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7號原 告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兆利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3年4 月21日以「套筒式掀合轉軸」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06163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56051 號專利證書,復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參加人。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12月14日以(96)智專三(一)02068 字第096206940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蔡 惠 如 法 官 陳 忠 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