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山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1號原 告 山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喬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史塔伍德飯店世界公司 代 表 人 麥可‧多利克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丁靜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史塔伍德飯店世界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5 月8 日以「W Whisky&Wine」商標(圖樣中之「Whisky&Wine」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酒(啤酒除外)、威士忌酒、烈酒、蒸餾酒、加有蒸餾烈酒之飯前酒與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以及第35類之廣告、企業管理、食品零售、飲料零售與家庭日常用品零售等服務,向被告機關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 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美商史塔伍德飯店世界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2 月23日中台異字第97044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第1299013 號『W Whisky&Wine』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中華民國98年5 月6 日經訴字第09806111840 號訴願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祐豪