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原 告 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林鈺珊律師 丁○○(專利工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92年11月26日以「具有凸塊之半導體裝置」向被告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並准予發明第1239580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不符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發明專利要件,提起舉發。被告機關於97年6 月11日以(97)智專三㈡04066 第00000000000 號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原告對該審定結果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97年10月27日以經訴字第09706114710 號決定書維持被告機關之審定結果而駁回訴願,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訴訟,因本院認本件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影響,依首開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