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4 日本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4 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