連接肋能自動回復而連動蓋板封閉汲取口之交互作用及功能。 ⒉證據2或3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該第一單向閥件包含 有一呈環形之本體、複數連接肋及一呈圓形之蓋板」之結構特徵,也未有「環形之本體、連接肋及蓋板之間的協同連動關係」。證據2、3既不具備上述之元件,當然也無法發揮系爭專利之因負壓吸力致使系爭專利第一單向閥件之蓋板向上移動,複數連接肋被蓋板連動而向上變形及負壓吸力消除後,變形之複數連接肋能自動回復而連動蓋板封閉汲取口之作動關係,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具有不可預期 之功效,應具進步性。 ⒊原處分未說明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真正具體内容,且其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的合理期待而有修改動機,率而認定前揭差異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顯有違誤。 (六)證據2或證據2、3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請求項7之直接附屬項,而請求項7則為 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故請求項9為請求項1之間接附屬 項,本即具有請求項1之附屬技術特徵。因證據2單獨或與證據3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當亦無法證明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之塞體8為全實心構件,其完全封閉出液口321,塞體 8顯為堵塞阻斷出液口321而保護安裝筒22中的化妝品不受到污染,並非能允許流體單向通過出液口321之單向閥件 ,故在使用出液時必須先移除塞體8。然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第二單向閥件,可直接允許流體單向通過出液口,除了可避免外物反向進入該中空推桿内而造成污染,且使用時無需移除,使用完畢亦無需另外封蓋,極為便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證據2或證據2、3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2、3、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請求項5之直接附屬項、請求項1之間接附屬項,而證據2除未揭露請求項1之前揭技術特徵外,亦未揭露請求項10之該彈性件之另端係單獨地容設於汲筒之一上遮件之一「嵌槽」內、「一O型環設於該汲筒及該 座體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包含有一呈環型之本體、複數連接肋及一呈圓形之蓋板」及「該複數連接肋分別可變形地連接該本體及該蓋板」等附屬技術特徵。 ⒉就上揭證據2與請求項10之差異,原處分僅以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所能輕易完成者即得解決,其認定缺乏理由,應認證據2、3、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八)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1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一)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所欲爭執之技術水準,且系爭專利通常知識者所具備之知識水準及其於專利申請日之技術水準,其實已經實質隱含於原處分具體敘述之中,無須另外明確定義。又原告於舉發階段並未爭執何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顯已知悉何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故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主張並不足採。 (二)證據2或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所揭 示技術内容簡單變更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又單就證據2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所能輕易完成者 ,故證據2、3之結合,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⒉請求項之解釋固以申請專利範圍記載者為準,惟請求項已揭露特定結構、裝置,該結構或裝置應具有何種功效,自應就結構、裝置本身參酌專利說明書或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來客觀解釋,並非於申請專利範圍内未記載之功效即當然不具備。再者,專利相較於先前技術是否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原屬判斷該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之輔助性判斷因素,所謂「無法預期之功效」,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相較,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包括產生功效的顯著提升(量的變化),或產生新的功效(質的變化),且其對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係該發明申請時無法預期者,原告爭執此有利於己事由,自應提出無法預期功效之數據或佐證。但原告僅強調系爭專利對先前技術產生各別構件結構單純,製造、成型上較為容易等有益的技術功效以佐證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惟原處分已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係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所能輕易完成之理 由,該等有益功效是具備該等技術特徵下必然會產生的情況,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預期,故原告在無法預期功效之數據或佐證之情形下,單純主張系爭專利對照相關先前技術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難認有據。(三)證據2或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4不具進步性: 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因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4均為請求項1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故證據2、3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11至14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均詳如原處分所述)。 (四)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附加技術特徵之「該本體圍繞住該蓋板」及「該本體定位於該汲筒之容置空間,該蓋板用以遮蓋住該汲取口」,雖未明示「該第一單向閥件包含有一呈環形之本體、『複數連接肋』及一呈圓形之蓋板」 及「該『複數連接肋』分別可變形地連接該本體及該蓋板」 中之複數連接肋,惟該等差異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簡單修飾證據2之 底閥片25的形狀即可得,對照證據2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 功效,故可依證據2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發明,則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依證據2、3之結合所能輕易完成,故 系爭專利請求項6顯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附加技術特徵「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二單向閥件,於圍構該出口之孔壁設有一卡抵部,該第二單向閥件包含有一主體及一擋片,該主體定位於該卡抵部,該擋片遮蔽住該出口;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第一位置移動時,位於該中空推桿内部的該内容物推抵該擋片,該擋片受力變形翹曲而未遮蔽住該出口」。故證據2、3之組合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六)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答辯及聲明: (一)原告此類仿抄先前技術文獻技術内容之方式,進行簡單變更申請系爭專利已非首例,他案亦同遭舉發成立。 (二)原告對參加人提出民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期間,依參加人所蒐證的丙證3、丙證4-1至丙證4-4及丙證5-1至丙證5-3顯示,原告所申請系爭專利的組件皆來自於訴外人先 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先登公司),因先登公司的原組件有寄到參加人的代工廠銷售,參加人才發現先登公司的瓶器與原告的瓶器組件相同,才得到回覆原告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向先登公司購買同樣的瓶器,且已是印刷完成的版本。換言之,系爭專利於107年12月21日申請日前,早已 公開且處於公眾得獲知技術内容之狀態,無須以公眾真正獲知技術之必要。因此,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具有得撤銷專利原因,原告主張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為無理由。 (三)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 ⒈按新型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處分時之規定,專利法第119條第3項本文有明文規定。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7年12月21日,審定日為108年3月19日,公告日為同 年5月21日,是以系爭專利應否撤銷,自應以核准處分時 所適用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核准時專利法)。 ⒉按新型專利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新型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所提新證據即丙證3、丙證4-1至丙證4-4、丙證5-1至丙證5-3,非屬本院之審理範圍: 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33條雖規定:「(第1項)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 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第2項)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惟為衡平專利權人及舉發人之程序及實質權益,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限縮 解釋,所稱「當事人」應指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由舉發人為原告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處分所為舉發成立之審定係由專利權人即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非由舉發人即參加人為原告,依前揭說明,參加人並不得於本件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縱其提出,本院仍無從將之納入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三)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技術內容: 一種真空汲取瓶,包括:一瓶體、一間隔件及一真空汲取裝置。該瓶體圍構有相連通之一開口及一內部空間,該瓶體貫設有至少一供連通外界之第一入氣口;該間隔件可移動地設於該瓶體之內部,進而將該內部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空間及一第二空間,該第一空間供容設一內容物,該第二空間連通該至少一第一入氣口;該真空汲取裝置設於該瓶體且封閉住該開口,該真空汲取裝置包含有一出口及一汲取機構,該汲取機構連通該第一空間及該出口,該汲取機構供外界操作以汲取該內容物並將其導引至該出口而排出外界(參系爭專利摘要)。 ⒉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⒊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原核准公告時請求項共10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專利權人即原告於舉 發答辯時併提出更正申請,業經被告審定准予更正,更正後之請求項共14項,內容分別如下列⑴至⒁所示: ⑴一種真空汲取瓶,包括:一瓶體,圍構有相連通之一開口及一內部空間,貫設有至少一供連通外界之第一入氣口;一間隔件,可移動地設於該瓶體之內部,進而將該內部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空間及一第二空間,該第一空間供容設一內容物,該第二空間連通該至少一第一入氣口;一真空汲取裝置,設於該瓶體且封閉住該開口,包含有一出口及一汲取機構,該汲取機構連通該第一空間及該出口,該汲取機構供外界操作以汲取該內容物並將其導引至該出口而排出外界;一外瓶,用以裝設該瓶體;其中,該汲取機構包含有一座體、一汲筒、一活塞及一中空推桿,該座體蓋設於該瓶體以遮蓋住該開口,該汲筒插接組合定位於該座體且伸入該第一空間,該汲筒包含有一容置空間及一汲取口,該活塞可移動地設於該容置空間,該中空推桿插接於該活塞,該汲取口選擇性地連通該第一空間;其中,該座體包含有一周槽,該外瓶之口緣與該瓶體之口緣容設於該周槽,一墊片容設於該周槽,且該墊片被夾設抵壓於該座體及該瓶體之間;其中,該間隔件隨該汲取機構之作動而逐漸朝向該瓶體之開口移動;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壓件及一彈性件,該壓件與該中空推桿相互連接,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 ⑵如請求項1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真空汲取裝置定位 於該外瓶,該外瓶貫設有至少一第二入氣口,該至少一第二入氣口連通該至少一第一入氣口;該外瓶之口緣沿其軸向凸伸有一凸垣,該瓶體之口緣沿其徑向凸伸有一扣緣,該扣緣壓抵定位於該凸垣,該座體定位於該外瓶且將該墊片抵壓於該扣緣上。 ⑶如請求項1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另包含有一蓋體,該蓋體組 接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以遮蓋住該出口;其中,該真空汲取裝置另包含有一環件,該環件與該座體之外壁相互嵌設結合,於該環件徑向凸伸有二卡凸,該二卡凸用以抵靠於該蓋體之內壁以使該蓋體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 ⑷如請求項1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間隔件之一環側壁之 相對兩端係徑向地向外撐張以抵撐於該瓶體之內壁。 ⑸如請求項4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間隔件包含有一第一 側部、一第二側部、一基體、一凸部及一環凹部,該第一側部係面向該開口,該第二側部係面向該瓶體之底部,該凸部設於該基體且由該第一側部朝向該第二側部凸伸,進而於該第一側部形成一凹槽,該環凹部連接於該基體及該環側壁之間。 ⑹如請求項1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瓶體呈圓柱狀,該間 隔件呈圓盤狀;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該第一單向閥件包含有一呈環形之本體、複數連接肋及一呈圓形之蓋板,該本體圍繞住該蓋板,該複數連接肋分別可變形地連接該本體及該蓋板,該本體定位於該汲筒之容置空間,該蓋板用以遮蓋住該汲取口。 ⑺如請求項1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 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其中,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 ⑻如請求項7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出口貫設於該壓件且 連通該中空推桿之內部,該彈性件使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具有常態朝向該第二位置移動之趨勢;其中,該彈性件之一端係彈抵於該連接管而與該壓件連動,該彈性件之另端係單獨地容設於汲筒之一上遮件之一嵌槽內;該活塞靠近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抵靠於該汲筒之內壁,而該活塞遠離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不與該汲筒之內壁相抵靠。 ⑼如請求項7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 第二單向閥件,於圍構該出口之孔壁設有一卡抵部,該第二單向閥件包含有一主體及一擋片,該主體定位於該卡抵部,該擋片遮蔽住該出口;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第一位置移動時,位於該中空推桿內部的該內容物推抵該擋片,該擋片受力變形翹曲而未遮蔽住該出口。 ⑽如請求項5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另包含有一外瓶及一蓋體, 該外瓶用以裝設該瓶體,該真空汲取裝置定位於該外瓶,該外瓶貫設有至少一第二入氣口,該至少一第二入氣口連通該至少一第一入氣口;該外瓶之口緣沿其軸向凸伸有一凸垣,該瓶體之口緣沿其徑向凸伸有一扣緣,該扣緣壓抵定位於該凸垣,該座體定位於該外瓶且將該墊片抵壓於該扣緣上;該蓋體組接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以遮蓋住該出口;該瓶體呈圓柱狀,該間隔件呈圓盤狀;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其中,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壓件及一彈性件,該壓件與該中空推桿相互連接,該出口貫設於該壓件且連通該中空推桿之內部,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進而使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具有常態朝向該第二位置移動之趨勢;其中,該彈性件之一端係彈抵於該連接管而與該壓件連動,該彈性件之另端係單獨地容設於汲筒之一上遮件之一嵌槽內;該活塞靠近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抵靠於該汲筒之內壁,而該活塞遠離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不與該汲筒之內壁相抵靠;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二單向閥件,於圍構該出口之孔壁設有一卡抵部,該第二單向閥件包含有一主體及一擋片,該主體定位於該卡抵部,該擋片遮蔽住該出口;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第一位置移動時,位於該中空推桿內部的該內容物推抵該擋片,該擋片受力變形翹曲而未遮蔽住該出口;該座體係螺接定位於該外瓶;該出口、該中空推桿、該活塞、該汲取口及該凹槽係呈同軸配置;該真空汲取裝置另包含有一環件,該環件與該座體之外壁相互嵌設結合,於該環件徑向凸伸有二卡凸,該二卡凸用以抵靠於該蓋體之內壁以使該蓋體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一O型環設於該汲筒及該座體之間;該壓件於設置該出口的 一壓面係呈平滑狀,其中,該壓件係位於該環件之內部,當該蓋體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時,該蓋體遮蓋住整個該壓面;該第一單向閥件包含有一呈環形之本體、複數連接肋及一呈圓形之蓋板,該本體圍繞住該蓋板,該複數連接肋分別可變形地連接該本體及該蓋板,該本體定位於該汲筒之容置空間,該蓋板用以遮蓋住該汲取口;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連接管,該連接管之一端連接於該壓件且連通該出口、該連接管之另端套接該中空推桿;該凹槽係位於該間隔件之中央。 ⑾如請求項2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 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其中,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 ⑿如請求項3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 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其中,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 ⒀如請求項4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 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其中,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 ⒁如請求項5所述的真空汲取瓶,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 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其中,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 (四)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附表所示舉發證據之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 018年12月2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證據2之技術內容及圖式: 證據2為一種真空瓶,其解决了傳統真空瓶密封性不佳和 實用性不强的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包括瓶體、設於瓶體開口處的泵液活塞機構以及與泵液活塞機構相連的控制機構,其中瓶體內設有瓶活塞,該瓶活塞與瓶體的內壁氣密封配合,該瓶活塞的上側形成一個液腔,該瓶活塞的下側形成一個氣腔,該瓶體的底部開設有通氣孔,該通氣孔與氣腔相連通。本實用新型在使用過程中,隨著液腔中化妝品的使用,瓶活塞逐漸向上移動,即保證整個液腔中的化妝品能够完全被排出,故本實用新型具有結構簡單且實用性强的特點(參證據2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⒊證據3之技術內容及圖式: 證據3為一種化妝瓶,包括瓶體、瓶蓋、設於瓶體開口處 的泵液活塞機構以及與泵液活塞機構相連的控制機構,所述瓶體內設有瓶活塞,所述控制機構包括與所述泵液活塞機構一端相連的壓蓋,與所述泵液活塞機構另一端相連的蓋體以及限位蓋,所述蓋體插接於瓶體開口處,所述限位蓋套接在蓋體與壓蓋外,且與瓶體螺紋連接。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優點和效果:採用限位蓋與瓶體螺紋連接的方式達到了增加限位蓋與瓶體之間的連接牢固性,提升限位蓋限制壓蓋被泵液活塞機構中的複位彈簧頂出的牢固性的效果(參證據3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⒋證據4之技術內容及圖式: 證據4為一種整體按壓式粉底液罐,包括真空罐罐體,真 空罐罐體內設有真空罐活塞,真空罐罐體上扣合有真空罐上蓋,真空罐上蓋上設有向上開啓的單向閥;真空罐上蓋的上方還設有按壓蓋,按壓蓋整體相對真空罐上蓋在縱向可移動;按壓蓋與真空罐上蓋之間抵接有橡膠材質的密封圈,密封圈的兩端開口分別密封的套接在上蓋的單向閥的上方開口外圍和按壓蓋的單向閥的下方開口外圍處。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可正向灌裝,可以使用自動灌裝設備提高灌裝效率,還能提高泵出量,方便使用(參證據4 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五)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至1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揭示一種真空瓶,依說明書第【0019】段記載「一種 真空瓶,包括瓶體1…,其中瓶體1包括外瓶101和設於外瓶 101內部的內瓶102,…外瓶101和內瓶102上設有對應的通氣孔11」,該內瓶、外瓶、通氣孔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瓶體、外瓶、第一入氣口,且證據2圖式之圖1揭露 內瓶102具有相連通的開口與內部空間、底部設有通氣孔11,相當於請求項1之瓶體圍構有相連通之一開口及一內部空間,且貫設有至少一供連通外界之第一入氣口的技術特徵。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真空汲取瓶,包括:一瓶體,圍構有相連通之一開口及一內部空間,貫設有至少一供連通外界之第一入氣口」及「一外瓶,用以裝設該瓶體」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說明書第【0019】段另記載「內瓶102內設有瓶活塞4 ,瓶活塞4與內瓶102的內壁氣密封配合,瓶活塞4的上側 形成一個液腔5,瓶活塞4的下側形成一個氣腔6」,該瓶 活塞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間隔件,且瓶活塞與內 瓶內壁密封配合,上側形成液腔5、下側形成氣腔的技術 ,相當於間隔件將內部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第一空間與第二空間的技術特徵。 ⑶證據2說明書第【0019】段更記載「氣腔6總是與大氣相連通…隨著液腔5中化妝品的使用,瓶活塞4逐漸向上移動」,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二空間連通第一入氣口、 第一空間供容設一內容物、間隔件可移動地設於瓶體內部等技術特徵,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間隔件,可移 動地設於該瓶體之內部,進而將該內部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空間及一第二空間,該第一空間供容設一內容物,該第二空間連通該至少一第一入氣口」之技術特徵。⑷證據2說明書第【0019】段復記載「泵液活塞機構2包括與瓶體1相連的蓋體21、設於蓋體21上的閥座23以及與閥座23相匹配的泵活塞24…蓋體21中部設有安裝筒22」,該蓋體 、閥座、泵活塞及安裝筒等構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座體、中空推桿、活塞及汲筒等構件,且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蓋體21蓋設於瓶體1並遮住內瓶102開口、安裝筒22包括容置空間與通液孔221、泵活塞24設於安裝筒的容置空間中、閥座23插接於泵活塞24、通液孔221藉底閥片25 選擇性連通於液腔5等技術內容,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座體蓋設於該瓶體以遮蓋住該開口、汲筒包含有一容置空間及一汲取口、活塞可移動地設於該容置空間、中空推桿插接於該活塞、汲取口選擇性地連通該第一空間等技術特徵。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汲取機構包 含有一座體、一汲筒、一活塞及一中空推桿,該座體蓋設於該瓶體以遮蓋住該開口,該汲筒包含有一容置空間及一汲取口,該活塞可移動地設於該容置空間,該中空推桿插接於該活塞,該汲取口選擇性地連通該第一空間」之技術特徵。然證據2之蓋體21與安裝筒22為一整體構件,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汲筒插接組合定位於該座體」技術特徵 (下稱差異特徵1),略有不同。 ⑸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蓋體21外緣具有一周槽(未編號),該周槽包覆外瓶101與內瓶102的口緣,並以一墊片(未編號)夾設抵壓於蓋體與內、外瓶之間的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座體周槽的技術特徵相同,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其中,該座體包含有一周槽,該外瓶之口緣與該 瓶體之口緣容設於該周槽,一墊片容設於該周槽,且該墊片被夾設抵壓於該座體及該瓶體之間」之技術特徵。又依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隨著液腔5中的化妝品的减少 ,瓶活塞4會不斷的向上運動,即保證了整個液腔5中的化妝品能够完全被排出」,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間隔 件會隨汲取機構作動而朝向瓶體開口移動的技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間隔件隨該汲取機構之作動 而逐漸朝向該瓶體之開口移動」之技術特徵。另說明書第【0021】段記載「控制機構包括與閥座23相連的連接桿31、與連接桿31相連的壓蓋32、復位彈簧33以及限位蓋34」,該壓蓋與復位彈簧33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壓件 與彈性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汲取機構 另包含有一壓件及一彈性件」之技術特徵。但證據2圖式 第1圖揭露壓蓋32與閥座23係間接連接,且復位彈簧兩端 分別彈抵於蓋體21與壓蓋之間的技術,皆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壓件與該中空推桿相互連接,該彈性件之兩端分 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之技術特徵(下稱差異特徵2),稍有不同。 ⑹證據2說明書第【0020】段泵液活塞機構與第【0021】段控 制機構協同作用的技術內容,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真空汲取裝置技術,其中壓蓋32上的出液口321即相當 於系爭專利的出口、泵液活塞機構與控制機構共同連通液腔5與出液口321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汲取機構連通該第一空間及該出口的技術特徵。且依證據2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通過多次按壓壓蓋32,就可以有效排出液 腔中的化妝品」,亦相當於系爭專利汲取機構供外界操作以汲取該內容物並將其導引至該出口而排出外界的技術特徵。是證據2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真空汲取裝置,設於該瓶體且封閉住該開口,包含有一出口及一汲取機構,該汲取機構連通該第一空間及該出口,該汲取機構供外界操作以汲取該內容物並將其導引至該出口而排出外界」之技術特徵。 ⑺依上所述,證據2雖未完全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特徵1即「汲筒插接組合定位於該座體」,但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汲筒(證據2為安裝筒)與座體(證據2為蓋體)的結構特徵,兩者差別僅在於證據2之安裝筒與蓋體為「 一體成形」之單一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1則將單一結構 拆解成兩個需要「插接組合」之結構,乃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為之的簡單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又前述差異特徵2即「該壓件與該中空推 桿相互連接,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壓件(證據2為壓蓋)、中空推桿(證據2為閥座)、彈性件(證據2為復位彈簧)、汲筒(證據2為安裝筒)等構件,且該等對應構件的作用、功能 完全相同,亦即系爭專利之該壓件與中空推桿相互連接的技術特徵僅係證據2壓蓋與閥座間接連接的簡單變化,且 系爭專利之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汲筒及壓件之間的技術特徵,亦為證據2復位彈簧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蓋體及 壓蓋之間抵頂位置的簡單改變,此等差異皆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參酌證據2所揭露技術後即能輕易 思及的簡單改變,進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 術內容,況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彈性件位置的差異,相較 於證據2並未具有特別有利功效,故證據2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3之組合當亦可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真空汲取裝置定位於該外瓶,該外瓶貫設有至少一第二入氣口,該至少一第二入氣口連通該至少一第一入氣口;該外瓶之口緣沿其軸向凸伸有一凸垣,該瓶體之口緣沿其徑向凸伸有一扣緣,該扣緣壓抵定位於該凸垣,該座體定位於該外瓶且將該墊片抵壓於該扣緣上」。⑵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真空瓶具有一外瓶10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外瓶),外瓶瓶底設有與內瓶102通氣孔11(相當於系 爭專利的第一入氣口)相連通的通氣孔1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第二入氣口),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真空汲取裝置定位於該外瓶,該外瓶貫設有至少一第二入氣口,該至少一第二入氣口連通該至少一第一入氣口」技術特徵;又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外瓶101口緣具有沿軸向向上凸伸的凸 垣(未編號,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凸垣),且內瓶102口緣沿 其徑向向外凸伸有一扣緣(未編號,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扣 緣),內瓶扣緣壓抵於外瓶凸垣且共同受蓋體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座體)與墊片(未標號,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墊片) 所定位壓制,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該外瓶之口緣 沿其軸向凸伸有一凸垣,該瓶體之口緣沿其徑向凸伸有一扣緣,該扣緣壓抵定位於該凸垣,該座體定位於該外瓶且將該墊片抵壓於該扣緣上」之技術特徵。因證據2已完全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且證據2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證據2、3之 組合當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另包含有一蓋體,該蓋體組接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以遮蓋住該出口;其中,該真空汲取裝置另包含有一環件,該環件與該座體之外壁相互嵌設結合,於該環件徑向凸伸有二卡凸,該二卡凸用以抵靠於該蓋體之內壁以使該蓋體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 ⑵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真空瓶具有一保護蓋9(相當於系爭專利的蓋體),組接定位於真空瓶以遮蓋出液口321(相當於 系爭專利的出口),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另包含有一蓋體,該蓋體組接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以遮蓋住該出口」技術特徵;又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一限位蓋34(相當於 系爭專利的環件),其下方與蓋體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座體)外壁相嵌合,其上方徑向凸伸有二卡位342(相當於系 爭專利的卡凸)用以與保護蓋9(相當於系爭專利的蓋體)內壁的卡槽91抵靠定位,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該真 空汲取裝置另包含有一環件,該環件與該座體之外壁相互嵌設結合,於該環件徑向凸伸有二卡凸,該二卡凸用以抵靠於該蓋體之內壁以使該蓋體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技術特徵。故證據2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因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而證據2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之組合當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 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間隔件之一環側壁之相對兩端係徑向地向外撐張以抵撐於該瓶體之內壁」。 ⑵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瓶活塞4(相當於系爭專利的間隔件)其 環側壁的相對上下兩端徑向向外撐張抵撐於內瓶(相當於 系爭專利的瓶體)內壁,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間隔件之一環側壁之相對兩端係徑向地向外撐張以抵撐於該瓶體之內壁」技術特徵。故證據2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因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2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 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之組合當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依附於請求項4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間隔件包含有一第一側部、一第二側部、一基體、一凸部及一環凹部,該第一側部係面向該開口,該第二側部係面向該瓶體之底部,該凸部設於該基體且由該第一側部朝向該第二側部凸伸,進而於該第一側部形成一凹槽,該環凹部連接於該基體及該環側壁之間」。 ⑵證據2圖式第1、2圖揭露瓶活塞4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間隔件)構件,其外觀及剖面構造與系爭專利的間隔件完全相 同,皆具有第一側部、第二側部、基體、凸部、環凹部、凹槽等結構特徵,且作用對應相同,故證據2已完全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因證據2、3之組合可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而證據2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之組合當可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瓶體呈圓柱狀,該間隔件呈圓盤狀;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該第一單向閥件包含有一呈環形之本體、複數連接肋及一呈圓形之蓋板,該本體圍繞住該蓋板,該複數連接肋分別可變形地連接該本體及該蓋板,該本體定位於該汲筒之容置空間,該蓋板用以遮蓋住該汲取口」。⑵證據2圖式第2圖揭露內瓶102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瓶體)呈圓柱狀、瓶活塞4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間隔件)呈圓盤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其中該瓶體呈圓柱狀,該間隔 件呈圓盤狀」技術特徵。又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底閥片25(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第一單向閥件),此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6「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一單向閥件」之技術 特徵;又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泵活塞24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活塞)將安裝筒(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筒)內的容置空間 分隔成不連通的第一區塊與第二區塊(未編號),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 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之技術特徵;又證據2圖式 第1、2圖揭露閥座23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中空推桿)上方 連通出液口321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出口)且於閥座徑向貫設液通道231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通孔),閥座與泵活塞24(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活塞)於安裝筒(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筒)內的第一及第二位置間移動,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6「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 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之技術特徵。又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底閥片25(相 當於系爭專利的第一單向閥件)設於安裝筒(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筒)底部,可選擇性地遮蔽通液孔221(相當於系爭 專利的汲取口),供內容物由液腔5(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第 一空間)進入第二區塊(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第二區塊),此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 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之技術特徵。 ⑶又依證據2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真空瓶的使用過程,其 中「當再次用手向下按壓壓蓋32時,接桿31依次推動閥座23和泵活塞24向下運動,此時,底閥片25能够有效抵擋住閥座23、泵活塞24與安裝筒22之間的腔室中的化妝品回流到液腔5中,即實現閥座23、泵活塞24與安裝筒22之間的 腔室中的化妝品通過閥座23和泵活塞 24之間的間隙進入 到閥座23上的液流道231中,從而通過壓蓋32上的出液口32中排出,以供人使用」。該向下按壓壓蓋使閥座和泵活塞向下運動,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中空推桿與活塞朝向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的技術特徵。又證據2該底閥 片能有效抵擋住閥座、泵活塞與安裝筒之間的腔室中的化妝品回流到液腔中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第一單向閥件阻斷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第一空間的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該閥座、泵活塞與安裝筒之間的腔室中的 化妝品可通過閥座和泵活塞之間的間隙進入到閥座上的液流道中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的技術特徵。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的技術特徵。 ⑷證據2說明書第【0024】段另記載「鬆開手後,在復位彈簧 33的作用下,連接桿31拉動閥座23向上運動,閥座23上的斜面與泵活塞24的下端緊密貼合,且一起向上運動,此時閥座23、泵活塞24與安裝筒22之間就會形成一個負壓空間,此時,瓶活塞4就會被大氣推動著向上運動,液腔5中的化妝品會擠壓開安裝筒22的通液孔221的底閥片25,以流 到閥座23、泵活塞24與安裝筒22之間的腔室中」。該復位彈簧作用下,令連接桿、閥座、泵活塞一起向上運動,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中空推桿與活塞背向汲取口遠離而位於第二位置的技術特徵;又該瓶活塞會被大氣推動著向上運動,令液腔中的化妝品擠壓開安裝筒的通液孔的底閥片,以流到閥座、泵活塞與安裝筒之間的腔室中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的技術特徵,且該閥座、泵活塞與安裝筒之間會形成負壓空間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中空推桿與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的技術特徵。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的技術特徵。 ⑸依證據2圖式第1、2圖揭露底閥片25(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第一單向閥件)具有一呈環形之本體及一呈圓形之蓋板,本 體圍繞住蓋板且定位於安裝筒(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筒)容置空間底部,蓋板遮蓋住通液孔2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取口),此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第一單向閥件包含有一呈 環形之本體及一呈圓形之蓋板,該本體圍繞住該蓋板,該本體定位於該汲筒之容置空間,該蓋板用以遮蓋住該汲取口」之技術特徵。雖證據2的底閥片並未具體揭露系爭專 利第一單向閥件包含有複數連接肋、及連接肋分別可變形地連接本體及蓋板的技術特徵。但如前述⑵,證據2之底閥 片與系爭專利第一單向閥片具有完全相同的作用與功能,連接肋僅係單純的構造差異,且由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記 載內容,連接肋係用以連接本體及蓋板,而證據2底閥片 依圖式所揭露,其本體及蓋板即呈一體連接態樣,是系爭專利具有連接肋的第一單向閥件僅係證據2底閥片構造上 的簡單變化。是以,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的附 屬技術特徵,縱有前述構件上的些微差異,亦為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所揭露技術所能輕 易改變完成,且該構件的些微差異並未使系爭專利請求項6因此具有特別有利之功效,故證據2、3之組合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其中,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 ⑵其中部分技術特徵,如「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亦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中,此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所揭露,詳如前述⒍。 ⑶證據2圖式第1、2圖揭露泵活塞24(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活塞) 為環狀結構且下方具有第一唇片(未編號),閥座23(相當 於系爭專利的中空推桿)具有圓管部(未編號)與呈環狀且 傾斜地連接圓管部的第二唇片(未編號),且閥座的圓管部穿設於泵活塞,相當於系爭專利「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技術特徵,此由證據2圖式第1、2圖所揭露泵 活塞24的剖面結構與外觀構造,均與系爭專利圖式第2、3圖的活塞近似或相同亦可為證。又依證據2說明書第【0024】段,已說明證據2閥座、泵活塞與安裝筒之間的腔室中的化妝品可通過閥座和泵活塞之間的間隙進入到閥座上的液流道中的技術,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的技術特徵(此為第一位置時),及證據2閥座、泵活 塞與安裝筒之間會形成負壓空間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中空推桿與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的技術特徵(此為第二位置時,均參請求項6)。證據2該「間隙」即係系爭專利請求項6的通道,當於第一位置時 ,第一唇片與第二唇片分離,即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間隙;當於第二位置時,第一唇片與第二唇片相抵靠,即不存在間隙,此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之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已完整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因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2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之組合當亦可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依附於請求項7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出口貫設於該壓件且連通該中空推桿之內部,該彈性件使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具有常態朝向該第二位置移動之趨勢;其中,該彈性件之一端係彈抵於該連接管而與該壓件連動,該彈性件之另端係單獨地容設於汲筒之一上遮件之一嵌槽內;該活塞靠近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抵靠於該汲筒之內壁,而該活塞遠離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不與該汲筒之內壁相抵靠」。 ⑵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壓蓋32(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壓件)設有一出液口3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出口),復位彈簧33(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彈性件)抵頂於壓蓋32與蓋體21間,使閥座23(相當於系爭專利的中空推桿)與泵活塞24(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活塞)有常態朝上方(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第二位置)移 動之趨勢,此相當於系爭專利「其中該出口貫設於該壓件且連通該中空推桿之內部,該彈性件使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具有常態朝向該第二位置移動之趨勢」技術特徵。又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泵活塞24(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活塞)靠近通液孔2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抵靠 於安裝筒22(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筒)之內壁,亦相當於系爭專利「該活塞靠近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抵靠於該汲筒之內壁」技術特徵。 ⑶依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復位彈簧(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彈性件 )抵頂於壓蓋32與蓋體21間的技術、及泵活塞(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活塞) 遠離通液孔2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取口) 的一端仍與安裝筒(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筒)內壁相抵靠的技術。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彈性件之一端係彈抵於 該連接管而與該壓件連動,該彈性件之另端係單獨地容設於汲筒之一上遮件之一嵌槽內」及「該活塞遠離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不與該汲筒之內壁相抵靠」等技術特徵略有差異,但證據2復位彈簧(系爭專利為彈性件)的作用主要 在使泵液活塞機構2與控制機構3協同(系爭專利為汲取裝 置)作用下,可令液腔5(系爭專利為第一空間)內的內容物藉由彈簧的壓縮與伸張,而產生或封閉可令內容物流經的間隙(系爭專利為通道),進而使內容物可順利通過出液口321(系爭專利為出口)流出,且系爭專利的彈性件亦是如 此;因使縱證據2復位彈簧兩端抵頂的位置與系爭專利彈 性件兩端抵頂的位置不同,其亦僅係抵頂位置的簡單改變,兩者作用及功能並無差異,且系爭專利並未因此而具有特別有利之功效。再參以關於「該活塞遠離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不與該汲筒之內壁相抵靠」技術特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具體說明活塞與汲筒內壁不相抵靠究竟有何作用與功能,僅得視為僅係證據2泵活塞抵靠方式的簡單 變化。 ⑷是以,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的主要附屬技術特徵,縱有前揭些微差異,然該差異僅為簡單改變,且無特殊作用與功效,均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揭露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證據2、3之組 合當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⒐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依附於請求項7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二單向閥件,於圍構該出口之孔壁設有一卡抵部,該第二單向閥件包含有一主體及一擋片,該主體定位於該卡抵部,該擋片遮蔽住該出口;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第一位置移動時,位於該中空推桿內部的該內容物推抵該擋片,該擋片受力變形翹曲而未遮蔽住該出口」。 ⑵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塞體8(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第二單向閥件)設置於壓蓋32卡抵部(未編號),塞體8以其主體(未編 號)定位於壓蓋卡抵部,並以其擋片(未編號)封閉壓蓋出 液口3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出口),相當於系爭專利「其 中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二單向閥件,於圍構該出口之孔壁設有一卡抵部,該第二單向閥件包含有一主體及一擋片,該主體定位於該卡抵部,該擋片遮蔽住該出口」之技術特徵。又依前述證據2說明書第【0024】後段記載關於 按壓壓蓋32後(相當於系爭專利中空推桿與活塞朝向第一 位置移動)可令化妝品通過出液口3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 出口)流出(參請求項6相關論述)的技術,此相當於系爭專利「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第一位置移動時,位於該中空推桿內部的該內容物推抵該擋片,該擋片受力變形翹曲而未遮蔽住該出口」之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已完 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因證據2、3之 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證據2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的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之組合 當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⒑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的附屬技術特徵完全相同,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的附屬技術特徵亦相同,均為「其中該汲 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其中,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 ⑵而因系爭專利請求項7的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所揭露(詳如前揭⒎所述),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13、14分別為依附於請求項2、3、4、5之附屬項,因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4、5均不具進步性,且證據2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之附屬技術特徵,則 證據2、3之組合當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不具進步性。 ⒒就原告主張為不可採之論駁: ⑴原告主張證據2未揭露、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特徵1即「該汲筒插接組合定位於該座體」、差異特徵2即「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系爭專利因此各別構件之結構單純,製造成型上容易,可依需求應用不同汲筒或整體汲取機構,且當汲筒及座體任一者損壞時,無須整體更換,且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因此汲筒頂部會常態受到彈性件向下彈頂作用力,汲筒之部側具有常態靠抵汲筒之筒身趨勢,因此汲筒頂部與筒身不會發生脫離,結構較穩定,具有證據2無法預期之功效等等。惟查: ①關於差異特徵1,系爭專利與證據2之差別僅在於系爭將證據2之「安裝筒」與「蓋體」單一構件,拆解成汲筒 「插接組合」於該座體(詳前揭⒈、⑺),此乃構件上之 簡單改變,並未產生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況參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欲解決問題,僅係在創作一較佳具有保存性、操作方便之真空汲取瓶,避免瓶裝內容物的汙染問題,且便於攜帶、收納;至於原告所主張該內部構件製造、成型上有無較容易或損害時無須整體更換等,並非系爭專利申請時欲解決之問題,自不得作為審查進步性時判斷是否具有無法預期功效之標準。 ②關於差異特徵2,因證據2蓋體受復位彈簧彈抵時,因安裝筒與蓋體係一體成形,則安裝筒之頂部自然是常態受到復位彈簧向下彈頂的作用力,且系爭專利之汲筒為單一構件,自無汲筒之頂部與汲筒之筒身發生脫離現象的可能,而證據2之安裝筒為單一構件,亦不會有頂部與 筒身發生脫離現象的可能。是原告稱系爭專利因此差異特徵2,汲筒頂部會常態受到彈性件向下彈頂作用力, 而使汲筒之頂部與汲筒之筒身不會發生脫離,有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云云,並不可採。 ⑵原告雖主張原處分並未說明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真正具體內容,且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在解決系爭專利所要解決之技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如何的合理期待而有動機將證據2之技術修 改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相同云云。然而: ①按「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who has the ordinary skill inthe art, PHOSITA)乃一虛擬 之角色,並非具體存在,其技術能力如何、主觀創作能力如何,必須藉由外部證據資料將其能力具體化,在專利訴訟實務中,爭議之專利其所歸類之技術分類、以及該類技術於爭議之專利申請當時所呈現之技術水平,均足作為具體化此一虛擬角色能力之參考資料,當此一虛擬角色之技術能力經由兩造攻擊防禦過程中漸次浮現時,有關爭議專利之創作是否與已經存在之技術間有顯著之不同、相較於既有或已知之技術而言是否產生顯著之功效,即應透過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在不違自然法則之前提下加以客觀檢視,而非任由爭議當事人以主觀意見恣意左右。法院就專利之進步性論證過程,某種程度上即係將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能力具體化,倘其論證內容不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自然法則,即尚難謂法院未就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平加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4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依前所述,系爭專利與證據2之差異特徵1、2,一為將一 體成形之構件(證據2之蓋體與安裝筒為一體)拆解為兩 構件的組合(系爭專利之座體與汲筒為兩構件),另一為彈性件彈抵位置的差異。因系爭專利各相關構件均已見於證據2,且各構件的作用、功能亦相同,則在既有構 件下之結構簡單變化,如一體成形變為兩構件組合或彈性件抵接位置改變,且不變更原單一構件或新聯結關係之功能,皆屬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基本能力。故證據2既已揭露瓶裝物之真空汲取技術,且所 使用的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如出一轍,僅有前述的微小差異特徵1、2,而此差異乃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力輕易所能完成的簡單變化,原告主張原處分未為說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具體內容而有違誤云云,自不可採。 ⑶原告主張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該第一單向閥件包含有一呈環形之本體、複數連接肋及一呈圓形之蓋板」之結構特徵,也未有「環形之本體、連接肋及蓋板之間的協同連動關係」,當然無法發揮系爭專利因負壓吸力致使第一單向閥件之蓋板向上移動,複數連接肋被蓋板連動而向上變形及負壓吸力消除後,變形之複數連接肋能自動回復而連動蓋板封閉汲取口之作動關係,系爭專利請求項6 具有不可預期功效云云。然查,由證據2說明書第【0024 】段相關記載可知,證據2的底閥片亦可於受負壓吸力時 向上移動,且於負壓吸力消除後能自動回復而封閉通液孔,其作用、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第一單向閥件相當 ;又證據2之底閥片雖不具有系爭專利連接肋的結構特徵 ,但該等結構並不影響單向閥件(底閥片)的作用(令汲取 口或通液孔封閉與開啟),且由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記載內容,連接肋係用以連接本體及蓋板,而證據2底閥片依圖 式所揭露,其本體及蓋板即呈一體連接態樣,是系爭專利具有連接肋的第一單向閥件僅係證據2底閥片構造上的簡 單變化(參前揭⒍、⑸)。故原告以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6之上開技術特徵而主張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並 非可採。 ⑷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第二單向閥件,可直接允許流 體單向通過出液口,除可確保外物反向進入而造成汙染,且使用時無需移除,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然證據2之塞 體8為全實心構件,完全封閉出液口,並非能允許流體單 向通過出液口之單向閥件,在使用出液時必須先移除塞體等等。惟查,依前揭⒐、⑵所述,證據2之塞體其結構、安 裝方式、與聯結關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二單向閥件。又依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明確記載「塞體可以為 橡膠塞、矽膠塞等彈性塞」,足以證明證據2的塞體亦可 透過變形以令流體單向流過出液口,且依證據2說明書第 【0024】段所揭露真空瓶的使用方式,亦明確記載透過按壓壓蓋即可令流體流出的技術內容,完全沒有須先移除塞體之記載。是以,原告前述主張尚屬無據,並不可取。 (六)證據2、3、4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 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依附於請求項5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 徵為「另包含有一外瓶及一蓋體,該外瓶用以裝設該瓶體,該真空汲取裝置定位於該外瓶,該外瓶貫設有至少一第二入氣口,該至少一第二入氣口連通該至少一第一入氣口;該外瓶之口緣沿其軸向凸伸有一凸垣,該瓶體之口緣沿其徑向凸伸有一扣緣,該扣緣壓抵定位於該凸垣,該座體定位於該外瓶且將該墊片抵壓於該扣緣上;該蓋體組接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以遮蓋住該出口;該瓶體呈圓柱狀,該間隔件呈圓盤狀;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一單向閥件,該活塞將該容置空間分隔成不相連通的一第一區塊及一第二區塊,該中空推桿連通該出口於該中空推桿徑向貫設有一通孔,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移動於一第一位置及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單向閥件設於該容置空間且選擇性地遮蔽住該汲取口,該第一單向閥件供該內容物由該第一空間進入該第二區塊;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汲取口靠近而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未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凸伸出該活塞而於兩者之間形成一通道,該通道連通該第二區塊及該通孔;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背向該汲取口遠離而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單向閥件未阻斷該汲取口而使該第二區塊連通該第一空間,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保持相互抵靠而使該通孔未連通該第二區塊;其中,該活塞呈環狀且包含有一第一唇片,該中空推桿包含有一圓管部及一第二唇片,該第二唇片呈環狀且傾斜地連接該圓管部,該圓管部穿設過該活塞,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一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分離,於二者之周向上形成連續的該通道,而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位於該第二位置時,該第一唇片與該第二唇片相抵靠,該通道消失;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壓件及一彈性件,該壓件與該中空推桿相互連接,該出口貫設於該壓件且連通該中空推桿之內部,該彈性件之兩端分別彈抵於該汲筒及該壓件之間,進而使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具有常態朝向該第二位置移動之趨勢;其中,該彈性件之一端係彈抵於該連接管而與該壓件連動,該彈性件之另端係單獨地容設於汲筒之一上遮件之一嵌槽內;該活塞靠近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抵靠於該汲筒之內壁,而該活塞遠離該汲取口的一端係保持不與該汲筒之內壁相抵靠;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第二單向閥件,於圍構該出口之孔壁設有一卡抵部,該第二單向閥件包含有一主體及一擋片,該主體定位於該卡抵部,該擋片遮蔽住該出口;其中,當該中空推桿與該活塞朝向該第一位置移動時,位於該中空推桿內部的該內容物推抵該擋片,該擋片受力變形翹曲而未遮蔽住該出口;該座體係螺接定位於該外瓶;該出口、該中空推桿、該活塞、該汲取口及該凹槽係呈同軸配置;該真空汲取裝置另包含有一環件,該環件與該座體之外壁相互嵌設結合,於該環件徑向凸伸有二卡凸,該二卡凸用以抵靠於該蓋體之內壁以使該蓋體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一O型環設於該汲筒及該 座體之間;該壓件於設置該出口的一壓面係呈平滑狀,其中,該壓件係位於該環件之內部,當該蓋體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時,該蓋體遮蓋住整個該壓面;該第一單向閥件包含有一呈環形之本體、複數連接肋及一呈圓形之蓋板,該本體圍繞住該蓋板,該複數連接肋分別可變形地連接該本體及該蓋板,該本體定位於該汲筒之容置空間,該蓋板用以遮蓋住該汲取口;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連接管,該連接管之一端連接於該壓件且連通該出口、該連接管之另端套接該中空推桿;該凹槽係位於該間隔件之中央。」。⒉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附屬技術特徵多數皆已記載於其他請求項中,未出現於其他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僅有:(A)「該座體係螺接定位於該外瓶;該出口、該中空推桿、 該活塞、該汲取口及該凹槽係呈同軸配置」;(B)「一O型環設於該汲筒及該座體之間;該壓件於設置該出口的一壓面係呈平滑狀,其中,該壓件係位於該環件之內部,當該蓋體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時,該蓋體遮蓋住整個該壓面」;及(C)「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連接管,該連接管之 一端連接於該壓件且連通該出口、該連接管之另端套接該中空推桿;該凹槽係位於該間隔件之中央」等技術特徵。⒊次查: ⑴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蓋體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座體)螺接定位於外瓶10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外瓶),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0之(A)「該座體係螺接定位於該外瓶」部分技 術特徵。又證據2出液口3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出口)、閥座23(相當於系爭專利的中空推桿)、泵活塞(相當於系爭 專利的活塞)、通液口2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取口)及凹槽4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凹槽)呈同軸配置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A)「該出口、該中空推桿、該活 塞、該汲取口及該凹槽係呈同軸配置」部分技術特徵。 ⑵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連接桿3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連接管)一端連接於壓蓋32(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壓件)且連通出液口3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出口)、另端套接於閥座23(相當於系爭專利的中空推桿);且瓶活塞4的凹槽4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凹槽)係位於瓶活塞4(相當於系爭專利的間隔件)之中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C)「該汲取機構另包含有一連接管,該連接管之一端連接於該壓件且連通該出口、該連接管之另端套接該中空推桿;該凹槽係位於該間隔件之中央」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圖式第1圖揭露壓蓋32(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壓件)位於限位蓋34(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環件)內部,當保護蓋9(相當於系爭專利的蓋體)定位於真空瓶時,保護蓋9(相當於系爭專利的蓋體)會遮蓋住整個壓蓋的壓面,且壓面呈平滑狀,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B)「該壓件於設置該出口的一壓面係呈平滑狀,其中,該壓件係位於該環件之內部,當該蓋體定位於該真空汲取裝置時,該蓋體遮蓋住整個該壓面」部分技術特徵。雖然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B)「一O型環設於該汲筒及該座體之間」部分技術特徵,但由於系爭專利之O型環的目的在於避免內容物洩漏(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5】段記載),而證據2之安裝筒22(相當於系爭專利的汲筒)與蓋體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座體)係為一體成形,並無止漏需要,且採用之O型環或墊圈防漏乃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參證據2說明書第【0020】段記載),是以該O型環僅係系爭專利就證據2予以簡單改變後之必然構件,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有利功效。 ⑷綜上,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所有技術特徵或為 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揭露技術 所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0相較於證據2並無特 別的有利功效。因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附屬 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揭露或僅為證據2之簡單改變,則證據2、3、4之組合當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⒋至原告雖主張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該彈性 件之另端係單獨地容設於汲筒之一上遮件之一嵌槽內」、「一O型環設於該汲筒與該座體之間」、「該第一單向閥 件包含有一呈環型之本體、複數連接肋及一呈圓形之蓋板」及「該複數連接肋分別可變形地連接該本體及該蓋板」等附屬技術特徵,原處分僅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所能輕易完成者即得解決,其認定缺乏理由等等。惟查,前述差異技術特徵均已為證據2所揭露,或僅為證據2的簡單改變,業如前述,且此簡單改變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亦即為防漏需要而採用O型環或墊圈防漏,乃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 識,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所能輕易完成,故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六、綜上所述,本件舉發證據2、3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至14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3、4組合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被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4 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而不具進步性,所為舉發成立之原處分,核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從而,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無逐一論述的必要,併此說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 舉發證據 內容 證據2 西元2014年12月31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204056736號「一種真空瓶」專利案專利案 證據3 西元2016年9月14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205574672號「化妝瓶」專利案 證據4 西元2018年1月9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206852272號「整體按壓式粉底液罐」專利案 註:系爭專利申請日為西元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