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原 告 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丁○○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