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30號原 告 原祥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瑞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丁○○君前於民國(下同)90年4 月19日以「可透視拉環易開罐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020617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020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期間案外人丁○○將上開專利權讓與關係人瑞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6年11月30日向被告提出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本件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12月14 日 以(96)智專三(一)05017 字第09620694150 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瑞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瑞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