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4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丁○○(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11月2 日以「半導體測試元件之測試板分割裝置」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012725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74252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於97年3 月28日以(97)智專三㈡04066 字第097201683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7 月24日經訴字第097061104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