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原 告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8年11月30日以「逆滲透純水機專用過濾器接頭結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822057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053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按係83年1 月21日公布施行)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2 月18日以(97)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7200903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