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住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正公司)前於民國91年6 月14日以「自動切換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不予專利。宏正公司不服,嗣於92年8 月14日申請再審查,並於93年1 月14日提出專利說明書修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公告號數:第584276號,證書號數:第227224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6年12月7 日(96)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620683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9 月8 日經訴字第097061115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宏正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宏正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