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盧森堡商美巧國際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原 告 盧森堡商美巧國際公司(Metro International S.A. 代 表 人 甲 ○○ ○○(P 送達代收人 蔡瑞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6年8 月31日以參加人註冊第01265633號「Metro Taipei News 」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經被告於97年3 月6 日以中台異字第G0096088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於97年4 月8 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惟經濟部於97年8 月15日以經訴字第0970611125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因本件訴訟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可能造成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