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律師 陳翠華(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馬偉仁 之1 代 理 人 林宗宏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欣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周 其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