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王美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原 告 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王鳳儀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蔡 惠 如 法 官 陳 忠 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