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20號原 告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因商標異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及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大小章。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或起訴不合程式者,經以裁定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商標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於民國97年10月8 日所為之經訴字第09706113730 號訴願決定,而於97年12月8 日委任張世娟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查張世娟固具有專利代理人之資格,惟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商標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專利代理人僅得於專利行政訴訟中擔任訴訟代理人,是以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其代理權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及補正起訴狀原告之大小章(起訴狀係由訴訟代理人具名,而未蓋原告之大小章),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