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原告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請求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