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10號原 告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丙○○(部長) 參 加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專利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3年8月13日以「發光二極體支架」向被告智慧財 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2968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6284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利)。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2款 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以96年10月18日 (96)智專三 (二 )04074 字第096205806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經濟部97年5月 13日經訴字第09706106680號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 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